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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权力慈善”关进制度的笼子

2015-04-09老秋责任编辑小伟

社会与公益 2015年2期
关键词:捐款人盐城市慈善事业

文_本刊记者 老秋 责任编辑_小伟

据报载,江苏省盐城市辖各县市区,多年来以文件形式要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为当地红十字会的“博爱万人捐”活动捐款,并按级别规定数额。盐城市盐都区所属机关在一次“强捐”活动中,甚至捐款直接从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系统中代扣。直接从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工资系统中代扣捐款,是网友对“博爱万人捐”活动质疑的焦点。而按行政级别规定捐款数额,则是典型的“权力慈善”。因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普通个体户,都对自己的合法收入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是否捐款?由公民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捐款多少?也是公民的自愿。如此强行扣款、按行政级别规定捐款数额,则是典型的“权力慈善”。

无独有偶,陕西省神木县政府通过政府发文、县领导负责、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执行、地毯式派捐(广泛暗示如不捐就有后果)等方式,从本地商业企业那里“筹集”43亿元(计划目标100亿)成立民生慈善基金会,一举成为中国“最大的非公募基金会”。

以行政命令为后盾的“权力慈善”,从制度和伦理层面违背了慈善在民间的基本原则:首先,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必须尊重捐款人意愿,但在类似盐城市、神木县的捐款过程和民生项目实施过程中,捐款人根本就没有发言权,甚至捐款本身有很大程度上的无奈;其次,慈善组织作为社会领域的部门,必须独立于政府,但在类似民生慈善基金会之类的组织,往往作为决策层的理事会中绝大部分是现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其实就相当于一个“官员俱乐部”;再次,慈善组织必须受社会监管,但这样的慈善组织,则由于行政权力护持而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组织监督。总之,“由权力介入社会领域、直接接管慈善事业的结果,必然是扭曲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真正的慈善来说,则是一种伤害”(前民政部长崔乃夫语)。

在以民间为主体的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确实应当有所管理与倡导,但应讲究具体的方式。政府应当为慈善做的,是制定法规、出台制度,并对慈善基金的募集、使用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管。大事故大灾难发生之后,媒体经常披露出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在这方面政府监督是必要的。但是,政府权力过度伸展到市场和社会领域,非常可能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市场和社会的行政化而导致高发的腐败;二是行政权力介入将导致市场和社会的效率降低。至于政府做慈善的低效更是有目共睹。神木县民生慈善基金会快速筹资数十亿元,而用于慈善的仅6000万元,还不到零头的零头,绝大多数资金并未有效用于慈善领域。

慈善行为本质上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是人们完全发自内心、心甘情愿的行善之举。正是由于慈善是每个人心中的善良与美德的自发流露,捐款是人们心甘情愿地自我付出,才能使它在毫无强制力的约束下循序渐进、细水长流地累积财富、累积善举。

如果“权力慈善”大行其道,则慈善本身将危若累卵。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尽早将“权力慈善”关进制度的笼子。如此,则是慈善之福,慈善之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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