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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山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挑战和对策建议

2015-04-11董景奎葛菁华

贵州农业科学 2015年7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经营主体

董景奎,葛菁华

(贵州省现代农业发展研究所,贵州 贵阳,550006)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与整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和条件均有较大变化,对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已是形势所需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功能定位、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探索,其结论和观点可总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加快转变我国农业经营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1],其主要形式有家庭经营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经营类(合作社、协会等)和企业经营类[1-3]。在功能定位上,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农民合作社主要提供社会化服务,企业主要做加工和流通[1-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具生产和社会化服务功能[5-6]。在形成机制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从现代农业发展、立体复合农业经营体系和保护农民利益角度,准确定位其领域、功能及相互关系[2]。通过制度诱导,建立新型主体的多元激励、加强管理创新[7],以村庄“五位一体”建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空间载体,将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方式相结合[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动力主要是资源集中产生的规模经济和专业分工带来的高效率,需要土地、资本及公共政策等支持[9-12],应在提高生产力基础上,通过相关产业和市场拉动,强化政府政策推动,加快农业生产要素集聚等促进其形成[13]。

综合来看,当前研究着重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类型与功能定位,对其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等也进行了研究,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涉及多方面、多学科,加快发展需要全面统筹考虑,特别是对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相关主体的培育对策有待深入研究。贵州作为典型的山地农业省份,在独特的农业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约束条件下,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探索适宜贵州的山地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对于促进贵州农业发展、解决山区贫困问题与实现“四化”同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对贵州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挑战进行归纳分析,并围绕贵州当前的农业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约束条件,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对策建议,为促进贵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参考。

1 贵州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1.1 农户家庭经营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户绝对数量不断减少,2012 年贵州省常住人口中的农户数量较2008年减少65.33万户。农户逐渐分化分层,一部分依靠农业经营获得较高收入,成为职业农户;另一部分则以农业经营与非农经营并重,或是把农业作为副业,部分农户的农业生产由商品化生产转变为主要以满足自身需求为主,有限剩余的产品才供给市场,使得农业的生产功能降低。2008—2012 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外出从业工资性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8.75%,超过人均家庭经营年收入增长率(11.37%)。农村居民人均外出从业工资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为41.61%(表),超过人均第一产业收入所占比例(35.49%)。非农收入比例的不断增加,一方面有利于农业从业人员向其他产业转移,进而促进其利用外出从业收入进行家庭农业经营投资,但同时也对农业经营产生离心力,限制了资本投资农业领域。

尽管农村劳动力逐渐外流,但2012年全省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例仍高达65.1%(表),占乡村人口的53.65%。大量人口滞留农业,特别是缺乏技能的农村富余人员依然从事农业生产,而现代农业需要的人力资源不足,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效益提高。按照2008—2012年减少的农户数量估算,全省流转土地约2.2万hm2,仅占耕地总面积的约13%,并且户均经营面积也没有明显增加。

表 2007—2012年贵州省农户家庭经营状况Table Family operation status in Guizhou during 2007—2012

1.2 家庭农场

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贵州省家庭农场发展迅速,发展势头良好。各地政府在资金扶持、业务指导、土地使用、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积极扶持各类家庭农场发展。截至2012年,全省累计已投入专用资金1 亿元以上,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家庭农场在遵义县、思南县、凯里市、岑巩县、长顺县和铜仁市等多地均有较大发展,其中铜仁市还专门出台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意见。农场经营内容涉及粮油、果蔬、烤烟、特色养殖、乡村旅游等领域,在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培育主导产业、促进技术传播、稳定农业生产、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整体而言,尽管全省家庭农场的发展成效明显,初步达到政策效果,但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技术水平低、规模流转土地难、融资难、基础设施滞后和组织化程度低等问题,围绕家庭农场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组织也比较缺乏。

1.3 产业化龙头企业

2012年,贵州省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实际完成695.1亿元(不含烟酒行业,下同),按可比价格计算,增加值增长24.7%,实现营业收入481.04亿元,税金总额23.7 亿元,利润总额40.28亿 元,同 比 分 别 增 长19.19%、18.77% 和46.15%[14],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同步提高。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木材加工木竹制品等3个行业在农产品加工业中贡献最大,强有力地拉动了全省规模农产品加工业的增长。

同时,农产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品牌建设不断深入,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年度例行抽检的农产品中,蔬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达97%、100%、99.1%、93.7%[14]。截至2012年,全省累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112个,产品111个,有4家企业的15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证书,30多家企业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贵州省著名商标。

虽然龙头企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加工水平低、产品升级换代缓慢、带动农户数量少以及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欠缺等问题。相对于农业产值,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的比例小,2012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占全省农业总产值的77.93%,而同期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为农业总产值的1.9倍,全省农产品深加工利用的潜在空间很大。

1.4 农民合作社

2011—2013年,各类农民合作组织遍及贵州省9个地(州、市),数量大幅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3 465个,增长53.3%,从业人员17万,带动农户13.45万户。其中,运作比较规范的合作社9 842个,比上年增长52.7%[14],组织管理不断规范,成立了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合作社涉及的行业、领域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从生产、加工到运输、农机、金融合作等覆盖农业整个产业链,在加强社员服务、品牌建设和市场开发等方面均有所发展。

从现阶段来看,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业务的合作社数量少,覆盖面低。合作社多是以低层次的农民联合为主体,一般主要是通过血缘、地缘、亲缘等初级社会关系网络为依托联合,组织内部的经济联系薄弱,活动范围较小,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难以发挥市场经济组织的功能。合作社品牌传播渠道单一、品牌文化内涵不深,政府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引导和扶持政策落实不足。合作社的组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很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虚设,甚至存在“空壳”合作社。总体上,现有合作社缺乏规范的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制度,自身竞争力弱,不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盈利能力弱,凝聚力小。

2 贵州山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挑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一些共性的问题,如土地稳定流转困难,流转时间较短、土地不够集中、流转土地经营成本高等,同时,国家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相对不多,一些政策的实施分散在不同部门;农业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欠缺,规模小、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有待完善;运行机制不健全,规范化程度不高;资金不足,人才缺乏等。牛文元[15]指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需要当地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人均GDP 大于1000美元,农村人口的恩格尔系数在45%以下,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例小于10%,农村经济中的非农活动收入在75%以上,农村劳动力人口中从事非农劳动的数量大于50%,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上。按常住人口计算,2012年贵州省的上述 指 标 分 别 为3 128.57 美 元、44.61%、13%、52.67%、43%和49%[14],看出,贵州总体经济发展具备了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但农业发展的资源环境制约大、基础设施较差、农业技术装备落后、机械化水平低、从业人口多、财政实力弱,一些农村仍停留在家庭单一经营、自我服务为主的状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发展现代农业面临诸多挑战。

2.1 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困难大

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具有较大的规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除了生产组织内部基于生产要素集聚,达到适度规模产生的效益增加外,还存在不同地区经营主体之间基于全产业链的紧密联系而在区域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形成的集聚效应。贵州省山地面积大、坡地多,土地资源稀缺且分布零散,人均耕地面积0.079 hm2,户均约0.33hm2,集中连片的耕地(333hm2以上坝区)面积仅有11.67万hm2,仅占全省耕地的2.56%[16]。土地耕作难度大、投入成本高,农业机械化阻碍较大。同时,非农产业难以转化吸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相较于农业机械投入,农户倾向于在农业生产中更多地投入劳动力。此外,山地地形导致交通运输成本高,农产品卖难现象严重,在宏观上也导致城市经济对农村的辐射效应大幅削弱,使得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规模经营所需要的相关产业集聚成本增加,影响了区域主导产业及其关联产业集群式发展,农业外部规模经营的难度相对较大。

2.2 农业比较效益低

农业经营规模小,多数农产品商品率低,2012年全省大农业商品率54.2%,小农业商品率仅38.8%,导致农业种植经营的综合收益和其在国民经济各产业中的比较效益较低。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占41.61%,超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35.49%),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中出售产品的收入仅占31.74%,农业吸引力持续下降,农业生产在农户家庭经营中的地位不断下降,占农业经营主体最多的小农户中相当一部分是自给性农业生产,仅仅是作为农户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基于上述情况,社会资本和专业人才难以进入农业领域,职业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较大困难。同时,农村公共服务资源严重短缺,农村教育和科技投入少,直接影响农业技术创新推广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2012年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63%,农村人口人均获得“三农”资金847.1元,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9.76%。

2.3 农业从业人员过剩且转移难度大

由于受到农村人口基数、教育水平、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全省需要转移至非农产业的人口数量大。2012年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乡村的人口比例为63.59%,全部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例高达65.1%,乡村就业人数比2011年仅减少了0.7%。集中在农业领域的人口过多,大大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业资源环境压力。同时,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其中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的占66.17%,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全省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仍处在比较低的水平[17],导致农村劳动力资源出现结构性短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劳动力资源数量和质量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陷入后继无人的状态,严重制约了贵州山地现代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4 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

贵州省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省内外和国内外的竞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面临着包含产前、产中和产后全产业链的综合竞争,其在科技支持、信息服务、市场开发、质量创新等方面的需求具有多样性与个性化并存、即时性和长期性并存的特征,而现有的社会化生产性服务组织发展缓慢,服务能力弱,并且一些生产性服务,如科技服务分散在政府、高校和科研部门,部门分割比较明显,缺乏围绕产业发展的有效协作机制,研发与生产结合不紧密。在不断增强的农业生产资源环境约束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供给不足。

3 贵州山地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对策

3.1 加强政策扶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初期需要政府政策扶持引导,后期以市场机制为主。现阶段应加强相关的政策设计,提高政策的针对性,竞争性与计划性相结合选择项目支持对象,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研究,着力解决其存在问题。

政府应积极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意见,明确不同主体的对象、范围与认定标准和所属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在资金、技术、土地和户籍等方面出台扶持细则,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和信息等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集聚,构建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带动、以各类合作社等为中介的新型农业经营系列主体,开展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化经营。同时,实行农业主导产业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对进入主体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以提高主体的专业化、规模化、知识化水平,不断提高主体素质。此外,建立全省共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信用档案,以信用机制促进主体之间的合作,并根据信用评级在财政、土地、金融和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2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与人才队伍建设

一方面,深化户籍改革,放宽落户条件,加快现有农村从业人员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加速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减少农业发展的人口压力。省会城市或地级市除实行积分入户以外,其周边县城或乡镇不宜设置限制,鼓励县城和乡镇成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吸纳地。同时,整合涉农培训资源,由各县级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以乡镇村推荐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定向开展培训,加强农村适龄劳动人口尤其是15~30岁青年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

另一方面,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着力培育职业农业经营者。可以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选拔人员持续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同时,通过优惠政策,在农业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人才专门培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入管理、科技、市场营销人才。对涉农专业人才在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乡农技推广等领域开展农业服务给予项目补助和贷款支持,吸引青年人才流向农村和农业,形成现代农业发展的人才队伍。此外,加强科研、高校、政府部门专业人员与企业的联合合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这些组织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开展创业计划,开办企业和专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成为企业顾问。

3.3 规范并加快土地流转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时间及附属于土地的相关权益分配等,把各权能及其附属收益权明确赋予不同主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全体村民代表(村委会等),承包权长期稳定提供给村民形成账面权益,而经营权可灵活流转。村民拥有承包优先权和维护农地永续利用的责任,流转土地的相关补贴逐步给予实际经营土地的个人或组织,所有权代表会与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土地使用进行监管,大额土地流转上报市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由此实现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分离、土地各项权能与土地实物相分离,消除土地流转的诸多障碍。

同时,建立县级土地流转中心,以其为平台试行土地承包权货币量化或土地入股。对具有农村户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与非农务工人员、兼业农户等的土地,按照确权面积、单位面积土地生产净收益等确定土地承包权的价值,折合成一定数量的货币,流转土地按照货币额给予补偿。根据农民意愿,老年农业人口的承包权可以折算成养老基金,对非农就业人员的流转土地,可以采取类似城市低保的形式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基于此,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机制,实现土地实物与承包权分离,并促进农村人口户籍与土地承包权分离,改善因农村户籍限制形成的土地固化现象,综合推动土地流转。

3.4 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并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由于全省现有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偏小,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比较效益较低,为此,应结合非农劳动收入、不同类型农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效益以及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科学测算粮食种植、果蔬种植、养殖等各产业的适度经营规模,为全省各主导产业规模化经营提供有效的量化参考依据。以2012年为例,当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 70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 753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93∶1,如果这一比例缩至2∶1,农户经营规模至少应在现有基础上扩大1倍以上,排除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现有农业经营规模还应进一步扩大。此外,为提高农户收益,除增加农产品销售收入外,未来还应增加农户在生态维护、农村非农经营、农业保险与专业经营补贴等方面的收入。

3.5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联合体

政府通过明确界定不同经营主体的责任、任务和利益分配,并建立长期的利益协作机制与支持政策,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相互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产业发展联合体,增强各主体实力,实现主体共赢,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具体而言,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具有潜力的产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培育农业职业经营人员,以土地流转入股带动规模扩大,以龙头企业为带动,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提供专业科技、信息、农资等生产性服务,多元主体相互配合,实行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风险与利益共同分担。对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生产环节,可以采用一般农户家庭生产或家庭农场生产;龙头企业着力于加工、市场开发、组织标准化生产、技术研发与服务等;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或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等;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支持,监管农产品和农资质量,对各产业主体的合作发挥第三方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在生产大户和能人的基础上,鼓励外出返乡务工人员、农业院校学生、科技与农技等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农业创业,从中选择一批有志于农业发展且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培育为专业生产、专业销售或者二者并重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使之成为先进农业技术传播、规模生产、农产品营销的有效载体,并基于企业、合作社或专业服务组织的合作,既在农业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中介作用,也成为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主体。

3.6 大力发展专业化与社会化服务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科研、高校等部门的公益服务作用,形成产业发展坚实的科技服务基础。同时,鼓励科技人才参与产业发展,领办协办生产性服务组织,培育各类生产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和龙头企业等各类社会化与专业化服务主体,并对相关的组织和个人加大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农业用电优惠、土地利用按农业用地对待等,在资金、项目和业务指导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此外,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中培育一批生产技术类与专业营销类职业经理人,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持,并促进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不仅有利于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更好地传播,也成为对各主体经营实力和信誉客观评价的载体。

[1] 孟 丽,钟永玲,李 楠.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结构演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1):41-45.

[2] 张红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趋势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5(1):104-109.

[3] 楼 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3(2):65-77.

[4] 李明贤,樊 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30(149):113-121.

[5] 钟 真,谭玥琳,穆娜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化服务功能研究——基于京郊农村的调查[J].中国软科学,2014(8):38-48.

[6] 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中国农村经济,2013(4):4-11.

[7] 江维国.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创新的战略构想[J].农业经济,2014(3):62-64.

[8] 王国敏,翟坤周.确权赋能、结构优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改革,2014(7):150-159.

[9] 黄祖辉,俞 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

[10] 汪艳涛,高 强,苟露峰.农村金融支持是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理论模型与实证检验[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5):89-99.

[11] 李少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政策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14(10):28-32.

[12] 张 扬.试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条件与路径——基于农业要素集聚的视角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14(3):112-117.

[13] 张 扬.台湾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3):8-14.

[14] 贵州年鉴社.贵州年鉴2013[M].贵阳:贵州年鉴出版社,2013.

[15] 牛文元.土地流转须满足五个条件[J].领导决策信息,2001(30):21.

[16]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2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EB/OL].[2014-03-27].www.gzgtzy.gov.cn/images/upload/2014_03_27_1437571638.pdf.

[17] 于 杰,吴大华.贵州蓝皮书:贵州人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8] 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26-32.

[19] 周 天.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对策[J].湖北农业科学,2014(16):3952-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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