生态政绩考核问题的经济伦理语境新思考
2015-04-11牛文浩
牛文浩
(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天津300222)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秉承科学发展观精神的核心内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不断推进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但同时也应客观地认识到,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所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还十分严重,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还有待破解。其中,生态政绩考核的科学化是能否顺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效率与生态道德的有机结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实施生态政绩考核的重要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引入:相关概念及研究综述
经济伦理是指调整市场经济中各参与主体的价值认识和道德判断等的伦理准则。广义上可界定为宏观经济伦理学,狭义上可界定为中观和微观经济伦理学。在研究趋势方面,我国经济伦理领域的研究近年来愈发体现出对现实问题的关心热情,如利用多学科进行交叉性研究的特点日益显现,这不仅增强了其科学性,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人文关怀。政绩是指在掌控着公共权力的政府中,各级领导干部一定期限内在行使好公众赋予的权力的前提下所取得的业绩。生态政绩考核是指受考评者通过接受能够充分反映生态环境情况的指标如环境污染指数等,使得考评者能够对其有全方位的评价,并将其作为奖惩依据的行为方式。
关于生态政绩考核问题,目前学界已取得不少研究成果:首先,有关生态政绩内涵的探讨。如“所谓生态政绩观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为价值取向,以生态价值优先、整体利益最大化、未来利益至上为原则,以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绩理念”[1]。其次,关于生态政绩原则的研究。如“生态价值优先原则,即生态价值优先于经济社会发展价值,以生态价值主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2]81。最后,传统政绩观向生态政绩观转换的论述。生态政绩观要求现代人类的生产实践必须突破传统政绩观片面的价值取向,实现价值尺度的生态转换。马克思强调,“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则生产整个自然界;动物的产品直接同它的肉体相联系,而人则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3]96-97。
二、问题的提出:生态政绩考核的时代维度
从国际维度观察,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影响力已经波及我国经济运行系统之中。无论当前我国面临机遇与挑战的程度如何,国外各类企业努力争取中国市场份额的行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一些厂商利用我国地方政府生态政绩考核指标的缺失,牟取不当利益,危害了生态环境。因此,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生态环境带来的挑战,为地方政府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政绩考核体系,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生态负效应的保障条件,这已经成为国际大环境给中国提出的一个时代命题。
从国内维度观察,首先,生态政绩考核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科学发展观是新时代条件下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的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协调与可持续的特性,说明了它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的聚焦点。相应地,生态政绩考核也应得到改造,即将有关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的范畴,以体现出我国新时期的新要求。其次,生态政绩考核是构建“两型”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与社会友好型社会”的目标,这其中就包括人与自然间的和谐。而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转换就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而推动对政府政绩考量内涵的转换,这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条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最后,生态政绩考核是推动绿色GDP发展的需要。“绿色GDP是指从GDP中扣除自然资源消耗价值与环境污染损失价值后剩余的国内生产总值,也被称为可持续发展国内生产总值。”[4]“绿色 GDP将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绿色GDP有利于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绿色GDP可以为政府官员树立全新的政绩观;绿色GDP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5]可以看出,绿色GDP与生态政绩考核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总之,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宏观视域之中,置身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全面认识生态文明及政治文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努力构建有效的生态政绩考核方式,必然成为统筹生态文明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关键与核心环节。
三、问题的深入:政府经济伦理意识不健全延滞生态政绩考核的发展
相比于传统的政绩考核方式,生态政绩考核是一种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考核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如指标设置体系不完善、区域关联性不强等困难。究其原因,不同研究背景的学者或机构都会从各自立场出发来说明生态政绩考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经济伦理因素不健全是延滞生态政绩考核发展的关键所在。
经济伦理主要研究“义”、“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存在并发展于一切经济活动之中,反映了人们进行“利益”博弈的价值取向。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820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应将经济行为中的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进行统一,规避两者相互冲突下的风险。倘若出现矛盾,则说明道德意义上的“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形,这也印证了库柏曾强调的观点:“符合道德的行为是不可能在孤立的情况下形成并得以有效维持的。”[7]156因此,应将个体道德与经济运行进行有机地结合,以构建满足道德判断的经济行为。
本文认为,政府义利观的模糊是影响生态政绩考核效果的重要因素。政府之“义”,从代理角度来讲,就是依法从事公共事业管理工作,并以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为准则,提供其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即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充分体现经济伦理的社会治理来合理运用政治权力,以便促进市场经济与生态文明社会的共同发展。这就是说,经济增长既促进了人类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也日益恶化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严重地威胁了当代人及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类在经历一系列生态危机带来的痛楚后,应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模式,并使之成为政府管理经济活动所需遵循的必要准则。这其中,构建能够反映生态利益诉求的、保障政府行政体现生态准则的生态政绩考核体系就成为检验政府能否科学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尺;而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生态政绩考核体系就可以提升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水平,这也体现了一个政府应得之“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将GDP增长率作为考核地方发展和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这对提高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片面的、“唯GDP增长”的政绩观在许多领导干部看来,要比环境保护更加重要,生态政绩在这种情况下不受重视就成为一种必然。由于官员的前途与政绩紧密相关,所以,短期内能显现的政绩就会被各级政府部门所追求。生态政绩是一种隐性政绩,短期内难以取得很好的成绩,这很难对政府官员产生明显的政绩吸引力。可以说,政府对经济伦理应有之“义”理解的缺失使得生态政绩考核在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因此转变政府现有的经济伦理“义”“利”观已势在必行。
总之,我国生态政绩问题的实质在于政府所持经济价值与道德价值有相互矛盾的现象,即政府短期经济利益与社会长期利益出现了对立,造成“结果利他”与“动机利他”的不一致,加之我国当前生态政绩考核配套建设的滞后,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错位。所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不断修正政府经济伦理理念,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四、问题的破解:以构建体现新型政府经济伦理理念的制度设计为路径选择
总的来说,生态政绩考核在我国当前政绩考核体系之中还是较新颖的事物,各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的问题不仅源于我国当前经济、政治文明领域发展的不完善,而且也是经济伦理方面建设缺失的直接反映。
首先,正确经济伦理意识的培育与完善。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载体,其所把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应该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情况,并及时加以调整。笔者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要加强对官员的生态政绩观教育,并通过惩罚不顾生态环境、盲目提高经济增长率的违法违规行为来使生态政绩考核深入人心,从而牢固树立起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另一方面,民众也要通过受教育、宣传等手段树立起主动参与监督生态政绩考核的意识,通过对官员违反生态原则行为给予建议的方式,从外部为我国更好地推进生态政绩考核作出应有的贡献。
其次,破解生态政绩考核难题的经济伦理运行机制建设。经济伦理意识的完善是相关制度进步的前提,制度建设则是更好地落实经济伦理理念的保障。具体而言:第一,健全生态政绩考核的参与机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设立多元考核主体,实行上级组织、群众和第三方(生态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三种考核主体力量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生态政绩考核”[8],使各方力量能够作出更加专业、客观、公平的评价。第二,健全生态政绩考核的激励机制。应参照安全生产领域的奖惩制度,加重生态政绩考核指标在整个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对负责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增强其关注环保的力度。第三,健全生态政绩考核的监督机制。“要建立一整套与严密的组织监督和广泛的民主监督相配套的有效制度,把制度约束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形式主义得到及时遏制。”[9]
最后,从技术手段角度不断健全生态政绩考核体系。第一,“生态政绩考核在不同地区、不同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应该是不一样的。对于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弱化对GDP、工业化、城市化等相关指标的考核。而对于禁止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将实施农业发展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业绩考核,对该地区的生产总值和工业等指标不做考核”[10]。这样,生态政绩指标设计可以很好地体现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第二,科学地设置生态政绩考核指标。加大生态环境测评技术的研发力度,在参照历年数据的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数据区间并辅助定性分析来对该地区政府官员进行综合评价。如“把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中,并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1]。第三,生态政绩考核要体现程序规范。从考核通知发布到动员、信息采集、评价、公布结果,都要体现出程序公正,并将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与公正性,也有利于发挥其激励与引导作用。
总之,完善生态政绩考核既要从思想上按照经济伦理规则统一认识,也要强化各种机制与现实的适应性,更要不断加强科技手段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推动我国生态政绩考核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切程度。其中,生态政绩考核能否成功实施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条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此问题一直给予关注,但由于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多重变量协同变化的过程,复杂性与困难性十分巨大,结果造成了构建过程中出现困难重重的局面。可以说,政绩考核方式的转变必然会随着人们对经济伦理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断推进,而这也必将提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生态利益在内的各项权益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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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皓然,王跃荣.生态立省战略下青海生态政绩考核体系初探[J].青海社会科学,2009(6).
[10]济南日报.发改委拟根据区域划分制定差别化政绩考核指标[EB/OL].http://news.sina.com.cn/c/2011 -03-28/044122191279.shtml.
[11]张立.将节能减排纳入政绩考核[N].中国矿业报,201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