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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介入家暴预防机制的建立

2015-04-09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受害人

周 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浅谈公安机关介入家暴预防机制的建立

周 飞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从立法反家暴以来十余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制裁施暴者只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仅把视线聚焦到事后的处理,反家暴的目标与现实的差距仍将存在。本文以犯罪三级预防理论为基础,讨论在我国建立反家暴预防机制的现实需要及应当架构的制度。

家暴;公安机关;干预机制

黑格尔曾经说过:“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相反,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赋予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权力以来,公安机关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防治家暴工作中承担着预防、调解、出警、取证等职责。公安机关所具有的全天候服务、防控机动性强等优势使其成为反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实践中,众多专家从亡羊补牢的角度提出了诸多处理制裁方面的建议,但笔者以为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曲突徙薪。家庭暴力防治应当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介入越早,效果越好。应从制度本源上明确公安机关何时干预,如何干预,建立完善公安机关预防家暴的长效机制。

一、公安机关预防家庭暴力机制的理论及实践依据

1.公安机关多年的司法实践要求建立预防机制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公安机关已初步形成了干预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公安机关大多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对报警无条件接受并立即出警,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予以处罚等。公安机关亦与社会其他机构协调配合,构筑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但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在反家暴案件中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种的,既有民警执法理念落后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欠缺操作性等原因。究其根本则在于尚未建立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途径。

首先,预防措施缺位。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只能在接到报警的前提下处理已发生的暴力行为,不仅对可能发生的暴力行为无法强制介入,而且也无力救济尚未报警但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家庭暴力。这种侧重事后惩治,缺少对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事先预警机制,使得警方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其次,处置家庭暴力执法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公安机关面对家暴一味采取治安调解和惩罚,干预手段单一。在执法过程中,若家庭暴力行为己经构成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公安机关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但现实中能达到上述条件的暴力行为毕竟只占少数,大部分家庭暴力还远达不到立案标准。对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则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

社会交换理论主张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当家暴者的行为未遭受到他预料中的惩罚时,无形中就助长了他实施家庭暴力的习性,家庭暴力也将愈演愈烈进入恶性循环,因而反家暴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均不理想。

2.警务革命的发展趋势要求警方重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社区警务是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社区警务以防范为导向,强调遏制犯罪的战略立足点不是打击,而是构筑减少犯罪诱发因素,预防犯罪发生的现代治安管控模式。社区警务以减少犯罪为警察工作的最终目标。2006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亦致力于社区警务的建设,其着眼点就是把犯罪制止于“未然”之中。现今以“警务改革新专业化”为代表的第五次警务革命即将开始。专家指出,第五次警务革命要求警方的活动具有承担责任性、有效执法性、改革创新性与改革整体性这四个要素。

警务革命的发展强调以防为主,先发制敌,依靠社会公众力量抑制犯罪。公安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也是家庭暴力最初接触者,如果将干预家庭暴力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紧密结合就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发展态势,通过关注疏解矛盾、消除对立和暴力的因素,就能及时有力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将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也能真正发挥警察的预防犯罪的社会功能。

3.家庭暴力的特征决定构建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私人场合且发生在具有亲属身份和亲密关系的成员之间,故而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家暴实施者通过实施暴力伤害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家庭暴力一般会经历矛盾的酝酿期、暴力发生期、蜜月期三个阶段。与暴力的周期相适应,施暴者交替使用暴力和安抚的手段,暴力如此得以循环往复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使对方出于恐惧而屈服于己从而控制住对方。

家庭暴力行为所具有的违法性、隐蔽性、时间连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要求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行为发现难、取证难、证据保全难。家庭暴力的连续性、周期性特点,使得一些暴力行为若孤立来看,并不构成犯罪,不利于打击和防范。

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专业干预才能打破暴力循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只有积极干预,才能防止因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而由“受虐综合症”激化为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及时性能有效地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公安机关在了解了家暴的周期性、持续性的特征后,树立证据意识,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放入时间的维度,通过徐行犯、连续犯的认定从而予以制裁。

4.恢复性司法要求警方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注重当事人的感受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恢复性司法最基本的理念就是恢复性,实现修复正义,使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原有状态。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公安机关介入家暴应当在当场止暴的同时注意兼顾家庭秩序的修复和重整。由于亲情之间产生的包容性,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受害者寻求救助的真实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不是追究加害人的责任, 而是尽快地摆脱伤害,制止暴力,进而实现解决矛盾、达成和解的意图。实践也证明单纯的处罚往往会加剧双方关系的恶化。恢复性司法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受害人的需求成为公安机关适时介入的一个重要参考。

二、家暴预防的层级

东汉思想家荀况在《申鉴·杂言》写道:“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结论是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防为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防,就是要积极把握推动事物发展的主动权。“救次之”,当矛盾纠纷刚出现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做到“发而止之”。“行而责之”虽说是下策,但也含有防范之意。由此可见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先控制。对于公安机关应对家暴而言,应当注重建立一套合理的预防制度与体系。公安机关执法的主动性决定了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事先防范,事中制止和事后制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犯罪防控理论借鉴了公共卫生领域的三级预防概念提出了犯罪的预防体系。在反家暴中当然可以运用。初级预防在暴力发生前予以制止,防止家暴的出现。二级预防是在暴力发生后立即反应,能减轻并遏制问题发展,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三级预防是预防重复受害,对遭到暴力侵害者给予长期关心和支持。

如果说第一层次是侧重于加强正面建设、预防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话,那么第二层次就侧重于对各种已发生家暴行为的打击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不仅能直接减少或消除暴力行为的发生,也使更多的人受到间接教育,起到预防的作用。第三层次是在问题发生后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以改善当事人关系,设法减轻伤害并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第三级预防是对前两级预防的补救措施和再预防。

三、建立预防家暴案件的长效机制

(一)初级预防:关口前移,把家庭暴力化解处置在萌芽状态

从三级预防理论和视角出发,最佳的预防策略应首选初级预防。初级预防的工作重点是强化教育和管理,构筑基础防线,预防事件的发生。通过反家暴教育,将对社会的普遍预防和对高危人群的重点预防结合起来,二者相互补充,通过反家暴教育净化社会不良因素,优化反家暴周边支持因素。

1.教育预防

教育预防是预防机制的基础,公安机关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动员社区成员参加社区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社区居民自主发现社区中的家庭问题,改善居民行为方式,培养社区成员的自助和互助能力,协助警方有效处理家暴。

公安机关可利用传播媒介和行为干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反家庭暴力知识,通过宣传使社会成员知晓家暴不是家务事,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引导民众树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家庭暴力存在,暴力没有理由,施暴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认知。

公安机关也可利用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堂,在各级中小学开设性别平等教育及家庭暴力防治课程,利用社区学校普及人权、家庭伦理学等的教育,使家庭成员树立平等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

2.延伸触角管理预防

警察不可能预防所有犯罪,警察必须与社区协作才能有效的防止犯罪发生。及时掌握信息,就能为有效制止、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基层民警深入社区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多,可以通过走访,了解掌握区域内家庭暴力发生的具体情况,制作反家庭暴力警示卡和告知卡,向社区发放,预防家庭暴力发生。社区民警也可结合实有人口管理,积极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通过排摸对于家庭暴力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预登记,并配合其他部门及时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3.社区联动全方位预防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各方联手。公安机关可与其他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如在街道层面可成立反家暴工作小组,公安机关协同社工部门开展相关预防宣传活动;与综治办通过制止、批评教育等进行家暴干预工作;与司法调解中心开展调解、疏导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一起推行各种关爱项目,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从而在社区形成不施暴、不受暴、不旁观的氛围。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培训引导居民自觉反对家庭暴力行为。如与社区和妇联等合作,开办防治家庭暴力培训班,提高受害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社区反家暴培训使得受害方的朋友、家人能够采用合适的手段与受害人交谈,给受害人以心理支持,同时也使施暴者意识到其行为所具有的法益侵害性,有利于其自省,主动放弃使用暴力。

(二)二级预防:积极介入家暴,警示教育施暴者

从实践经验看,警察若能积极介入家庭暴力事件,可以及时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或继续,能收到较好的警示和教育的效果。

1.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反复性特点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的家庭暴力很难及时发现。为了使大量被隐藏在家庭内部或尚未达到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及早纳入警方视野,便于警方预防暴力升级,就应当赋予任何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而对于负有特定职权的社会职能部门应当规定不以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意为前提的强制报告义务。虽然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学者建议稿)》中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但实践中能够发现家暴的不仅仅局限在医务人员,还包括了很多其他社会职能部门如居委会、社工组织等。因此应当规定特定人员,如医生、居委会工作人员等在履行职务时发现有家暴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2.制作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小册子

及时规范地处理家暴,是控制家暴的有效措施。我国可以根据实践经验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到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执法理念以及具体行动清单制作成小册子,指引警察规范处理家暴,形成程序化、标准化的家暴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制度。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流程一般通常包括以下环节:一是凡有报案、控告,警察必须到场了解情况;二是中止暴力,缓和情势并告知受害人相关权益;三是调查访问收集证据;四是是调解、处罚。

(1)规范接处警及处理程序

警察及时出警,能够给受害者以心理上的支持,同时也会影响正在进行的家暴的走向。

凡接报家庭暴力类警情,坚持“优先接警、优先快速处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原则。民警接到指令或按规定受理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及时阻止,确保受害人及其家人不再继续受暴力威胁。

(2)中止家暴,对被害人进行身心保护

首先,迅速制止家暴。家庭暴力即将或者正在发生时,公安民警必须第一时间制止暴力,并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施暴者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 控制施暴人以清除安全隐患。当确定家庭暴力确实不会再发生,受害人己经安全时,再进行事实调查等必要工作。

其次,必须告知受害人相关权利,提供相关社会服务信息。民警在家暴现场分开施暴者与受害人后,应首先确认受害人是否受伤,如受害人受伤应及时送医院救治。未受伤的在平复受害人的情绪后,告知受害人可以申请伤情鉴定、民事保护令及进入庇护所等权利。使受害人知悉自己的权利,在充分了解法律的救济途径后依自己的意愿选择救济。公安机关也可将本地相关的社会服务如临时庇护所、法律援助服务及相关热线的资讯通过发放资料卡告知受害人。

最后,公安机关可为被害人申请保护令。根据2008年4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规定受害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3)调查、收集、固定证据

一是制作询(讯)问笔录。无论家暴案件是否涉及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都应当分别询(讯)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证人,制作询(讯)问笔录。民警在询问受害人时应以中立人的角度进行问询,做好倾听工作,及时加以引导,不应过度苛责受害人。在询问施暴者时则应指出其行为的不道德及违法性,尽力营造“不管什么原因,实施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不能容忍的”的氛围,使施暴者在主观上放弃施暴的念头从而将对遏制家暴起到积极作用。

二是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一般来说,收集家暴案件证据包括:①施暴者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伤害、财物损失。这类证据可借鉴外警的经验,尤其注意收集受害人脸部、身体、衣着破裂的照片及鉴定意见以及施暴者手部肘部的照片。考虑暴力伤害有时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警察要根据具体情况,在 24、48、72 小时后对受害人的伤害进行后续拍照,以确定伤情。②施暴的工具及方式。查清施暴者是通过言语威胁或恐吓受害者还是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对于现场有打斗痕迹的,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③邻里或家庭成员是否有亲眼目睹或听闻相关状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尽量载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情节、工具、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基本要素。

(4)依据家庭暴力的级别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对策

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可直接决定家庭暴力的种类、施暴者的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的大小,其在决定对施暴者法律制裁和对受暴者如何救济方面具有实际意义。公安机关可依据施暴的工具和方式,施暴的次数、受伤的程度、处理的次数和方式综合评判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进行不同层级的处理。

对于初次家暴的,以调解为主,注重修补家庭关系。对此类案件进行的调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方均能意识到相互间存在纠纷,并能讲述产生纠纷的过程;第二,当事方能就如何尽可能正确地解决纠纷进行协商;第三,当事方能讨论将来如何预防纠纷的再度发生并重建信任关系。这里的调解,既包括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也包括司法调解中心的调解。

对于多次采用暴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实践中,警方对于家庭暴力违法的,往往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虐待行为的规定,予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处罚,其威吓阻却作用是有限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行为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如果在家暴案件中,施暴者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以结果来认定,而以行为认定,认定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如果受害人要求调解的,公安机关则应秉承“法、理、情”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警察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不依现有《婚姻法》中须经受害人请求予以处罚的规定,而自行决定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对施暴者的严格执法,恰恰向社会传递了法律对家暴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施用无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来干预家暴。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规制性指导,能预防、规范、制约施暴者,同时调整当事人的利害冲突。实践中,2003年初青岛警方摸索出采用登记和对施暴者发放“告知卡”、对受害者发放“救助卡”的家庭暴力制止方式。2013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书面告诫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和训诫,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有效防止了家暴案件民转刑。

刑事处理。从刑法保护的权益出发,将家暴作为行为犯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加以结果的限制,会造成部分犯罪分子游离于刑法之外。从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理念不难看出,现在刑法规制犯罪时更关注行为无价值理论,侧重考量行为本身体现出的人身危险性。笔者建议在处理家暴案件中注重犯罪情节的认定,即使家暴没有达到轻伤标准,但如存在多次伤害情形,或曾受多次治安管理处罚的,就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同样,关于虐待和遗弃行为,达到一定的时间和次数后,应果断进行刑事干预。这样有助于预防重大恶性事件的出现。因为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在面临家暴造成的虐待时,由于各种原因不敢报警、不能报警,虐待罪在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不诉不理。如果只考虑情节不考虑结果,并将该类案件作为相对自诉案件,将有益于对施暴者的处罚,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3.转介处理及时,措施得当

(1)兼顾受暴者需求,规范转介

香港警方有一套完备的转介受害人的措施,值得我们大陆警方学习借鉴。香港警察在处理家暴事件时均被要求发出家庭事件通知书,发出家庭援助资料咭并填写转介紧急服务评估表。

《家庭事件通知书》一式二联,一份给被投诉人,一份给投诉人。

《转介紧急服务评估表》是供警务人员完成与受害人初步调查后,评估是否需要为受害人安排紧急转介。此评估表分三部分:一是资料收集,着重问清以前是否有家暴,这次事件与最近一次家暴相距的时间,发生的次数及每次的处理结果以及双方目前的关系等;二是警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受害人需要的服务;三是警方实际为受害人提供何种服务。上述的做法对警方人员的转介行为既有指导又有反馈,便于警方事后追踪回访。

(2)协助法院民事处理,履行保护义务,确保人身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从目前实践来看,我国人身保护裁定存在四种执行模式,但为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结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法院在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该保护令时,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以确保做出裁定的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人身保护令的严肃性。

(三)构建侦防一体化机制,强化回访、评估等工作

1.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家暴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程序,要求有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们可以借鉴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专人负责的机制,在公安机关设立这样一支懂心理学、社会经验丰富的队伍来应对家暴。在该支队伍中应当吸纳年长有社会经验的女性民警。因为女性的天生优势使得受害人愿意与其沟通,便于警方了解身体伤害部位和伤害情况,了解事情的起因等从而能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2.建立防治家庭暴力的评估机制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使警方能够确保自身及被害人安全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干预方式有效地防止、制止家暴再发生。公安机关应与专业的犯罪预防人士及心理学家共同针对行为人犯罪危险性与再犯危险性开发制定相关量表,科学地判断施暴人的状态,以利于后续处理。

3.定时、定期回访,防止暴力升级

外警采用的“问题导向警务”要求对因家庭暴力报警的案件采取24小时回访行动和重复到场,以避免家庭暴力的重复与恶化。这一举措虽然增加了警方出警的难度,但能有效压制施暴者的气焰,在精神上支持受暴者,并能进一步确认施暴者是否还具有危险性,受暴者是否还处于危险中,有利于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我们可以借鉴该种做法,在家庭暴力报警先期处置或处警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应当在30天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与政府、社区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工作。并且在一年内进行跟踪回访,通过这些延伸服务的实施,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4.建立家暴档案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持续和升级,对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分门别类建立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涵记载有接处警记录、鉴定意见、证据照片、询(讯)问笔录、告诫书、家暴风险评估表以及处理结果、家庭暴力书面报告、定期回访记录等材料。

之所以要建立家暴档案,一是该档案记录可以成为证明家暴长期性存在的证据。二是可以对施暴者的暴力倾向进行评估。三是对施暴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四是在受害人诉诸民事法律救济时成为有效的证据支撑。如美国警察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要及时做出家庭暴力的书面报告,而且受害人可以要求警察局免费提供一份警察报告的复印件等。五是有助于信息的查询。英国2013年《克莱尔法案》规定,允许女性通过警方查询伴侣暴力前科。档案的完善,有助于受害人寻求其他法律途径。

5.建立相关追究制度

针对消极对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不及时接处警以及拖延施救的,应以行政不作为追究其责任。

[1] 王大伟.新警察专业化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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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晓红.反家庭暴力法律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Study on the Intervention Mechanism of Family Violence for Public Security Organs

Zhou Fei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Family violence is a common social problem, but also a world wide problem. Europe and other countries with complete legal system violence established a special family violence against the law,and set up a complete set of legal and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family of the violence has made some achievements, but and family violence of supporting the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defi 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identifi cation of nature of family violence still have a lot of a lot of debate, this not only damage the members of the family health of body and mind and lawful rights, but also to marriage and family stabi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Family Violenc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tervention Mechanism

D631.15

A

1008-5750(2015)04-0021-(08)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4.003

2015-06-18 责任编辑:孙树峰

周飞(1970— ),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培训二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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