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的缺失与模式建构
2015-04-11王为民
王 为 民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的缺失与模式建构
王 为 民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目前,我国大学生公益创业还处于一个导入期,人们对它还没有足够的理性认识,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呈现出地区分布较为集中、内容多元化、组织形式项目化的特点。在我国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中,存在内部组织与管理模式缺失,相关政策、法律缺失和利益治理相关方缺失等问题,治理效果欠佳。原因是大学生对公益创业缺乏智力支持和科学认识,高校对大学生公益创业普遍缺乏认同。在构建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模式问题上,应完善高校公益创业组织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公益创业组织保障性平台;政府要加强政策制定,同时要加大社会参与力度,并运用集群模式对其进行引导。
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缺失;构建模式
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不仅可以将创业活动性质演变为公益组织,也可以依靠有活力、有激情的大学生力量解决不少社会问题,比如社会矛盾、国家医疗、儿童教育与青年求职等问题,同时也能够增强大学生的交往能力、组织能力及提高大学生就业率。但是,我国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并不成熟,还处于起始阶段,公民对公益创业的认识不足,此活动得不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大学生也得不到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帮助。特别是各项政策、制度不完善,资金不足,组织内外部的构建机制不合理等问题,会影响到组织活动的开展。
一、大学生公益创业的内涵
公益创业,即“社会改革”或“公益创新”。1998年,狄兹(J.Gregory Dees)在学术领域内首次诠释了“公益创业”的含义。他认为,“公益创业”是一些有社会使命的集体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组织的创业活动。比如国内某创业研究机构认为,其组织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承担着融社会效益和志愿公益及学术研究为一体的活动任务。
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与普通的创业活动不一样,具有独特性。第一,其组织活动的独立性差,基本上是以高校为基础组织起来的,没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在管理模式上也要划进高校的管理组织内;第二,公益创业活动的参与者不固定,想要推动组织框架的稳定发展,在创业活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降低不固定参与者的比例。
二、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特点
(一)地区分布较为集中
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特点具有地域性特征,大部分组织策划项目都发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教育资源丰富的城市,像陕西、甘肃等省缺乏这样的公益活动。从公益创业活动的地域性特点来看,能够间接反映出当地的经济状况与文化水平。一般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公益创业组织的发展比例越高,得到的社会支持率越大。
(二)内容呈现多样化
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范围广,包括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各地政府、企业和学校能够为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提供各种机遇,也可以联手举办公益创业活动竞赛。比赛类型包括商业类、医疗类、教育类、文化类、农业类等。公益创业活动类型丰富,可以折射出社会各个领域参与公益创业组织的比例,同时对于公益创业活动的主办者来说,也要不断地突破发展瓶颈,迎接挑战。
(三)组织形式呈现项目化
公益创业活动的主办人以大学生为主,但大学生的流动性比较大,而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目的,无法长期组织某个领域内的活动,所以很多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具有项目化的特点。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参与社会公益创业活动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大二至大三的学生[1]。虽然一些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前景不错,但在某个领域内的发展稳定性差,例如在创业期间,个别学生会受到考学、工作等问题无法参与活动,很多公益创业组织的解散都受到人员调动的影响,这样的公益创业组织及其活动是无法延续的。怎样管理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推动公益创业项目的连续性发展,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大学生公益创业的优势
(一)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国家在管理体制中明确指出,需要积极探索创新与创业、勤工与助学、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等使彼此结合以培养高质量的大学生。对困难大学生要加强资助力度,帮助其完成学业。教育中的公益创业是社会性的一部分,也是高校培养社会型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级党委都应该大力支持,给予培养经费,而且要积极地给予鼓励。
(二)大学生参与人数较多
各种公益组织在大学里举办的较多,而且在大学社团中占有很大比例,在公益创业教育的引导下,有很多公益活动能在学生的自我组织下完成,而且在活动过程中有很大的影响度,绝不亚于社会上的公益组织。另外,大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主要是考虑组织的公益性,获取的报酬比社会人员要低。
(三)限制因素较少
大学生公益组织相对于社会公益组织比较灵活,而且相对容易管理。在众多的公益比赛过程中,能够吸引大量的资助资金;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组织中,且设置加入的门槛低,更有利于组织的运行与发展。
四、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缺失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缺失的突出问题
1.内部组织与管理模式的缺失。公益创业组织要想得到稳定发展,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建立并没有制定完善的框架结构,而且在权利分配和体系制约方面也存在缺陷。当前,大部分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发展形式具有项目化的特点,而且在职能方面并没有设置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这会导致管理失效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组织活动的发展与活动目标相违背[2]。公益创业活动在组织过程中得不到监管,内部组织无法发挥监督作用,对外信息公开程度低,在人才管理、激励措施制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从而使公益创业组织失去了吸引优秀学生及人才的资本。
2.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目前,我国的法律政策在公益活动管理方面主要是以非营利机构为主。尽管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不少关于社团、民办组织和基金会管理的政策与制度,但对于公益创业领域来说,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体系。可见,我国当前公益制度的发展赶不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速度,并且公益创业组织的管理体系不完善,在纳税、职员薪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
3.利益治理相关方的缺失。对于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来说,在策划项目的过程中,组织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受益方,有可能涉及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社会大众等有关方的利益。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要对与该组织有利益关系的一方负责,并且也要接受某利益方的帮助和监督,从而确保公益创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国内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项目活动具有短期性特征,有关利益方极少参与活动管理过程,对创业组织的对外信息交流缺乏有效的监督,无法从社会上获得更多的支持,从而降低了有关利益方的监管职权。
(二)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治理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对公益创业缺乏智力支持。首先,就大学生个体情况而言,目前他们具有实现愿望的激情,却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能力;具有自我独立意识,却不能完全判断是非曲直;具备追求理想的动力,却常常无法取舍利益,而且大学生对公益创业的理解还不是很透彻,于是就很难担当起一个合格的公益创业者的使命。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教育机构进行公益创业引导与培训,就无法保证公益创业实施的顺利进行。其次,就大学生群体情况而言,当前的大学生公益组织缺乏持久性,而且群体中也缺乏具有创意型和技能型的人才,不能在内容与形式上实现较大的创新,重复性的组织与服务使更多的志愿者感受不到提升的空间,再加上缺乏一定的制度保证与活动经费,因而无法保证后续公益创业中人才的培养与发展[3]。
2.大学生对公益创业缺乏科学认识。首先,大学生对公益创业的理解普遍较肤浅,并没有完全掌握创业组织产生的背景、意义、内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而且对国家政治与经济发展、公共事务发展与改革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方面都缺乏一个清晰的认识与理解。认识的肤浅就易于影响参与的积极性与热情的投入。其次,目前高校举办的大学生公益创业项目缺乏新意。虽然高校举办的这类项目主题性较强,但缺乏较大创新性,使得公益活动形式单一、感受力较差,并没有在价值感知力强、网络普遍化的当今社会产生较大的响应。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公益创业的持续发展与深度拓展。
3.高校对大学生公益创业普遍缺乏认同。由于大学生公益创业在国内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社会各界对新事物的理解各持己见,并没有完全认同这类项目,因此,并不是所有大学都会支持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有的学校虽然表示比较感兴趣,但真正配合参与实施的并不多。加之在项目或活动实施过程中,高校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所以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还是比较谨慎。这也说明高校对大学生公益创业的支持与认同度并不高,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成长仍旧缺乏足够的“土壤”。
五、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模式构建
(一)完善高校公益创业组织制度建设
第一,增强公益创业组织的管理体系。例如,成立公益创业教育管理小组,对该组织的教育工作给予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公益创业指导监督机构,对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调整与监管;建立与公益创业组织有关的科研小组,为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打下稳定的理论基础。第二,指导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及其他非营利公益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益创业实践课堂的建设力度。第三,制定科学有效的公益创业学分认证体系。例如,在人才培养的范围内,把公益创业教育活动当做实践课程纳入到学分认证体系内,公益创业教育活动的重要课程可成为大学必选课,以增强在校大学生对公益创业教育组织的关注度,并提高参与率,确保公益创业教育工作全面、一体化发展。第四,制定有效的公益创业教育鼓励措施。例如,制定有关政策,完善对老师及学生的激励制度,支持取得公益创业优异成绩的学生继续深造,帮助各学院领导建立公益创业管理小组,各系学生可考虑成立公益创业组织委员会。
(二)构建公益创业组织保障性平台
第一,积极制定有利于公益创业教育组织发展的制度体系。对于高校来说,要明确制定有利于公益创业教育组织发展的指导性制度,确定该组织的发展核心与指导思想等,在该组织发展过程中达成共识;对于老师和学生而言,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帮助老师和学生积极参与公益创业活动,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公益创业活动。第二,从资金方面来说,要扩大融资渠道,确保项目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可以通过商业贷款、企业赞助或政府援助等方式融资;另一方面,高校也可以建立公益创业活动基金会,一些优秀的创业组织和机构也可以拿出一些资金帮助公益创业活动项目顺利开展。第三,全方位地为公益创业教育活动的发展提供保障。比如,增强与社会及政府等方面的信息沟通能力,可通过广播、网络等媒体途径进行对外宣传,从而吸引社会的关注,赢得社会的支持和帮助。这样可以为组织融资、公益基金会的建立等赢得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三)加大社会企业参与力度
对于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来说,在外部管理的过程中,企业是主要的经营主体,有责任推动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开展。企业可以把一些合适的资源和管理经验与公益创业组织者分享,从而确保他们有效、及时地完成活动任务。企业能够从侧面激发大学生参与公益创业活动的兴趣,为他们提供完善的创业培训及活动实践平台,同时也可以从经济上帮助他们组织更多的优秀公益活动,然后进行及时的孵化和发展[4]。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要重视与企业合作的发展模式:第一,要和企业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在合作的时候需要遵守企业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保障企业的重要信息不外流。第二,合作时需要获得企业管理者的认可和帮助。唯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并得到有效的反馈。第三,合作过程中要有“独我”意识,唯有这样,才可以提高对外信息交流的透明度,确保合作顺利。
(四)政府要加强政策制定
政府务必重视相关政策的制定,增强对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关注度,在政策上给予扶持。第一,政府要了解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特点、职能与发展理念,制定有效的准入政策,确定其身份特征。第二,要制定有利于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发展的政策,降低入门条件,简化审批流程,积极提倡高校与其他利益方共同合作,为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第三,在税务方面,可以制定免税制度。第四,要颁布关于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及其社会公益方面的制度。政府需要把一些零散的资源合理规划,制定有效的管理政策,并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及专家学者为公益创业组织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和教育指导;积极支持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参与公益服务活动,以便与其他的商业机构进行公平竞争,比如进行活动竞标,以增强发展竞争力。
(五)集群模式的运用与构建
在大学生公益创业活动中,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运用集群模式对同一区域的大学或者同一学校进行指导或者引导,能够将该种模式运用于当前高校的产学一体化当中,不仅可以增加学生的公益创业能力,而且也能够增加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正是由于集群模式的这种区域性竞争力、影响力以及发挥组织间的创新能力的优势,在大学生公益创业中才更具发展前景。
如某大学在实施公益创业教育时,采取集群模式进行教育的有效方式如下:第一,公益创业公开课的实施。就目前情况而言,很多大学生还不明确公益创业的真正意义,也就不能投入更多的激情到公益创业中,因此高校有义务对公益创业相关内涵进行讲解,以利于学生的理解。如该校设置了《公益创业学》这门课程,将有关的公益创业知识进行辅导讲解,并开展课外公益创业实践辅导活动。第二,鼓励大学教师进行公益创业方面的学术研究。该校成立了公益创业研究机构,并积极创建以慈善为主的非营利组织,逐步实现产学一体化,开展公益创业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集群化研究。第三,鼓励学生参与或者举办相应的公益创投比赛。积极筹办这样的大型公益赛,有利于引起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关注与支持,也能较大程度地实现创投大赛中公益创业的发展。该校就支持并引导学生在环保、医疗、文化、道德、助贫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各类形式的公益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公益创业组织的发展积累了较多经验,有利于公益创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大学生公益创业属于新型慈善事业,既面临着机遇,也存在着竞争,需要得到各方力量的帮助。因此,大学生公益创业实践活动的发展需要高校、政府机关与企业的参与,并且要努力克服困难,利用各种资源和信息,以取得最大化的发展成效,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公益创业之路。
[1]夏人青,罗志敏.基于创业教育的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新走向[J].中国高教研究,2011(12).
[2]叶先宝,林加扬.公益创业扶贫:理念、困境和发展思路[J].长春大学学报,2012(9).
[3]翁细全,夏春雨.高校校园创业文化建设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1).
[4]杜世宇.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
【责任编辑:孙艳秋】
2015-04-26
王为民(1956—),男,河南漯河人,高级经济师、博士,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G64;C93
A
1672-3600(2015)07-0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