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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探析

2015-04-10张焕然

山东工会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囚犯证人案件

张焕然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对于古代刑讯逼供的认识

在中国古代,各种形式的刑讯比比皆是。并且在各朝各代屡见不鲜,不胜枚举。我国的刑讯又被称为“掠治”、“拷掠”、“熬审”、“拷讯”、“考囚”等。刑讯最早被考证是在《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1]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如果一定要追溯刑讯的历史,那么早在西周时期刑讯逼供就已经存在。其中“刑讯”二字是“刑”和“讯”这两套审问的方式组合而来。那么可以看出,刑讯逼供里“刑”所指的是诉讼中针对被审讯人的一种体罚。而刑讯逼供里的“讯”,是关于诉讼中的审问之说。在《汉书·邹阳传》中有“卒从吏讯,为世所疑”的说法。结合以上两者,可以看出:不管是审问还是体罚,它们根本目的旨在得到被审讯人的亲口供述,区别是两者的方法不同。

二、古代刑讯逼供的特点

(一)依赖口供定案

古代的诉讼多重视口供,会将囚犯的亲口供述视为对案件过程的交代,在古代司法判案中“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可见审判时对于犯人口供的重视程度。在古代受客观历史条件限制,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囚犯不会供认,只是依靠司法机关本身的力量将案件事实完全查清是很难的。就算是明确了案件事实,但是囚犯予以否认,那么依然会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古代统治阶级看来,囚犯对于自己的犯罪实施过程最为清楚,因而“罪从供定,犯供最关重要”。囚犯如果不招供,那么就不具备定案的条件。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官府在审案判案的过程中有多么依赖供词。[2]中国古代的司法并不独立,行政兼集立法、司法于一身,因此司法充满了专制野蛮的色彩。与之相一致,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吏既是案件事实的发现者,又是提起诉讼的控告者,还是案件最终的裁决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惩治犯罪,或者是快速的结案了断。那么刑讯逼供成为了官吏的首选。这就使得刑讯逼供的使用,与应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本意背道而驰。

(二)刑讯与权利保护无关

在刑讯时,囚犯是可以辩解的,但此时并不是法律赋予了其权利;而是,刑讯成为了囚犯必须要承担的法定义务。随着辩解的逐步加强,法定义务的履行也就更加的强化。一些法律规定看似对囚犯有利,实则是出于防止司法官吏滥用职权,而绝对不是对于囚犯权利的保护。[3]法律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囚犯对判决会不服,那就“更为详审”,即对囚犯的再次拷讯。这种情况更多的是针对平民百姓。而且,口供一般都不是囚犯在心甘情愿的情况下取得的,若是囚犯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以至于刑讯而所作供述,那么这只有“款服”之名,却无“诚信”之实。就算是口供由囚犯在自己愿意的条件下做出,囚犯是处在被追究者的特定诉讼地位,还要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并不能排除是基于不同的动机而在供述中带有的一定的倾向乃至虚假成分。

(三)反拷情况普遍存在

对于原告的反拷制度的法律规定开始于唐朝,而对于证人的刑讯则可以追寻到秦朝时期。[4]但是两者在实际情况中,还是非常不同的。这项制度的出发点本是为了规范当时人们的控诉行为,打击“恶人先告状”的情况。在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一般是弱势的一方先告状,有威望的人据此按照自然的选择对强势的人给予的惩罚。然后,争执会得以解决。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狡猾、恶性的一面会越来越多,出现了奸猾一方先行告状的情形。为了证明控告的理由是成立的,便对被告人开始了刑讯,在被告可能存在拒不供认的时候,便会对控告人开始刑讯,为的是证明其控告的内容是否真实。由此带来的负作用也是不容小视的,因为,反拷控告方和证人的结果必然造成被害人不敢贸然控告以及证人对作证的顾虑,而这反过来又影响证据的收集,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对于在秦朝法律中还尚没有容许用拷讯方式获得证人证言的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了刑讯证人的实践。自汉朝起,在讯问前,司法官吏首先向原告、被告和证人对证人讲解相关的法律内容,如实对质案件,如果作伪证,则“以辞所出入罪反之。”值得注意的是,汉代逮捕、拷讯证人,逼取证言的现象已很普遍。而后,对于证人的反拷慢慢发展成为,对于诬告罪的处罚是按诬告的罪名再加二等来惩罚诬告者和挺身硬证者,并且法律没有众证定罪情况下,才追究证人伪证的限制。尽管古代法律也容许拷问证人,很多情况下,毕竟对证人的刑讯与对原、被告的刑讯还是有区别的。

(四)区别对待

士族官僚在刑讯上的特权。中国古代是等级社会,从而也就形成了对士族官僚刑讯上保护的特权制度。在秦朝受法家平等主张的影响,贵族与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大大跨进了一步,贵族不能再完全超脱出法律之外。但是,在汉朝以后,儒家思想又慢慢兴起,法家的主张不能得到贯彻,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得以恢复和发展。往后,具有承上启下的北齐律更是规定官吏、贵族中可享受赎罪特权者,犯流罪以下,可不加狱具。在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最典型与集中的表现当属法律上确立的“八议”之制。往后便逐渐沿用,发展更加精密和复杂,却对士大夫阶层保护愈深。

刑讯在民族间的不平等也有所体现。这主要反映在中国古代汉族以外民族曾分别执政的历史时期。即辽代契丹人、金代女真人、元朝蒙古人以及清朝的满洲人统治期间,均以法律形式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地位,维护本民族的特权。这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对不同民族实行同罪异罚上,刑讯方面更是不处例外。尤其是在元朝和清朝,因统治区域广及全国,统治时间较长,不平等问题尤其严重。[5]

三、古代刑讯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一)解读关于古代刑讯制度的误区

刑讯制度在我国得到长期和广泛的适用,自然有其存在的道理。这种制度在特定的背景、国家或者情形下得以运用,真是对这种社会需要的反应。对于历史上刑讯制度的分析总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人们在看待刑讯制度的时候总是站在后来人的角度去分析,以今天的眼光去看待曾经的历史。在这里就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活在当下,以自我为中心的去批判过去所犯的错误。我们应该理性的站在过去的视角,去看待设定在当时情况下的制度存在。站在总体的角度上去看待整个问题。所以,不假思索地抨击古代刑讯制度的残酷与落后,是非常片面和不科学的。就算是今天民主法治发展的更为完备和健全,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层出不穷。

(二)古代刑讯制度的作用

1.刑讯制度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的一种工具。对于刑法本身的作用就在于预防和惩治犯罪,而刑讯又作为刑法实现其自身目的和价值的手段,自然也有着其自身的意义。它是获得相关人员口供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方式被使用了数千年。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运用这种手段来对付一些刁民,确实有一定的效果。

2.刑讯的使用是出于政治动机的需要。在我国古代,历朝历代更新换代之时也是政治斗争最为残酷和血腥之时。有时为了达成某种政治需要,维护自身的利益需求,当局者就会诉诸刑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因为通过刑讯的使用,可以起到翦除异己,杀鸡儆猴等作用,再加之古代刑讯制度一向严苛,所以,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

3.刑讯制度是当时快速结案的有效手段。在古代,办理案件时,行政效能普遍低下,经常出现大量的久拖不决,积压成山的案件。通过刑讯方式的使用,虽然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偶发,但如完全不使用刑讯一类的相关对策,就会使囚犯被长期关押和虐待,生不如死。反而不如迅速结案,早日给罪犯改邪归正的时间。

(三)古代刑讯制度的价值

1.刑讯制度的诉讼价值

纵观古今,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公正,二是事实清楚。在一套诉讼过程中,程序的合法合理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如果想真正审结案件,相关的证据事实也必然要清楚充分。因为最终裁判的做出,还是需要依赖证据和相关的信息。站在历史的角度,在古代科学技术尚不发达,很多证据难以收集考证,再加之有的时候交通闭塞,人的认知能力尚不全面。所以,想要取得实质上的,全面充分的人证物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案件双方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审判人员必须要做出一个正式的答复。因为,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定争止纷。审判机关必须要给双方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那么此时,刑讯制度的价值也就体现了出来,虽说通过刑讯制度有时会有强迫当事人的意思,侵犯一些合法的权利。但是,就案件本身审结来说,刑讯制度有着很大的价值。

2.刑讯制度的统治价值

对于刑讯制度本身来说,它的表征价值就在于,套取口供证据,从而审结案件。但是,究其深层,它还有另外一层深层含义。那就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手段。这情况的本身来自于古代统治者,一种自上而下的统治形式。这种形式在地方上体现的尤为明显,譬如一个地方的长官,既是行政首脑,又是裁判官员。他的工作根本在于维护地方的发展与安宁,乃至其个人的声望和威名。在主宰地方发展的时候,其统治力或者是统治效果往往会出现不足。所以这个时候通过严厉的惩罚手段,例如刑讯逼供此类的手段,来打击惩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效。就算是使用了刑讯逼供,使得罪犯屈打成招也会在所不惜。因为,虽然刑讯逼供手段并不合理,但是如果不施以严厉的惩罚,再出现与此类似的情形,将会对统治者的政权或者权威带来挑战。这是统治集团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换句话说,就算是运用了刑讯逼供,错误的或者是冤枉了适用对象,可统治者的制裁目的已经达到,他所希望的效果已经达成。

四、古代刑讯逼供制度的弊端

在人类最初的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双方当事人间的争执以及嫌疑人与国家的矛盾,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的情况就自然成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必然之选,讯问因此而产生,并成为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获取人证的方式。但是,单纯的讯问并非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能奏效,于是,对那些讯而不答或有意答非所问者,便利用人性和人体固有的弱点,通过必要的体罚方法逼其回答。可是,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并不合理。很多时候囚犯都是迫于权威或是痛苦,屈打成招。由此可见,“刑讯”则是一种集文明与野蛮于一体的使用残酷的刑具迫使被刑讯人供述的方法。这样一种貌似正确的思维方式,其实往往带来了很多不良后果,这些错误的行为并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官吏的权威,摧残了百姓的人性。所以才出现了历代酷吏层出不穷的现象,这是因为合法的刑讯与非法的刑讯都是一丘之貉,只要容许刑讯存在,非法刑讯就不可避免。所以,只有真正的能从体制上杜绝这种现象,正义和人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五、古代刑讯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启示

首先,应该是从立法上对非法的刑讯逼供手段进行严格的规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通过合理的方式对证据进行调取和收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调取的证据确认无效。其次,应该提高司法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切实从自身做起,维护好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最后,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对侦查阶段适用法律的监督,使得法律法规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切实保障涉案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502.

[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崔敏.中国古代刑事诉讼的扬弃与借鉴[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4]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245.

[5](元)徐元瑞.吏学指南[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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