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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新探索

2015-04-08朱沛沛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科目学业水平

朱沛沛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是沪浙试点方案的核心,考试科目的选择性以及成绩成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这也是改革方案的最大亮点。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在内容设计上与江苏新高考改革方案存在一定的承继关系,但在科目组合、成绩表达、成绩使用等三个方面体现出实质性的进展。国家层面强力推动高中走班制改革与高校招生录取体制改革为沪浙方案实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目标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沪浙方案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选择性 录取依据 走班制 录取体制

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的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不再分文理科。[1]随后,两个试点省份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并公布《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把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国家构想落实到了操作层面,方案最大的亮点是围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展开的新探索。

一、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设计新探索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高中毕业会考的继承。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并于90年代推广至全国的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纠正学生的严重偏科问题,旨在优化高等学校生源的知识结构;二是保证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旨在保证全体高中毕业生的培养规格。然而,高考的高利害性导致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被异化,最初设计的职能难以充分地发挥。2000年,教育部把权力下放至地方更使得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在绝大多数省份名存实亡乃至名实俱无。[2]自2004年始,新课程改革陆续进入高中阶段。全国各地的会考逐步被新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取代。由于外部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在产生之始就形同“鸡肋”,遭遇了与高中毕业会考同样的尴尬。沪浙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并借鉴相关省份的改革经验,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予以重构。

1.高中毕业会考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共同尴尬

高考文理分科模式只对高中生所学部分科目进行检测,在高考几乎是获得高等教育机会唯一途径的背景下,“文不学理、理不学文”严重偏科造成了学生基础知识薄弱、知识结构畸形发展的现象,高中教育严重异化,人才培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3]1983年,原国家教委提出“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4]的意见,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应时而生。1985年上海率先实行高中毕业会考制度,力图克服单一高考评价的局限,更加全面、科学地评价高中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质量。新的制度设计利用会考评价高中生是否合格、能否毕业,利用高考判断高中生是否优秀、能否升学,由于高中毕业资格与大学录取资格所产生的效益存在巨大的差异,最终造成了高中教育“应付会考、对付高考”的尴尬局面。“替代”了高中毕业会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仍旧定位于评价高中生是否合格、能否毕业,与高利害性高考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虽然也有部分省份把毕业会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依据,但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人们对高等教育机会的诉求已经从“能不能上大学”上移至“能够上什么样的大学”,因此,毕业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仍不能变成令人重视的高利害性考试。

2.江苏新高考方案“试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

2008年,江苏省开始实行新课程改革基础上的“3+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方案,最早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方案中的“3”为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选测科目与必测科目,考生须在历史、物理中任选1个科目,再从地理、政治、化学、生物中任选1个科目构成选测科目,其余4门与技术构成必测科目。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前提是综合素质评价之“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两个维度达到合格、必测科目成绩达到C(其中技术科目达到合格,其他科目C等级相当于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达到院校要求。投档原则为“依据选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5],统考科目总分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测科目等级两项标准均满足才能投档。在这个方案中,两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纳入高校招生录取标准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文理分科,高校与考生获得了更大的选择自主权。

3.沪浙方案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内容设计

与江苏省新高考方案相比,2014年沪浙方案中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更进一步,在保留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的基础上,考生根据志愿院校的要求与自身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选择3门参加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方案在内容设计上体现出三点重要变化:第一,从淡化文理分科转变为不再分文理科;第二,选考科目从江苏方案的2门增加到3门;第三,科目组合从8种增加到20种(上海方案)、35种(浙江方案)。这些变化彻底改变了“文不学理、理不学文”的制度基础,能够更好地规避学生的严重偏科问题,在选考科目上实现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向自主选择。沪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方案在内容设计上源自2008年的江苏省新高考方案,但是,在江苏方案基础上的这三点变化不仅仅是量的改变,而是导致了质的飞跃,沪浙方案通过大幅度增加高校与学生的科目选择权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注入了强大的“生命活力”。

二、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新探索

科学、有效地使用成绩是保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成功的重点所在。从高中毕业会考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文化科目的成绩几乎均表达为等级分数,绝大多数省份只是用来评价高中生的学业水平。除了早期上海市短暂试行会考成绩与高考成绩“硬挂钩”外,海南省、江苏省新高考方案也均把毕业会考成绩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跟高考成绩共同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但是,2014年沪浙方案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更具科学性与操作性。

1.琼苏方案毕业会考成绩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

海南省2007年开始实施“3+3+基础会考”方案。一个“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满分均为150分;另一个“3”为政治、历史、地理或物理、化学、生物3门选考科目,满分均为100分;选考政治、历史、地理的文科考生还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4门基础会考科目,选考物理、化学、生物的理科考生还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4门基础会考科目,满分均为100分,按卷面得分的10%计入考生总成绩,即基础会考最高分为40分。[6]海南方案中的会考科目采用逆向设置,旨在解决学生的严重偏科问题,与高考科目一起实现了对高中设置的文化科目全覆盖。但该方案也存在明显的缺陷:4门基础会考满分累计仅40分,在总分中所占比重太低以致缺乏区分度,理性上绝大多数学生会选择“顺其自然”的态度应付会考,仍旧会把主要精力用在“对付”高考科目;如果学生同等地全力对待会考科目,则又会大大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

江苏省2008年开始实施“3+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考方案。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满分共计480分(单报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设附加题,满分共计440分);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前5%,含5%)、A(5%~20%,含20%)、B+(20%~30%,含30%)、B(30%~50%,含50%)、C(50%~90%,含90%)、D(90%以后)六个等级;必测科目(其中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A(100分~90分)、B(89分~75分)、C(74分~60分)、D(59分及其以下)四个等级。各高校可以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最低)等级之上确定选测科目及其等级,不同高校乃至不同专业可依据自身特点选择“先总分后等级”、“先等级后总分”、“等级级差法”(成绩等级折算为分数并与统考科目的总分相加)等录取原则进行录取。[5]该方案也存在三个明显的缺陷:过度弱化了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在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作用,本科院校只能在A+、A、B+、B四个等级上选择而缺乏必要的区分度,明显增加了竞争顶点高校(一般会设定至少一个选测科目达到A+)考生的风险。

2.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

沪浙方案均采用3门统考科目与3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相加的“3+3”模式。3门统考科目满分均为150分,上海方案中3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满分均为70分,浙江方案则均为100分。上海方案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细化为A+、A、B+、B、B-、C+、C、C-、D+、D、E共11个等级,分别占考生总数的5%、10%、10%、10%、10%、10%、10%、10%、10%、10%、5%,每个等级对应转化为“可以”与统一高考成绩相加的分数,最低等级E级对应40分,最高等级A+对应70分,相邻两个等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7]浙江方案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细化为1,2,3…20,21共21个等级,相邻两个等级之间的分差同样均为3分,最低等级仍对应40分,最高等级对应100分。[8]

与海南省“3+3+基础会考”方案相比,沪浙方案没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弊端,同时明显提高了非统考科目在高校招生录取标准中的权重。与江苏省“3+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相比,沪浙方案不仅明显提高了非统考科目的权重,细化等级并转化为“可加”分数的改革更使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脱胎换骨”。沪浙方案中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虽然还是一种等级分数,但是细化至11个乃至21个等级则大大提高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区分度,在更好地为高校招生服务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引导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细化之后的等级转化为分数再与统一高考成绩相加进行投档、录取,还可以大大降低因考生微小失误导致顶尖高校录取受限的概率,在提升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科学性的同时凸显了人性色彩,因此更易被学生及家长接受。

三、沪浙方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保障新探索

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是连接高中与高校的“桥梁”,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与高中、高校的改革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沪浙方案中多元化的考试科目组合在增加了高校与考生选择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求高中教学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录取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2014年的沪浙试点方案围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进行了系统性的设计。

1.高中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

从“文六理七”到“3+2”再到“3+小综合”,文理分科设考能够一直作为高考科目设置主流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中在教学管理上简单“有序”。为了消除高考科目设置文理二分模式的消极影响,2003年江苏省高考科目改革为新“3+2”模式,“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考科目,“2”为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学科中由考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高校的要求自主选择两门考试科目。[9]该模式科目组合在理论上多达15种,这就要求高中在教学管理上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结果很快遭到中学的抵制,只是由于2005年江苏省新课程改革进入高中阶段,“3+2”模式才得以延续至2008年。2008年的新高考改革方案汲取教训,将科目组合压缩至文理二分框架下的8种。2014年沪浙“3+3”方案的科目组合更为多样,分别达到20、35种之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组合多元化再一次摆到台前,落实高中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又一次成为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功亟待突破的“瓶颈”。

时移势易,教育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催生了高中教学管理制度改革的契机。一方面,2014年高考录取率从2003年的62%提升到74.3%,部分省市甚至超过了90%,[10]高等教育的多元化趋势倒逼高中教育向多元化发展,高中教育体现的分流作用从“升学还是就业”逐步转变为“升入研究型大学、应用型大学还是职业技能型大学”,教育系统内部的发展态势为高中实施“走班制”注入了根本性的动力。另一方面,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2014年启动沪浙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全面推进,教育部随后颁布的《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要求高中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把走班教学落到实处,中央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强力推动考试招生制度与高中教学管理制度的同步改革。[11]教育系统内外部的合力作用将使沪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跨出实质性的一大步。

2.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改革

沪浙方案科目组合的多元化既为高校、考生的自主选择敞开了大门,也对高校招生录取体制和考生的自主选择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高校招生录取体制改革是沪浙方案落到实处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沪浙方案的“3+3”科目设置模式要求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定位,分专业类或专业确定选考科目的范围,但是,录取标准的多元化对录取过程中的专业调剂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都开设了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专业,即使按照专业类确定选考科目,也意味着多数高校只有大幅度提高投档比例才能顺利完成录取,然而,投档比例提高必然导致退档率的提高,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下,大量(高分)退档考生就要通过多次填报征集志愿的方式来完成高校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双向选择。如果不相应地提高投档比例,又会导致几乎全部高校多次进入征集志愿程序。两种选择均将大大增加高校招生录取的工作量。从“功利”角度出发,高校会选择大幅简化甚至放弃自主选择权,尽量减少专业录取标准的多元性、选考科目要求的数量。

实际上,为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启动,沪浙方案在考生选考科目与高校招生录取要求科目的匹配方面已经“主动”对高校作出了限制。沪浙方案均要求高校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提出选考科目范围且最多不超过3门;学生满足其中任何1门,即符合报考条件;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高等学校,学生在报考该校时无科目限制。这种“不得已”的做法表明改革方案的制订者充分明了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改革试点实现“高度选择性”尚存在体制性障碍。但是,为了尽可能把国家的改革精神落到实处,上海与浙江均尽力探索实现国家顶层设计的有效途径。上海方案鼓励性地提出,对于符合报考条件并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学生,高等学校可分学科大类(或专业)提出优先录取的条件并局部探索一档多投;[7]而浙江方案则另辟蹊径,提出考生志愿由“专业+学校”组成,录取不分批次,实行专业平行投档。[8]在高校招生录取体制问题上,沪浙试点方案虽遗留有诸多技术难点以待攻克,但已经迈出了极具价值的实质性步伐。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

09/174543.html.

[2]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266.htm.

[3] 帅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中会考制度发展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4.

[4] 刘玉祥.上海高校招生考试发展史纲[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

[5]关于印发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EB/OL].http://www.jseea.cn/contents/channel_4/2007/11/711231345781.html.

[6] 关于印发海南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指导方案的通知[EB/OL].http://edu.sina.com.cn/exam/2006-08-04/193049022.html.

[7] 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

19/node12344/u26ai40261.html

[8]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zjedu.org/html/detial/info/201409/201409

190945232939.html.

[9] 江兰.江苏省现行“3+2”高考改革探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5.

[10] 1977-2014年历年全国高考人数和录取率统[EB/OL].http://hebei.sina.com.cn/edu/exams/2015-06-19/1006164628.html.

[11]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EB/OL].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559/201412/

181664.html.

【责任编辑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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