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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BOT建设模式在园林景观建设中的应用

2015-04-07王禹杰徐

四川水泥 2015年6期
关键词:绿地园林绿化苗木

王禹杰徐 鹏

(吉林建筑大学,130118)

浅谈BOT建设模式在园林景观建设中的应用

王禹杰1徐 鹏2

(吉林建筑大学,130118)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是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园林景观建设中的应用还不是很广泛,在我国园林景观建设中也尝试使用BOT模式,如园林绿化项目,景观建设BOT模式等。

BOT;市场化;景观建设

一、BOT模式和景观建设中BOT模式简介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 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景观建设BOT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将一个新建的绿地、绿地改造、待开发景区或者城市公园等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施工工期内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政府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只对项目进行监督控制。施工期满,有投资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管理,管理期满,政府部门采取一次性或者分期、分批、分类进行回购,已回购部分的产权归政府。

二、景观建设中BOT模式的应用

)”模式即建设运营回购模式,现在为了更好的理解BOT模式在景观建设中的应用,我们分别从建设,运营,回购阶段进行说明。

1.“景观建设BOT”项目的建设。某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专设公司同有关政府达成项目特许协议。由园林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并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核算工程建设费用,然后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运营承包商。项目承包商有投资经营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投资建设主体。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履行施工、建设、经营和管理责任。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订项目施工养护合同,施工养护合同明确责权关系、产权关系、回购约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建设养护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即从建设之日满3年起,专设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可提出回购要求。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先行垫资方式实施项目建设。政府部门负责核实项目运营承包商实施项目建设的资金到位情况,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施工监理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全程监督。

2.“景观建设BOT”项目的经营。政府为吸引大量资金,一般会在“景观建设BOT”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允许投资建设主体进行经营以获取相应投资回报。在管理期间,投资建设主体按照项目设计标准进行养护管理。政府部门享有对该项目养护效果的监督权,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求,投资建设主体根据建议进行整改。在项目管理期间,苗木地被及其他园林设施产权归属投资建设主体所有。在保持绿化景观效果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主体可根据双方约定情形,通过营绿地内苗木等收回成本,实现收益。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设计部门依据设计标准,负责对出售地被等苗木后的绿地景观效果进行评估,以确保良好的绿地景观效果。

3.“景观建设BOT”项目的回购。“景观建设BOT”项目期满后需要将项目进行移交,由园林处和同园林规划设计部门依据预先设计要求对该项目效果进行最终评估。项目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和预期的,责成投资建设主体按照施工养护合同要约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预先设计要求。整改期间,投资建设主体仍可通过经营扩繁地被、苗木实现收益,但必须确保良好的景观效果。投资建设主体通过运营收回投资成本及在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营和维修费用、租金等以后,在施工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回购条件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主体方可提出转让给政府的申请。园林处依据项目评估情况与合同要约对项目进行回购。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双赢形式可一次性或分期、分批、分类(地被、景观树、景石等)进行回购。分批回购时,暂未回购的绿地,投资建设主体可继续经营,通过苗木扩繁,滚动发展实现收益,直至完全回购。回购后的绿地及其苗木产权收归政府,

景观建设中BOT”(Build Operate Trade-in――并纳入正常养护管理范围之内。新建项目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主体,绿地改造等项目经重新核定养护管理费用后仍由原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因资金或其他情况暂时无法履行回购要约时,投资建设主体可通过苗木扩繁、滚动发展的形式长期经营该绿地,或对绿地苗木分批进行出售。投资建设主体也可就出售苗木后的土地继续栽植地被、景观树等,进行滚动发展,实现长期收益。

三、“景观建设BOT”模式的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将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吸引国内外民间力量参与到景观建设BOT项目融资,这将有效缓解政府投资城市园林绿化与资金短缺的矛盾。鼓励具有投资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养护作业单位对新建或绿地改造等项目进行投资,BOT模式拓宽了园林景观建设的融资渠道,使那些急需而资金短缺的项目提前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它不会增加我国的国家债务,可以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弥补我国园林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景观建设BOT”模式最早应用在宿根植物麦冬的种植项目上。从2004年开始,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引进了价格低、易养护、繁殖快的优良植物麦冬。园林绿化处鼓励发动员工个人出资在偏远地段、肥水条件较差路段及基本郁闭的树林下引种地被植物麦冬,在保证绿地覆盖率和绿化景观效果的前提下,员工可以将多余的麦冬投入市场出售,获利归员工所有。因为麦冬扩繁很快,投资的员工第二年就可获利。这种模式极大调动了员工投资和工作的积极性,2009年石家庄市政府利用BOT模式运作大型园林建设项目,目前主要有城市景观绿地游园、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绿化景观等,“景观建设BOT”模式激活了民间资本,培育了兴绿富民的内生动力,继而形成了“以绿养绿”的良性循环机制,保证了城市园林绿化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创新运行方式,缓解了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园林绿化处把传统的BOT、BT融资模式引入到园林绿化领域,并进行创新,灵活运用,有效缓解城市园林绿化资金短缺的矛盾。BOT模式使众多企业参与到园林建设,为剩余资本找到投资途径,一夜降低了投资的盲目性,减小了风险,保证其资本增值。“景观建设BOT”项目政府回购周期长,资金压力小。当政府资金不足时,可以不必一次性整体回购,选择分期、分块、分类回购。

提高资本利用效率,BOT模式运用使财政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通过喜迎社会资本,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资本利用率。降低管理成本,节约了政府绿化养护资金。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三分建、七分管。但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是一种长期反复的工作,非常耗时、耗工、耗钱。采用BOT模式,由投资者垫资进行的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投资者会想尽一切办法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和风险,提高苗木成活率。而且因为回购时候需要严格的验收,投资者也会提高绿化施工和养护管理质量。降低了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成本,节约了政府绿化养护资金,实现了政府和个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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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6344(2015)06-00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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