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现状与启示*
2015-04-09杨秋菊
杨秋菊
(上海金融学院,上海 201209)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品质,也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诚信是政府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是政府善治的基石,是政府获得民众信任的来源。
1972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水门事件”。作为对该事件的反应,美国司法部设立了公共诚信处应对各级政府存在的不诚信行为。随后美国颁布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政府道德署,旨在加强政府伦理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诚信管理。实践的需要,得到了学术界积极的回应。对政府诚信和伦理的研究,逐渐成为美国公共行政学界的热点。美国公共行政学会(ASPA)成立了伦理分会,出版了《公共诚信》(Public Integrity)杂志,召开各种国内、国际研讨会,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论文,极大地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越来越多的民意测验表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是世界各国不同程度面临的问题。信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政府的欺骗和浪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政府诚信高度依赖对外在规则的服从,导致了僵化和墨守成规。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作为公共部门的范式转型,倡导放松管制,从规则导向变为结果导向,运用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革公共部门,使其变得更加灵活,更具回应性。然而,新模式有可能剔除过多传统模式下保证公共服务诚实和中立的制度设施,导致传统价值受到侵蚀,因此,政府诚信管理被看成是顺利完成转型的恰当反应。时代的呼唤,让政府诚信研究获得全世界不断增长的关注,成为一个欣欣向荣的领域。
本文主要以2000年以来的美国文献为基础,同时参考了少量欧洲文献、澳大利亚文献和部分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从政府诚信的内涵、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政府诚信管理、政府诚信制度、政府诚信环境、评价政府诚信等方面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做简单梳理,并思考对我国政府诚信研究的启示。
一、如何理解政府诚信
要理解政府诚信的内涵,首先需要看看西方文化对诚信的理解。
诚信,英语里是integrity。在西方文化中,诚信的内涵非常丰富,至少可以从三个视角加以理解:第一种视角是将诚信视为个体的个性特质。包括诚实性、可信赖性、责任意识等。①其二,诚信是一种道德行为,涉及对规则的认可和承诺,与道德维度关联。诚信要求个体不要背叛个体在活动中的道德信念,遵循合乎道德判断的规则。②第三种视角是从对人员实施诚信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认为诚信体现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有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任何个体的诚信行为后果都表现为组织的结果和问题。③
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 W.Cox)分析了诚信(integrity)和伦理(ethics)的差异,他认为相比美国学者而言,欧洲的学者更喜欢用诚信。诚信包含推理,包含行为,包含正当和能力,与如何做正确的事相关,是政府运作的中心价值。美国学者更倾向用伦理(ethics),他们把伦理和伦理决定看作是好的管理的中心,是组织领导的基础。④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外许多研究文献中,政府诚信与政府伦理常常交替使用。
米埃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雷蒙德·考克斯(RaymondW.CoxⅢ)和特伦斯·约翰逊(Terrance Johnson)等人认为公共伦理是价值、规范、道德标准和原则的集合,这些构成了政府诚信的基础。政府诚信不只是反对欺骗、反对浪费,反对滥用权力,政府诚信是政府中的个人和机构根据组织成员和社会认同的道德价值、规范、标准和原则采取行为的一种品质。诚信冒犯是对这些道德价值和标准的冒犯。⑤政府中的诚信冒犯主要表现为贿赂,裙带关系,庇护,欺诈和盗窃,利益冲突,使用不当权威,滥用和操纵信息,私人时间的不当行为。⑥
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等人认为政府诚信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加以理解。⑦微观层面的政府诚信,中心问题是个人的伦理行为和成为好公务员的能力。具体来说,就是解决伦理的困境,避免诚信风险,抵制不当诱惑。中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政府内部组织的诚信。中心问题是通过组织结构安排,正式程序设计、标准规范明确来支持组织成员诚信的主动性和组织内关键角色的诚信行为,这一般被理解为诚信管理。宏观层面的政府诚信是要发展地方政府、国家甚至国际层面的诚信制度体系。中心问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诚信法规以及诚信机构的角色、任务和权力。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透明国际、世界经合组织、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也通过设计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制度安排来促进诚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文化中政府诚信内涵比较丰富,不仅要求政府机构和人员要说真话、办实事,而且涉及对道德价值、规则的认同和遵守。不仅弄虚作假是不诚信的行为,贿赂、利益冲突、操纵信息、裙带关系等都属于诚信冒犯。如何实现政府诚信,需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方面加以努力。微观上,要培养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增强公务员解决伦理困境的能力。中观上,要完善组织的结构程序设计,明确行为规范标准,加强组织日常诚信管理。宏观上,要通过完善基本政治制度,健全法制来为政府诚信提供根本保障。
二、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品质如何体现?保罗·斯帕克斯(Paul Sparks)和汤姆·法尔赛滋(Tom Farsides)运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分析作为政府公职人员诚信品格的内涵。⑧他的研究分为两个环节。研究一要求110个参与者写出自己认为最诚信的三个人,并且列出他们所具备的品质。研究二在这些被写出的人中选出得票最多的八位政府公职人员以及所具备的14种品质,每一种品质至少被三个参与者提到。然后从这些品质里选出最能体现诚信的。最后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是真诚(真正和诚实)。排在第二位的是保持本质,第三位是能力。
帕特里克·多比尔(J.patrick Dobel)认为公务员诚信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公务员信念和行动之间一致。第二,公务员具有反应能力去做出一个承诺,理解承诺的内涵并努力实践它。第三,公务员通过调整他们的公共角色去适应他们的中心价值体系,使其能够在他们的角色和承诺之间保持一致。⑨
劳拉·贝克(Laura Beck)、安德烈·万·蒙特福特(Andrét Van Montfort)、特詹斯(Twijns)等人认为,公务人员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被认为是诚信的。第一,意识到具体情况下存在的道德问题。第二,具备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做什么决定的能力。第三,行动应和一定的标准和规则一致。简单而言,就是具备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的能力。⑩
围绕公务员的道德感知、道德推理和道德行为所做的研究,构成了公务员诚信意识和能力研究的主要内容。该内容是目的论和义务论的中心,同时也是科尔伯格道德教育理论的中心。国外越来越多的学者以这些理论为框架,开展实证研究,验证相关假设。
威特默(Wittmer)运用科尔伯格的理论和限定问题测试探索伦理决策。他关注以下问题:道德敏感导致更伦理的决策吗?什么是让一个人道德更敏感的原因,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在伦理决策上有显著的差异吗?在对来自两个大学公共行政、工商管理和工程学专业的156名学生进行测试之后,Wittmer发现更多的敏感能促进更伦理的决策,更个人化的信息能增强个人的道德敏感。Wittmer发现公共行政的学生更重视忠诚、信任、尊重和对团队的义务等价值。最后他认为,公务员要比普通的美国公民具有更多的道德敏感。⑪
斯图尔特(Stewart)等人的研究从1990年开始,最初的经验研究对象是美国学生和政府经理,到1999年,扩展到了波兰和俄罗斯。研究者希望找到是什么样的道德推理偏好让地方政府官员做出伦理决定。在调查了波兰两省485名政府官员后,他们发现波兰和美国政府官员的道德推理非常相似。让研究人员感到惊奇的是,性别差异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女性在道德推理上要优于男性,这一发现在俄罗斯的研究中也得到了证实。⑫
公务员具备较强的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才能做出更伦理的决定和行为。建设政府诚信,客观要求每一位公务员能敏锐地意识到特定环境下存在的道德问题,能在面对这样的环境和问题时进行正确的推理,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决定。上述研究考察了影响公务员道德感知和道德推理的因素,为公务员诚信意识培养和伦理决策能力提升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指导。
三、政府诚信管理
无论是明确政府公务人员行为的道德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还是提高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增强他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能力,都离不开诚信管理。库珀认为,要实现公务员诚信,需要基于价值和基于服从的伦理规则和实践的统一。⑬万·比利基斯维基科(Van Blijswijk)研究了荷兰的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后,认为诚信管理必须超越仅是建立伦理准则。它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训练新录用的和在职的公务员如何处理两难困境。2.任命诚信顾问调查一线公务员的诚信问题。3.在诚信顾问里建立反思小组讨论现实生活的案例并思考应该采取怎样的行为。4.为公务人员提供组织内部小组讨论的机会。⑭
韦斯特(West)和伯曼(Berman)2004年对美国338个城市的城市经理开展了问卷调查。问卷主要围绕三个问题。1.伦理训练的目的是什么?2.主要包含什么议题,训练方法是什么?3.哪些问题与伦理训练相关?为什么有些部门训练多有些部门训练少?对伦理训练投入多的城市是不是组织效率高一些?经过研究,West和Berman发现,就训练的深度和广度而言,中等程度最好。训练的方法应基于现实和实践,情景假设,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法效果较佳。为什么有些城市训练多,原因在于资源充足和领导偏好。总之,West和Berman认为伦理训练能够显著提高组织文化,营造积极的上下级关系。⑮
André van Montfort和Laura Beck等认为诚信训练是促进公务员诚信重要的工具。但效果究竟如何,却鲜有人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André van Montfort和他的同事在荷兰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了公务员参与训练和没有参与训练,参与训练前、参与训练后短期(训练结束后立刻填写问卷),长期(半年到九个月再次填写问卷)的变化,获得了一些重大发现。发现一:参加训练的两组公务员只有一组公务员短期的伦理意识和行为能力明显提高。究其原因,研究者认为与训练的时间长短有关。有效的小组训练时间为一天,另一组只训练了半天,半天时间要消化吸收基本的诚信知识、技巧比较困难。发现二:对训练项目的长期效果而言,两组都是无效的。为什么有效的小组过了半年之后,也无效了呢。研究者认为,原因在于培训结束后,没有安排一些讨论来交流所授课程,没有巩固和强化。此外,研究者还发现个人原因会影响培训的效果。最后研究者提出了几点建议:1.应该对受教育程度低的公务员提供训练项目,从长期来看,他们比受教育程度高的公务员获益更多。2.对于道德风气较差、诚信度较低的个人和部门应该提供训练项目,项目可以为他们带来持续的进步。⑯
当然,组织的诚信管理不只局限于诚信训练,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博特(Boht)和迈尔(Meier)在对公共部门进行研究后发现,欺骗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不充分的绩效测量,稀缺的资源,过重的工作负担和责任意识的缺乏。如果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诚信管理,就会导致伦理的失败。⑰唐纳德·门泽尔(Donald C.Menzel)认为诚信管理的措施除了伦理训练外,还包括领导的示范,伦理规范,宣誓,伦理检查,还有人力资源管理等。他认为诚信管理最重要的是不能把某一个工具当成灵丹妙药,而是要灵活有效地理解和运用所有的手段。⑱
阿兰·胡克斯特拉(Alain Hoekstra)和米埃尔·卡波坦(Muel Kaptein)研究认为诚信管理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差异。正式诚信管理重视诚信机构的设置、诚信官员的任命、组织结构的设计、职能权限的明确、工作流程的构建。而非正式的诚信管理比较模糊,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促进诚信。主要形式有利用榜样的力量,强调评价、晋升和薪酬中的公平,奖励好的行为,鼓励职业荣誉和责任心。他们在访谈了荷兰地方政府的诚信管理官员后发现,组织规模的差异与诚信管理手段的运用有一定的关系,对于大中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正式的诚信管理,对小型组织来说往往采用非正式的诚信管理。但Alain Hoekstra和Muel Kaptein认为,建立正式的诚信管理机制有利于组织的诚信管理。⑲
政府机构和个人诚信的行为只有获得不断的激励,才能稳定持久。政府诚信管理明确伦理标准,提供伦理指导,创造伦理行为发生的人力资源环境,保护举报者权益,及时发现和惩罚错误行为,为诚信行为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这方面的研究探讨政府诚信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和手段,分析管理工具运用的效果,努力探寻更为有效、操作性更强的政府诚信管理机制。
四、政府诚信制度
政府诚信制度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促进政府诚信制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法律、规则、程序、机构以及实施机制,相比公共部门内部的诚信管理,它相对宏观。
美国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案》,成立了政府道德署。随后,几乎所有的州都通过了伦理立法,成立伦理办公室或者调查委员会调查不道德的行为。像洛杉矶和芝加哥这样的大城市,也设立了伦理委员会。这些法律、规则和机构运转如何,学者们也对此进行了研究。
弗兰克·艾尼提埃尼克(Frank Anechiarico)和詹姆斯·雅各布斯(James B.Jacobs)以纽约市为例,分析了在对绝对诚信的追求中,纽约市所进行的制度改革和实践。这些改革包括在全美率先通过公民服务法律,建立调查部,建立包括所有城市合同外包商的数据库,建立总检察官系统,实施伦理和财政公开法律,实行各种各样的反腐败战略。但他们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纽约市的做法影响了政府效率,却没有带来政府诚信明显的改善。因此他们认为,应该超越传统的监管、控制、惩罚战略。通过创造一定的环境,鼓励激发公务员自我良知和职业精神,同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到政府诚信建设中。⑳
史密斯(Smith)研究了佛罗里达州、康涅狄格州和纽约州伦理委员会的实践。他访谈了60名伦理官员,考察了法律、规则在这几个州的实施。他发现最主要的问题是伦理法律规则的执行问题,并对如何改善执行状况提出了十点建议。[21]有学者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了美国的总检察官制度,认为该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欺骗、浪费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增强了组织的责任,在美国政府诚信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2]
万·诺伊(Van Noy)研究了西雅图为实现选举中的诚信,如何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降低金钱对选举和政府行为的影响。她认为公共财政是限制金钱影响唯一成功的工具。[23]有学者考察了休斯敦的“零礼物”制度,认为这一制度限制了公务员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加强了伦理执行机构的效率。[24]West和Berman通过对城市经理和65,000名公众的调查后发现,城市审计委员会能发现不诚信的行为,解决财政管理中的伦理问题,促进政府的诚信和责任。[25]
澳大利亚学者布伦顿·普罗塞尔(Brenton Prosser)关注立法机关的诚信问题。他认为,在联合政府的议会中,由于没有一个党占居绝大多数,因此独立或者少数党的议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投票的变化会导致立法投票结果的变化,目前的澳大利亚就面临着这样的状况。这一状况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帮助议员们做出正确的决策和伦理的行为。他认为需要成立议会诚信委员会,对议员所遇到的伦理问题提供建议支持。委员会的角色应该以议会诚信为立足点,思考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26]
政府诚信制度包括规范政府诚信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这些规则的机构,还包括议会制度、选举制度、司法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审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比较宏观,但对政府诚信而言,是政府诚信的根本保障。这方面的研究考察了现有法律规则的不足,探讨了伦理委员会、总检察官办公室这些伦理机构运转的效能,分析了公共财政和审计对政府诚信建设的作用,思考了选举和立法中的诚信问题,为制度改革完善提供了思路。
五、政府诚信环境
政府公务员的诚信行为是否与一个城市和社区的诚信环境交织在一起,互相影响?一个机构或社区的诚信建设和信任建设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是新公共管理所倡导的公私伙伴关系、民营化、契约外包和企业化政府会不会带来伦理风险。艾米克(Eimicke)、科昂(Cohen)还有萨拉萨尔(Salazar)在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哥伦比亚、圣地亚哥、印第安纳波利斯等地开展实证研究后表明:公共部门的企业化并没有产生更高的伦理风险。[27]托马斯(Thomas)则认为民营化会产生诚信问题,会造成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损失,造成对政府领导和政治代表信心的下降。通过对英国铁路民营化的案例分析,她认为英国铁路民营化损害了政府诚信。[28]
埃米尔·科尔索夫(Emile Kolthoff)通过问卷调查和回归分析,研究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对荷兰警察诚信的影响。他从五个因素考察新公共管理运动:绩效评价、伦理管理、企业化管理、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警察不诚信的行为包括欺骗、偷窃、收受礼物、利益冲突,不当地使用暴力、不当的方法、滥用信息、歧视和性骚扰、业余时间的不当行为等。研究结果是复杂的。绩效评价、伦理管理、分权都可以减少诚信冒犯行为。而以契约外包为主要形式的缩小规模和企业家精神,被认为导致所有类型不诚信行为的增加。[29]
另外一方面的研究是围绕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开展的。费尔德海姆(Feldheim)和王(Wang)运用美国城市公务员问卷调查数据,研究了公务员伦理行为和公众信任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研究问题是“公务员伦理的行为会影响公众信任吗”,最后得到了肯定的结论。他们发现如果城市公民对他们的政府比较信任的话,城市经理就会认为公务人员有较高水准的诚信行为。他们的研究证实公务员表现出来的诚信、公开、忠诚和伦理竞争力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30]
一直以来,政治家和行政官员能诚信地履行职责被认为是很困难的。德·弗里斯(De Vries)在十七个国家开展对地方政府官员诚实状况的调查后发现,公共官员的伦理行为更多是由社会和文化原因决定的。进一步说,公务员能说真话的时候他们就会讲真话,当他们不诚实的时候,可以解释是因为环境的原因不允许他们讲真话。社会和文化的影响造成了实际行为中显著的差异。[31]
伦理的社区和文化能产生伦理的政府和治理吗?抑或相反?Donald C.Menzel认为,很难发展一套有意义的测量方法测量社会诚信和政府诚信。但是,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在一个不诚信的文化中,很难存在诚信的政府。另一个普遍比较接受的观点是,无论挑战多大,公务员提升和拥有较强的伦理价值和实践能够提升他们所在社区的伦理意识。[32]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榜样和典范,是政府获得公众信任的根源。社会环境的诚信状况也会影响政府的诚信表现,有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有一个诚信的政府,一个诚信严重缺失,道德极度沦丧的社会,是不会产生好政府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带来了政府外部环境的变化,市场化取向和企业化管理在改善政府绩效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诚信风险。因此,研究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互动关系,考察影响政府诚信的环境因素,努力为诚信政府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理应成为政府诚信研究的重要命题。
六、评价政府诚信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一定的诚信危机,但究竟程度如何,需要评价和测量。评价政府诚信,目前的研究主要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国家层面,二是地方政府层面,三是公务员层面。这方面的研究与腐败状况以及反腐败的努力密切相关。
开展国家层面政府诚信评价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经合组织 (OECD),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全球诚信(GLOBAL INTEGRITY)等。
世界经合组织2003年在其成员国中提出了一系列防止利益冲突、促进公共部门诚信的建议。为考察建议实施的效果,OECD开展了公共部门诚信评价。其诚信评价框架包括步骤和标准两个方面。步骤分为五步:一是明确目的,为什么评价?二是选择对象,评价什么?三是计划和组织评价,谁来评价?四是达成方法的共识,如何评价?五是确保效果。
如何将评价结果整合进政策周期,其评价标准也包含五个方面:1.存在性。是否有诚信的政策工具(法律、行为标准、制度、程序)存在?2.可行性。诚信政策工具能够发挥预想的作用吗?3.效果。诚信政策工具能否实现特定的初始目标?4.关联性。诚信政策工具能否显著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预期,对他们每天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5.一致性。各种诚信政策的要素能否彼此互动加强,共同支持诚信政策的最终目的。[33]OECD自2005年起运用这一框架对其成员国开展评价,为更好地促进政府诚信提供政策建议。2013年,OECD评价了意大利和突尼斯的政府诚信。
透明国际提出了国家诚信系统(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这一概念。这一系统像古希腊的神庙一样由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十三根柱子组成,分别是政府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公共部门、法律执行、选举管理机构、检察官、审计机构、反腐机构、政党、媒体、公民社会、商业。这是一个涉及广泛的系统,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它们与国家内部的腐败风险和反腐败的努力相关。当国家诚信系统运转良好的时候,腐败就能得到控制,如果一些或全部柱子晃动的话,腐败就会蔓延,最后毁掉一个社会。[34]布兰·黑德(Brian W.Head)、布朗(A.J.Brown)和卡梅尔·康纳斯(Carmel Connors)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某种类型的诚信系统,如果没有诚信系统的要素,社会和政治秩序就会崩溃。但好的诚信系统是需要有意识的努力和深思熟虑的设计。[35]透明国际提出这一系统的目的,是要运用这一系统评价一个国家阻止腐败,促进诚信的制度和实践。透明国际分析一个国家诚信系统的优势和劣势,明确需要改革的领域,为更好地完善诚信制度提供建议。到目前为止,透明国际已在29个国家进行了超过100次的评价研究。
全球诚信是建立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组织,它设计发展了全球国家诚信评价,用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公共诚信。它运用300多个诚信指标评价政府在促进诚信、反对腐败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为可能的制度改革画出路线图。诚信评价主要考察三个方面:1.存在性,这和OECD政府诚信评价的存在性相似。主要是指促进公共责任、限制腐败的公共诚信机制包括法律、制度、机构是否存在。2.这些机制的效果如何?3.公民是否有进入这些机制的通道。2011年,诚信评价的指标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和23个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分别是:1.非政府组织、公共信息和媒体;2.选举;3.政府利益冲突的防范、检查和平衡;4.公共行政和专业主义;5.政府监管和控制;6.反腐败的法律框架、司法公正和执法专业主义。全球诚信2012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33个国家进行了诚信评价。除了开展国家诚信评价外,全球诚信还开展地方政府层面的诚信评价。地方政府层面的评价方法与国家评价相似,只是指标的选择有所不同。2011年全球诚信和公共诚信中心合作进行了美国州政府诚信调查。[36]调查发现,伦理法律的执行,竞选资金的管制,公共信息的获得是美国州政府比较普遍的诚信问题。[37]
此外,一些学者也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Emile Kolthoff、Raymond W.CoxⅢ 和 Terrance Johnson测量了美国和荷兰两国公务员的诚信状况。研究人员对美国和荷兰城市经理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询问以下问题:组织内部诚信冒犯的经常性和可接受性,伦理的风气、伦理领导水平,来评价比较两个国家的诚信状况。[38]研究调查了105名荷兰城市经理和85名美国城市经理,并分别进行了评分。研究得到一些有趣的发现:美国和荷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和可接受性方面大体相当。差异表现在诚信冒犯的频率美国高于荷兰,荷兰对诚信冒犯的接受要高于美国,这说明如果更多的不诚信行为是可以接受的,那它们就不容易被观察到。研究者认为,对不诚信行为的接受程度与两个国家的文化有一定关系,并倡导以数据为基础,开展更多国家之间的比较研究。
七、几点启示
国外政府诚信研究是在其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抄照搬。但通过对国外政府诚信研究的梳理,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其一,从研究对象看,国外学者对诚信这一概念的理解更为丰富。将诚信理解为具备诚信意识,做出诚信判断,采取诚信行为,是一个由感知诚信到实现、达到诚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诚信标准问题,也有伦理管理问题,既有诚信制度问题,也有社会文化问题,既有个人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也有组织甚至国家机制的建设,还有对腐败的控制和反腐败的努力,这大大拓展了研究空间。和国外相比,国内学者们大多只从字面上理解诚信,就诚信谈诚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视野。
其二,从研究方法看,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兼有,更重实证研究。从我们收集到的研究文献看,80%采用实证研究。理论研究运用逻辑思辨的方法,从传统康德的义务论、边沁的目的论、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黑格尔的感知论出发,探讨诚信的价值,诚信的准则,促使官员诚信的动力,理性和感情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等问题。相比而言,实证研究的方法多样,有对公务员和对公众的问卷调查,有对伦理官员的访谈,有对传记、小说、新闻和重点人物的个案研究,有对接受伦理培训公务员的比较和跟踪研究。目前国内仍主要以理论研究为主,个人认为参考借鉴国外的研究方法,开展中国化的研究,一定能推动国内政府诚信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三,从研究内容看,国外研究既有宏观制度机制的研究,也有微观管理细节的探讨,而且更倾向于研究具体的“小”问题。如,研究如何处理实践中的两难困境,研究伦理培训的形式何种更加有效,研究伦理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如何改进,研究组织的设计如何能支持更诚信的行为,研究诚信网络,探讨伦理官员如何和公民组织特别是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共同推进政府诚信的治理,研究伦理文化的培育,如何促进诚信机构之间的协调,研究政府采购中的诚信问题,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针对性很强的研究对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一点也值得国内学者借鉴。
其四,评价政府诚信有关的研究值得学习。目前,我国面临一定程度的诚信危机,政府公信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评价和测量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如果借鉴已有政府诚信评价的方法,在中国开展一些测量和评价政府诚信的研究,应该能更好地发现问题的症结,寻找到制度改革完善的路径。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国情差异决定了我们的研究必须是中国化的研究。作为最早的文明古国之一,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丰富的德治资源,这是许多国外学者都非常认可的,我们不能妄自菲薄。但如何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如何与国外学者互相学习,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政府诚信研究的继续发展,并为政府诚信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我们仍需努力。
注释:
①Sackett,P.R.and Callahan,C.,Integrity Testing for Personnel Selection:An Update,Personnel Psychology,1989,p.491-529.
②Becker,T.E.,Integrity in Organizations:Beyond Honesty and Conscientiousnes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8,p.154-161.
③Kaptein,Muel,Integrity Management,Eisevier Science Ltd,1999.
④RaymondW.Cox,Ethics and integrity in pulic administration:concepts and cases.M.E.Sharpe,Inc,2009,p.Ⅷ.
⑤Emile Kolthoff,RaymondW.CoxⅢ,Terrance Johnson,Measuring integrity A Dutch-American Comparative Project,M.E.Sharpe,Inc,2009,p.197-211.
⑥Frédérique Six,Marianne van der Veen,and Niels Kruithof,Conceptualizing Integrity Systems in Governments and Banking,Public Integrity,Vol.14,No.4,2012,p.361-382.
⑦Alain Hoekstra and Muel Kaptein,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Integrity in Local Government,Public Integrity,Vol.15,No.1,2012,p.5-27.
⑧Paul Sparks and Tom Farside,Social dimensions of judgments of integrity in public figures,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Vol.50,2011,p.170-179.
⑨J.patrick Dobel,Public Integrity,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tiy Press,1999,p.3.
⑩Laura Beck,André van Montfort,and Anneke Twijnstra,Valt integriteit teleren?De effectiviteit van integriteitstrainingen voor gemeenteambtenaren(Can Integrity Be Learned?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grity-Training Programs for Municipal Officials),Amsterdam,VU University Press,2010.
⑪Wittmer,Dennis,Individual Moral Development:An Empirical Exploration of Public-sector and Private-Sector Differences,Public Integrity,Vol.2,2000,p.181-194.
⑫Stewart,Debra W.,Norman A.Sprinthall,and Jackie D.Kem,Moral Reasoning in the Context of Reform:A Study of Russian Officials.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02,Vol.62,p.282-297.
⑬Cooper,Terry L,The Responsible Administrator:An Approach to Ethics for the Administrative Role,5th ed,San Francisco:Jossey-Bass,2006.
⑭Van Blijswijk,Jacques A.M.,Ricahrd C.J.van Breukelen,Aimee L.Franklin,Jos C.N.Raadschelders,and Pier Slump,Beyond Ethical Codes:The Management of Integrity in the Netherlands Tax and Customs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4,2004,p.718-727.
⑮West,Jonathan P.and Evan M.Berman,Ethics Training in U.S.Cities:Content,Pedagogy,and Impact,Public Integrity,Vol.6,2004,p.189-206.
⑯ André van Montfort,Laura Beck,and Anneke Twijnstra,Can Integrity Be Taught in Public Organizations?The Effectiveness of Integrity-Training Programs for Municipal Officials,Public Integrity,Vol.15,No.2,2013,p.117-132.
⑰Bohte,John and Kenneth J.Meier,Goal Displacement:Assessing the Motivation for Organizational Cheating,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0,2000,p.17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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