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与启示
2015-04-11邵珍珍
邵珍珍 赵 宏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界会议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作为人类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和实施保护“非遗”的措施,例如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的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值得我国政府借鉴和学习,对于我国纺织类“非遗”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法
(一)日本
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法律保护、传承人保护、制度保障和推广利用支撑等方面。具体而言:
法律保护方面。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也是世界首个将“文化遗产”的概念纳入基本大法的国家。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畴。这部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已经成为十分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以这部法律为核心,日本各县、市、町、村也相继建立了“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保持者及保持团体的认定基准”法案[1],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不仅对日本国内的文化遗产的良好保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还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样板。
传承人保护。1954年之后,日本制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政府每年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人间国宝”,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不但每年可以得到政府的经济资助(每年200万日元的特别扶助金),用于磨练技艺和培养传承人,还可获得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对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机制保障。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机构是随着《文化财保护法》几次大的修改而逐渐完善起来的。1968年,日本在国家文化厅内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机构设置见表1:
表1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同时,地方政府也设置了“文化财保护审议会”,这样就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央和地方相互配合,政府与民间共同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体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利用。一方面日本具有发达的博物馆事业,能够充分利用各地的博物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与保存。比如日本在对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绞染工艺的保护方面,既有国立和地方政府的博物馆还有民间博物馆,对传统的绞染技艺、绞染织物、绞缝工具等各方面进行展示与保存,此外,各地还在民间开办一些绞染工艺体验教室和学习课程,邀请大师亲自进行授课和展示,这些既是对传统工艺、文化实施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国民展开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教育的窗口和阵地[2]。
另一方面政府还修建一些专门剧院,并投入资金为传统技艺和艺能的表演提供场地和经费。除此之外,日本文省部还规定,小学生在学期间必须观看一次能剧,日本政府官员要以能剧、歌舞伎、狂言等传统艺术招待外宾[3]。
(二)韩国
法律保护方面。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就着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受日本影响,韩国于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且沿用至今,对文化财的划分、认定和保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这部法律为基础,相关法律为保障,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
机制保障。韩国政府在非遗保护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规定文化财保护的最高责任人是国家总统,并设置文化财委员会具体负责文化财的认定、保护、解除等工作,见表2:
发展旅游。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用商业化和旅游化的路线,利用传统的民俗村、民俗节和祭祀活动吸引众多国内外游客,使“非遗”转化为巨大的文化产业,促进旅游业进而当地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观光旅游的发展又能通过市场的力量有效地促进“非遗”的保护与创新,同时唤起民众自觉保护“非遗”的意识[4]。
表2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三)法国
法律保护方面。法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早在1840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保护文物的法律《历史性建筑法案》,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历史古迹法》《景观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奠定了其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石。
机制保障。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管理和保护工作。法国在非遗保护中非常值得借鉴的一点是政府下放权力,促使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工作。法国政府签署了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充分肯定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并给予他们在制定有关遗产政策中的参与权[5]。在完善的机制保障下,政府提供保障并适度引导,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保护工作,二者相辅相成,效果显著。
资金投入。在经费保障方面,政府可谓“面面俱到”,对文化遗产保护投资的数额逐年递增。一方面,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的方式,如设立文化信贷,政府提供贷款资助,还鼓励银行和财政机构投资;对地方文化机构和组织提供经济资助等。另一方面,采取个人和企业的赞助方式,如设立全国性的文化资助委员会,负责个人和企业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资助;成立文化遗产基金会,从社会筹集资金,得到广泛支持。
设立文化遗产日。法国将每年九月的第三个周末定为“文化遗产日”,所有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门票半价,鼓励民众更加关注国家的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
(四)意大利
机制保障。作为希腊文化重地,意大利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在管理体制上也实行中央政府的垂直管理制度,见表3:
表3 意大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职责只是负责本地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意大利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用政府负责保护,而个人和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独特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政府更加高效、灵活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能促使个人和企业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活动中。
发展旅游。与韩国相似,意大利政府也非常注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积极发展旅游业,通过独具特色的节日、表演、工艺品等等来吸引大量游客,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也通过这些旅游观光和体验活动,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两全其美。
设立文化遗产周。从1997年起,意大利政府在每年5月的最后一周举行“文化与遗产周”活动,意大利国家博物馆、艺术画廊等所有国家级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都免费对外开放[6]。在此期间,意大利文化遗产部还在民间举办丰富多样的文化、历史活动。
二、对我国政府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启示
我国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现阶段仍然面临传承困难、管理机制不健全、保护观念和教育相对滞后等问题。通过总结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在保护非遗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管理机制,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
纵观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的经验,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由政府主导,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机构和保护体制,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构建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地方政府予以积极配合,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体制。
另外,法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应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在政府引导的前提下,将一部分权力交给民间组织,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经营和监督中。这样既能节省政府资金和资源,又能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坚实的保障,也是各项保护工作得以贯彻落实的基础,因此,无论是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还是英国、德国、芬兰等国家,都具备非常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和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其依托于人及其活动本身而存在,以人的声音、形象、技艺和实践及其空间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之链而得以延续和传承[7]。因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制定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制度。尽管各国的具体措施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制定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制度,二是对传承人提供每月或每年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磨练技艺、展示、演出等方面的经济资助,三是赋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四)对非遗进行充分的展示和合理的利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作用和教育作用,使更多人认同自己国家的历史和文化,同时将人类杰出的文化成果展示给世界。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设立“文化遗产日”或“文化遗产周”;二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公演、体验创造条件,如定期免费开放博物馆、生态馆,举办民俗活动,创办免费的体验课堂,展示、教授传统的手工技艺等等;三是走保护非遗和发展旅游相结合的道路,利用非遗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又促进非遗得到很好地保护和发扬。
(五)加大资金投入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各国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各个国家都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传承、保护和发展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主要的资金投入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经济资助、贷款、投资;另一类是社会资助,包括公司、基金会和个人的商业性赞助和公益性捐助。
三、我国政府提高纺织类非遗保护的对策建议
借鉴国外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结合我国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本文对我国政府纺织类非遗的保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全面推进普查工作
全面系统地开展普查工作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和基础性工作,政府要定期组织在全国开展大范围的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方针,对本地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保护现状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清查。各级地方政府还应定期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和评估。
(二)明确各级政府职能,健全组织结构
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级地方政府之间都需要明确责任划分,才能避免产生权力相争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健全组织结构,就是在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能的情况下,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体制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管理、决策、执行的作用。
(三)建立公平有效的监督机制
政策实施的好坏离不开公平有效的监督,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就是建立独立于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受行政力量干预的监督机构,对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管理、解除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各项资金得到落实。
(四)完善法律法规
法律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坚实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求国家从整体层面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修正,细化相关法律条文,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另一方面,由于各省各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因此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保护条例,推动地方保护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五)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应当承担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职责,但不是全部职责,应当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纺织非遗的管理、保护和展示等。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发挥民间保护组织的积极作用,政府必须完成的工作由政府承担,而其他工作放手交由民间组织完成,比如组织文化艺术活动,对传统技艺进行展示和公演等,从而发挥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但前提是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规范民间组织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调动个人、企业和基金会的力量,为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筹集社会资金,可以是商业性赞助,也可以是公益性捐助。三是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等各种活动、制作专题片、设立专门网站等宣传方式,在普通大众中形成保护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民共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六)加强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一是要完善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二是对给予认定的传承人要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既包括固定金额的生活补贴,还应包括传承人用于磨练技艺、展示、公演的费用。同时,政府专门的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记录和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得到规范使用。三是制定相关政策对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传承人有义务将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并承担一定的展示、公演的社会责任。
(七)融入学校教育,培养专门人才
传承是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当打破父传子、师传徒的单一方式,将民族文化、传统技艺融入学校教育,开辟纺织非遗传承的新途径。在中小学开设文化历史课、文化传统课,从小培养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责任感,在大学和职业院校开设纺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专业课程,着重培养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的专门型人才,使纺织非遗的保护具有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还有很多,但是,在借鉴他国的保护经验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纺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1]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EB/OL].http://www.chinesefolklore.org.cn,2010-02-13.
[2]金少萍,许金菁.日本无形文化遗产绞染工艺的研究、展示与传承现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45(4):82.
[3]周志勇.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湖南: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07.
[4]汪鹏.韩国:商业与旅游结合[J].报林,2009,4:56 -57.
[5]刘庆芳.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3.
[6]青峥.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观察与思考,2007,14:33.
[7]马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高职教育的使命——以南通仿真绣为例[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1,25(3):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