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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权力、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

2015-04-06胡明霞干胜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管理层高管腐败

胡明霞 干胜道

(1.四川大学 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21;2.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言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经历了巨大变迁,政府启动的放权让利改革将经营决策权逐渐向下转移,企业管理层权力进一步增强[1]。随着权力结构的变化及我国长期形成的“一把手”权力文化,权力滥用和制衡缺失问题突出,致使企业高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如中石化陈同海、中石油原总经理蒋洁敏及新华人寿47名高管购买“天价保险”等事件都是“涉案一把手”、“贪腐集体化”的突出表现。高管腐败的本质是拥有控制权的高管为了个人私利违背信托责任,利用手中权力寻租[2],它与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或高管权力配置失衡紧密相关。内部控制的本源是通过监督和制衡方式降低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代理成本,一方面,通过控制活动限制执行者选择余地,最大程度避免权力滥用;另一方面,通过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设置,相互监督和制衡,使任何人无法凌驾于内部控制机制之上。内部控制通过控制措施牵制管理层权力,避免违法违规等腐败行为。从内部控制目标来看,内部控制通过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限制管理层或大股东虚假信息披露、操纵会计信息及关联交易等方式遏制腐败行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基于此,本文以转型时期的证券市场为背景,研究管理层权力、内部控制及高管腐败的关系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1)揭示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关系,为优化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及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提供经验证据;(2)从内部控制制度的经济后果出发,构建管理层权力、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关系模型,探寻高管腐败的诱发因素及治理对策,丰富内部控制经济后果的文献,为合理制定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供新的思路。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企业组织的高管腐败是最近几年学术界关注的重要研究议题之一。透明国际组织将高管腐败界定为,企业高管滥用控制权谋取控制权私利,包括接受回扣、挪用资金、收受贿赂和转移资产等。Osuji(2011)根据寻租活动是否被法律或监管条例禁止,将高管腐败划分为合规型和违背型两类[3]。黄群慧(2006)按照是否存在利益交换将高管腐败划分为交易型和非交易型两类[4]。徐细雄(2012)根据腐败表现形式将其划分为隐性和显性腐败,显性腐败指高管采取违反法律或监管条例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等形式,隐性腐败通过奢靡在职消费、超额薪酬、商业帝国构建等合法途径实现[5]。尽管上述学者从不同视角对高管腐败进行了界定,但普遍认为,管理层获取控制权私利是寻租的动机。由此可见,高管腐败与企业内部权力配置之间有密切关系。Rajan等(2006)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高管权力越大,利用奢靡在职消费进行权力寻租的现象越严重[6]。Bolton等(2006)发现,随着管理层权力增强,其更有动力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实施腐败行为[7]。Oler等(2010)的研究表明,CEO 权力强度与构建商业帝国行为正相关[8]。Adams等(2005)及权小锋等(2010)发现,管理层权力与谋取超额薪酬获取控制权私利行为正相关[9][10]。陈信元等(2009)的研究发现,高管可能采取关联交易、构建私人帝国、奢靡在职消费及贪污受贿等方式谋取私利[11]。徐细雄等(2013)认为,CEO 权力强度越大,越可能诱发腐败行为,且政府薪酬管制加剧了腐败行为的发生[12]。

管理层权力是在公司内部治理出现缺陷和外部约束缺乏的情况下,管理层对公司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的影响能力[13]。权力在不同的情景下,对组织效率有提升和危害两方面影响[14]。首先,管理层内部权威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提升企业效率,但在我国转型经济过程中,企业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不健全及资本市场效率缺乏,使管理层更容易产生私利行为[15]。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契约不完备性,管理层作为代理人及企业内部人,获取控制权后更容易引发“堑壕效应”,可能会通过各种渠道弱化董事会的监督,从而导致权力寻租空间增加[16]。其次,对于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而言,一方面,由于所有者缺位,官员作为权力的拥有者和国家代理人通过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实现治理,权力的公共性和责任性被私人性与权力性取代,很容易导致委托代理关系失灵从而滋生腐败[17]。另一方面,我国国企高管的选拔和任命由行政任命而非下级选举产生,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层结构极易导致组织内部形成“权威服从”机制[18],下级无法对上级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为高管腐败行为提供了便利。最后,管理层作为要素生产者参与分配,拥有较大的剩余控制权但缺乏对应的剩余索取权,此时管理层更可能采用机会主义行为,滥用控制权,滋生腐败行为。由此提出假设1:

H1:管理层权力越大,越有可能诱发高管腐败行为。

内部控制通过具体措施限制执行者滥用权力,使任何人不能凌驾其上。但由于组织实际设计与预期设计差异、自身不确定性及环境动态变化等固有缺陷,使内部控制成为制约管理层权力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本文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其对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腐败的调节作用。

首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拥有的决策权和经营权,会受到企业董事会及下设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监督,若企业内部控制质量较高,有利于管理层更好履行职责,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更好抑制高管腐败行为。其次,从降低代理成本角度,内部控制构成要素中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监控能够抑制管理层滥用权力。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它通过治理结构及组织机构设置、权责的合理分配、企业文化建设、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及反舞弊机制设置等抑制管理层权力滥用。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企业建立诚信的价值观,进而对管理层形成软约束,从动机上抑制其私利行为。同时,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及监督等权限,形成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可以防止管理层权力在分工模式上重叠、交叉或留有空白,从而抑制高管腐败行为。例如,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长既控制董事会,又担任被监督角色,此时很难有效发挥董事会监督职能。对处于权力核心的总经理(兼任董事长)而言,同时拥有审批、执行及监督权力时,一方面,将使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和制约失效;另一方面,容易形成高度集权的“一把手”企业文化,下级无法监督上级,容易产生权威服从。此时,管理层很容易绕过内部控制制度,削弱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谋取个人私利,引发高管腐败行为。从控制活动角度分析,控制措施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及授权审批控制等方式有利于对管理层权力形成制衡。其中,授权审批措施包括明确岗位权限范围及规定审批程序的相应责任等。例如,高管采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及奢靡在职消费时,这些措施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信息与沟通的角度来看,良好的内部控制能提高信息沟通过程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减少高管腐败机会。从监控活动角度分析,内部控制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发现,防范管理层通过不合理关联交易、越权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等行为,抑制高管腐败。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在管理层权力和高管腐败关系中起调节作用,内部控制通过对高管权力的监督和制衡,降低高管腐败发生的概率。由此提出假设2:

H2: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抑制管理层权力对高管腐败的诱发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作者主要采用手工方式收集和整理2009~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有关信息。数据采集的具体过程如下:(1)浏览BAIDU 网、中国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输入“高管腐败”、“上市公司腐败”、“高管贪污”、“高管受贿”、“高管犯罪”、“高管被双规”、“高管被立案调查”、“高管下马”、“高管职务侵占”、“高管巨额资产来源不明”、“高管挪用资产”等关键词,获取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的媒体报道信息。(2)根据媒体的报道信息查阅被曝光上市公司年报,若公司年报也披露了高管腐败的相关信息则将该公司确定为本文的腐败样本。(3)为避免研究结果过度乐观,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和时间相同,以及腐败样本与配对样本总资产差额绝对值不超过腐败样本总资产40%的原则,按照1:3的比例查找配对样本。(4)为避免配对样本中存在潜在高管腐败公司,剔除高管曾受证监会处罚及应计项目处于同行业标准差之外的配对样本。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后,确认62家上市公司作为腐败样本,配对之后共形成248家有完整观测信息的样本。本文所用的数据处理软件为SPSS 16.0。

(二)变量测度

1.管理层权力变量。参考Finkelstein(1992)对高管权力的分类,借鉴徐细雄和刘星(2013)的测量方法,本文将权力指标分为:结构权力(Power1),选用总经理是否兼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X1)及总经理是否为内部董事(X2)度量;专家权力(Power2),选用总经理是否长期在任(X3)及是否从企业内部晋升(X4)衡量;所有权权力(Power3),选用总经理是否是控股股东委派(X5)及企业股权结构是否分散(X6)衡量;声誉权力(Power4),选用总经理是否具有高学历(X7)及总经理是否在其他单位兼职(X8)衡量。以上8个指标从不同维度反映管理层权力,但单一指标都具有局限性,因此在此基础上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按照累计贡献率大于85%的标准,合成管理层权力综合指标(Powerpc)。在稳健性测试部分,采用8个虚拟变量求和取均值形成权力指标(Powerew)。

2.内部控制有效性度量。从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的角度出发,本文选用“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度量。它采用千分制,分值分布范围从0~1000,分值越高表明内部控制质量越高。该指数在业界认可度较高,也有学者在其研究中予以应用,如杨德明等(2009)利用该指数研究审计质量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关系[19]。

3.控制变量。借鉴学界常用做法,选择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独立性、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收益率、是否为保护性行业、规模及产权性质为控制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

(三)模型设计

为检验H1和H2,构建如下Probit回归模型:

模型(1)考察管理层权力对高管腐败的影响,模型(2)检验管理层权力、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关系,ln(ICindexi,t)衡量内部控制对高管腐败的影响,交乘项Poweri,t·ln(ICindexi,t)衡量内部控制对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腐败关系的调节效应。根据H1和H2,管理层权力变量Poweri,t的系数预期显著为正,交乘项Poweri,t·ln(ICindexi,t)的系数预期显著为负。

四、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腐败样本与配对样本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以及两组样本间的差异性检验结果。从管理层权力变量(PowerPC)来看,腐败样本显著高于配对样本(t值=2.1,z值=1.977),说明存在腐败行为的企业的管理层权力相对较高。从内部控制变量(Ln(ICindex))来看,腐败样本显著低于配对样本(t值=-3.334,z值=-4.154),表明发生腐败行为的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对较低。从董事会独立程度变量(Independ)可知,腐败样本显著低于配对样本(t值=-1.974,z值=-1.87),可见发生腐败行为的企业的董事会独立性相对较低。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量(C_share)来看,腐败样本显著低于配对样本(t值=-1.874,z值=-1.935),说明存在腐败行为的企业股权集中度相对较高。从产权性质变量(State)来看,腐败样本与配对样本间存在显著差异(t值=1.78,z值=1.96),可见国有企业发生高管腐败行为的概率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另外由表2可知,对于总资产收益率(Roa)、公司规模(Lnsize)和资产负债率(Lev)三个变量,腐败样本与配对样本间的差异不显著。本文同时做了相关性分析,检验主要变量间的Pearson和Spearman相关系数(限于篇幅,结果未列示)。从总体上看,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小于0.5,说明各变量间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2 描述性统计

(二)回归结果

表3列示了Probit回归模型的结果。模型(1)中,Powerpc系数为0.824,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结果说明,随着管理层权力的增强,管理层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和空间扩大,更有可能诱发腐败行为,此时权力体现为对组织效率的危害作用,从而验证了假设1,该结果与徐细雄等(2013)的观点一致。上述结果的原因在于:新一轮“政府分权改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管理层权力有所增强,在外部约束机制(劳动力市场、经理人市场及公司控制权市场)不健全和内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管理层往往会利用较大的权力,削弱董事会监督,攫取控制权私利,产生腐败行为。模型(2)中,Power·Ln(ICindex)的系数为-0.435,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内部控制在管理层权力和高管腐败关系中起调节作用,内部控制通过限制管理层权力滥用,进而对高管腐败行为产生抑制作用,假设2得到了验证。上述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受到公司董事会及下属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的监督,大大降低了管理层滥用权力的机会,从而能够有效降低高管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控制变量中,Independ和C_shar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表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和大股东监督机制能对管理层权力形成约束,遏制高管腐败行为。State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国有企业发生高管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表3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表

(三)稳健性检验

为提高结果可靠性,本文进行如下稳健性检验:将内部控制指数的自然对数分成两组,以年度作为划分标准,若该年度内,内部控制指数的自然对数高于行业均值,则为高内控组,否则为低内控组,将测量管理层权力8个维度的虚拟变量求和取均值Powerew纳入模型(1)重新进行回归分析,检验结果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由此可见,本文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转型经济过程中频发的上市公司高管腐败现象,本文考察了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检验了内部控制在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腐败关系中的调节效应。研究表明:(1)尽管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会和控制权市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层权力实施有效治理,但由于管理层能利用权力对股东、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措施实施反向治理,增加自身权力,利用权力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管理层权力越大,越可能诱发高管腐败行为。(2)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抑制管理层权力对高管腐败的诱发作用。因此,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发挥对管理层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对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的研究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内部控制与高管腐败之间的内在机理及关系提供了新的证据,也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引发的微观治理效果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据此,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其一,在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及惩处力度的同时,合理设计管理层权力结构,形成均衡的责、权、利体系,并发挥权力带来的积极效应,如为公司赢利取得的关系性资源以及与商界精英结成关系网络等,有效抑制高管腐败行为的发生;其二,将内部控制制度深度嵌入到公司治理之中,并根据产权性质差异从管理层权力配置角度出台防范高管腐败的内部控制专项制度,使内部控制制度成为抑制管理层利益侵占的重要防线。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首先,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受限,研究样本的数量偏小,结论的可靠性受到影响;其次,由于高管腐败的涉案金额获取难度较大及隐性腐败数据无法获取,如高管攫取控制权私利数据无法在财务报表中挖掘或通过模型计量得出,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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