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爵位继承试探
2015-04-10曹骥
曹 骥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陕西汉中723000)
一、引言
二十等爵制是秦汉时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秦汉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秦汉时期的爵位继承,以往由于史料的缺乏,未能有明确的说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公布,为研究这一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一些学者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就汉代的爵位如何继承、爵位继承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取得了极大成就。但是关于秦代的爵位如何继承却鲜有论及。一些学者在论及爵位继承时虽然冠以“秦汉”字样,但所论内容往往是汉代的,对秦代的爵位继承,不是一笔带过就是以汉承秦制为由,想当然地认为秦代也是如此。当然,这与资料的匮乏有关,毕竟无论是在传世文献中,还是在出土的秦代简牍中都没有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那样详细的记载。笔者不揣浅陋,拟对秦代的爵位继承进行推演探析,管窥之见,敬请方家赐正。
二、关于秦律中有无《置后律》的问题
秦律中有无《置后律》呢?高敏先生认为从《置后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特征得知秦律中是没有《置后律》的。他所指的这个立法精神是指制定《置后律》是为了贯彻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而秦代却不存在嫡长子继承制,所以不存在制定《置后律》的政治需要[1]。曹旅宁先生并不认同高敏先生的说法,认为秦律中应有《置后律》。他做出此判断的依据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21 中出现的“故律”二字,认为这个“故律”显然指的就是秦律[2]。笔者认同曹旅宁先生的看法,但并不认同他那种对“故律”不加论证就认定为秦律的论证方式。依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意见:“故律,以前已有的法律。”[3]108因此,这个“故律”就有秦律或汉初之律两种可能。所以就必须对这则案件发生的年代进行确定。先来看一下这则案例,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21 案》:(为论述方便,对以下所引用简牍均作顺次编号)
1.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律曰:……今杜泸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皆曰: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3]108
简1 这则案例又被学界称为“杜泸女子甲和奸案”。对于这起案件发生的年代学者们有不同意见。李学勤先生以秦无廷尉正一官和廷尉正应避始皇之名讳为由认为此案发生在汉初[4]。彭浩先生判断此案发生在秦,其理由如下:一,案中罪犯女子甲居住地为杜县泸里,而杜县在“汉时撤销更名为上林苑”。二,文书中的“故律”应指“前一朝代”的法律[5]。陈治国先生对李学勤先生和彭浩先生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取舍,认为案件发生的时间要早于文书形成的时间,文书中引用的“故律”和“律”中的法律条文都是秦时的法律,但到了汉初进行《奏谳书》的编订时,由于萧何对秦律做了改订,“故律”中的律文已经被废止。因此,在文书中特意注明其为“故律”,而其他的律文由于被汉律所沿用,成为了当时的通行法律,故被标为“律”。所以,他把案件发生的时间定为秦,文书的形成时间定为汉初[6]。笔者认同陈治国先生所说。由此可以看出,“杜泸女子甲和奸案”中所出现的“故律”,实指秦律。从其置后的次序来看,依次为:子男→父→母→妻→女。这种置后次序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置后次序有相似之处:
2.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3]60
从简2 可知,其置后次序依次为子男→父→母→寡→女→孙→耳孙→大父→大母→同产子(同居数)。从范围上看远远超过简1 中“故律”所规定的置后范围;从置后次序上看,“故律”也与简2 中的一部分完全重合,由此可以看出,简2 当是对“故律”的承袭或进一步规定。据此认为秦有置后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我们对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进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置后是有置爵后和置户后之分的。张家山汉简《置后律》:
3.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口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59
4.□□□□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简三六九)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简三七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3]59
由简3 和简4 可知,置爵后分为两种情况,即“疾死”置后和“死事”置后两种情况。在“疾死”置后情况下,只有子男可以继承爵位,而在“死事”置后的情况下,范围有所扩大,其置爵后次序依次为子男→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大父→大母→同居数者。从中可以看出对“死事”者的优待,鼓励军功的目的显而易见。我们在简1 中“故律”看到的置后,乃是置户后,那么,秦律中有没有置爵后呢?如果有,又会以一种怎样的形态呈现呢?
三、秦代的爵位继承
秦代的爵位是能够继承的,这一点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已有明示①于振波认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后子’是官府认可的首位爵位继承人,《军爵律》中也有爵位继承方面的条文,说明在秦国爵位并非绝对不能继承。张家山汉简有爵位继承的具体规定,从公士到大庶长都降等继承,应该是对秦制的沿袭。”(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 页)。由此可见,于先生认为秦代的爵位是能够继承的,但他对这一结论并没有详加论证。。睡虎地秦墓竹简《军爵律》:
5.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7]92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6.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7]146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7.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7]182
简5 的意思是说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如还没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应依法耐迁的,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言外之意是说有军功应拜爵的本人已死,如果他本人和后嗣没罪,则其后嗣是能够继承爵位的。简6 的意思是说,战争中死事之人,应将爵授予其后嗣。简7 是对“后子”进行解释,而其中的“爵后”则明确无误地表明爵位是可以继承的。
简5、6、7 虽然表明秦代的爵位是可以继承的,但却没有表明是以何种方式继承。学界论及秦代的爵位继承也大都止步于此。由于没有可依靠的资料,探讨秦代的爵位继承似乎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张家山汉简的公布还是为我们解决此问题提供了宝贵的线索。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公卒”这一特殊阶层。
“公卒”这一称呼历来不为传世文献所载,从目前出土的简牍资料来看,也仅见于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其中能说明“公卒”与爵位继承关系的主要是张家山汉墓竹简《傅律》:
8.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嫡)子;毋(嫡)子,以(扁)偏妻子、蘖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58
9.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3]58
简8 中的傅,指的是傅籍,即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8]38结合简3 的规定,我们对汉代的爵位继承方式可有个大致的了解。从简3 可知,对于“后子”的继承,依据爵位的不同,可分为完全继承和不完全继承两种情况。彻侯和关内侯的爵位继承采用的是完全继承,即可完整地继承彻候和关内侯的爵位。但是对于卿级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以下“后子”继承,则是采取的降级继承,即不完全继承。但是所降级别不同,其中卿级爵中的最高爵大庶长降级最多,达到九级。其下,依次递减,直到卿级爵中最低爵左庶长降两级继承,故卿级爵的“后子”得到的爵位均为公乘。从左庶长到簪褭依次是各降两级继承。而对于上造和公士的“后子”如何继承,这里却没有提到,因为他们已无级可降了。虽然是无级可降了,但是上造和公士的“后子”会得到什么样身份地位呢?简3 没有作交代,但简8 的一些规定却能弥补这个缺漏。依据简8 可知,大夫以上至关内侯,除去“后子”能继承爵位外,余子(“后子”以外之子)也能继承一些低爵。不过公大夫以上至关内侯的余子继承爵位又有不同,其中,左庶长至关内侯余子中可有两人继承不更爵位,余子中两人以外的它子除关内侯它子可以继承簪褭外,左庶长至大庶长的它子均继承上造爵位。五大夫余子中二人为簪褭,余子中两人以外的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余子中二人为上造,余子中两人以外它子为公士。上造至官大夫的余子继承不再区分出二子,官大夫及大夫的余子均继承公士爵位。值得注意的是不更至上造的余子的爵位继承,由于公士是二十等爵的最低爵,所以不更至上造的余子已经没有爵位可以继承了,他们的余子继承的是一个称为“公卒”的身份。这里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上造“后子”的身份问题,因为依据简3,第三级爵簪褭的“后子”继承的爵位为公士,那么第二级爵上造的“后子”能继承的爵位最多就是公士,而依据简8,上造的余子能继承的身份是“公卒”,那么上造“后子”所能得到的身份当大于或等于公卒,即要么为公士,要么为公卒。但是从简3 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更和簪褭的“后子”与他们本身的爵级都差了两级,如果把“公卒”看作一个阶位的话,“公卒”与上造,正好也是差了两级。这样上造的“后子”和余子一样,所能得到的身份都是“公卒”。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公卒”产生于上造至不更爵家庭,其中,在簪褭和不更爵家庭能继承“公卒”身份的都是余子,在上造家庭,无论是“后子”还是余子所能继承的身份都是“公卒”。
那么“公卒”的阶级地位又是如何的呢?这里先把张家山汉简《户律》和《傅律》中有关“公卒”的材料作以摘录:
10.关内侯九十五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3]52
11.宅之大方卅步……公卒、士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3]52
12.大夫以上九十……公卒、士伍九十五以上者,稟鬻米月一石。[3]57
13.大夫以上年七十……公卒、士伍七十五,皆受仗(杖)。[3]57
14.大夫以上年五十八……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3]57
15.不更年五十八……公卒、士伍六十二,皆为睆老。[3]57
由简10 和简11 可知,“公卒”所受田宅的份额与“士伍”一样,都是一顷一宅,说明在接受田宅上“公卒”与“士伍”处于同一地位。再看简12、13、15。简12 是有关恤老给予月米的,简13 是给年老者授杖的,简15 是有关睆老的。这三简都体现出对老年者的优待。从中可以看出“公卒”与“士伍”所享受的待遇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公卒”与“士伍”应处于同一阶级地位,都属于平民阶层。①关于“士伍”的身份地位,可参看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文物》,1978年第2 期;施伟青:《也论秦“士伍”的身份——与周厚强同志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 期。但“公卒”与“士伍”又有稍许的不同。从出身来看,“公卒”出身于上造至不更爵之家,而“士伍”的出身比较多样化,如简9所示可以以继承的方式获得,也可以是夺爵后获得的身份,如白起,“于是免武安君为士伍,迁之阴密”[9]2337。从简9 到简15 中“公卒”与“士伍”的前后次序来看,“公卒”排在“士伍”的前面,因此从社会地位上来说,“公卒”稍高于“士伍”。②有关“公卒”的研究,具体可参见曹骥《秦汉简中的“公卒”与“庶人”》一文,载《唐都学刊》2013年第4 期。
以上是笔者对“公卒”的来源和社会地位作出的分析,可知“公卒”乃是与“士伍”处于同一阶级地位的平民阶层,产生于上造至不更爵家庭。由于“公卒”不是一种爵位,因此,与军功或赐爵并没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生”来的身份,其获得只能是通过降级继承而来,这种来源的单一性成为解决秦代爵位继承问题的关键,那么现在只需要找出秦代也存在“公卒”这一阶层,便可证明秦代的爵位继承方式亦是降级继承。笔者通过搜索,幸运地找到两条有关秦代“公卒”的记载。《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
16.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公卒广有赀钱千三百卌四。广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10]
《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共选简牍37 枚,依据里耶简牍纪年,所选简牍时间分布于秦始皇(秦王政)二十五年到秦二世二年。简16 乃是其中的一枚,简中的“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指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而“阳陵□□公卒”的记载证明秦始皇三十三年社会中已存在“公卒”这一阶层。
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中也有关于“公卒”的记载:
17.六月癸卯……不日作市贩,贫急穷困,出入不节,疑为盗贼者公卒瘛等……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3]110
这则案例讲的是一位女子从市归来,被人谋刺抢去钱财,从而引发官吏一连串的调查取证的过程,案例涉及到了犯罪嫌疑人“公卒”瘛。篇尾的“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注中认为是秦王政六年,说明秦在统一六国之前社会上已经存在“公卒”这样身份的人。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公卒”只能是通过降级继承获得的身份,在簪褭和不更家庭以非“后”诸子傅籍的形式继承“公卒”身份,在上造家庭则不再区分“后子”和非“后”诸子,傅籍继承时全部获得“公卒”身份。由于“公卒”的儿子们又不能继承“公卒”身份(“公卒”子傅籍时身份为“士伍”),那么,在秦王政六年出现的“公卒”就证明了当时秦国的爵位继承实行的也是降级继承,不过具体的继承方式是否和汉代一样就无法判断了。
探讨秦代的爵位继承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侯级爵的继承。二十等爵制中侯级爵指的是彻候和关内侯。从文献记载来看,秦代设彻侯爵始于秦惠文王时。“十一年……公子通封于蜀。”[9]207《华阳国志》也载:“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11]129但是秦惠文王十四年,蜀侯通却被其相陈壮所杀[9]207。秦武王时,武王封通子恽为蜀侯,但是在秦昭襄王时,恽因后母的加害而被赐死,次年,恽子绾又被封为蜀侯,但后来又被昭襄王以谋反罪杀害。[11]129从以上三蜀侯来看,虽然恽子绾继任为蜀侯,但这与当时的政治博弈有关,很难说当时的侯爵可以继承(当然也无法说不能继承)③这时期封侯的肯定不止这三蜀侯,昭襄王二年,“庶长壮与大臣、诸侯、公子为逆,皆诛,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证明其时封侯者绝不止蜀侯,不过这些封侯者应该为王子侯。稍后的王子侯还有公子市,公子悝,分别被封于宛、邓。(司马迁:《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0~212 页)。。秦时第一个以异姓封侯的是魏冉,秦昭襄王十六年“乃封魏冉于穰,复益封陶,号曰穰侯”[9]2325。但是后来受到秦昭襄王的猜忌,出关就封邑,卒后,葬于陶,秦复收陶为郡。[9]2329从秦复收陶为郡来看,穰侯的爵位也是没有被继承。秦昭襄王于四十一年又封范睢为应侯[9]2412,但是后来随着范睢免相,蔡泽入相,关于范睢的事情也就没了下文。①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记》载,范睢死于昭襄王五十二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 页)。范睢的应侯爵位有没有被继承无法判断。此后史籍中载秦代封侯者还有吕不韦[9]2509、嫪毐[9]227、王离[9]246、王贲[9]246、李斯[9]2550、召平[9]2017,不过,他们的侯爵最终都没有被继承下来。这样,从文献记载来看,除三蜀侯外目前还找不到一例秦代的侯爵被继承下来的实例,这是否就意味着秦代的侯爵不能被继承呢?这里需要作出区分的是“事实上的继承”和“能不能继承”的问题。笔者以为从文献记载上看,确实找不到秦代发生侯爵的继承事实,但这些没有被“事实上继承”的侯爵在当时却是“能”被继承的,《史记》中的两段劝谏之言能够证明这一结论。第一段是蔡泽劝谏应侯范睢急流勇退之言:“君何不以此时归相印……长为应侯,世世称孤。”[9]2424第二段是赵高劝说李斯阴立胡亥为帝之言:“君听臣之计,即长有封侯,世世称孤。”[9]2550这两段话都有“世世称孤”一语,“世世”也就是累世、代代的意思,如《尚书·微子之命》曰:“世世享德,万邦作式。”[12]355即言微子累世享德,为万国法式。可见,秦代的侯爵是“能”被继承的。可是“能”不代表就一定会实现,事实上由于政治环境的复杂和当权者之间的勾心斗角,秦代的侯爵很难被传承下去。赵高曾说:“管事二十余年,未尝见秦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诛亡。”[9]2549之所以没见“封及二世”,不是说不能传及二世,而是在第一代就被诛亡了,由此可见当时权力斗争之险恶。不过“封及二世”恰恰也是打动李斯拥立胡亥为帝的有力话语,同时也证明了当时侯爵是允许被继承的。
关于关内侯,《史记·春申君列传》中记有春申君给秦昭襄王的上书:“秦楚合而为一以临韩……韩必为关内之侯……如此,而魏亦关内侯矣。”[9]2392-2393朱绍侯先生据此认为秦昭襄王时期肯定已有关内侯之爵[13]49。但细细推敲春申君之意,其上书中的“关内侯”并不是指关内侯之爵位,而是韩、魏臣属于秦或为秦内郡之意,因此春申君给秦昭襄王的上书并不能作为其时秦已有关内侯爵位的例证。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秦昭襄王时不存在关内侯爵位呢?不然,当时极有可能有关内侯爵,因为从二十等爵的发展轨迹来看,是一个爵级从低到高,爵的数量从少到多的过程,既然当时有彻侯爵了,想必应该也有关内侯爵。不过在称谓上当时不叫关内侯,而叫“内侯”。秦始皇二十八年的琅琊刻石上提到有伦侯:“列侯武成侯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侯冯毋择。”[9]246从排序上看,伦侯在列侯之后,其爵位应低于列侯,朱绍侯先生认为“伦侯很可能是关内侯在秦代的别称或正称”[13]51。朱先生的推论完全正确,这在近年的考古发现中得到印证。2009年《简帛》第4 辑刊发了张春龙、龙京沙先生的《湘西里耶秦简8-455 号》文,该文主要介绍了湘西里耶秦简8-455 号木方,为研究方便,现把释文作部分摘抄如下:
18.以王令曰以皇帝诏 敢言之
承令曰承制王室曰县官公室曰县官内侯为轮侯彻侯为列侯
简18 是秦始皇统一六国之际一些政治术语的变化,其中我们看到“内侯为轮侯”的“内侯”当是指的关内侯。其发展轨迹大概是这样:在最初产生这一爵级时,它被称为内侯,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际改称伦侯(轮侯),到秦汉之际或汉代则被称为关内侯。秦代关内侯的爵位继承也不见于文献记载,但既然当时的列侯爵和其他爵位能被继承,那么,关内侯的爵位能被继承自在情理之中。
四、秦代爵位继承形成的年代推测
秦汉的二十等爵制乃是当时军功爵制发展演变的结果,而军功爵制作为一项制度在秦代的政治舞台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则肇始于商鞅变法。商鞅以法令的形式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9]2230即把军功当作唯一的标准,为秦国社会确立新的身份秩序。揣其立法意图,爵乃是对建立军功者本人的奖赏,其子孙是不应该继承其爵位的。守屋美都雄先生据此认为商鞅爵制中不存在世袭制。[14]43笔者认同守屋的看法,而且目前也无确切的材料能证明商鞅的爵制中实行了继承制。但是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三条简文”确实能够证明秦是实行了爵位继承的,那么,秦的爵位继承开始于何时呢?《韩非子·定法篇》曰:“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15]305可知商鞅爵制在惠王时期得到很好继承,不过,能否据此就认为商鞅爵制在惠王时期就没有变化呢?守屋美都雄认为:“商鞅遭车裂之刑后,社会上兴起了一股复辟潮流,可以想象,大族势力也将重新恢复。”[14]47因此,所谓的“秦法未败”指的是对秦国社会秩序整合的总体精神不变,而不代表具体的政策不变。最好的例证就是当时王子侯的产生(三蜀侯等),而在商鞅所设计的法令中曾明确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9]2230即对没有立过军功的宗室,开除他们的贵族籍,不能得到封爵。因此,在惠王时期允许爵位继承是存在理论可能的。而且军功爵本来就是国家为激励人民耕战而设立的褒赏制度,如果爵仅及于本人而不能传至子孙,便会影响人们建立军功的积极性,所以,允许爵位继承与奖励军功的目的并不矛盾。但是,允许爵位继承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就是子孙因此会不思进取,如何将这种不利降到最低程度呢?最好的方式当然就是降级继承,通过降级继承,有爵者子孙不会得到高爵,这样爵位继承者仍然会为更高的爵位去奋斗。①当时有爵者的人数不多,高爵的人数更少,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即第五级爵的大夫在当时都是比较少的,说明当时有爵者多集中于公士至不更这四级爵上。如果按照《二年律令》的继承规则,不更的“爵后”继承二级爵上造,簪褭的“爵后”继承一级爵公士,上造、公士的继承人已无爵级可继承,那么,多数的爵位继承人只会继承一、二级低爵,这根本不足以让这些人懈怠,反而会激励人们向更高的爵级奋进,从而让子孙能继承到爵位。
惠王时期爵位可以继承并且降级继承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在当时是否实施还无法援例判断,但是可以推测一下秦爵位继承形成的下限年代。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于爵位继承的规定和秦王政六年已经出现的“公卒”来看,笔者认为秦的爵位继承形成于昭襄王时期的可能性较大。因为秦王政六年出现的“公卒”证明在此之前秦的爵位继承已经实施,但是秦王政的父祖在位时间都较短,进行政治改革的可能性不大(孝文王在位一年,庄襄王在位三年),因此,执政时间较长的昭襄王最有可能进行改革。所以,至迟在秦昭襄王晚年,秦国就已经实行了以降级继承为原则的爵位继承制。②是否如《二年律令》中那样区分“二子”、“它子”还无法判断。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秦代的爵位继承制度是在不断变动的。如二十等爵中有大上造爵,而没有大良造,但昭襄王二十九年还有“大良造白起攻楚”事[9]213,证明当时即使有爵位继承,也不可能和汉代的爵位继承方法完全一样。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曾对二十等爵制进行调整,这一点从秦始皇二十八年的琅玡刻石和简18 释文可证,则相关的爵位继承规则当有变动。因此可以说,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制订了与汉代比较相似的《置后律》,既包括置爵后又包括置户后。在关于秦汉《置后律》这点上,我们应该对“汉承秦制”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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