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
2015-04-10马骁,马亮
马 骁,马 亮
(1.河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2.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
马 骁1,马 亮2
(1.河南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2.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大数据时代,随着网络传播的发展,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也呈现出新的内涵与特点,包括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为中心;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性;公民隐私权的公私兼备性等等。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非法泄露与传播、非法利用、非法窃取等风险,在这种形式下,我们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监管机制,提升网络传媒行业的自律能力和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最大化地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大数据时代;网络传播;传媒;隐私权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新发展
从隐私权涵盖的内容来看,大数据时代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除了传统隐私权包含的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对个人数据信息的支配选择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与浏览权、对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请求与合理赔偿权,以及个人的网络金融隐私权利[1]34等等。就公民隐私权的特征而言,大数据时代下,伴随着新闻媒体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有意或无意的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开始由传统的消极防御公民的隐私权利到积极主动地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
首先,网络信息传媒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开始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为中心。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网络传媒时代下,伴随着互联网以及其他高新传媒技术的发展,公民的日常生活不断受到垃圾邮件、网络人肉、侵权曝光等现代传媒方式的侵犯。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不断被商业利益驱使者非法搜集与利用,直接侵害公民自身的隐私权利。因此在这一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开始逐步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为中心。
其次,大数据传媒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财产性。网络时代环境下,个人的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被符号化与信息化,这些物化的符号中包含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基本的个人资料与网络活动记录等等,当这些符号和记录被非法利益获得者利用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威胁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网络传媒环境中,非法利益获得者通过利用个人照片(特别是名人照片)、公民个人信息(考生信息资料等)、公民的网络生活记录(淘宝购物记录)等,来为自己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数据时代中公民的个人信息呈现出财产性的特点。
再次,大数据传媒时代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公私兼备的权利。随着信息传媒环境下,公民个人隐私权益的不断侵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加强对公民隐私权利的维护,西方有些国家甚至已经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宪法的层面,诸如美国与德国等[2]65-67,在国内,我国的台湾学者也曾把隐私权界定为咨询自卫权,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对公民个人权益的维护与重视。
除此之外,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权还包括从消极被动转化为积极主动的特征。传统时代下,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不被侵扰的被动防御,但是大数据时代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信息的共享性、社会交流的多元性等特征,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消极防御已经不能满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3]11-12。因此在网络传媒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益的保护不再是怎样限制与制止其被非法的利用,而是怎样被合理合法的使用。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环境下,消极被动的权利观念开始被积极主动的维权观念所取代。
二、大数据传媒时代公民隐私权屡遭侵犯的问题与现状
互联网的兴起与发展,在为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促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大数据传媒环境下公民个人隐私权利的屡遭侵犯,包括非法利益获得者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对个人信息的窃取、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传播,以及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等等,直接危害到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面临着可能被非法收集的侵害。从网络传播理论上来讲,互联网是一个庞大复杂的虚拟化的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平台,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授权或非授权的注册登记,如网站注册,网络问卷调查等等,这些信息往往可能在非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收集和利用。更有甚者,当当事人进入某些网站进行有效信息的查询获取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被诱导输入个人的相关信息,网站以注册授权的方式将这些信息获取,转而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来获取相应的利润,进而间接地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31-32。同时有些个人或网站利用用户浏览器中的Cookies将当事人的网络IP地址、网站浏览记录等内容自动记录下来,再将这些数据出售给需要的经销商,从而使用户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以及生活习惯等资料外泄,严重侵犯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利。另外,随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传播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的环境下,传统传媒环境中原本不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也转变成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这就造成了大数据传播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无意识侵犯,而非法信息搜集者借助网络传播的规律与现代信息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搜集也就构成了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利。
其次,大数据传播环境下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与传播的问题日益加剧。从法律范畴来讲,非法泄露与传播主要是指“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传播给第三方或更多方”[5]52-54。在大数据传播的时代环境下,由于网络本身开放性、交互性、即时性与共享性的特点,使得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与散布变得更加方便快捷,这也就为个人隐私内容的泄露提供了便利。从网络信息传播的实践过程来看,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传播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途径,一种是信息传播者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涉及个人隐私资料的信息在网络上予以公布,这种信息的泄露与传播方式从形式来看属于故意构成,直接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利,在司法审判执行的过程中,属于情节较严重者。另一种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与传播的方式是传播者利用其职务或者关系的便利对个人隐私权利进行侵犯。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传播者对他人信息的掌握是合法的,但是在利益的诱导或无意识状态下,将其掌握的他人信息进行泄露、传播,这也构成了对个人隐私权利的侵犯,因而这种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与传播从形式上来看就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第三,大数据传播时代,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风险日益加剧。网络信息时代,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非法利用主要是指个人信息的利用者将其掌握的个人数据资料进行二次开发利用,从而达到为其战略服务或者金钱收益的目的。从司法的实践过程来看,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主要是使用者对其掌握的他人信息数据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其中表现最为严重的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开发与使用。从公民信息维护的角度来说,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资料进行非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都属于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从实际的案例来看,虽然我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属于犯罪行为,但是在具体的犯罪审理过程中,由于信息非法利用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取证的困难性,因此在判决中也很难对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定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机制的不够完善,目前还暂时缺少对个人信息网络交易进行约束的法律规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严重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利。
除此之外,网络传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还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非法窃取等。物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而且其安全性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个人信息极易受到侵犯,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的信息窃取者利用网络安全漏洞、用户的安全警戒心理、网络使用习惯等对个人信息进行窃取,包括个人的数据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等。这些非法的网络行为,在严重干扰互联网正常传播的同时,也严重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利。
三、大数据时代维护公民隐私权的策略与对策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除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之外,还要网络传媒行业的自律,以及公民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等来进行共同防范,这样才能使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
首先,建立健全网络传媒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网络隐私权所要解决的是公民个人的信息数据与网络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相关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建议建立健全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法律与机制体系,对于保护网络传媒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首先要平衡社会集体利益与公民隐私权利、对个人隐私权的合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言论自由与知情权、隐私权三者之间的关系,除此之外,还必须对不同主体之间隐私权的具体界定进行合理的划分,只有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通用性的法律与特殊性的法律,以条文的方式制约侵犯公民隐私权应当承担的责任[6]9-11。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落实。
其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要靠网络传媒行业的自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当前的互联网还处于初始阶段,相关的规范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网络传媒行业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传播与报道的时候,更多的是依靠自身行业规范与道德的约束。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网络传媒行业在做好信息传媒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诱惑。面对名利与金钱的引诱,互联网只有不断提升自我约束能力,才能在做好信息传播的同时,保护好公民的隐私权利。在具体的实施上,网络传媒行业可以建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组织,制定共同遵守的保护用户隐私权利的行业约束,同时还有必要成立相应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监督审核机构,对在行业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优秀企业进行表彰,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企业进行相关惩罚,切实从途径上遏制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行为。
再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还要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网络是一个虚拟复杂的环境,用户在进行信息的合法收集和获取的过程中,要时刻提高自己的安全警戒性,除了按照网络安全规范进行网络浏览之外,对可疑信息、广告、网站仔细进行鉴别,一旦发现恶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和个人,即时上报。另外在进行网络浏览的过程中,网络用户还应提高自身的控制能力,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与感受,对网络上他人的信息数据予以充分的保护,不因个人感情或利益而泄露、传播、搜集、利用他们的隐私数据,从而从源头上遏制侵犯公民隐私权利的行为。除此之外,网络传媒时代下,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还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及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研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软件,网站主页明确并提示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数据的声明等等。
整体上来说,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面对公民隐私权新的内涵与特点,只有在深入分析网络传媒环境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与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促进网络传媒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利。
[1]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刁胜先.论网络隐私权之隐私范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33(2).
[3] 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73(1).
[4] 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3(1).
[5] 黄 辉.网络隐私权对传统隐私权的若干突破[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6] 何 蕾.垃圾电子邮件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2).
[责任编辑 乐 知]
Legal Research on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Age of Big Data
MA Xiao1, MA Liang2
(1.SchoolofJournalismandCommunication,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0,China;2.SchoolofLaw,HenanUniversity;KaiFeng475000,China)
In the age of big dat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s,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also present some new features and connotations, including protection the privac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itizens; the property of citizen individual informatio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characters of the citizen right of privacy, and so on. There also exist the risk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illegal collection, illegal disclosure and dissemination, illicit exploitation, illegal wiretapping. In this form, what we can do i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to enhance the self-discipline of network media industry and the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maximize protecting the citizens’ privacy rights from being violated.
the Age of Big Data; Network communication; media; privacy
2014-07-19
马 骁(1989— ),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3级传播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媒介经营管理与文化产业研究。
DF5
A
1671-8127(2015)01-0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