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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水力开发前景

2015-04-06泰国海泽

水利水电快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电业局东帝汶水电工程

[泰国]W.海泽

东帝汶与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共同拥有帝汶岛、巴厘岛以东和龙目岛。东帝汶占地面积14609 km2,拥有绵延的山脉、谷地和较长的海岸线。首都帝力拥有人口近20万人。东帝汶电力业开发程度相对较低,采矿业则完全未被开发。尽管帝力利逵萨公路正在重建中,但是,东帝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基础设施仍然处于较差的状态。

1 供电状况

东帝汶电业局(EDTL)实行电力垂直一体化管理,再通过有限的电网向各区域供电。对于偏远地区的供电,主要是依靠东帝汶电业局的柴油发电机来发电。该国的供电长期不提供供电发票,电业局也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紧缩,而由此造成的商业损失最近已占发电量的50% ~60%。澳大利亚、日本、葡萄牙和挪威等国,一直在对遭受损失的东帝汶电业局进行资助。

东帝汶的用电主要由位于帝力的科摩罗发电站供电,该电站配备有1台装机容量为16 MW的柴油发电机组和2台近期安装的瓦锡兰(Wartsila)公司生产的双燃料发电设备,分别位于希拉(Hera)(装机容量为120MW)和贝塔诺(Betano)(装机容量为135 MW)。由于目前没有可利用的天燃气,2台设备只有依靠重燃油因而未启动。尽管最近油价走低,使设备运行的经济指标有所提升,但是在石油价格每桶达100美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设备显然是非常不经济的。

由于电网分布不足,许多地方主要是依靠小型柴油发电机来发电。

在帝力和包考(该国的第二大城市)市,现有的配电设施能够确保电力的充分供应。输电线路以帝力为中心,向东连接巴克乌,向西连接至马乌巴拉(Maubara)、西帝汶与印尼的边界。除此之外,其他地区的发电和电网分布并不充分或是存在一些问题,许多乡镇和农村地区无法实现24 h供电,许多村庄完全没有电力供应,通常使用蜡烛进行照明。

目前东帝汶的电力需求量不大。该国正在大规模地修建水电工程,因此应考虑将其所生产的部分电量输送到受印尼控制的西帝汶古邦(东努沙登加拉印尼区首府),包括西帝汶、弗洛勒斯岛和松巴岛。在2014年,该地区人口为36.4万人左右,远大于帝力地区的人口数量,因此电力供给不能满足其人口增长的需求。

印尼国家电力公司数据表明:西帝汶电力用户由2011年的77237个增加到2012年的125917个,增长率为63%。数据同时还表明,仍有44.56%的西帝汶家庭得不到公共电力供应,只能依靠油灯、手电筒等工具进行照明。现有住户人均年耗电量非常低,较之雅加达人均年耗电量的3520kW·h,仅为703 kW·h。

自2012年起,整个东努沙登加拉地区的装机容量为151 MW,额定量为103 MW,全部装机几乎都来自柴油发电机。3台小型水电机组和1台地热发电机组加起来出力仅为3.5 MW。

根据目前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供电规划,到2020年,在西帝汶需要增建5套供电设施,总装机容量大约为197 MW。

在靠近古邦地区,将新增4台发电机组,其装机容量在30MW到80MW之间。第5座发电设施的总装机容量为24 MW,位于阿坦布阿地区,距离东帝汶边界不远,发电设施均为柴油或重油发电机组。

从靠近古邦的波托克(Botok)横跨离东帝汶边境不远的阿塔普普,全岛的输电线路正在建设中。只需将该输电线路稍加延长,就可与东帝汶的输电系统相连接。

基于长期的生产成本,较之目前西帝汶以柴油发电为基础的供电来说,从东帝汶引进电力具有绝对性的竞争优势。

2 水力发电潜能

根据可行性研究情况,在东帝汶开发水电工程是可行的。东帝汶多山且全年要经历2个雨季的暴雨(与2个旱季交替)。当雨季来临,降水奔流进入山脉,通过峡谷全部流入海洋,这样实际上是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大坝和水库的任务就是拦截雨季多余的降水量。东帝汶许多地区地形陡峭,与其他地区多孔的喀斯特地形山脉交错,这样的地形和地质条件是否适宜建坝或建水库,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工程调研。

2008年,由挪威赞助部分资金在瓜里威(Guariui)装设了1台小型水轮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0.3 MW)并已开始发电。

在亚洲开发银行的促成下,在伊腊拉拉腊(Iralalara)装设了1台装机容量为28 MW的径流式水力发电设备。在其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对输水线路的改道,该工程从伊腊拉拉腊河引水,在将河水引入到马尼尼纳(Maninina)漏斗流入地下暗河之前,水流将被引至座落在海岸上的1台水轮发电设备处。1条长190km的输电线路与设备连接,将其所生产的电力输送至帝力。根据2004年的估算,水力发电设施的费用大约为4200万美元,输电线路造价大约为1800万美元。

经查勘,在格兰奴(Gleno)、贝卢里克(Belulic)和拉克托(Lacto)等地点也发现有其他一些可以建设径流式水电站站址。

3 相关政策与法规

该国的宪法和民事法典是仿照葡萄牙法律副本而制定并颁布的。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新颁布的法律和法规、没有被废止的联合国过渡管理时期实施的行政管理规定以及东帝汶在独立之前生效的印尼法律。

基本法为国家电力行业设置了基本原则并赞同给予私营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被执行。2011年,一个关于可再生性能源的基本法草案起草完毕,但是没有被立法机构正式采纳。目前由负责矿产资源和能源相关政策的国务大臣负责履行管理协调方面的职责。

为了注册公司,东帝汶相关部门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方式,承诺只需要在几天的时间内就可以办好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手续。

企业所得税率为10%。根据工程所在地的不同,依据私人投资法,对于合格的工程,其免税期为5 ~10a。

2011年,东帝汶开始采用私人投资法,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以鼓励私人投资,并为此在帝力和包考城区外部建立了特区。对于外国投资者,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50万美元,同时最低现金投资额应等同于总投资额的50%(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而言)。根据工程所在地的不同,法人、劳务税和关税的免税期通常为5~10a,并可同时免除资本商品和设备的营业税。

在东帝汶,可以比较容易地注册成立外资企业。

外国人不得拥有私有土地,但是经过允许或者特许以后,可以租赁或使用土地50~100a。由于没有土地法、缺少适当的土地登记制度以及持续存在的所有权争端,使有效租赁私人土地依然存在问题。对于被认可的投资项目,东帝汶投促局将进行协调并给予国有土地优惠政策。

东帝汶鼓励使用本国劳工,事实上,由于国内合格工人短缺,政府对此政策已放宽。

东帝汶没有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4 电力开发和融资面临的法律挑战

目前,东帝汶水电工程项目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以下挑战。

(1)没有土地管理法和适宜的土地登记制度。由于这些制度的缺乏而引发很多用地争端。工程项目可能需要获得国有土地的特许权,而不是依靠私有土地出租。

(2)没有担保交易法或制度。没有制定现行有效的办法来确认资产低押优先权。

(3)没有先例或电力行业没有私营企业参与的相应制度。迄今为止,所有的供电和配电设施均为国有。

(4)东帝汶目前还没有尝试过项目融资这一做法。目前的银行贷款需要法人、私人担保或受限于银行信贷额度。

(5)所有合同均以萄萄牙语签订并要进行公证。这对于漫长、复杂的工程和项目融资文件来说相当耗费时间,并且费用极其昂贵。

(6)争端的解决。对于纽约公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来说,东帝汶不是缔约国,而且也无其他条约可以强制东帝汶承认外国法庭的判决,所以解决争议必须依靠东帝汶尚不完善的司法体系。因此,工程放贷人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另外,如果拟将水电工程所生产的部分电力输出到西帝汶(印尼帝汶),那么必须考虑到与输出电力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为了将工程所生产的电力输送到东帝汶电业局,就必须架设电力输送线路。同时,还必须与电网运营商签订滚动协议(东帝汶电业局),修建新的传输线路,使阿塔普普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西帝汶电力传输线路终端互联。该工程还应修建、拥有和运营新的线路,以通向西帝汶边界。印尼国家电力公司可能会坚持自主拥有并运营从边界到阿塔普普这条新的线路。但是,该工程可能会需要有人投资方可实施。向西帝汶输送电力,需要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并且得到印尼有关电力输入的许可。

5 东南亚其他地区水电开发的经验教训

东帝汶可以从东南亚其他国家的水电开发建设中吸取经验教训,特别是老挝。迄今为止,老挝已有20多个水电工程项目进入融资、建设和运营阶段。

项目融资来自于多方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双边出口和金融发展机构、中国银行、泰国银行、越南银行以及国际信贷联盟(包括日本、法国、泰国和新加坡的银行)。当一些放贷人(特别是中国和越南的银行)依赖甲方、母公司办理担保手续时,其他一些放贷人已愿意接受项目风险和提供有限追索权的融资。一些工程直接将大量的电力输出到泰国(泰国电力局),其他一些工程则将全部电力输出到老挝政府公共电业局(EDL),为此享有很高的声誉。

电力跨界输出(从老挝水电工程到到泰国电力局)几乎不存在法律障碍,只需要与泰国电力局签定电力购买协议,工程费用中包含一条至泰国边界的电力输送线路的建设费用,经过电力和矿产部门核查后,由老挝总理签发出口关税的认可即可。

然而,最近老挝政府要求新建的电力工程必须将其生产的100%的电量销售给老挝电业局,再由老挝电业局将电量售卖给泰国电力局。只依靠单一的老挝电业局的承购信贷(而不是更强的泰国电力局的信贷),可以想象,未来的老挝水利水电工程能否更易获得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还尚待分晓。

考虑到东帝汶电业局目前疲软的财务现状,通过东帝汶电力工程直接向西帝汶的印尼国家电力公司输出电力,将会是一个优先发展的战略,远胜于通过东帝汶电业局间接销售电力。

老挝希望通过采用与电力行业和项目融资相关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来促进老挝水电工程项目融资水平的提升。这些综合性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投资优惠法、电力法、矿产法、土地法、担保交易法、担保交易法令、公文登记法令、资本管制法令、破产法、环境保护法、林业法、水和水资源法、税法以及增值税法。这样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可以在一定的确定性程度上,让项目开发人和贷款人了解项目开发及融资的允许条件。

此外,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协议和程序,用于协商解决电力法中涉及的与水电工程特许权相关的问题,这些协议和程序涉及的原始资料有:谅解备忘录、可行性研究、项目开发协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及减缓计划、健康影响评估和行动计划、综合性特许协议和土地契约。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任何免税或激励措施(比如捐税鼓励)的立法权没有授予许可的情况下,应由国民议会制定最终的许可程序。这些既定的协议和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工作作风造成的延误,促进工程开发和融资过程顺利实施。

在越南,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官僚主义工作作风远比老挝更严重,这样就大大阻碍了电力工程开发的进程,以致于在过去的10a,独立的电力工程开发的非常少。经过比较、协商和获得特许权/BOT(建设、经营、转让)后,与老挝政府签订合同可能需要10~15个月的时间。在越南,类似的协商过程甚至会长达3a之久。在这2个国家中,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可能存在不同的优先权和目标,然而缺乏合作与协调,也是导致延误的众多原因之一。

东帝汶在采用类似综合性的电力、金融法、规程和协议时,如果能够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将会促进本国水电工程的开发进程。如果东帝汶在执行此类法律和程序时,能够摒弃官僚主义工作作风,对其未来发展来说将会如虎添翼。

6 结语

东帝汶保留了一个新边界用于开发亚洲水电市场。对于独立的电力开发而言,现行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东帝汶国内对电力的需求量及其国家的电网容量都比较低,东帝汶电业局的信誉很差。综上所述,需要对一个跨境工程(在东帝汶和进入西帝汶(印尼)较大的电力需求市场之间)的电力销售输出量进行调研。由于印尼国家电力公司信誉比较好,因此这样的电力出口工程也会提升东帝汶电力局的信用度。

综合东帝汶和西帝汶对电力的需求程度,可以预计一个大规模的工程和输电线路所需的费用。水电开发商、工程师、承包商和贷款方均应对此良机给予关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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