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例起源与流变考察
2015-04-07陶小军
文章编号:1003-9104(2015)01-0213-03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中国近现代书画市场发展史”(项目编号:14BA011)阶段性成果;2014年度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中国书画鉴定研究与教学”(项目编号:JGZZ14_075)阶段性成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以及江苏省文艺产业研究基地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陶小军(1976- ),男,汉,江苏南京人,博士,南京艺术学院美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南京艺术学院文化产业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书画艺术理论,文化产业理论。
摘 要: 取润活动是指中国古代文人凭借文化服务获取报酬的交易活动,它的运作方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自其产生起到唐代,它由最初的实用性服务逐渐过渡为艺术性服务,由个别的特殊行为转变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性行为,并得到政府认同和关注。北宋初期,官方取润活动曾一度被政府以条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普遍意义上具备公平公正原则的润例广告,则至明末清初时才逐渐产生,并在清初推动了以“扬州八怪”为代表的一批商业文人的成功,其交易形式也得以在文化市场中确立而影响至今。
关键词:艺术产业;书画市场;润例;交易;文化服务;起源;流变
中图分类号:J20 文献标识码:A
在唐代以前,由于社会中的文化普及度不高,广大民众的文化普及程度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都并不算高,即便是在天下太平的盛世,一般百姓中都有相当数量的人不能识文断字,因此掌握文化技能的文人往往被要求进行一些书写服务,在给予这类服务后,文人们也大都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称为“润笔”。“上赐宴甚欢,因谓译曰:‘贬退已久,情相矜愍。于是复爵沛国公,位上柱国。上顾谓侍臣曰:‘郑译与朕同生共死,间关危难,兴言念此,何日忘之!译因奉觞上寿。上令内史令李德林立作诏书,高颎戏谓译曰:‘笔干。译答曰:‘出为方岳,杖策言归,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上大笑。”[1]郑译是隋朝开国功臣,但生性轻佻,贪污坐赃,卖官鬻爵,后因疏于职守、事母不孝而被贬官,后隋文帝念其旧功,升为刺史。在这里高颎对郑译说“笔干”,其实是在替撰写诏书的李德林索要报酬,意在讽刺郑译以往贪财的行为。此后,“润笔”就成为了古代文人提供文化类服务后获得报酬的代名词。“作文受谢,自晋、宋以来有之,至唐始盛”[2]。可见,取酬情况至少在汉晋时已经出现,只不过尚未有“润笔”之名罢了。早期的取润活动并不侧重于其中所蕴藏的文艺情趣,而是主要针对撰文行为本身而支付的,直到参与的文人逐渐形成规模后,他们彼此之间书法的优劣才开始得到关注。以“二王”为代表的汉晋书家们,其实没有参与到这一活动中来。他们时而写经换鹅,时而为老妪书扇的创作行为,不过是在日常生活中挥洒激情而已,并不是有真切的经济考虑。作品在市场中颇受好评,也是在流出之后经转卖形成,与买卖双方目的明确的取润活动,显然不同。而真正意义上出现有艺术性要求的材料,出现在南北朝时期。“芳常为诸僧佣写经论,笔迹称善,卷直以一缣,岁中能入百余匹,如此数十年,赖以颇振。”[3]北魏人刘芳应该是中国古代有记载最早凭借书法优秀而取得报酬的文人了,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按劳取酬的“佣书”行为之主要的卖点仍然是抄写经卷的劳务支出本身,而其艺术境界无疑也是会停留在大众审美的层面,因此所得报酬数目与真正的艺术品相比自然就相差甚远了。
唐代,随着科举制的确立,文人在政治活动中的地位逐步攀升,文化活动在社会中受重视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为文人积极投身文化服务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润笔之说,于晋、宋,而尤盛于唐之元和长庆间。如韩昌黎为文必索润笔,故刘禹锡《祭退之文》云:‘一字之价,辇金如山。李邕受馈遗钜万,皇甫湜索缣九千,白乐天为元微之作墓铭,酬以舆马、绫帛、银鞍、玉带之类,不可枚举。”[4]其中所涉者皆唐代文坛鼎鼎大名的文豪,可见当时鬻文行业之盛,而另一方面,涉及公事的撰文活动中也开始出现润笔的身影,并逐渐形成惯例,再不用像前朝那样需要巧妙地索求了。伴随着润笔在社会中的逐渐流行,作品的艺术性也开始越来越受到买方的关注。在钱咏提到的几位在唐代收取过润笔的文人中,李邕虽不以诗词文赋而闻名,却是一位著名的书法家,他的书法遒劲刚毅,最适合书碑篆额,以至于“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受纳馈遗,亦至钜万”[5](p.5043),其润笔数额之巨恐怕主要得力与其在书法界的名望。另一位为柳公权,以其瘦硬精干的“柳体”楷书著称于世,其受社会热捧的程度更高,甚至到了“公卿大臣家碑板,不得公权手笔者,人以为不孝[5](p.4311)”这样近乎于苛求的程度。另外,随着取润行为在社会中的流行,其他文化活动中也开始出现润笔的身影,据黄宾虹先生考证,“作画取润的时间始于隋唐,盛于宋元[6]”,这一提法是比较符合历史事实的。
两宋时期,传统的文人取润现象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重要的变化,其核心内容是收取形式由被动、零散的润笔向主动、统一的润例过渡。“内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给谏待制以上,皆有润笔物。太宗时,立润笔钱数,降诏刻石于舍人院。每除官,则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驺皆分霑。”[7]在官方的文化服务活动中,有框架制度可循的润例取代了随机性和自由行较强的润笔,而这次改制的意义,润笔内容由原来的钱物不限被确定为容易统一标准的制钱,且数额一定,受润方式亦由独取变为均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服务人个人社会影响力对于润资数额的作用,使向唐代这样购买要求一致向少数文豪聚集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对于普通官员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有利于文化的全面发展。对于维护文化服务事业朝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无疑也是有重要意义的。形成了明确的条例之后,润笔的支付与收取呈现出更加规范化的趋向,甚至出现了强制支付的情况。“时马副枢知节请大年撰其父全乂神道碑,润笔一物不受,止求荐一师号。马枢奏:‘臣以杨某为先臣撰碑,况词臣润笔,国之常规,乞降圣旨,俾受臣所赠。”[8]强迫杨大年收取润笔,这在润例制度还没有形成的北宋以前恐怕是很难想象的,这种买方对于支付润笔的执着态度虽是依托于政策而形成,其主张公平公正的本质却带有浓重的商业气息,充分展现了取润活动规范化的成果。伴随着这种氛围在买方群体中逐渐形成,作为服务者的文人对于支付的态度也出现极大的改变。“近时舍人院草制,有送润笔物稍后时者,必遣院子诣门催索。而当送者往往不送。相承既久,今索者送者皆恬然不以为怪也。”[9]当送润笔者不主动送润笔,并不是出于主观的故意,而是基于提供服务的文人对取润的强烈意愿,而这种上门讨要的积极态度也是润例制度对卖方作成功改造的集中体现。当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宋代的润例只是针对政府内撰写公文的文官而言的,虽对于社会中的鬻文鬻艺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毕竟没有彻底改变时风。“润笔之贻,古人不却。欧阳公请蔡君谟书《集古录叙》,以古铜笔格、李廷圭墨、澄心堂纸润笔。王岐公撰《庞颖公神道碑》,以古书画及杜荀鹤及第试卷润笔。薛绍彭为米元章书会稽襄阳丹阳二夫人诰,以智永临右军帖润笔。马仲涂求君谟书,以精婢润笔。”[10](p.338)从这些五花八门的润笔项目来看,此时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文化服务报酬仍有明显的实物化倾向,很可能还带有相当的随意性,而在这种交易中,占主动地位的无疑仍然是买方。随着两宋政权相继覆亡,官方的润例制度也随之退出历史舞台,它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暂告终结,而固定的润例在普遍意义上取代随意性较强的润笔,则是更久以后的事。
明代中叶之后,伴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市镇经济快速发展的局面逐步形成,不仅各类农产品、手工制品的商品化程度较之前代有极大的提高,连文化服务活动也连带着出现新变化。一方面城市化进程的突破促进了新的生活理念的形成,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的精神生活,产生了大量文化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各类生活必须品的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带来了不小的生活压力,使文人们清闲的日常生活被打破而不得不加入到社会经济运转体系中来。然而,旧的取润形式本身所包含的种种问题尚未解决,于是在官方润例制度消亡后数百年,社会中终于出现了在普遍意义上规范润笔形式的行动。“凡持扇索书者,必验重金佳骨,即时登薄,明注某日月,编次甲乙,陆续送写,不得前后搀越。每柄为号者取磨墨钱五文,不为号三文。其为号必系士绅及高僧羽客,方许登号,不得以市井凡流,蒙蔽混乞。每遇三六九日辰刻,研墨,量扇多寡,斟酌墨汁,禀请挥写。如乞小字细楷者,收笔墨银一钱,磨墨钱只三文。写就藏贮候发,亦明白登记某日发讫。其有求书卷册,字多者磨墨钱二十文。扁书一具三十文。单条草书每幅五文。纸色不佳,或浇薄渗墨者,不许混送。昔山阴谗口,自笼羽人之鹅;莆阳奢望,竟驱昵友之婢。我悉贷除,以润汝辈。既居橘栗术葛之俦,应修玄楮泓颖之职。恪供乃事,毋横索也。已巳闰月示。”[10](p.415)李日华的润例已完全摆脱了长期以来在文化服务中盘旋不散的实物化倾向,统一使用制钱结算,而其具体条目随作品形式、字数的不同而区别,甚至考虑到了像磨墨损耗这样微不足道的细节,可谓细致入微。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此则示例在当时的确面向社会公布并付诸实施,但它所体现出的精神理念与宋初的官方润例制度是相一致的,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
宋初,尽管文职官员的公务性润笔支出有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但活动的对象却是一定的,因此问题并没有随着官方润例制度的形成而出现太大的改观。“尝有显人孙氏,知成善画得名,故贻书招之。成得书且愤且叹曰:‘自古四民不相杂处。吾本儒生,虽游心艺事,然适意而已。奈何使人羁致入戚里宾馆,研吮丹粉,而与画史冗人同列乎?此戴逵之所以碎琴也!却其使,不应。孙忿之,阴以贿厚赂营丘之在仕相知者,冀其宛转以术取之也。不逾时,而果得数图以归。未几,成随郡计赴春官较艺,而孙氏卑辞厚礼复招之。既不获已,至孙馆,成乃见前之所画张于谒舍中。成作色振衣而去。其后王公贵戚皆驰书致币,恳请者不绝于道,而成漫不省也。”[11]李成虽已入市鬻艺,却凭借自身的道德标准对服务对象有极大的限制,违背了商业往来最为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这正是长期以来限制文化服务活动发展的一大宿疾。而在李日华的书例中,我们仍然能明确地看到对于“市井凡流”的诸多限制,可见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最终解决,加之其书画作品价格奇低,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示例还带有相当文人交往性质的游戏成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而真正突破这一宿疾包围的,是清初戴易,他将自己的润例“榜于门,书一幅止受银一钱,人乐购之”①,以公开、公正的态度对待求购者,从而真正意义上赋予了润例以商业广告的精神。
据《扬州画舫录》记载,仅在康熙年间,扬州出售自作书画谋生的书画家有姓名事迹可考者就有逾170人,而到了乾隆年间,其中更是涌现出像“扬州八怪”这样优秀的代表人物。作为“扬州八怪”之首的郑板桥有公开制定的润例传世,于文中叫卖称“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条幅、对联一两。扇子、斗方五钱”[12](p.184)。对于自己和同行们因鬻艺而致富的事实,郑板桥没有丝毫欲为隐晦之意,反而认为这些财富的获得能够展现出扬州地方重士崇文的民俗,是取之有道的了。这一新的理念,与前代文人对文化服务活动万般小心谨慎的态度已完全不同,它的形成,标志着文人的文化服务活动已完全摆脱阶级偏见和道德拷问的束缚,而传统的书画交易方式,也在这时最终定格为创作方公开制定润例,购买方依条目支付润笔的形式,步入了公平公正的商业活动正规。
中国古代文人的取润活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在唐以前,文人主要靠鬻文活动获取润笔,而购买方对作品本身所包含的文学性与艺术性的关注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并不是交易的主要对象,因此这类文化服务活动带有极大的实用主义倾向,与当今文化市场依托于通过作品传达艺术家艺术理念及精神世界的主旨有很大的不同。直到唐代,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兴起,文人的社会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文化服务的艺术性价值才开始更多地被强调,在鬻文活动中创作者的书法境界成为消费者追逐的对象,而像作画取润这样更为纯粹的艺术型服务也开始在社会中流行。由于各类取润服务的兴盛,政府亦不得不顺应时风,开始关注官方文化服务中的给偿问题,而这一情况到北宋初期更是有了重大突破。官方文化事务的给偿标准被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对外公布,一方面收回了长期让渡给消费方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使服务方能够在更加公平清晰的环境下获取报酬,这种使随意性较强的润笔向更具规范性优势的润例过渡的改革,对于后世文化市场中传统交易方式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启发。至明末清初之际,受制于商品化发展后带来的经济压力,更多的文人开始加入到文化服务的行业中来,并迅速突破了重文轻利的道德标准束缚,制定出条目清晰且不限制服务对象的成熟润例,这种润例已经具备了商业交易所必须具有的公平公正原则,是比较正规的商业广告,在这种新的销售方式的推动下,文化服务事业在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江南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了起来,并涌现出以“扬州八怪”为代表的一批成功案例。至此,传统的取润活动完成了它的发展和蜕变,形成了以服务方公布润例广告,消费方依例提供润资的固定交易方式,直至今日仍然在文艺界中流行。(责任编辑:徐智本)
① 潘耒《隧初堂集·戴南枝传》,亦见孙静庵《明遗民录》,卷四三《戴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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