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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证分析及问题研究

2015-04-09赵东海李华泉

税收征纳 2015年6期
关键词:税收管理征管增值税

赵东海 李华泉

电子商务在网络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方式无纸化,所有买卖合同、销售凭证票据等均以电子形式存在,交易对象既有有形的物品,也有无形的软件、各种服务等,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连接,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进行初步调研,通过实证分析研究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建设起到作用。

一、实证分析

以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通过网络从事服装、化妆品、儿童用品销售等,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销售额25亿元,租赁办公场地支出约171万元,支付工资约3,251万元,缴纳增值税5322万元,缴纳各项地方税费(包括社保费、工会经费)约3207万元。除自营业务外,其他相关的服装公司缴纳一定的进场费后也可以通过该公司的网站进行销售,该公司此项收费共计收入381万元,缴纳营业税19万元。此外,为取得技术支持,该公司还成立子公司广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网络设备研发、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网络支付系统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等。

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后,笔者发现:该公司人工成本和场地成本占销售额的比例不到2%,除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其它各项税费合计8529万元,缴纳税费比较多,但仅仅约占销售额的4%。该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利润表显示,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256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5657万元,利润空间比较大,税费征管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核实了解该公司的销售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情况,才能准确评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窥一斑而见全豹,从上述初步分析来看,电商企业总体的经营状况较好,利润空间较大,税收征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过对该公司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有两个亮点:一是印花税对于电商企业应如何征收?目前的现实操作是按照销售额征收,共计征收印花税75万元,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也起到大作用;二是当前电商企业不但自身提供商品销售,而且对进场的企业也要求提供进场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这种经营状况类似实体商场,所以针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区分销售收入和进场费收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问题研究

通过上述实证分析,笔者对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归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根据电商企业不同的经营方式,分类进行税收管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商企业经营方式可简单归纳以下模式,应分别采取不同征管方式。

1.直接销售商品并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与传统的商务销售并无不同,主要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货物并提供服务而已。针对这种经营方式,税务机关加强总公司的税收管理即可,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支机构采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进行管理。

2.提供支付服务管理平台和商品宣传平台,其他商品交付由卖家与买家自动完成。如淘宝网站,提供平台服务的公司主要是提供代理业服务,不管代理费是固定的月租还是按销售额比例提成,根据“营改增”方案,应缴纳增值税。对于卖家,如果属于企业性质,要加强企业现金流的税收管理,特别是要从平台服务公司获得卖家的销售收入情况;如果属于个人而未办理个体工商税务登记的,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实际上存在空缺,尚无法实行有效的税收监管,这是当前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对于个人卖家,是否需要给予税务登记号或税务登记电子化,是否纳入税收管理,是否委托平台服务公司代征税款,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3.提供进场服务或其他服务,如上述某公司则在销售商品时要求厂家提供一定的进场费,这样的做法跟传统商场的进场费类似,按照传统的商场进行税收管理即可。但是也必须注意,随着当前“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如果电商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则需要进一步细分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还是增值税应税服务。例如,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注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因此上述这些服务,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二)应根据电子商务提供不同的销售或服务内容,分类进行税收管理

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主要研究的是通过网络实现商品销售的情况,对于通过网络提供电子信息服务,例如音乐下载、软件下载等的税收征管探讨得不够。建议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或服务内容,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进行分类税收管理。为简化税收征管,对大型电商企业可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对小型网店可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支付宝”、“理财通”等提供电子金融服务的则相应征收营业税。

(三)应对参与电子商务过程的不同主体,分类进行税收管理

当前主要以电商企业或网购平台的税收管理为重点,对其他厂家、个人的税收管理则有所忽视,建议分类加强税收征管。对于提供商品销售的厂家,可通过销售公司或电子商务平台获得销售厂家实际销售收入情况加强征管;对于销售公司,可获得销售公司或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数据信息,要求其保留原始数据备查;对于物流公司,可通过获得物流公司信息,从而掌握企业或个人的销售收入信息;对于在网上从事货物销售的个人,可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征税款。

总之,电子商务是新鲜事物,但万变不离其宗,要加强其税收监管,一靠税政明确,二靠征管改革,三靠技术发展,三者结合,相辅相成,必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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