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5-04-10刘玉香
刘玉香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注意境内企业在境外并购外国公司的正常程序
境内企业在境外并购外国公司的正常程序是指境内企业在并购外国公司前应履行的法律手续。笔者认为,境内企业在境外并购外国公司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履行可研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11】235号)文件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由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事项由境内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就是说境内企业在投资并购外国公司前应事先预测如果投资该项目,市场前景如何?市场占有率怎么样?消费者或客户能否接受项目产品?事先论证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能盈利,何时盈利,盈利多少,盈利期间,是否能持续盈利?事先筹划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是通过企业自身的现金流来投资,还是通过银行贷款来筹集资金,还是通过企业融资来解决资金,如果通过企业融资,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融资还是通过企业借贷的方式融资,如果通过增资融资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如果通过企业借贷的方式融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并购境外企业前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应由境内企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由该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事先决策,具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由境内企业的类型决定,如果境内投资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决策,如果境内投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决策;具体由股东会决策还是由董事会决策,应根据章程的规定办理。
(三)履行相应核准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企业,须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由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级发改委按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具体是核准还是备案以及由谁核准或备案根据投资额度等情形确定,对于我国投资一方投资额度在1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特殊情况下要有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情形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省级发改委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履行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程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境外投资并购企业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对于境内企业到敏感国家或地区投资的,由商务部进行核准,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履行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规定,由境内企业持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履行相关财务审批手续
根据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境内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内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履行境外投资所需的其他程序。
二、注意收购国外公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境内企业并购境外公司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出资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可研,且国家出资企业与他人之间的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并取得合理的对价。
另外,《“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国家发改委2012年7月17日)规定了要着力实施境外市场开拓的战略。规划规定了要完善相关导向和政策,指导企业进行对外投资。
三、注意收购国外公司是否符合环保政策
(一)国内规定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商合函[2013]74号)规定了,要引导我国的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要引导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宣传,加强境内企业在对境外企业投资合作中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要求境内企业应了解及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规定。
境内企业除了应当了解及遵守东道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外。境内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还需对境外目标企业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具体调查包括:
1.境外目标企业的商业登记、变更等文件。这是关于对境外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具体可通过当地律师或相关机构到目标企业所在商业登记机关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文件资料,包括商业登记等合法营业手续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签字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手续,该手续文件应经过合同相对方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以确保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准确、相关手续文件真实并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境外目标企业的重要资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产成品、半成品,土地,知识产权,同时需要对该等固定资产调查有无相关瑕疵,例如: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有无抵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有无其他相关限制。
3.境外目标企业的重要合同文件。通过对该等重要合同文件的尽职调查,可以进一步了解境外目标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也能侧面印证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境外目标企业的担保文件。境外目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担保问题,可能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也可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论向谁提供担保,这都涉及境外目标企业的或有负债,对境内企业的投资都有很大影响。另外,还要调查了解该等担保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进而能了解该境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
5.境外目标企业涉及诉讼、仲裁的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境内企业并购境外企业也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境外目标企业的大额诉讼案件对境内企业的投资影响很大。对此,可先让境外目标企业提供相应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通过当地律师或其他相关机构进一步确认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6.境外目标企业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文件。境外目标企业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能反映出该境外目标企业的守法经营情况,能反映出该企业的诚信情况,特别是该企业的诚信情况对投资方的投资至关重要,试想,如果境外目标企业不是诚信企业,该企业很难有良好的经营环境,处处受限,这很可能会导致投资方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7.境外目标企业的人事、保险相关文件。这涉及到境外目标企业的员工,对此,境内企业在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员工的现有情况,员工聘用及解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要特别注意当地的工会与员工的关系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8.境外目标企业的环保相关文件。前边已经提供,境内目标企业应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律法规等规定,这就需要事先对境外目标企业涉及哪些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该等文件是否合法有效,能否适用拟投资项目。
9.尽职调查境外目标企业所涉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斯洛伐克有关环保的规定
1.斯洛伐克环境部是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工作。斯洛伐克环境局是斯洛伐克环境部下属部门;负责环境检测、信息收集和归档,废物处理和包装;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管理;环境评估;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土地生态规划;环保项目规划和实施;环保教育、培训和推动;环境管理。
2.斯洛伐克主要环保法律法规是《环境法》和《环境影响评估法》。斯洛伐克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要点是:任何人都应当在源头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将其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尽量最小化。任何人在使用一块区域或自然资源建设项目、修建或拆除建筑物时,都应当在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后才能开展,并且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任何想引入技术、产品和原料进行生产、流通或消费,或者进口这些技术、产品和原料的人,有义务保证其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环保要求。任何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人,或者使用自然资源的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资金来对将来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监测。
3.斯洛伐克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1994年,斯洛伐克国民议会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估的法律。随后参考欧盟相关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现行法律于2006年2月1日生效。该法就环境影响评估、战略性文件评估以及施工、安装及其他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做出了规定。另外,斯洛伐克环境部法规规定了从事环境评估的职业资质。斯洛伐克环境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初步环境研究和评估程序(至多 7 天,下同);(2)审查程序(55 天);(3)确定评估范围和工作进度表(10天);(4)开展环境影响评估(无时限规定);(5)环境影响报告评估和公众质询(30天);(6)专家审核(60 天);(7)出台最终报告(20 天)。
四、注意当地对外国投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斯洛伐克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1.斯洛伐克投资主管部门。斯洛伐克经济部主要负责投资资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促进外来投资和外贸出口,斯洛伐克政府于2001年成立了投资贸易发展局,下设外国直接投资、对外贸易和欧盟结构基金三个部门,在斯洛伐克各州设有办公室。
2.斯洛伐克投资行业的规定。限制的行业:军品生产、博彩业、部分矿产资源开采及影响环保的行业,投资者需满足相关行业要求并得到政府部门的许可后方能注册。
鼓励的行业:工业生产、技术中心、战略重心(IT研发、客服中心等)。
3.斯洛伐克投资方式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斯洛伐克新设企业,也可通过收购斯洛伐克现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方式进行投资。斯洛伐克法律对外国公司和个人并购当地企业一般没有限制。在企业并购方面与斯洛伐克国内企业和公民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一些特定的行业并购需经过斯洛伐克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并购商业企业需经反垄断办公室批准,并购银行需经斯洛伐克央行批准。根据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并购斯洛伐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最常用的是收购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其他并购方式包括收购选定资产、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等。
(二)斯洛伐克关于企业税收的有关规定
1.斯洛伐克税收体系和制度。斯洛伐克于2004年建立了符合欧盟要求的新税收体系,对所有的收入种类征收19%的所得税,无双重征税和股息税,税率在欧盟成员国中较低。
2.斯洛伐克主要税赋和税率
【海关关税】斯洛伐克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税则。斯洛伐克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零关税,但出口商需提供交货核对证明。非欧盟成员国出口货物至斯洛伐克,关税根据商品价值按照欧盟共同关税税率征收,食品平均关税较高,约17.2%。
【增值税】斯洛伐克增值税税法与欧盟第六号增值税指令(77/388/EEC)保持一致。2011年1月1日,斯洛伐克政府将增值税税率由19%上调至20%。医疗、医疗生产、制造生产、书籍和音乐录制等产品及经济活动为10%。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国外企业所得税缴纳原则是:在斯洛伐克境内获得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和斯洛伐克两国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19%。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烟草制品、酒类、矿物油等。
【土地税】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在斯洛伐克登记的土地所有人需缴纳土地税。
【建筑税】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地上和地下建筑物需缴纳建筑税。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到境外并购外国公司应事先了解国家的相关程序规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这样才能防范企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