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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定价的形成机制分析

2015-04-09聂汉江

水利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水价定价供水

陈 莹,赵 辉,聂汉江,3,杨 健,4

(1.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北京 100056;2.水利部非常规水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 100056;

3.河北工程大学水电学院,河北邯郸 056038;4.河海大学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再生水定价的形成机制分析

陈 莹1,2,赵 辉1,2,聂汉江1,2,3,杨 健1,2,4

(1.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北京 100056;2.水利部非常规水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 100056;

3.河北工程大学水电学院,河北邯郸 056038;4.河海大学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进一步推进再生水的利用不仅依赖于政策的扶持,也依赖于再生水水价所具有的优势。再生水与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是促使用户接受再生水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借鉴合理水价定价方法基础上,详细分析再生水合理价格构成与定价机制以及再生水的定价区间,分析常规水价与再生水的比价关系对再生水利用的影响,提出了建立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等之间的比价关系,分类制定再生水定价,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的政策性建议。

再生水;非常规水源;价格形成机制

再生水是以城市污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再生水作为常规水源的有益补充,可用于工业冷却用水、市政绿化、道路喷洒、河湖补给等方面,再生水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十分显著。再生水定价是推广利用再生水的关键环节。合理的再生水定价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再生水用户,进一步扩大再生水的市场规模,使再生水的生产成本降低,而且还可以通过所得利润进一步推动再生水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进程,解决再生水厂建设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再生水厂的资金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也可以改变城市污水治理设施有投入无产出、建设得起却运行不起的现状,实现污水处理效益的最优化、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科学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是合理利用再生水的关键性环节。笔者借鉴了合理水价的定价方法,分析了再生水合理价格构成,以及常规水价与再生水定价的比差关系对再生水利用的影响,并提出了当前建立合理的常规水源与再生水比差关系的政策性建议。

1 合理水价的构成

水价通常由4个部分组成,即资源水价、成本水价、环境水价、利润和税金[1]。实际中,有些情况需要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不同用户分别对待。例如,对农业用水,目前国家规定只收取成本费用。

a.资源水价即水资源价格,是指使用者从周围河流、水库、调水干渠获得的地表水及地下水取水时应付的单位水的水资源费[2]。水资源价格包括地下水资源价格和地表水资源价格。在确定水资源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与地表水之间的关系,使水资源实现整合使用。

b.成本水价是指供水单位按一定质量标准提供给用户的单方水造价,包括提、引、输、配水及水处理全过程的投资和运行、养护及维修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水价能够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投资情况和运行养护情况确定。随着水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生产成本不断增大。这是由于地表水的开发难度加大,地下水水位逐渐下降,提、引、输水工程的投资增加。

c.环境水价实质上是目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用完后,排出污废水,处理污废水所需的费用。

d.利润和税金是水商品市场化的结果。企业要追求利润极大化,但同时还要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因此,利润的高低随时空条件会有所变动,应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2 再生水价格的组成

再生水由于其水源是城市污水,而不是地表水或地下水,不具有与地表水和地下水相当品质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因此再生水水价中不应包含资源水价部分。另外,资源水价一般情况下已经包含在地表水水价、地下水水价或自来水水价中,如果再生水水价也包括资源水价,那么会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

关于再生水的收费问题,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再生水生产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再生水水价是否应该包含环境水价呢?再生水利用于工业、居民杂用等用途后,排出的水仍然需要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处理或用户自己分散处理,也就是二次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能进入自然水体。但是,为了推广再生水利用,创造再生水利用市场,在再生水利用的起步阶段,适宜加大再生水利用的价格优势,拉大与其他替代水源的价格差距,因此,初期再生水水价不应包含环境水价部分。

基于此,再生水水价由三部分组成:即成本水价、利润、税金。

再生水的成本包括再生水的生产成本和输送成本。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再生水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折旧,所耗费的药剂、电力、人工等的投入,以及运营、管理等费用;输送成本主要是建设输水管网和提升泵站、增压设备等费用以及管网和泵站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再生水企业的利润水平应符合国家的规定。例如深圳市2009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规定,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则合理计价;供水企业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8%。

3 再生水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定价模式

再生水作为一种替代水源,其利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3],主要有:①再生水价格的影响。再生水定价越低,越能发挥替代常规水的效应。②常规水价格的影响。常规水的价格越高,再生水对常规水的替代作用越明显。③再生水水质的影响。再生水主要是用来替代常规水源作市政绿化、冲厕、补给河道用水。④用户对水质偏好程度的影响。不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不同,导致替代关系强弱不同。对水质要求比较高的用户倾向于使用常规水,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用户会使用再生水。⑤用户收入水平的影响。用户可支配收入越高,对水质的要求越高,就越会偏重于水质较好的常规水。⑥其他因素的影响。主要是非市场因素的干扰,例如,政策导向、政策干预等都会对用户使用常规水还是再生水产生很大的影响。

3.1 自来水价与再生水定价的比差关系

对于愿意接受再生水的用户而言,自来水与再生水属于相互替代品,即具有相同效用的两种商品。自来水价格和再生水需求量正相关。自来水的价格比再生水的价格高或上升幅度大,会导致再生水的需求量增加。一方面,随着目前自备水源和自来水水价的进一步市场化,水资源越来越稀缺导致其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以及政府为调控和鼓励使用再生水而上调常规水价,再生水的推广利用范围逐步拓宽。另一方面,随着规模的扩大、处理技术的提高,再生水的处理费用将会降低。这样,再生水价格与常规水价的差价就会越来越大,差价增大会对潜在的再生水用户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同时,随着用户对再生水心理认可程度的提高,再生水的用户市场也会越来越大[4]。

3.2 再生水的定价模式

目前国际上非常规水源价格形成的模式,有服务成本定价模式、支付能力定价模式、机会成本定价模式、边际成本定价模式及市场需求定价模式[5-6]。由于再生水属于公共物品,对提供公共物品的企业的利润管制,使得提供再生水的企业的利润率一般维持在6%~8%左右。再生水企业一般采用供水服务成本定价模式。

供水服务成本定价模式是一种基于成本收回原则的价格形成模式。供水服务成本定价是供水等公用事业行业中常用的传统定价模式,体现了产生收入的设计准则。按照这种定价模式,再生水销售额应该能够回收供水的全部服务成本,包括投资成本、管理成本以及运行维护成本等用于非常规水资源生产的成本。同时作为公共事业的投资者又是供水者,价格构成中还应包含投资回报。

3.3 再生水的定价区间

再生水的定价区间主要是对比常规水价而言。根据当前社会对再生水的认知情况,再生水水价上限只能是常规水价,下限是使再生水生产企业能够有适当利润的价格。

价格上限是常规水价,这是由再生水的特点决定的。一方面,再生水的安全方面大众还一时难以接受。出于对健康的考虑,居民一般选择使用常规水资源。另一方面,在当前阶段常规水资源供应相对比较充分的条件下,再生水要想得到充分的使用,其价格必须要比常规水资源更有优势,也就是说再生水的价格不能超过常规水资源的价格。只有再生水在性价比上更具有优越性,消费者才会买单。

再生水价格下限是使再生水生产企业能够获得适当利润的价格,这是由企业的特点决定的。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都要创造价值,不盈利的企业就要退出市场,再生水企业同样也需要创造利润,即再生水水价不能低于企业的成本及合理利润。企业在再生水的经营过程中制定的价格要有利润,否则就不会有企业进入再生水行业。

4 结论

再生水的合理定价是一个分步实现、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再生水的开发利用方面处于初级阶段,应该着眼于宣传推广,立足于宏观调控。采取政府管控水价的形式,将水价维持在较低的范围内;同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鼓励其积极投资再生水生产供应。随着再生水生产企业逐步增多,再生水利用领域不断拓展,应逐步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再生水价格管理体制,使再生水得到合理配置、高效使用。

a.加快水价改革。制定合理的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再生水、污水处理费之间的比价关系,拉大再生水与地表水、地下水以及自来水之间的价格差。当再生水水价低于地表水、地下水价格一定幅度,低于自来水水价较大幅度,再生水具有经济上的优越性时,水价的价格杠杆作用才能发挥,才能引导合理的用水消费,促进再生水的推广应用。依靠价格手段推动再生水利用市场的形成,扩大再生水利用的市场需求,进而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产业化发展,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b.分类制定再生水定价。对于城市再生水集中处理厂,按照城市环境的要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有一部分再生水处理后需要排放到水体或作为河湖生态补水,产生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而不能从用户中取得收益。因此,政府必须承担处理这部分再生水的费用。

c.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合理水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经济、心理等多种因素,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分步调整。在科学水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之前,再生水价格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此阶段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措施对再生水企业和单位进行扶持。

[1]史璐.我国水资源费形成机制的理论分析和政策建议[J].经济纵横理论月刊,2012(4):117-120.

[2]沈大军,陈雯,罗健萍.水价制定理论方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3]吴艳,宋健峰,郑垂勇.基于产品差异化的再生水需求与市场定价模型[J].统计与决策,2011(14):48-51.

[4]张璐琴.再生水与自来水供水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分析[J].中国物价,2014(11):40-43.

[5]段涛.城市再生水的自主定价问题及定价方法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2014(4):719-724.

[6]段涛.城市污水资源化中再生水的定价理论与方法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

F062.1

A

1003 -9511(2015)04 -0050 -03

2015-04 -14 编辑:陈玉国)

10.3880/j.issn.1003 -9511.2015.04.013

陈莹(1976—),女,陕西西安人,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研究。E-mail:chenying@mw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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