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贪机构一瞥
2015-04-10聂资鲁
文/聂资鲁
国外反贪机构一瞥
文/聂资鲁
美国反贪机构:机构众多、无缝配合
美国的主要反贪机构是检察机关和联邦调查局,此外还有很多廉政机构也承担反腐败的职能。
美国的检察系统由联邦和地方两部分组成,分别隶属于联邦和地方政府,联邦总检察长与地方检察长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美国的刑事案件包括政府官员的犯罪案件一律由国家公诉人(检察官)提起公诉。具体而言,属于联邦检察长领导下的司法部刑事处负责有组织犯罪、白领犯罪和官员贪污受贿等重大案件的调查起诉工作;联邦检察官芝加哥地区办事处的特别起诉处负责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案、工会官员贪污受贿案、重大金融欺诈案等复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联邦检察官纽约地区办事处的反贪污科主要负责各种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案件的调查起诉。
联邦调查局是美国司法部的主要调查机关,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等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
澳大利亚反腐败机构:强权反腐、分工细密
澳大利亚成立了国家罪案调查局等一批反腐败机构,专门负责腐败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国家罪案调查局为联邦专门调查贪污舞弊的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由总督任命,对由各州、区域政府和联邦政府的一些部长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
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有组织犯罪”。它被赋予了一些强有力的权力:拥有司法调查权,可由借调的警务人员实施调查;有传唤证人,要求被调查人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文件的强制性权力;有权拘捕犯罪嫌疑人;窃听及安排保护证人等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独立执法、权大于天
新加坡的反贪机构首推贪污调查局,其前身为新加坡警察系统的刑事调查部反腐败处。
贪污调查局依新加坡《防止贪污法》于1952年成立。作为新加坡反贪污贿赂的最高专门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特别调查官均由总统任命。贪污调查局的职责是依法调查和预防政府、企业中的贪污贿赂行为,重点是侦查公共机构的贪污贿赂案件。
韩国反腐败委员会:地位重要、功能多元
依据韩国《反腐败法》于2002年1月成立的韩国反腐败委员会,是韩国反腐败最高执法机构。它由资深的政治家、法律专家和具有丰富反腐败学识和经验的9名人士组成,包括1名主席和2名常委,成员分别来自不同政党。主席和常委均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分别由国会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推荐,由总统任命或委派。委员会的主席为内阁部长级,直属于总统领导,对总统负责。
(摘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