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语境下以道德伦理羁束警察权力的思考
2015-04-09杨世昌
杨世昌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6)
法治语境下以道德伦理羁束警察权力的思考
杨世昌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6)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制定规范惩处和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定,建构和实现秩序价值的强制力量。对警察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遏制警惩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察执法权力擅用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仅靠外部控制警察权的效果很不理想,作为一种内在的制约形式,道德羁束能动地成为管控、制衡警察权力的重要路径。激勉和调整警察的理性道德认知,加强道德自律,以伦理道德、内心信念促进自觉行为等是建构约束警察权力机制的有效方式。
警察权力;司法规制;道德约束;运行机制
警察权力,一般认为是国家籍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遏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照法定规范运行的强制力量[1]。 从领域范围来看,警察权力因其固有的强势特征归属于国家政治权力范畴。从功能价值上看,警察权力既是警察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托,也是警察完成职责的根本保障。警察权之建构及其具体运行情状,在一定意义上是该特定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警察权被视为所有公共权力中最让人感到恐惧的权力。警察滥权执法的个案——广东的孙志刚被收容后惨死、广西的谢洪武被无端地关押28年、四川的小思怡被活活饿死、陕西的夫妻在家看黄碟被处罚、湖南动用大批警力应对抗争被违法强制拆迁的群众以及河南赵作海、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刑讯逼供案造成的冤案——带来的以自由、尊严与生命为代价的深刻教训不断曝光。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的这些案件加剧了公众对警察权的抵牾。运用警察权力所依托的,最重要的是对公民私权的人文关怀,而绝不仅是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权威。因此,为维护公共权力的公信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必须有效规范警察权的运行。构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对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规范警察权的运转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基于当前学界以道德羁束警察权力的方式研究基础上,尝试探索以道德伦理认知增强内心信念,从而促进自觉行为予以管束警察权力的路径。
一、警察道德的内涵及功能
(一)警察道德的内涵。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道德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类“关于善与恶、美与丑、高尚与卑微、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情操以及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 从观念形态上看,警察道德是警察在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时应遵从的具体行为准则,它集中地展现了警察的政治、经济地和社会地位。警察道德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保障着警察权的正确行使,它要求警察忠于宪法,服务民众,公正执法,切实履责。警察道德包括的内容很多,主要有警察的价值观念、公正观念、苦乐观念、荣辱观念等。警察道德具有政治鲜明、自觉度高、示范性强等特征。
警察道德的内涵不断扩展。一般认为,警察道德是民警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只要从事了警察职业,就必须接受该规范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事实上,警察道德规范对正在履行公职的警察和未着警察制服处于非履职情状下的警察均具羁束力,不管是在理论上抑或是在队伍建设的实践上莫不如此。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兼具政治性、开放性和社会性,这种特性决定了警察职业行为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在内涵上,警察道德不能混同于一般的社会职业道德。既要着眼于警察道德规范需求与公职关系和公职行为的关联性,也不应当忽略警察道德与警察身份、角色定位的关联性。我国社会对警察的道德期望颇高,非但处于履职状态的警察,即使处于非履职状态的警察的行为,以致民警相当程度的私生活领域也被纳入警察道德考察视野。因为,即便警察不着警服,但只要社会公众知道其警察身份,那么社会公众的道德期望值仍然处于警察执业状态,并不因为警察处于非履职状态而受影响。所以,从畛域上讲,警察道德在本质上涵盖了其履职和生活两大基本领域,社会对警察的道德期望值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及其他执法主体,受到近乎苛刻的道德羁束。警察道德不仅显现为制衡警察职业关系的外在规范,同时也应当显现警察个性品质的内在实质。“警察道德应该同时是警察身份和警察角色所必须的基本道德素养的人格内化,并突出体现在警察个人生活进入警察道德考察视野。”[3]现实情况表明,警察的履职工作时间之外不管是在法律上抑或是在事实上均无例外的成为考察警察道德标准的重要指标,不可避免地,对警察的的道德期望也从关注履职行为延展到了其私密领域。《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下班、休假及其他非工作时间,倘若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遇到社会人群需要救助的,应当予以救助等。通过立法的形式表明警察即使在非工作状态下,也有必须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为严明纪律,加强队伍建设和民警道德建设,2003年1月国家公安部颁布的以枪、酒、车、赌等为核心内容的“五条禁令”,也是把对警察道德的要求扩展到个人生活的直接例证。警察道德建设要以着力培养警察意识为出发点,着重塑造警察群体的“特殊人格”,适应警察道德内涵的扩展。
(二)警察道德的功能。
道德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要素——政治、法律、宗教和文化等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发挥功能,主导、调节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道德功能是基于内部构造的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功效及能量。警察道德是警察所遵循的彰显警察职业特点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特殊的职业道德。
警察道德的功能主要包括领悟、调整、教化、评判和平衡五个方面。警察道德助推警察正确认知,引导警察追求至善,依法调节社会矛盾,催促警察开拓进取,公正裁判警察行为,平衡警察与自然、警察与公众之间的和谐。
二、警察权力属性及运行规则
(一)警察权力的属性。
我国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彰显了警察权不仅是单纯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管控权,更是服务社会、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利益秩序的保障权。警察兼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统治和服务社会的双重角色和职能。警察权力极其广泛,警察执法行为正当与否,对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法治思想的普及人权日益得到尊重,警察权被限定为只有保护民众权益和维护社会治安两大功能。警察权力以管理社会秩序为根本职能。以公安机关为视角,中国警察集刑事司法和行政管控于一身,既拥有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拥有治安行政权,可予以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警察权的司法化和强势化使公安机关拥有自我授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威[4]。
综上,警察权力是法律赋予警察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支配力和影响力的总括,是典型的职业权力。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说和单一行政权说,是理论界关于警察权性质认知的两种观点。我国警察权力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但在具体形式上显现为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权。
(二)警察权力的特征。
警察权力具有双重性、易腐性和损伤性的特征。双重性是指警察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形成的积极、消极效应。警察权力既代表着义务和责任,也体现着权力主体的利益,因而警察权力在运行中会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效果。易腐性是指警察权力在运行中极易发生以权谋私的现象。损伤性是指警察权力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非一般性的的权力,是一种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地致人死伤的权力。警察权力无疑令人感到惊惧,警察权力的固有特征显现出羁束警察权力的亟需、必要性。警察权力的不当行使势必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加强道德约束就是一项构建警察权力的约束机制的有效措施。加强道德建设,使警察按照要求自律,有助于摒弃特权思想,坚持执法为民,防止权力滥用,合法、高效、及时、适当地行使权力。
(三)警察权力的运行规则。
一是公共秩序规则。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就是警察权干预的边界有明确的限度,只能以维护公共秩序为目的。该规则延伸出三层意思:即非法定情况下,警察不得肆意侵凌私人生活领域、不得肆意侵扰私人居所和不得肆意干预民事纠纷。二是司法管控规则。是从行政诉讼监督角度来讲的,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诉诸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对该特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三是遵守比例规则。即警察权力的适用的重要条件是必须与具体的违反秩序行为造成的阻滞呈现相关比例。四是最小侵害规则,即警察机关应当从实现职能的诸多方式中选择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五是高效及时规则,要求警察必须根据个案的不同,依法及时地对特定对象采取行政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
三、法治语境下制约警察权力的亟需性
警察权力受到控制的程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文明标志。警察权的强弱与一国的法治文明水平高低成反比,在为维护统治设置的各种公共权力中,警察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对民众的强制手段也最直接。警察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体权利往往呈现出矛盾的状态,警察权扩张的后果是公民权受到相应的限制,警察权适用不当势必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而得到保障的公民权也会成为制约警察权的重要因素。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就是在完善的制度保障下寻求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
(一)警察权力的滥用呈现愈演愈烈趋势。
警察职能是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所以,无论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如何,警察职能都具有不可或缺性。警察权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该国社会法治化进程。“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5]。警察权的强势介入和不当适用成为警察权应予受到严格的羁束与控制的基本理由。近些年接连曝光的警察贩卖毒品、警贼勾结盗窃分赃、警察擅闯居民住宅查夫妻看黄碟以及近来发生的警察洗浴中心拍夫妻洗澡等案事件都显露出对警察权力制约乏力的惊栗。再者,一些有恃无恐、横行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非法娱乐场所的背后,总能发现警察的影子。
(二)警察权力的消极效应撕裂了警民关系,损坏了执法基础。
法律控制和道德约束,是保证警察依法执法和公正执法的两个重要维度[6]。从伦理维度的视角看,警察依法履职是实现法律目的及社会伦理价值的历程。警察严格遵守法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循道德规范的标准,准确运用警察权力形成的效应谓之警察权力的积极效应。从价值功能上研判,警察权力积极效应对于提升警察基本素能,树立警察自身形象,凝聚警心,增强战力,和谐警民关系意义重大。警察滥权执法,以权谋私,违法运用警察权力形成的效应谓之警察权力的消极效应。从价值功能上研判,警察权力消极效应对于影响警察自身形象,损毁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分离警心,挫伤斗志,撕裂警民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执法违法、执法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警察机关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而且离间警民鱼水情,失去广大的社会力量的支持,制约警察职能的正常发挥。所以,要进一步搞好警察道德建设,籍警察道德规范遏制警察权力消极效应的发生。
(三)法治环境的日益成熟,彰显出对警察权限制和制约的迫切性。
警察权位居与公民私权利冲突的最前沿,是一种最广泛、最强势的国家权力。对于公民赖以生存的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警察权也能够直接地、单向地、强行地予以限制甚至剥夺。现代法治国家都通过到严格的立法限制警察权。
我国正在加紧建设法治国家,与世界上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警察权强势地展现为垄断性、典范性和宽泛性特征,但也更缺乏应有的限制和约束。在当前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警察权呈现出一种惯性扩张的趋势。警察权的扩张性不仅淋漓尽致的体现在业已被废止的收容遣送、劳动教养等制度的运行中,而且明显任性的体现在当前实施刑事司法行为和行使其他行政管理的诸方面,譬如刑事侦查中的随意采取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超期羁束等,即使警察滥用职权涉嫌犯罪,也常因司法机关的怠惰而不受追诉。在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的态势下,社会大众对警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期望值过高,为了避免违法犯罪的侵扰与伤害,只得容忍警察权力泛化和扩展对公民权利的损伤。世界上社会秩序井然有序的国家,都是无一例外地对警察权进行严格管制。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日臻完善,对警察权的限制和羁束的迫切必要性也日渐显露。
四、建构以道德约束警察权力机制的基本路径
(一)加强警察文化建设,规范警察个体的道德认知。
对于警察群体来讲,警察文化是所有警察所共同具有的职业行为形式和精神家园。警察文化是一种行业文化,体现着警察机关在警察队伍建设中形成的鲜明警察特征,它包含群体观念、价值取向、精神品质、行为模式和管理方式等非物质因素,其核心是警察职业道德以及警察个体所拥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警察文化对于提高整体素质,增强向心力,加强管理以及塑造良好形象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以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为核心加强警察文化建设。警察思想道德修养就是依照警察按照社会道德和警察职业道德要求,根据客观需要,进行自我教养、自我锤炼、自我提升。警察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体现的是整个警察队伍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也体现着警察个体修养的标准。警察思想道德修养作为社会意识和文化形态是警察文化的重要展现,凭借道德观念调整民警个体和警察机关的行为。要培养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首先需要增强思想道德修养,而加强文化建设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的重要前提。
以探索新思路为抓手,加强警察文化建设。警察文化依托长期的警务活动实践积淀而成。警察文化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警察群体职业道德,二是警察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建树警察文化,首先,要提升警察综合素能,就是要增强警察从事警务活动所必须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实战技能、纪律观念及身心素质等。其次,要塑造警察形象,要大力弘扬代表警察队伍时代主流的英雄模范的事迹,作为警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榜样。第三,要开展丰富多彩活动。积极开展警察文化活动,形式上丰富多彩,内容上以展现警察风采,公正文明执法,和谐警民关系为主,将警察文化活动引向深入,提高警察思想道德修养水平,提升警察个体道德意识。
(二)培养以内心信念和自觉行为为核心的警察道德意识。
法律法规、作风纪律等强制性的外在规范是确保警察职权正确履行的重要维度,而警察内在的道德自觉对警察职权的正确履行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加强警察道德建设,强化警察的道德自觉,培养警察优良的品质,以警察高尚的道德精神去感染群众,使群众产生自觉接受警察权力的内驱力,心甘情愿的协助警察履行职责。警察道德通过警察道德意识而形成。警察道德是社会道德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在警察职业活动中的体现。警察出于良知的自责和舆论的压力是警察道德形成的源泉,警察道德调整警察行为功能的本原是警察内心认同,良心自觉,自愿接纳,并转化为信念。良心自觉是是警察道德自律的最高体现,它把警察个体意识所涵盖的诸多道德心理因素有效地整合,最终形成警察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强烈的道德责任感。警察道德意识促使警察道德的不断升华,使警察在警务活动中做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自觉抵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三)基于立法和司法控制,增强警察的道德自律。
法律控制较之于道德约束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警察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处于具足轻重的地位。应在立法和司法控制的基础上,实施对警察自身行为的约束。警察在行使国家的专政职能的职权时,必须受到道德自律规范的管束,在法律和纪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觉保持道德操守,培养警察人格,升华道德品质,实现道德理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自律”即自我反思和省察,自我规制,自我管束。警察道德自律,即警察通过道德自我教育,形成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管束、自我规制的思想和行为过程。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7]。自律是警察道德存续和发展的精神基础。社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实现有赖于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也是警察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警察以道德自律为基础,以道德实践为要素,以道德评价为标准,提高道德认识,进而实现道德理想。
在内因和外因关系方面,哲学上认为外因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警察道德品质形成的外因主要是社会的教育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但警察个体的主观努力、道德自律观念和意思程度等内因对于警察的道德品质的形成起决定作用。警察机关应当深入研究,采取措施剙造所需的外部因素,加速实现警察道德从他律向自律转化,强化警察的道德崇奉,促进警察职业良心与认知的日臻成熟,以使道德的羁束和调控效能得以最佳的发挥。
警察道德作为特别规范拥有独特的内涵,其自律性对警察履职过程的规范调整功能价值明显。首先,警察道德规范与政治、法律和纪律等不同,它具有显著的非强制性。警察道德规范在调整警察行为时很少利用强制手段,而经常运用的是内心自觉、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其次,警察道德规范是自律性而非他律性的行为规范。警察道德通过被警察内心认同和遵从,转化为自己的信念,来体现调整警察行为的功能。加强道德自律对于彰显警察职业固有特征、强化警察道德规范、提高警察道德规范层次以及发挥警察道德示范作用、增强警察整体素质等具重要意义。
(四)建构并逐步完善以伦理道德约束警察权力的机制。
警察道德属于职业伦理范畴。伦理是“制度化的伦理”——以外在于个体的制度形式存在的伦理请求、道德敕令。伦理制度“是从制度过渡到道德的阶梯,是实现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方便之门,……它在规范道德生活、维护道德秩序方面,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8]。伦理道德是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以伦理道德自律约束官僚行为是中国历来的传统。以伦理道德制约权利,能够使权力主体自觉地避免滥用权力,防止权力异化为腐败。以伦理道德制约权利,能够使权力主体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道德自律,通过强化道德意识和道德意思培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伦理道德的遵从不是自然生成的,是依靠法律、社会公众、舆论媒体等长期的外在监督方可形成。构建以伦理道德约束权力的机制也需要有法律法规、权力、责任等外在制约手段的配合才能获得期待的效能。
(五)发挥警察道德功能,保障警察权力的规范实施。
管控和羁束警察权力的有效举措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管控,二是道德羁束。对警察权力实施道德羁束,不能简单视为对法律管控功能的摒弃,而是曲径通幽地为最终达成道德的自律奠定坚实基础。警察在执法中除了应当严格地循法展开执法行动,还应当谨慎自觉地恪守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执法的每一个环节上,警察应当具有坚定的道德意志力和道德判别力。警察道德的意义在于制定警察道德规范并以之规制警察行为。警察依照警察道德规范依法行使警察权力,实现追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发挥警察道德的功能就是通过评价等方式来规范警察的言论,引导警察实施积极、正确的行为,消除消极、错误的行为,实现制约警察权力消极效应、促进警察权力积极效应的价值目标。
[1]罗 锋.中国警察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112.
[2]乌云特娜.蒙古族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探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2.
[3]王宏宇.当代人民警察道德内涵扩展及其意义[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81.
[4]杨世昌.论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程序的规范路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96.
[5]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1):52
[6]李建华.行政伦理学导论[M].武汉: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127.
[7]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15.
[8]李建华,曹 刚.法律伦理学[M].武汉: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06.
(责任编辑:李宗侯)
DF0
A
1674-5612(2015)05-0038-06
2015-08-11
2013年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警察权力道德约束机制构建研究》(SKL-2013-199)
杨世昌,(1968-),男,河南开封人,法学硕士,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实战同步教研室主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警察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