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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礼治”文化与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
——以山西省绛县、夏县、长子三地留存村规民约古碑为例

2015-04-09高延飞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礼治村规民约公安

□高延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警察行政管理】

论古代“礼治”文化与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
——以山西省绛县、夏县、长子三地留存村规民约古碑为例

□高延飞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礼治”文化是我国古代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无治而治”与“为仁由己”的文化传统及其重要表现形式——古代村规民约,作为“礼治”文化系统的重要元素,对维护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家治理背景下,要求我们深刻把握村规民约中所蕴含的“礼治”文化内涵,在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彰显“民生”为本的公安治理理念,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公安治理体系,推进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礼治”文化;村规民约;公安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来,我国公安系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公安改革,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实现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公共治理”的深刻转变。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相比,“治理”所要表达的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其本质特征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治理方式的多维互动:在治理主体上,不仅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更加强调释放和发挥社会非正式力量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治理方式上,不仅要求突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公共执法与社会服务职能,同时更加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在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协调过程中进行调和并共同推进的持续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我国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2]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继承,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3]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理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应该将“治理”和“公安改革”两个概念相互嵌入,从而开辟出一条建立在科学“治理”理念基础上,并将警、政、民、企等多种力量与资源联为一体的警民共治的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道路。

一、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治理的“礼治”文化传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提高法治化水平,必须深化基层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挖掘“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因而,在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自我约束与管理的治理功能。当代中国村民自治组织出现以前,产生于传统社会的村规民约制度一直是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其中蕴含的“无治而治”与“为仁由己”文化传统及其重要表现形式——古代村规民约,作为“礼治”文化系统的重要元素,对维护乡村社会治理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古代 “礼治”文化的重要思想内涵——无治而治

现代法治社会,除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普通人很难知道有关生活与职业的种种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成了专业性极强的学科。然而,法律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却不能不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与法律意识,但在常被人理解为“人治”社会的古代中国却未必尽然。

由传统农业社会结构简单和稳定性特点决定,我国古代社会是一种“静态型”的农业社会,加以农村社会极强的乡土观念,造成政府控制社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僚机构,二是宗族。[4]相对于现代法治社会,古代中国官僚机构所能够达到的极限是县级行政区域,农村的广袤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统治者采取了以宗族为治理载体的“无治而治”策略。农民长期处于政治的边缘,其对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纳税和赋役。政府离一般百姓的生活极远,力不从心的政府,也总是希望“务使小民一岁之内,绝迹宫廷,安处陇亩,俾得优游作息,经理农桑。”[5]这种状况下,村民若遇纠纷,常请有威望的乡绅或家族长辈公开受理、评议、结案,常给人以“人治”的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何谓“人治”社会?很多人喜欢望文生义地将“人治”理解为那些有权力的人凭借自己的好恶及利益对人与人的关系做出规定,并以之作为判定和处理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依据。从国家对乡村控制力的角度看,古代中国乡村社会确实有很大的“人治”嫌疑。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6]

法是公正的象征,具有楷模的意思,“在强迫的意义上,法度显示的是必须、不得不,无关人的意愿如何,这是非常明确的。”[7]可见,法靠国家强制力约束,靠国家机器执行。而礼则起源于氏族制末期的一些传统习惯,这些习惯在氏族社会是氏族成员自觉遵守的规范。礼学家钱玄先生在对儒家经典《仪礼》、《周礼》及大小戴《礼记》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礼是一个包含“天子侯国建制、疆域划分、政法文教……”等在内的范围极广的概念。[8]陈来先生认为礼在儒家文化系统中至少包含“礼义、礼乐、礼仪、礼俗、礼制和礼教”等六种不同含义。[9]从“法治”与“礼治”二者的关系看,前者强调从外部限制人,不守法必然受到外在的强制约束和惩罚,后者则更体现了一种经过教化而习惯成自然的主动性行为,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但又有很大的互补性。可见,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法”并行的社会,二者都是一种行为规范,只是约束力、适用范围有所不同,礼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主要依靠人们自觉遵守,规范和强制的力度明显不如法。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乡土社会并不是一味的“人治”,亦非“无法”的社会,而是在维护“礼治”传统主导下的“无治而治”的社会,是一种有序的“礼治”社会。

(二)中国古代 “礼治”文化的重要思想内涵——为仁由己

传统是人类对社会所积累经验的传承和扬弃,村规民约作为村民出于自治和自控目的而自发形成的自我管理方式,并不靠外在的强制力维持,而是以教化中养成的个人对传统的敬畏之感为中心,使人对“礼”主动遵守。“礼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传统道德规则的遵守和服从。

古代乡村社会治理非常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在这里儒家学说中“仁义礼智信”、“孝悌”、“克己”、“复礼”、“为仁”等内容巧妙地把乡村社会治理与个人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个人道德建设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基础,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个人道德建设的提升,二者有一种水乳交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个人道德建设与社会道德教化是维护中国乡村传统社会秩序最主要的精神支柱。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治理理念主导下,生活秩序、人和人的关系遵循着多年不变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6]58在古代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官员维持地方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在他们眼中,“如果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6]58

《论语》中提到颜渊问仁。孔子回答:“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在孔子的回答中,“克己”、“复礼”、“为仁”三个词是前后承继的关系,“克己”是为了“复礼”,“复礼”是为了“为仁”,三者统一,不可分割,离开任何一个,则“为仁”之事不成,也就背离了儒家追求理想人性人格的目标。但我们在考察三者关系之前,要明白这里的“克己复礼为仁”必须以“由己”为出发点,而这也正是中国的“礼治”规范之所以能够实行并适用于古代乡村社会的文化根源。

(三)中国古代“礼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村规民约

中国古代“无治而治”和“为仁由己”的文化传统,共同衍生出了村规民约这种基于村民合作精神而产生的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谓村规民约是指那些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乡村居民为了实现对社区的“管理、服务、约束”而经过共同“商量、讨论、制定”,供所有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10]在古代乡村遇到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经常会组织类似现代社会调解类型的集会,负有调解责任的是士绅,而调解的依据则是村规民约。

在古代乡村社会,士绅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是地方公共事业的主持人。一般指致仕官僚及临时在籍侍亲、守制官员,也包括那些经过科举考取了功名却尚未做官的人。古代地方官往往非常重视士绅的作用,要借重他们来治理地方。清代河南巡抚田文镜说:“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在绅士与州县,既不若农工商贾势分悬殊,不敢往来;而州县与绅士,亦不若院道,司府体统尊严,不轻晋接。”[11]长此以往,士绅在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的农村社区基本上是在无为政治基础上的长老统治。”[12]例如,明代初期,政府规定每个村庄都要有“乡约”,并各筑“申明亭”和“旌善亭”一座,在每年农历的正月和十月分别举行一次“乡饮”,所有村民都要参加。在分配饮食前,有唱礼、演讲、宣导法令以及批评不守规则行为等项目,乡村家庭中若遇家产、婚姻、财产交割及斗殴而发生纠纷时,亦由士绅在此评判。[1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肇始于北宋,即由关中吕大均、吕大忠、吕大防、吕大临兄弟编写的《吕氏乡约》,后受到朱熹的重视,并加以丰富和完善,作为封建正统教育教材推行。明代大儒王守仁曾作《南赣乡约》教化乡民。明末清初时期,民间的乡约运动盛极一时,并得到朝廷的认可,甚至以“圣谕”的形式进行发布。至此,乡约开始以“圣谕”为核心,附以家法或禁约而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很多古代村规民约至今保存完好,其中所赋有的村民自治的“礼治”精神亦能在现代乡村社会看到影子。

“传统是民族本体的生生之流,它既不等于一些具体的观念和规范,也不是抽象的本体存在,它是本体意向对本体承诺的起执过程。”[14]传统本身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时代精神的产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内涵。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指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要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诸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德治礼序”、“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等有益养分,“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15]基于此,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传统的继承和弘扬,并不是对传统具体观念的坚守,而表现为对传统的现代诠释。村规民约作为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传统,对维护传统中国“礼治”社会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对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遗留的文化传统不仅为我们研究当时的法制建设、乡村社会治安状况提供了珍贵的资料,更为国家治理背景下如何推进中国公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可贵的借鉴经验。

二、古代村规民约维护乡村社会治理的功能

中国依靠村规民约规范传统乡土社会的时代虽然早已过去,但传承了千百年的村民自治形式却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创造性演化。村规民约的治理理念依然存在,并对我国基层民众协调、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在当今的中国,隐然仍有一种民间约束力规范着乡土社会,体现着基层人民自治的基本诉求,共同维护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社会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体制。近年来,山西各地陆续发现一些保存完好的村规民约古碑,具有代表性的是夏县窑头村、绛县下庄村和长子色头村保留的三通清代古碑。[16]古碑上的村规民约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古代“礼治”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控制形式,是古代农业社会人民自治经验的经典体现。

2007年春,一尊刻制于清嘉庆十九年的古碑现身于山西夏县胡长乡窑头村,碑文300余字,碑首刻有“立碑以警子弟,以立风俗”字样,保存完好。绛县下庄村古匾于2012年被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该村财神庙走廊的南墙上发现。该石匾青石质地,高45cm,长82cm,石匾正面为正楷阴刻,文字从右到左竖排,落款为“大清康熙五十九年岁在庚子”,由本地人张亦堪书,李全都镌刻。此外,《上党落子黎城史话》上全文收录了“长子县色头村鸣钟禁赌碑碑文”,该碑刻制于清同治九年,全文270余字。以上三通古碑是乡村居民在独立封闭区域中长时期默契而有序的生活中,遵照共同意愿,经商议而共同制定的具有区域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突出体现了具有山西地域特色的生活模式、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显现出鲜明的社会治理理念。

首先,三则村规民约体现了维护“礼治”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民生”功用。综观三则古碑,其中所管涉的范围之宽、条目之细、款项之多,已经完全超出一般的道德行为规范,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和维护百姓日用的“民生”功用。从适用范围上看,主要适用于涉及农村居民生活的民事行为与农事活动,目的在于协调家庭与邻里关系。如对偷盗毁坏庄稼和水利设施者,对有聚众赌博和诈骗等行为者都要给予严惩。又如夏县窑头村碑文对触犯长辈者要进行处罚,绛县村规除规定对偷盗者进行严惩外,更是对本村和村外两种偷盗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偷外庄一切者”加倍惩罚。从处罚标准上看,依据对正常农事活动影响的恶劣程度而定:对于赌博、吃酒行凶、毁坏庄稼及农田设施等行为处罚较重,对不诚信、偷盗等行为处罚较轻;对于发现而不举报者,给予“天诛地灭”的诅咒,对于不遵守规定者要“公呈鸣官”、“禀官究治”。从执行方式上看,一般由村中有威望的乡绅、长辈或族长主持,主要靠村民间的相互监督,也会聘请部分常驻人员进行巡查,并酌情给予奖励和补偿。

其次,三则村规民约体现出维护“礼治”社会治理秩序的自发、自治和自控性特点。正如上文所说,村规民约是一种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行为规范,是生活在相对稳定区域中的乡村居民为了维护现有生活秩序,根据人们的需要、传统习惯和普遍观念,自发而成的行为规范。绝非乡村里个别有势力的乡绅闭门造车而成,其中所列出的奖惩措施也都经过村民共同商议决定,具有自发的特点。长此以往,村规民约通过约定俗成式的组织化、制度化形式建构起来的乡村规范体系逐步确立,对所辖民众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民众对规定的遵守也是出于自治和自控目的的自愿行为。例如,绛县下庄村古匾中提到该匾的制定乃是“召集长幼,公议罚例。”黎城碑文中亦有“今同村保、维社首公议,严禁诚胜举也,遂于村中损皆。”为了使规定长期有效,避免“年湮日久人或怠惰”,特“妥议勤石以垂永久”,以示执行约定的决心。

第三,三则村规民约体现出维护“礼治”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村规民约所立的初衷除了维护乡村社会正常安定的生活秩序外,目的在于维护“礼治”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般价值取向,起作用的方式是引导和教化。作为“礼治”文化重要体现形式的村规民约一开始便具有自发性,其出现是基于全体所辖民众的共同意愿,对于长期生活在其中的民众是一种惩恶扬善的规范,对于那些不遵规矩者或从外界进入者则是一种教化,目的在于引导和教化民众向善、为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比如,绛县下庄村历来民风淳朴,崇尚礼仪,对于“不肖”、“鼠窃”之辈十分“痛恨”,刻制此匾也是为了能够打击当时出现的“一二不肖渐即鼠窃”的歪风。长子色头村是一个“人皆归正、地灵人杰、斯文日新”的地方,并“堪为一邑之名区”,村民们将之归因于旧庙中的一通“禁赌古碑”。重新刻碑是因为“不意降至而今,世风日下,无耻之人比前更甚,不惟勾连他处奸匪混入村内,设场诱赌,坏人弟子,纵羊损桑,以废蚕事。更可恶者,串役厅讼,阴言良善,至于炉渣原非大损。”这也就不难理解,村中为何要重新修订碑文并刻碑而“以维风化”。

三、古代村规民约对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要推进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治理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方面都取得发展,而前者作为公安治理现代化的真正内涵,尤为关键。从“价值理性”角度看,我国公安治理现代化能否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看其是否继承了民族文化的历史渊源、独特创造和思想精髓,是否能够满足人民对社会治安状况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需求;二是看其是否能够顺应世界潮流,引领我国公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真正走向现代化。古代村规民约作为具有高度民族性、地方性的原生文化资源,必然要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要在当前推进的中国公安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为其找到新的包容和现代化的归属。

(一)古代村规民约所体现的“以民为本”治理理念,形成了现代乡村社会重邻里和谐、互帮互助的民风,有利于“民生警务”的开展,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安治理理念现代化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2]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农村社会来说,农民是农村安全稳定发展的根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赖以发展的“先行资本”。村规民约作为维护乡村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其产生、发展和作用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秩序,在于保障农业基础设施这个“先行资本”。绛县、夏县、长子三地留存的古碑,所管辖的范围主要涉及农村居民生活的民事行为与农事活动,处罚标准主要依据对正常农事活动影响的恶劣程度而定,执行方式主要靠村民间的相互监督,长期以来,逐渐形成了具有山西地域特色的重“邻里和谐、互帮互助”的民风,始终体现着维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秩序的基本目的,具有明显的“民生”功用,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

费孝通先生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指出:“乡土中国要重建,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6]168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要求一个功能强、效率高、职能完善的服务型治理机构的存在。与之相适应,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警察法都把警察的职责定位为“公共执法与社会服务”两个基本方面。[17]我国《人民警察法》更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民警的宗旨加以确定。近年来,我国各级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以服务社会和公民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特别是“民生警务”理念的确立,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国公安治理现代化核心理念的重要体现。

具体而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是要在辩证处理自身“专政职能”、“控制职能”和“服务职能”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进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权的实现。一是要树立以保障“民生”为第一要务的“民生警务”工作理念,加强执法规范化和警务公开化建设,增强公安工作制度和流程透明度;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打造“公安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拓展为民服务渠道,推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进程;三是推动公安治理工作流程现代化改革,提高警务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公安机关为民服务的效能;四是将现代社会治理方式引入公安治理改革体系,突出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和民生功用,打造服务型警务运作方式。

(二)古代村规民约所体现的乡民自治功能,形成了现代乡村社会自发、自治、自控的乡俗,有利于建立更加开放、多元的民主自治体系,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安治理体系现代化

古代村规民约是由村民本着自主、自愿原则制定的行为规范,在绛县、夏县、长子等地的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山西地域特色的现代乡村社会“自发、自治、自控”的乡俗,体现出公民自主参与社会治理的自治精神,而公安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正是发挥基层自主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强组织与弱机制相结合的社会治理结构。所谓强组织是指形成了从国务院到基层科室,上下有序联动,反应敏捷、周密的组织体系。所谓弱机制是指基层组织在维持社会各方面正常运转秩序时若离开强大的党和行政组织,往往表现出无所事事,缺少内部互动和机制联动能力,以至无法达到自我解决、自我修复目的的机制。[18]即将到来的现代化改革虽然要走过相当遥远和漫长的过程,但是要真正实现改革目标,充分协调我国强组织和弱机制的社会治理结构模式,就必须具备一个公民在国家治理中处于主体和中心地位的组织和机制体系,就必须有一大批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健全公民资格的治理主体作为基础性支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和人民自治体系的重要作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和市场经济主体力量的发展壮大,民间、基层等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治理视野下正确处理好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关系,做到适当、合理、科学地还权社会、赋权予民,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俞可平先生在谈及国家治理概念时认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符合现代化有五个标准,其中之一便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19]这就要求现代化的公安治理体系必须是一个尽可能的、范围广泛的平等参与和协商沟通的过程,甚至一定意义上可以将这个现代化的过程理解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强制性部门与自愿性部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伙伴关系的建立与互动。推进我国公安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逐步建立一系列充分体现民权的民主治理体系,最终建立更加开放、多元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公安治理体系。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职能部门,人民警察是专门从事治安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职业群体。”[17]21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这种行政与司法的双重职能特点,要求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专业职能活动的同时,必须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注意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自控能力,逐步“缩小自身在体制中的活动范围,……以便释放出下级机构和公民个人的活力,以产生出新的思想和财富。”[20]

(三)古代村规民约所体现的造福心灵、教化社会的精神,形成了现代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构建新型公安治理网络,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安治理能力现代化

古代村规民约制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惩恶扬善、教化社会、彰显正义。绛县、夏县、长子三地民众,在长期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山西地域特色的现代乡村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

然而,必须认识到“专政思维”模式下,由于治理模式是以国家权力为运行核心,造成国家制度和决策体系具有“单中心”的特点,然而“一个单中心的层级化国家政府不可能有效地统治一个多元化的市民社会。”[21]一些决策即使受到普遍的反对,依然能够付诸实践,可能会出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与国家法令相为抵牾的情况。新型的国家治理运行体系,必须充分维护好公平正义这条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生命线,必须充分认识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2],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就是要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上下互动三种运行方式相结合:“一要强调顶层设计,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责关系;二要进行多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的探索实践;三要注重开放互动,在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动,最终实现协同效应、整合效应、创新效应。”[22]

具体而言,一是通过各种途径将执法过程晒在阳光下,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清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应建立在规范的公共秩序基础上,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首先是公共权力的规范化。对公安工作来讲,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在办理案件中依法行使权力。这就要求民警时刻将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案件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放在首位,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都要做到精细化执法,做到程序合法与定性准确,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司法的公平正义性。二是建立参与式、开放式的现代警务体系。国家治理理念主导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适应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根本趋势,主动发挥社会和公民作用,让其参与治理过程,探索社会化警务的新方式,构建一种“参与式、开放式的现代警务体系”。[23]三是构建新型公安治理网络。“治理是由具有关联性、互补性的多个治理主体上下互动的过程,其权力向度是多元、互动、互补的。”[24]这就要求公安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完善警民沟通协调机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联合起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育,形成新型公共安全治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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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永红)

Discussion on the Ruling by Proprieties in Ancient China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Taking the preserved ancient monuments about the village rule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in Jiang County, Xia County and Zhangzi County in Shanxi Province as example

GAO Yan-fei

(ShanxiPoliceAcademy,Taiyuan030021,China)

The ruling by proprietie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ancient culture.The traditional ideas of “no management is just the success in managing” and “to behave well depends on one’s benevolence” and ancient village rule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are manifestation form of it, which is the vital element in the cultural system of the ruling by proprieties,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safeguarding the order of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cultural connotation reflected in the village rule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should be understood deeply.Therefore, the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idea focusing on people’s well-being should be highlighted in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Chinese public security governance and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built so as to promote the social management ability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culture of ruling by proprieties; village rule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moderniz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management

2014-12-07

高延飞(1985-),男,山西夏县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教师。

D631.14

A

1671-685X(2015)01-0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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