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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兰汉姆法》看法律英语词汇特点

2015-04-10王柳灵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拉丁语中古近义词

王柳灵

(黎明职业大学 外语外贸与旅游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所谓法律英语,即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及其他法运行和实践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与其他语种的法律语言一样,作为一种专业语言,法律英语以其词汇的专业性、正式性及精确性著称,专业术语繁多。但除此之外,英美法系下的法律英语,在历史长河的洗涤下,处处遗留着历史的痕迹,尤其在词汇方面至今仍保留着区别于普通英语、其他语种法律语言的独特特点。

为更好地说明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本文选取了美国规范性法律文件Lanham Act(《兰汉姆法》)为主要蓝本考察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Lanham Act(以下简称《兰汉姆法》)颁布于1946年,为美国现行的联邦商标法。该法载于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5编第22章(《美国法典》全文共50编,乃官方的联邦法规汇编),全文共四个分章48个条款。该法自颁布至今已历经多次修正,最近的一次修正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本文所引用的例句均来自该法。

一、使用古英语、中古英语及外来语

(一)古英语、中古英语

同中文法律语言的词汇结构一样,英文法律语言的词汇也是由法律术语(法律语体专用术语+人工法律术语)和全民共同语(即普通英语)构成的。不过法律英语的词汇具有一个相当明显的特征,即经常使用历史上曾经使用、但现在已经很少使用的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以及拉丁语、法语等外来词语。

例1:Appropriate entry shall be made in the records of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and upon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or,if said certificate is lost or destroyed,upon a certified copy thereof.〔U.S.C.§1057(e)〕

古英语(Old English)指的是大约公元1100年以前所使用的英语,而中古英语(Middle English)是指在公元1100年到公元1500年期间使用的英语。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早已为现代英语(Modern English)所取代,但在法律英语中,至今却仍然活跃着它们的身影,侧面反映了法律英语历史的源远流长。在现存的古英语、中古英语中,大部分是以here、there和where与介词合成的词 语,如 hereafter、hereof、heretofore、thereby、thereto、thereof、whereupon、wherein等。此外还有aforesaid、forthwith以及作形容词用的said和such。对它们的使用成了法律英语典型的行文体例和风格。在《兰汉姆法》中,使用以here开头的古英语共有12个,以there开头的有75个,以where开头的有3个,总共90个单词;其中thereof使用频率最高,达到48个之多。另外,forthwith出现一次,said出现15次,such的出现次数则高达277次。

(二)外来语:拉丁语、法语

拉丁语词汇和法语词汇是现代英语发展过程中借用最多的两大外来语因素。拉丁语词汇和法语词汇对英语词汇的影响极为深广,它们中的很多已完全融入英语语言中。之所以将拉丁语单词和法语单词视为法律英语词汇的一大特点,主要在于有相当多的英语法律术语,尤其是法律语体专用术语都是源自于拉丁语和法语。

例2:The statement shallbe verified by the applicant and specify the applicant’s bona fide intention to use the mark in commerce.〔U.S.C.§1051(b)(3)(B)〕

该例句中bona fide即来源于拉丁语,相当于普通英语的real或genuine。其有两个意思,一是真实的,非伪造的;二是真切的,非虚情假意的。本句中可理解为“善意、真诚”。

拉丁语曾经垄断了欧洲国家13、14两个世纪的语言,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欧洲国家法律的书面语言仍然是拉丁语,很多有关法律的古老谚语都是以拉丁语形式一直流传至今的。由于很多拉丁词语的含义在法律界已然沿用了若干个世纪,其含义被界定得十分精确,毫不含糊,如欲将其用普通英语表达总稍嫌不尽如意,要么表达不够准确,要么用词不够简练。拉丁语词汇具有言简意赅、约定俗成、表达更为准确的特点[1]60。这也是拉丁语词汇至今仍然保留在法律英语中的主要原因。从14世纪到15世纪末期,法语逐渐取代拉丁语成为英国法律的通用语言。尽管如今法语早已不是英国法律的官方语言了,但很多法律词汇却被一直保留了下来,成了基本的英语法律词汇。

如今,一些拉丁语词汇如alibi(不在犯罪现场)、quorum(法定人数),法语词汇如suit(诉讼)、warrant(逮捕证)等,这些具有专门法律意义的词汇尽管主要出现于法律语境中,但毕竟在普通英语词典中可以随时查到,甚至有些已成为日常普通英语(如property、lease等)。另外还有一些拉丁语单词只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成为法律英语的一个印记,且只能在专门词典中才能查阅,如ad hoc(专门的;特别的)、de facto(事实上的)、non obstante verdicto(相反的裁决)、prima facie(根据表面所见的,初步的)等。

二、使用近义词组

近义词组,有的学者称之为叠义词,包括双重叠义词与三重叠义词,也有的学者[2]17将其称为赘言(tautology),即反复地表达一个意思或者使用同义词,亦即经常使用配对词(couplets)和三联词(triplets)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类似的词有fit and proper、final and conclusive、assume and agree、give,devise and bequeath、lien,rectify,amend or modify等。近义词组的使用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色,其作用一是能使所表达的意思更加严密准确,二是使所传递的信息的语气更加强烈[1]62。近义词组的使用充分体现了法律英语的一个语言特点:叙述周详,巨细无遗,滴水不漏,但用词累赘、表达啰唆、文风拖沓,有时甚至使得句子臃肿到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3]198。以下例句即在多处使用了近义词组。

例3:The United States,all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and all individuals,firms,corporations,other persons acting for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th the authorization and consent of the United States,and any State,and any such instrumentality,officer,or employee,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in the same manner and to the same extent as any nongovernmental entity.〔U.S.C.§ 1114(1)(b)〕

近义词组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在英国法律史上,诺曼法语、中世纪英语和拉丁语相互竞争成为法律的官方语言,甚至在某些时期曾经出现其中两者或是三者共同存在、共同为法律文件、法庭程序使用的情况。出于严谨性要求,法律工作者往往将两种甚至三种语言中的相关词汇并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歧义[4]318。故许多的近义词组都是源自于将中世纪英语甚至古英语和拉丁语、诺曼法语的原始词合并在一起使用,如上例fit and proper(合适的),其中fit为古英语、proper为诺曼法语;final and conclusive(最后的),final为诺曼法语、conclusive为拉丁语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英语国家倡导的Plain English Campaign(简明英语运动)以来,法学界也开始了一场自发的对近义词组的梳理。有些近义词组的使用显得陈旧拖沓,有些仅仅是约定俗成、已成惯例,但有些却是为了表达精确、不留漏洞而使用的。故对于英语词汇中处处可见的近义词组,法学界的改革显得谨慎有序。

三、频繁使用规约性情态动词shall

英文中主要的情态动词有can/could、may/might、must、have to、shall、should、will、would、ought、dare、need等十一个之多。其中,shall一词现在在普通英语中用的并不多,但在法律英语中,其使用频率却是所有情态动词中最高的,成了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的又一大特点。法律英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依次有shall、may、must和should。以《兰汉姆法》为例,情态动词shall在该法中可谓俯拾即是,前文中的例1、例2、例3均有shall出现,其使用的频繁程度可见一斑。据统计,shall在该法中出现的次数高达315次,其中shall not 32次;情态动词may出现175次,must 4次,should 1次,might 1次。

由于shall是构成法律英语文体独特性的一个重要词汇,其在法律英语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其在法律英语中究竟作何解,却是众说纷纭,导致该词在法律翻译中出现不少问题。法律英语中用shall来表达法律义务具有悠久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翻译时期。但是,shall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并不只表达法律义务。在Black’s Law Dictionary[5]1379中,shall的解释有以下几种:1.has a duty to;more broadly,is required to;2.should(as often interpreted by courts);3.may;4.will(as a future-tense verb);5.is entitled to。

可见,在普通英语中主要用来构成将来时态的shall一词,在法律英语中却可表达多重含义。首先,shall可表达义务、规定,在规范社会行为人的行为时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指令性,而使行为人丧失了行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但是,在不涉及“权利”和“利益”问题时,shall一词也可解释为许可性质或指示性质[6]38。另外,shall可与否定成分连用表示禁止,表达较强的语气。

四、结语

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和正式性首先表现在词汇方面。古英语、中古英语及外来语的使用显示了法律英语的庄重和严谨,近义词组和规约性情态动词shall的频繁使用则突出了法律英语的权威性和庄重性。了解法律英语词汇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翻译各种法律文件。

[1]邱贵溪.WTO法律文件英语语言特点与翻译[J].国际商务研究,2004(6).

[2]卢 敏.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3]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HAGGARD T R.Legal Drafting[M].Beijing:China Law Press,2003.

[5]GARNER B A.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ition)[Z].St.Paul:West Group,1999.

[6]赵鹏荣.译者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地位问题[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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