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护权是一项系统工程
2015-04-09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吴钩
家长虐待孩子的新闻,时有所闻,最近一宗发生在南京,由于这起新闻具备了触发传播的种种要素:男童身上的累累伤痕通过照片展现出来,触目惊心;虐童行为发生在知识分子家庭,孩子的父母是律师、记者;而孩子是领养来的,所以一下子成为舆论焦点。目前孩子的养母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刑拘,但其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否会被剥夺,还要等调查结果。从公众的反应看,人们几乎都支持剥夺男童养父母的监护权。
可以肯定,这不会是最后一宗家长虐童案。因此,寻求应对虐童行为的化解之道,将是不会过时的话题。
西方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基本上都沿着“国家不断扩权-父权不断收缩”的发展路径。近代之前,未成年人普遍被当成家庭、宗族、庄园主的附属物,监护权是父权的自然延伸。但现代国家已不再承认父母对孩子的支配权,监护权也被从亲权分离出来,成为可以经由国家之手发生转移的独立权利,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公共家长”,在特定的条件下有权突破家庭堡垒与父权壁垒,剥夺一个成年公民对于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在这方面,美国社会表现得比较典型。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2008年,美国新泽西州一对夫妇给三个子女取名“阿道夫·希特勒”“雅利安国”“希姆莱”,法院认为,以纳粹分子的名字为子女取名,是对子女的“精神虐待”,因此剥夺了这对夫妇的监护权。
而中国社会的儒家文化传统,则被许多人认为发展不出现代的监护权,人们甚至深信儒家主张“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但这恐怕是对传统的误解。
孔子有位弟子叫曾参,有点愚孝,父亲对他施暴,他默默承受。孔子对此很是生气,狠狠地将他教训了一通:“汝非天子之民也?(你父若)杀天子之民,其罪奚若?”在孔子看来,父权之上,还有普遍保护人权的王法。
现代监护权的形成,实际上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基础。今天美国人如果看到邻居体罚孩子,通常都会报警。我觉得如果体罚太重的话,孔夫子也是会报警的。
到了宋代,政府已始尝试建立一套由国家充任“公共家长”的制度:“检校”。根据宋朝的检校法,一名孤儿如果失去了全部的直系成年亲人,政府便有责任将他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然后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给还他。这么做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孤儿所在家族、宗族对孤儿财产的处分权,由国家代为监护。
宋代检校制度跟现代监护制度距离尚远,但两者背后的法理是差不多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需要,国家有权介入家庭。
当然,宋朝对家庭的介入并不深切。中国传统社会无疑更加强调家庭、家族、宗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宗法虽然讲求“子孝”,同时也要求“父慈”;宗族虽然具有惩戒子孙的权力,但国家也保留了对“尊长折伤卑幼”的惩罚权,绝不是家长想怎么打子女都可以。
中国社会的问题就在于,传统的、社会自治式的儿童庇护机制已经趋向于解体,而现代的、国家介入式的儿童保护制度却远未完备。
现行国家法律对“监护权”的规定相当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尽管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都谈及监护制度,但立法以来,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凤毛麟角。2015年2月,有一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判决才出现在江苏徐州,以致不少法律界人士将现行监护立法称为“僵尸法条”。
其实,由国家出手剥夺父母的监护权是很容易的。难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国家“夺权”的条件,以及国家“夺权”之后如何妥善安置孩子。
如果按照美国式的苛严标准,则不知有多少中国父母将被夺掉监护权,又不知有多少中国家庭对此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增加多少不必要的纠纷。基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家庭教养的优先性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国家介入“夺权”理当审慎。只有在其家庭确实妨碍了孩子正常成长时,国家才需要剥夺家长的监护权。
2014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与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几种情况下(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父母会被剥夺监护权。这一立法非常明晰,也大体适合中国社会实际。
但仅有立法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配套制度与支持系统:包括专职的处理虐童行为的机构、法定的监护保障机关、专业的儿童救护组织、妥善的监护权安排机制与社会化的监护支持系统,等等,都必须跟上步伐。否则,立法只会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