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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入分配格局:从结构失衡到合理有序

2015-04-0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报酬份额格局

(江苏师范大学 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毋庸置疑,中国城乡居民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获得了收入水平的极大提高,因而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格局却出现了结构失衡的现象,即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降低,而其直接原因则在于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不断下降。从这一现象所带来的经济效应来看,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既在微观上导致了个人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1],又在宏观上带来了储蓄率的攀升和消费需求的不足[2],因而进一步带来了经济增长过程中所伴生出现的结构性矛盾[3]。解决收入分配结构失衡问题,应以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重点,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这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与事实描述

简单来看,收入分配从内涵上包括功能性收入分配和规模性收入分配。其中,功能性收入分配主要考察国民收入在生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生产成果在经济主体即居民、企业和政府三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配;规模性收入分配则主要考察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部门内和部门间分配的比例、分配平等的程度及其相互间的影响。从分配的次序来看,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其中,初次分配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成果即增加值的直接分配,劳动报酬为居民所得形成居民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为企业所得形成企业收入,而生产税净额为政府所得则形成税收收入,进一步地,各部门在此基础上获得包括地租、利息和红利等收入在内的财产性分配后即形成了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再次分配则是各收入主体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和多个环节从其他收入主体那里获得部分转移性收入,同时支付一部分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转移性支出而形成的分配格局。以上述分类为基础,我们挖掘了1990~2012年中国收入分配的相关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适当地计算和处理后,初次收入分配格局、再次收入分配格局和规模性收入分配格局的动态演变可以做如下特征性的描述。

首先,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有相对较大的份额,但其比重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而资本收入和生产税净额占比则在稳健上升。自1990年以来,中国劳动者报酬从9985.63亿元增长到了2012年的262864.0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6.38%,具有相对较快的增长速度,但却仍然低于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16.56%)0.18个百分点,表明中国劳动者报酬并没有获得与国民生产总值相同速度的增长。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了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990 年的53.49%下降为2012年的50.65%,最低值甚至下降到了2007年的42.26%(见图1),表明虽然劳动者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占有相对较大的份额,但其占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与此不同的是,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在内的资本收入及生产税净额虽然占国民收入的份额相对较小,但其占比在稳健上升,如资本收入占比由1990年的33.30%上升到了2012年的42.79%,2004~2007年甚至连续四年超越了劳动者报酬在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相应的,生产税净额也由1990 年的12.99%上升到了2012年的17.66%,个别年份如2008年达到了15.73%。因此,在初次收入分配格局中,资本要素更具有分配优势,而劳动要素所获得的分配份额在不断降低。

图1 1990~2012年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动态演变

其次,再次分配格局中居民收入和企业收入均占有较大的份额,但两者的比重均呈不断下降的趋势,而政府收入占比则在快速上升。图2显示,1990~2012年间,中国居民收入总额从10334.40亿元增长到了225698.45亿元,其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则由55.21%下降到了43.72%,平均占比为46.76%;企业收入占比虽然经历了1990~1994年的上升阶段,但自1994年开始不断下降,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由1994年的42.58%下降到了2012年的33.57%,平均占比为38.01%。总体而言,虽然居民和企业两者收入占比之和达到了85%左右,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占有较大的份额,但其比值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且尤以居民收入占比最为明显。与此不同的是,政府收入不仅在绝对规模上由2937.10亿元急剧扩张到了117253.52亿元,还在相对规模上由15.69%快速上升到了22.71%,两者均呈大幅上涨的趋势。因此,从生产成果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份额来看,政府在再次分配中因其所获得的税收、土地收入及其他财政收入而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具有更强的分配优势,因而收入份额快速上升;而居民和企业在再次分配格局中所获得的其他收入相对有限,因而其占比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应当提及的是,与劳动者报酬占比相比,近几年来居民收入在再次分配格局中所占份额明显较低,原因可能在于居民在进一步分配中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和规模极为有限,因而收入占比相应下降。

图2 1990~2012年中国再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动态演变

最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总体上看仍然较大且有扩大的趋势,但近期有所好转。以城乡居民收入数据为基础,对反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和基尼系数进行计算后发现①:在1990~2012年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和基尼系数虽然都经历了幅度不等的波动过程,但其数值总体而言均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见图3)。其中,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2 上升到了3.1,最高为2009 年的3.33;与此对应,基尼系数由0.3555上升到了0.4730,同时在2010年达到了最高点,其值为0.4751。两个指标值近乎一致的动态演变表明,中国收入分配差距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且其趋势具有不断扩大的特征。应当看到的是,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自2010年以来开始有所好转,如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09年的最高点3.33下降到了2012年的3.10,基尼系数则由2010年的0.4751下降到了2012年的0.4730,表明中国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尽管如此,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城乡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东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远远高出中、西部地区,全国各类行业中人均劳动报酬最高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与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收入差距等问题都将长期存在,因而收入分配结构应进一步调整和优化。

图3 1990~2012年中国规模性收入分配格局的动态演变

综合来看,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现象既体现在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的不断降低方面,又体现在再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比的不断下降方面,更体现在居民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方面。这其中,劳动者报酬比重的降低是导致居民收入占比下降和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直接原因[4],因此,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应首先解释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的原因。

二、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原因

对于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或者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原因,代表性观点包括:产品市场垄断增加和国有部门改制引起了劳动力市场环境的改变,同时2004年之后出现的统计问题也都造成了劳动份额的下降[5];人均资本量的增加、资本产出比的降低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是导致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而产品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和出口贸易的增长则有助于提升劳动份额[6];改革初期国有资产、土地、资源等集中在国家的财富格局至关重要地影响了收入分配的格局[7]。从制度层面来讲,这些因素均能解释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原因,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更为全面的解释来看,我们认为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和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要素丰裕且廉价、产业选择与政策偏向以及“事权”和“税权”的不对等。

(一)劳动要素丰裕且廉价

从统计学角度看,宏观上的劳动者报酬是劳动者数量与劳动者工资的乘积,而劳动份额则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在现实经济中,中国收入分配结构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和不断降低不是由劳动者数量减少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劳动者数量庞大带来了相对工资更大幅度的降低而直接导致的。劳动要素丰裕之所以带来了相对工资更大幅度的下降,主要是因为:首先,二元结构下劳动力的无限供给,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转移为中国刚起步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要素,这些要素由于具有同质性特征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激烈的竞争,从而使得劳动者工资无法对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状况做出如实有效的反应,而且对于劳动生产率和物价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也不敏感[8],因而劳动者工资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且相对于资本报酬来说具有下降的趋势。其次,对于单个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而言,由于早期出生率相对较高,有限的收入和较大的支出使其难以为较多的后代提供诸如升学、培训和技能提升等人力资本积累的机会,因而使得这部分劳动力因缺乏知识、信息和技术而丧失竞争优势,只能从事价值链底端工资水平较低的工作,也就是说,人力资本增速放缓带来了劳动份额的下降[9]。最后,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及其带来的激烈竞争使得劳动者难以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难以形成有效的工资谈判机制,而谈判能力的相对弱化必然导致生产成果的分配倾向于其他经济主体[10],因此,劳动要素丰裕所带来的谈判机制的缺失也带来了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降低。与我们的分析一致的是,在中国近几年出现了老龄人口增加和劳动力数量下降趋势,因而在部分省市出现“用工荒”现象的同时,劳动份额也出现了上升的迹象,这一事实有效地验证了我们的观点。

(二)产业选择与政策偏向

中国劳动者报酬份额与产业结构具有较强的线性变化关系。以劳动份额与第二产业的演变关系为例,除个别年份外,劳动份额与第二产业占比具有较为吻合的反向变化关系,即在第二产业占比上升时,劳动者份额表现出相应的下降特征,如在1990~1992 年、1996~1998 年、2001~2004 年及2008~2012年等时间段均表现出了这一特征(见图4)。因此,从两者粗略的统计关系可以看出,产业发展战略的选择和政策的偏向极有可能影响了劳动份额及收入分配格局[11]。其机理在于:首先,不同的产业具有不同的要素密集型特征,因而不同产业的选择会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所获得的报酬不同。相对于工业和服务业而言,农业是典型的土地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因而土地和劳动要素从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能够获取优于资本要素的报酬。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土地具有长期的使用权,因而土地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报酬也以经营性收入的形式归劳动要素所有和支配。这就是说,农业发展战略的选择及政策的偏向会直接带来劳动报酬的增加和劳动份额的上升。在改革开放早期,由于中国所建工业企业和所引外商投资从数量和质量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农业占比稳步上升,同时劳动份额也呈上升趋势。其次,产业政策偏向会通过金融抑制影响收入分配格局。偏向于资本密集型工业的优先发展战略,会使政府通过金融抑制的方式补贴没有自生能力的工业企业,即通过压制存款利率的形式使这些企业获得资金成本优势,这一穷人补贴富人、居民补贴企业的“倒挂”机制导致了劳动份额相对于资本份额的不断降低,并带来了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12]。不仅如此,经济发展初期金融投资渠道的匮乏使得居民只能将劳动收入存放于银行,而所获取的财产性收入极为有限,这进一步为政策偏向的产业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带来了劳动份额的进一步下降[13][14]。

图4 1990~2012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比与第二产业占比的动态演变

(三)“事权”和“税权”不对等

从政府收入层面来看,居民收入和企业收入占比下降意味着政府收入占比上升,而政府收入占比上升既是由初次分配中生产税净额占比上升所带来的,又是由其从要素分配中所获财产性收入不断增加带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府之所以要获取更大份额的税收和要素收入,是因为政府在维持日常运营和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出现了入不敷出的“尴尬”局面,而后者则是由财政分权所带来的“事权”和“税权”不对等所造成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比的同时,也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经济建设及部分宏观调控的职责,使得地方政府在承担更多“事权”的同时,往往面临“税权”不足的困境。这一体制至少在边际上改变了地方政府的激励,会显著地提高地方政府对增加收入的努力[15]。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两权不对等激励了地方政府在税收竞争中通过招商引资等手段获取财政收入。以提供土地、资金和税收等政策优惠的形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实施和力度的加大使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得到了大规模地扩张[16],而后者产值的增长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税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使得税率相对偏高,税收份额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因而也相应上升。第二,企业低效率集聚使得招商引资政策难以为继,地方政府进而转向土地城镇化的扩张以获取土地财政收入。在企业低效率“扎堆”及资本要素相对饱和的情况下,两权不对等使得地方政府只能转向依靠土地出让收益来维持政府的运转和城市的建设,而这一行为所带来的土地城镇化的急剧扩张,无疑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预算外与非预算资金收入,从而实现了财政税收的最大化[17]。综合来看,政府谈判能力的强势及招商引资政策的实施使其在初次分配中获得了较大份额的税收,而土地出让收益所带来的要素收入的增加则进一步提升了政府收入在二次分配中的比重,两者都使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较低份额。

三、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性”与“有序性”

从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原因来看,劳动要素在生产中的参与程度降低,参与生产的劳动要素并未获得相应的报酬以及并未获得与资本或其他要素等同的报酬,导致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降低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占比不断下降;收入分配秩序的混乱则明显地强化了社会阶层的划分,并带来了收入差距的形成和不断扩大。因此,归纳起来,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和“无序性”是分配结构失衡的直接原因。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从逻辑上讲应首先弄清“合理有序”的内涵,即按照基本制度的要求找出“合理”和“有序”的标准[18]。对于收入分配格局“合理性”和“有序性”的内涵界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曾做如下表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使“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体现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应使“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体现为“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可见,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性”更多地倾向于从“情理”的角度,而“有序性”则更多地倾向于从“法规”的角度进行界定。

(一)“合理性”的解读

现阶段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体现为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比重下降以及财政支出中各项民生支出占比降低,其原因在于:劳动要素在生产中的参与程度降低,参与生产的劳动要素并未获得相应的报酬以及并未获得与资本或其他要素等同的报酬。因此,一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使劳动者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生产并获得公平的报酬。

第一,凡是具备相同条件的劳动者,都可参与创造。生产因其成果和参与生产的方式而分别决定了分配的对象和形式,因此生产始终优先于分配,生产是分配的前提[19](P745)。只有拥有参与生产和参与创造的平等机会,劳动者才有资格参与分配并获得同等的报酬。因此,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必须先满足具备相同条件的劳动者都可参与创造这一前提。这就是说,具备相同岗位入职条件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份、地位和财富如何,都可平等地参与就业竞争,都可在获取就业机会后平等地参与生产;而一种因身份、地位和财富不同而将具有相同条件的劳动者拒之于就业“门外”的社会歧视,从生产之始就已将这些劳动者排除在了合理分配的范围之外。因此,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应首先赋予劳动者平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它既体现在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之间的机会平等,又体现在个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机会平等,更体现在劳动要素内部之间的机会平等。

第二,凡是参与共同创造的生产者,都应获得报酬。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并非只有劳动才是财富的创造者,任何参与财富创造并做出相应贡献的生产要素都可参与分配[20]。因此,我国现阶段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并坚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以使参与共同创造的生产者都可获得相应报酬。应当说,这一分配原则和分配机制极大地拓宽了生产成果的分配范围,有效地激励了各个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在现实分配中也仍然存在着一些与这一原则相悖的现象,如按劳分配的主体性并未凸显、劳动者被强制性无偿劳动、集体土地被强制性征收等不合理情况,它不仅有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强化了社会的阶层矛盾,因而为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应在继续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创造者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凡是获得等同报酬的分配者,都须贡献相等。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不仅应保证创造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还应保证其在做出同等贡献的前提下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这一原则从理论上可以解读为:一方面,具备相同条件并从事复杂程度相同工作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份、地位和财富如何,只要其付出了相同时间的劳动量,所获得的报酬就应相同;另一方面,具备不同条件和从事复杂程度不同工作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份、地位和财富如何,即便其付出了相同时间的劳动量,其所获得的报酬理应不同[21](P304-305)。因此,这一强调贡献而非时间量的分配标准,既强化了“同工同酬”的公平性,又强化了“不同工不同酬”的合理性。有悖于此原则的是,由于身份、地位和财富不同所带来的不合理分配现象在现实中仍然十分常见,而其所带来的收入差距及其扩大正制约着经济的长期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或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正是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

(二)“有序性”的解读

秩序是收入分配所应遵从的规律和所应遵循的准则。符合一定的秩序才能使收入分配格局更为有序,但在现实中由于秩序的混乱使得现阶段收入分配格局缺乏“有序性”,出现了诸如合法收入并未得到有效保护、非法收入并未得到完全取缔、隐性收入并未得到有力规范以及过高收入并未得到合理调节的无序现象[22]。我们认为,一种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应在分配过程中符合一定的市场规则,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一,凡是创造成果,都应符合市场规则。对于企业而言,创造并分配生产成果应符合一定的市场规则,既应保证竞争机制的公平,又应保证产权制度的明晰。从公平竞争的角度,任何参与社会生产的企业,不管其历史、规模和所有者属性如何,都应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市场准入权,也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任何行业的生产竞争;而对于市场中出现的、有悖于公平竞争机制的垄断现象,则应遵循市场规则予以合理地规制。遵循市场规则中的公平竞争机制是调节垄断性行业过高收入的前提,这是因为垄断性行业竞争者的引入能够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有效地降低其垄断利润。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赋予农村土地更有保障和更为明晰的产权既能使农民固有的合法收益得到有效保护,又能使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益得到有效保障,更能使城镇化进程中强制性征收集体土地的非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这对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从而形成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凡是获得报酬,都应遵循法律法规。对于居民而言,非法行为所带来的黑色收入和违规行为所带来的灰色收入,一直是收入差距扩大和社会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如在现实社会中,极少数人所从事的卖淫、贩毒、贪污、受贿和走私等非法行为,不仅从法律上威胁了社会治安,还从经济上扰乱了分配秩序,两者都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激化了社会矛盾;而一些人所特有的“好处费”、“回扣”以及“各种补贴”等隐性收入则不仅扭曲了社会的职业认知和从业导向,还强化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和社会阶层的人为划分,这对于实现居民的共同富裕和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显然都极为不利。因此,从经济个体的角度,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获得报酬是公平有序的内在要求;而对于监管者而言,取缔非法收入和规范隐性收入则是形成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关键所在。

第三,凡是调节分配,都应按照既定程序。对于政府而言,对收入分配格局中出现的过大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应遵循既定的程序,主要包含两个层次:首先,收入分配的调节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即政府应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尽力保证分配过程中机会的平等和结果的公平;在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扩大中等收入者阶层的规模并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其次,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应按照既定的程序。即是说,对于二次分配中收入转移的条件、规模和对象均应符合既定的且具有连续性的调节程序,如对低收入者的补助,应在上级对下级款项划拨的过程中严格遵照既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地取消,更不得随意地克扣和截留;对部分项目的征税,应符合既定的程序进行征缴,不得随意地增加,更不得随意地徇私减少。总之,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既应在初次收入分配中保证收入获得的合法性,又应在再次分配中保证收入调节的有序性。

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即是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比重,提高民生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占比,并使合法收入得到有效保护,非法收入得到完全取缔,隐性收入得到有力规范以及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

第一,构建机会平等机制,夯实制度公正平台。应更加重视机会平等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让社会所有公众都能更加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享受医疗保障、获取教育培训等活动。首先,应进一步破除劳动要素市场的垄断壁垒,坚持人才选拔的唯贤理念。劳动要素市场中任人唯亲的配置机制不利于优秀人才公平地参与经济活动,因而对于提高经济效率毫无裨益;而坚持任人唯贤的选拔理念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应进一步取消城乡分割的传统障碍,实现要素自由流动的优化配置。城乡分割不仅人为地强化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意识,使城乡对峙进一步恶化,还使城乡之间的要素资源难以实现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从而使经济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因此,创建充分发挥经济个体资源禀赋的平等机制,应进一步取消城乡分割的障碍,使城乡经济个体能够自由地配置城乡资源,能够平等地获得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最后,应进一步约束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推进阶层社会资本的良性发展。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不利于所有经济个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获得同等机会,进一步约束特殊社会群体的特殊权利,对于保证经济个体的机会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意义。

第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结果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还有利于弘扬社会公正从而激发工作热情。实现结果公平并不是追求简单的均等,而是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前提下设置一定的收入层次,使有能力和奋进的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激励。因此,应以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首先,整治非法活动,打击非法收入。不法分子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影响了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其所获得的非法收入还扩大了社会差距,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确保收入分配的结果公平,应首先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进一步整治非法活动,打击非法收入。其次,严惩贪污腐败,制约灰色收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官员以权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公共资源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还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差距,破坏了公平正义。因此,应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惩治力度。最后,完善谈判机制,提高工资收入。对于大部分居民而言,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要提高其工资性收入,使其劳动报酬具有合理增长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完善谈判机制尤为重要。

第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具体来讲,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推进:首先,深化改革,继续完善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市场竞争首先是价格的竞争,而打破价格的垄断应从根本上对垄断行业进行深化改革。因此,应继续深化电力、石油、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改革,必要时引入民营企业进行多种经营,实现多种竞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价格决策方式,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其次,规范秩序,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的关键在于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这就要求采取“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制定和完善保证司法公正的法律程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和建立相关监管部门职务问责制,从法制、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最后,拓宽渠道,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有效增长。应为具备一定财产的居民提供有效的投资渠道,以使居民财产性收入得到有效增长,这就要求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证券投资市场,规范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以形成多样化和市场化的投资机制。

注释:

①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以程永宏测算的1978~2005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和1981~2004年城市居民基尼系数为基础数据[23],并利用其分解公式计算全国基尼系数。其中,2006~2012年的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及2005~2012年的城市居民基尼系数依据等分法公式计算并调整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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