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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统一宣誓制度研究

2015-04-10尹长海龙莉华

关键词:誓词公务员宪法

○尹长海 龙莉华

(1.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 422000; 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宪法统一宣誓制度研究

○尹长海1龙莉华2

(1.邵阳学院 政法系,湖南 邵阳 422000; 2.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在现代法治社会,宪法宣誓制度是许多国家政治活动中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为了树立宪法的权威,亟需建立统一的宪法宣誓制度,即统一宪法宣誓誓词、统一宪法宣誓地点、统一宪法宣誓对象、确定宪法宣誓主体、规范宪法宣誓主体的宣誓仪姿和确定领誓人、监誓人。建立我国统一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宣誓主体忠诚宪法和法律的观念,确立宣誓主体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提醒宣誓主体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宪法; 宣誓制度; 宣誓主体

宣誓最早起源于古老的祭祀、宗教,在古代社会的祭祀和宗教仪式中就开始存在宣誓仪式,它是宣誓人向神灵、神物或令人尊敬的人庄严表示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宣誓人将信守承诺。如果宣誓人陈述是虚假的或者违背了承诺,宣誓人必将受到惩罚。在古代社会的宣誓仪式带有浓厚的宗教或宗法色彩,我国历代封建社会皇帝登基时都要举办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宣誓制度逐渐褪去其浓厚的宗教和宗法色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逐渐发展成为民主社会一种重要的仪式制度。进入现代法治社会,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更多是敦促他们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对权力有所敬畏,坚守公平正义。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公职人员群体在就职前要进行特定的宣誓仪式,宣誓制度影响深远而成为许多国家政治活动中重要制度之一。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演变

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晚10时,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面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庄严宣誓:“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孙中山开启宪法宣誓之先河。

1930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宣誓仪式,颁布《宣誓条例》,使民国宣誓制度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宣誓条例》要求自乡长以上官员就职时必须面向国旗、党旗和孙中山像举起右手宣读誓词。官员级别不同,宣誓的誓词和仪式有一定差别,官员级别越高宣誓仪式越隆重。誓词还需由宣誓者签名、盖章,并呈送上级机关备案。1946年12月,国民党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对宪法宣誓作了更明确的规定。1948年国民党召开“行宪国大”,蒋介石当选为中华民国行宪后第一任总统。蒋介石就任总统并宣誓:“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新中国成立后,深受前苏联宪法和法律的影响。前苏联宪法和法律均为政治上高度集权、经济上高度集中的体制服务,前苏联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新中国的宪法、法律均未提到宣誓制度,在新中国较长的政治生活中,没有宪法宣誓制度。

二、我国宪法宣誓仪式现状

目前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各种宣誓仪式悄然兴起。

2001年,上海市政协提出公务员就职前要举行忠诚宪法的宣誓仪式建议被上海市人大采纳,上海市公务员就职前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并在誓词上签字,以强化公务员责任感、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

2002年,国家人事部明确提出推行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活动,人事部首次统一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起右手,向祖国和人民庄严宣誓。

2005年,四川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联合发出《认真做好新录用公务员宣誓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所有新录用的公务员和通过调任等途径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原则上都要在任职前履行宣誓仪式。宣誓者应面对国旗立正,右手握拳上举。宣誓誓词是:“我们郑重宣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务实创新;团结协作,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2009年,海淀区人大代表卫爱民向海定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新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需就职宣誓。卫爱民的提议很快被人大审议通过,海淀区人大常委制定《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今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官就职宣誓规定》,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官就职宣誓规定》,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举行了法官、检察官向宪法宣誓仪式。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也都纷纷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以表达法官、检察官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全国各地兴起的公务员就职前宣誓仪式,树立了宪法的权威,表达了人们对宪法的尊重和信仰。但是至今国家未对公务员就职宪法宣誓仪式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出现的宪法宣誓仪式还存在以下不少问题:

(一)宪法宣誓誓词不规范

宣誓誓词是整个宪法宣誓的核心内容,对培养公务员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约束公务员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宣誓誓词是庄严的、严肃的。但是目前地方人大开展的向宪法宣誓誓词都是自主拟定,既不统一规范,也不庄重严肃。

(二)宪法宣誓地点不规范

目前有些地方举行宪法宣誓,有的地点选择在人大会场,有的选择在人民广场,有的选择在办公室,有的选择在烈士陵园等。宪法宣誓地点应该选择庄严、神圣的地方,目前宪法宣誓地点不统一现状有违宪法宣誓的严肃性、神圣性。

(三)宪法宣誓对象不规范

目前各地举行宪法宣誓对象不统一,有的选择向国旗宣誓,有的选择向国徽宣誓,有的选择向毛泽东像宣誓,有的选择向邓小平像宣誓,有的选择向革命先烈宣誓,有的选择向雷锋像宣誓等。国旗、国徽是国家象征,代表国家尊严,向国旗、国徽宣誓也就是向国家和人民宣誓,体现了宪法宣誓的权威性、严肃性。诚然,毛泽东、邓小平、革命先烈、雷锋都很伟大,代表一个时代的精神,是人民心中永远的旗帜。但是,他们毕竟不是国家象征,不能代表国家,向伟人宣誓只能是一种政治宣誓,而不是宪法宣誓。因此,向他们举行宪法宣誓不能体现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宣誓主体不规范

目前各地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宣誓主体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包括地方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领导人、法官、检察官、新入职的公务员等。这些宣誓人履职时行使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他们向宪法宣誓有助于树立权力来源于宪法的意识,也有助于培养对宪法的忠诚、信仰和对权力的敬畏。但是,目前有些学校、工厂、企业也组织向宪法宣誓,出现宪法宣誓社会化现象,学校、工厂、企业的日常工作与宪法授权并无紧密关联。因此,这些单位组织向宪法宣誓弱化了宪法宣誓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宣誓主体宣誓姿态不规范

各地举行宪法宣誓时宣誓主体姿态不规范,有的仅举起右手握拳宣誓,有的举起右手握拳、左手捧宪法典小册子宣誓,有的右手高举并置于胸前宣誓,有的成立正站姿宣誓。宣誓人姿势不规范也同样弱化了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领誓人、监誓人不规范

各地举行宪法宣誓时领誓人、监誓人不规范,有的提请人大领导领誓,有的提请政府领导领誓,有的提请法院领导领誓,有的即从新任命人员或新入职人员中选择代表领誓等,监誓人有的是人大代表,有的是社会公众,有的甚至请宣誓人的家属来作监誓人。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对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实施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导致了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公务员宪法宣誓活动五花八门。为了树立宪法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宪法宣誓制度。

三、建立我国统一宪法宣誓制度

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党的意志确定下来,势必会推进宪法宣誓活动的广泛开展。

宣誓活动具有情感沟通和社会构建两大功能。情感沟通功能主要包括情感净化和情感凝聚,社会功能表现在展示社会价值观念、建构社会权威和整合社会秩序。因此,任何宣誓活动都应该是严肃的,神圣的。鉴于目前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不规范的现状,为维护宪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培养公务员对宪法的忠诚、信仰和权力的敬畏,坚守社会公平正义,亟需建立我国统一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统一宪法宣誓誓词

针对目前我国宪法宣誓活动中存在宣誓誓词不统一、不规范现状,为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严肃性,今后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仪式的誓词应统一、规范。目前世界各国宪法宣誓誓词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效忠国家,捍卫民族的尊严、独立和安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二是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三是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四是竭尽全力,恪尽职守,忠诚履行职责。根据我国政治生活具体情况并参考世界各国宪法宣誓誓词内容,建议我国宪法宣誓誓词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决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的尊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忠诚祖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三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四是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统一宪法宣誓地点

受主权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宣誓仪式的地点选择在议会(国会)举行,显示权力来自人民和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总统就职前必须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举行宪法宣誓。有些国家坚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在法院或法官面前举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就职前在公共场所面对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政治生活中强调主权在民理念,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都是由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建议我国人大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应当在其当选或被任命的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宪法宣誓;新入职的普通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举行宪法宣誓,也可以在人民广场面向国旗或国徽举行宪法宣誓。

(三)统一宣誓对象

宣誓对象是指宣誓人面对什么宣誓。一般来说,作为宪法宣誓对象一定是国家象征,代表国家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代表我国国家尊严,是国家象征。针对目前我国宪法宣誓对象不规范现状,建议国家公职人员宣誓对象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四)确定宪法宣誓主体范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我国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确定为: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此外,新入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举行宪法宣誓。概而言之,凡是新履职宪法赋予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那些不履行宪法授权的学校、工厂、企业等就没有必要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五)规范宪法宣誓主体宣誓仪姿

目前我国宪法宣誓主体宣誓姿态不规范。宪法宣誓是庄严、神圣的仪式,应统一宪法宣誓主体的宣誓仪姿。建议我国宪法宣誓主体的宣誓仪姿统一为:右手举起握拳于右耳旁;左手握宪法小册子于宣誓者胸前;目光注视国旗或国徽;宣誓者成立正姿势;宣誓者面部表情庄严;统一着深色西服,系红色领带。

(六)确定领誓人、监誓人范围

目前我国领誓人和监誓人不规范,不利于树立宪法宣誓仪式的权威。宪法宣誓的领誓人应是履行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职责的,并具有威望的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宪法宣誓的领誓人是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誓人应是对宣誓人行使职权有监督关系的人员。建议宪法宣誓的监誓人是人大代表,也可以请宣誓人的家属作为监誓人。

四、建立我国统一宪法宣誓制度意义

(一)增强宣誓主体忠诚宪法和法律的观念

宣誓主体在庄严的宪法宣誓仪式上向国旗或国徽宣誓,对宪法、法律和今后履行宪法、法律授予的权力作出郑重承诺。通过宪法宣誓可以使宣誓主体明确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是权力的唯一来源,即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高于权力,宪法和法律约束权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宣誓者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约束和道德良知约束。

(二)确立宣誓主体对国家的认同和热爱

德国的学者斯滕贝尔格和尤根·哈贝马斯主张的“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是把宪法理解为是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基础性社会契约,人们认同这个国家宪法,也就认同这个国家,热爱这个国家。宪法宣誓表明宪法宣誓主体认同这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秩序,并立誓遵守、捍卫这个国家的法秩序不受破坏,愿意用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约束其权力行使和指导其共同生活。宪法宣誓有助于宣誓主体理性地、稳定地认同国家和热爱国家。

(三)提醒宣誓主体保护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既规定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宪法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最强有力的保护。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强化“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时刻提醒宣誓主体: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要赋予他们权力,是为了让他们更好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权利。

(四)提高公民宪法意识

宪法宣誓的庄严性和神圣性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本身就是在全社会对公民进行宪法教育,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全社会都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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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Establishing a Unitary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Oath

YIN Chang-hai, LONG Li-hua2

(1.Dept. of Politics and Law, Shaoyang University, Shaoyang 422000, China; 2.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In modern law—governed society, constitutional oath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activities in many countries. At present, many irregularities exist in the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oath in our country. For th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a unitary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oath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It requires unifying the words of oath, the places of oath and the objects of oath. It also requires identifying the subjects of oath, regulating the manners of oath and designating the administrators and commissioners for oath. Establishing a unitary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oath helps the subjects of oath to be loyal to constitution and law, to love and identify themselves with the country, to protect the basic civil rights and promote the citizens’ constitutional consciousness.

the Constitution; the oath system; the subjects of oath

2015-05-16

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1YBB327)

尹长海(1969—),男,湖南绥宁人,邵阳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博士。龙莉华(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干部。

D911

A

1672—1012(2015)04—00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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