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评估应凸显廉洁性指标(焦点话题)
2015-04-09
邓联繁
依法治国去年首次成为中共中央全会主题,“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已正式成型。在此大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继续在法治上发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首次确立法律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是修改后的立法法一个重要亮点,是改变重法律数量而轻法律质量、重法律投入而轻法律产出的一个关键举措。
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关键是要明确评估标准或指标。其中,明确将“廉洁性”纳入指标体系是应有之举。这是有国际法依据的,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同时也是有实践基础的,即作为缔约国和签署国,我国为履行该规定,开展了“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其中的“制度”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涵盖在内,只不过没有直接凸显法律法规而已。
从以“立法评估”为名的试点工作看,通常将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等作为指标,但廉洁性指标不太清晰和直接。将“廉洁性”纳入立法评估的指标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协同推进立法评估与制度廉洁性评估、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将“廉洁性”纳入立法评估的指标体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即进入法律出台前评估的指标体系,重在发现法律草案的廉政风险,克服部门利益法律化、重赋予权力而轻约束权力,甚至只赋予权力而不约束权力等弊病;二是事后的,即进入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重在评估法律的廉洁效益,检测法律是不是实现了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异化的使命,为修改乃至废止法律提供重要依据。
之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重事前评估而轻事后评估。因此,要以立法法确定立法后评估为契机,系统规划,对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等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廉洁效益评估,发现不足,提出建议,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提供支持。▲
(作者是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课题组组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