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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

2015-04-09

税收征纳 2015年8期
关键词:开票工商户计税

●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用自产鲜叶,既生产毛茶,又生产精制茶,销售毛茶时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以自产鲜叶和嫩芽(茶青)既生产毛茶,又生产精制茶的,销售毛茶时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无偿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是否需视同销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在断网情况下能否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企业外购的软件,可否缩短折旧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每年都要提出复审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四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金融企业提取的国债投资损失准备金,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三条的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借款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哪些利息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应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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