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粮商酒后成被告 关键证据未被采信
2015-04-07郑旭
郑旭
“不得不承认,酒这个东西喝多了真会误事!”自从5年前与田华松结下梁子,但凡有饭局,田斌都会找理由滴酒不沾,即便与家人聚餐也是如此。
凭借近10年的粮食经纪人身份,田华松和田斌在黑龙江宁安市粮食市场上几乎无人不知。“虽然是粮贩子,但这哥俩买卖做得挺大,都有自己的公司。”当地一粮农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田华松是田斌的表哥。2006年5月,田华松注册成立宁安市沿湖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购销稻谷、玉米、杂粮。翌年7月,表弟田斌也拥有了自己的宁安市汇丰米业有限公司,经销加工稻谷,购销玉米、杂粮、农副产品。
此后,田氏兄弟便强强联合,业务上互通有无,田斌说:“合作方式就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田华松出资,我拿到钱后再向粮农代购粮食。”
然而,兄弟二人原本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在2012年秋天破裂。那年9月19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沿湖米业诉汇丰米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2日,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汇丰米业返还沿湖米业141万余元。汇丰米业不服,一周后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尽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追溯两级法院的庭审始末,究竟是一笔还是两笔的80万元代购粮款,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酒局前后的两张收据
虽然田氏兄弟都是靠收粮起家,但田华松入行要早于表弟田斌。作为一个县级市,宁安坐落在黑龙江省东南部,系该省优质商品粮基地县,也是全国绿色食品生产原料基地县,农业人口近30万。
近年,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当地传统农业种植户种粮积极性被激活,粮食产量逐年增加。事实上,整个黑龙江省进入新世纪以来粮食市场化进程都在加速,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粮食经销格局的变化。
一位对黑龙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历程较为熟悉的人士告诉《民生周刊》记者,2004年至2010年间,黑龙江一些地方国有粮库不再敞口收粮,随之一些种粮大县的粮农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生逢其时,以收粮为职业的粮食经纪人应运而生,“他们从种植户手中收购粮食,粗加工后就近或跨区售给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经营者,从中赚取粮食差价。”
“田华松刚入行时也是单打独斗。起初,农民对粮食市场不了解,加上卖粮有难度,一看村里来人收粮而且不打白条给的都是现金,只要比种粮成本价略高些,就把粮都卖给他了。粮食到手后,他再把收到的粮倒卖给更大的粮贩子。低进高出,所以他那几年确实挣了不少钱。”田斌说。
直到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田华松才不再亲自下乡收粮,转而寻找其他粮贩子代收粮食。
按照田斌的说法,兄弟二人合作之初的两三年,均视亲情为重,即便是粮价极不理想的2008年前后,由于田斌收粮速度快于田华松外销速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余粮积压时,二人也没有“红过脸”。那时,1981年出生的田斌觉得表哥是个值得信任的人。
黑龍江一些地方国有粮库不再敞口收粮后,以收粮为职业的粮食经纪人应运而生。图/CFP
2009年底,兄弟二人在分析了2009年国内粮食市场价格特点后认为,2010年应该是粮价高位年,于是,田华松根据自己的外销能力,计划为田斌出资780万元,由其从当地农户手中收购玉米。
“这笔资金田华松并不是一次性打到我账上的,而是先给我一部分启动资金,等我收回第一单粮交付给他后,他再根据每周市场行情变化,确定每公斤玉米的收购底价和收购数量并给我打款,然后我拿到钱再收第二单粮,以此类推。”
遵照双方付款和交粮的口头协议,2010年11月5日,又到了田华松给田斌打款的日子。
根据以往的惯例,双方去银行办理划款业务后,田斌确认粮款到账后要给田华松写一张收据并以此证明款已收讫。但据田斌说,“那天他说中午要宴请外地来的客户,所以上午他让我先把收条写好。”
田斌没有多想便照着表哥的要求做了。按照他的说法,当天该笔业务办理速度要比预期快,从银行出来后已临近中午,田华松希望田斌以“副主陪”的身份陪自己的客户吃饭。
午宴从中午12时一直持续到15时。虽然不胜酒力,但为了给表哥撑面子,田斌喝了很多酒,以至于最后如何回家的都忘记了。
但是,田斌深夜酒醒后突然想起,白天酒局间歇,表哥似乎又让自己写了一张80万元的收据,“当时我就很害怕,真要是这样,就等于我要付给田华松160万元的玉米。”
重复收据成起诉依据
第二天吃过早饭,田斌就拨通了田华松的电话。由于一时难以确定自己是否多开具了一张收条给田华松,因此电话接通后,田斌先寒暄了几句才提及正事。
“田华松的回答让我又惊又喜。惊的是他说确实还有一张收条在他手里,喜的是他说昨天自己也喝多了,稀里糊涂地又让我写了一张收条。”至此,田斌认为,既然是兄弟间的一场误会,自己就没有必要再担心了,只要找时间把多开具的收条拿回即可。
然而,事情并没有朝田斌设想的方向发展。几天后,当他见到田华松时,“我发现他在刻意回避收条的事。”按照田斌的说法,田华松先是说两张收条都交给公司财务了,让田斌自己找财务索要,而财务又推说没有田华松的批准,入账的票据不能撤回。
“就这样,我被田华松和他的财务推来推去好几回。”田斌说,直到自己放出“狠话”,田华松才信誓旦旦地承诺会将多出的收条毁掉,并保证以后不拿收条说事。
对此,当初陪同田斌向田华松索要收条的一名张姓男子证明了此说法,但由于田华松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民生周刊》记者目前不能确认田斌所述情况的真实性。
能够确认的是,根据双方业务往来明细,田斌与田华松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1年5月20日。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黑龙江省农业种植特点,玉米、大豆等作物收获一般是每年9月到11月,一些对市场抱观望态度的农户有时要将前一年的秋粮囤积到次年春播前出手。因此,田斌与田华松的合作通常会跨年。
2011年6月,田斌所执掌的汇丰米业提出与田华松所执掌的沿湖米业就往来业务进行“对账”。
“对完账后,田华松说我欠他150多万元,我很郁闷。我之所以提出对账,是因为田华松还有部分代购粮款以及3600多噸玉米烘干费没有与我结算,两项合计130多万元。”田斌说,最让他不解的是,田华松所谓的汇丰米业欠沿湖米业的这笔款项中,就包括田华松自称已经毁掉了的那张收条上所写的80万元。
向汇丰米业索要欠款近一年后,2012年9月,沿湖米业以委托合同存有纠纷为由,将其诉至宁安市人民法院。
在历经近两年共5轮庭审后,2014年9月2日,宁安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汇丰米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返还沿湖米业购粮款本金、利息合计141万余元。
关键证据未予采信
判决结果让汇丰米业难以接受。“2013年7月24日,也就是案子进入第二轮庭审时,作为原告,田华松当庭提交了我写的那张收据。我方对此提出异议,并向主审法官声明这是一张重复收据,要求田华松说明其真实性。但他在法庭上说,2010年11月5日他一共付给我两次80万元确认无误,还说第一次是现金给付,第二次是通过银行转账汇款。”
田斌回忆称,庭审当天他和代理律师在质证环节,要求原告方拿出现金给付凭证,对方只出具了2010年11月4日下午该公司从银行提取的260万元凭证。
“这仅能证明付款人有现金支付能力,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笔款项就一定支付给了我,推理的证据链并不完整和充分。于是我们要求铅湖米业出具财务账簿,以证明当天已支付的另一笔80万元的资金走向和支付真实性。”
对于这一质证,庭审中,主审法官予以支持。4个月后,该案进入第三轮庭审。田华松方称,因2011年公司发生火灾,灾情殃及财务室,故财务账簿在火灾中烧毁,并出具了由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财险出险证明,证明其账簿不可抗力消失。
“现在想想还觉得有些可笑,在一轮庭审中,田华松出具了包括我那两张80万元收条在内的20余张财务凭证,这些本该都放在账簿里的,如果真的发生火灾,烧掉的为何只是法院要求其出示的账簿,而其他凭证还保存完好?”
由于对原告方的说法持质疑态度,身为被告的田斌请求法院调查火灾发生的真实性。
第三轮庭审结束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宁安市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及田斌本人一同前往宁安市公安消防大队调取火灾证据。
2013年11月10日,消防大队在给法院的回复中称:2011年,该大队接警记录只有一起发生在兰岗镇加油站附近平房的火灾记录。
“田华松的公司虽在兰岗镇境内,但离加油站有3公里远且不是平房,这足以证明沿湖米业没有发生火灾,说明他们是主观故意不提供财务账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拒不提供财务账目的,法院应当可以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田斌指出。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法院对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调取的证据并未采信,而是对原告提供的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出险证明中,有关“该公司在2011年3月11日发生过一起火灾,财务账簿烧毁”这一表述完全采信。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财务账簿不属于保险公司对企业财产保险范畴。即便沿湖米业是一个个案,那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财产损失证明前,必须有火灾现场勘验图片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失火原因证明。”
田斌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这份证据有造假嫌疑。而在关键证据面前,“宁安法院对证据的错误认定,免去了原告提供账簿的法定责任。”
2014年9月10日,汇丰米业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9日,牡丹江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酒可以醉人,但司法机关不能自醉。”田斌在电话中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他正在整理材料,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