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湖泊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研究
2015-04-05杨红梅黄克林戴贵爽
杨红梅 黄克林 戴贵爽
(1.荆门市水利勘察设计院,湖北荆门 448000;2.荆门市水务局,湖北荆门 448000)
荆门市位于湖北省中部的秦岭荆山余脉与江汉平原过渡带,境内河流、湖泊纵横交错,泉眼、水库星罗棋布,地下水和地表水十分丰富。全境大小河流900余条,形成以汉江中下游、漳河、长湖和府环河为主的四大水系,连接着58座湖泊、556座大中小型水库,全市水域面积277.8万亩。境内百亩水面以上湖泊有58座,正常蓄水位容积5.5亿m3。其中,千亩以上水面的湖泊有19座,正常蓄水位容积5.33亿m3。较大湖泊为长湖,正常水面113.4km2,镜月湖、借粮湖、彭冢南湖、林湖、贺吕湖、虾子湖、黄荡湖次之。
这些湖泊是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在自然界中最具生物多样性,具有防洪、防旱、调节气候、降解环境污染的作用,为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同时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湖泊湿地系统对改善荆门市环境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作用往往不被人们重视,而水域的生态环境极为脆弱,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不少湖泊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沼泽也将成为过去。
1 荆门市现有湖泊现状
1.1 污染严重
目前荆门市正面临着“优于水而忧于水”的尴尬境地,湖泊原来大多与江、河相通,是重要的淡水资源库、洪水调蓄库和物种基因库,与人类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在维系流域生态平衡、满足生产与生活用水、减轻洪涝灾害和提供丰富水产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和湖泊污染状况日益恶化,湖泊的自然属性不断削弱,原有的应用水水源地功能基本丧失,绝大多数湖泊均受到严重污染,呈现富营养化态势,一些湖泊已经达到严重的过富营养程度。例如:长湖原为清澈见底的洁净湖泊,由于污染严重,水中氮、磷含量增高,藻类大量繁殖,致使湖泊富营养化严重,天气闷热时,死鱼现象频发。由于近年经济发展较快,南湖成了钟祥市纳污水体。自1995年开始,又有部分污水改道排入南湖,致使南湖水质情况进一步恶化,面积达13.5km2的南湖水质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已超Ⅴ类标准,并对毗邻的北湖的水质形成压力。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a.投肥养殖。荆门的大部分湖泊、水库自20世纪80年代末就被以各种形式承包给个人,并且租期有的长达70年,承包费用一次性收取。而这些承包人为了快速收回成本,往往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大肆投肥,使水库、湖泊受到严重的污染。
b.企业排污。长期以来,各地将城市湖泊当作天然的排污场,污染使荆门深受其害。除此之外本市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严重滞后,很多达标企业出现反弹,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偷排现象时有发生,工业污水治理存在“死角”。
c.生活污水。长湖与南湖周边居民及学校、医院等单位的生活污水直排湖内,长期沉积,气温稍高时,湖水就发臭,市民对此反应强烈。目前,长湖、南湖流动人员和常住人口的垃圾、粪便几乎都是直接向湖中倾倒。
当前荆门市湖泊受到非常严重的污染,已经开始直接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威胁到荆门人民的用水安全,如果任其继续发展,后果将是显而易见的。
1.2 湖泊萎缩,水量锐减
20世纪50年代,荆门市范围内的湖泊共有179个,总面积达到879km2。然而在2012年湖泊普查时,荆门的湖泊仅剩下87个,60年来湖泊大面积减少,湖泊在萎缩及隐性消亡,连荆门人为之自豪的长湖湖面近60年内也减少了约50km2,南湖近60年内也减少了20km2,“百湖之市”已名不副实。造成湖泊消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由于人口增长,粮食问题较为突出,而当时由于生产技术落后,亩产不高,为获得更多的粮食,全国掀起一股“以粮为纲”的运动,尤其是70年代“农业学大寨”时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围湖造田”,大面积的湖面和湿地被填占,变成了田地。应该说这一阶段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围湖造田。钟祥市大柴胡、旧口镇七里湖就是在这一时期消失的。这一时期的特点为“围湖造田”。
b.20世纪80—90年代,为顺应改革开放,增加经济效益,当地村委会和群众自发围湖养殖,发展水产。大量湖泊、湿地被围垦开发,湖泊水面被分割。部分实行了经营承包,并首次引进“化肥养鱼”。水质污染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问题日益严重。如:钟祥市冷水镇联合湖全部围垦开发“万亩”鱼池,现有鱼池约250口,养殖水面5000亩。这一时期的特点为“围湖养殖”。
c.20世纪90年代以后,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对小型水库、湖泊水面、堰塘均进行了经营承包,或有组织地规模开发。为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承包者再度对湖面围垦开发,建堤筑汊,条块分割,致使许多大湖面被分割成一个个10~30亩的精养鱼池。如:沙洋县后港镇乔子湖已围垦为5500亩的精养鱼池。这一时期的特点为“建池精养”。
同时,一些部门或个人为了局部利益擅自填占湖泊或扩大批准的填湖范围,导致大量湖面被填。
1.3 湖泊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近几十年来,湖泊不断地被大规模围垦与填湖造地、淤塞、污染,致使湖泊与原有的调蓄容量急剧减少,江湖联通的格局遭到完全破坏,湖泊对于自然灾害的抵抗能力急剧降低,填湖造地等行为也改变了自然格局,可能诱发局部灾害性天气。
围垦与填湖建房将湖泊滩地改变成陆地,使滨湖地带与中心湖泊、湖泊与江河人为地割裂,造成原有的物质交流和生物种子库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引起湖泊生态系统结构和生物资源的变化,种群种类都在减少,生物多样性降低,导致鱼类繁殖与栖息均受到干扰,同时填湖缩小了生物的生存空间。
严重的水质污染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改变了生物种群与生物结构,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
1.4 湖泊水面利用率低
目前,荆门市真正利用湖面进行游览、观光的尚没有一个,大量的湖面用于养殖,养殖承包户为追求经济效益,大多数进行化肥养鱼,或大量投入猪、鸡粪,致使水体严重污染,环湖地区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湖水手感黏稠,水体呈绿色,严重者呈黑色,且气味难闻。
荆门市素有“百湖之城”美誉,充分发挥本市特有的湖泊湿地优势,利用特有的水面资源,创建绿色空间,已是荆门市生态园林建设的迫切任务。
2 当前湖泊保护遭遇的困境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治理,荆门环湖地区饮用水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减反增、产业结构及布局不合理、点源污染治理和污水处理水平不高、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严重滞后、水环境监测和预警应急能力不强、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部门分割管理、缺乏相应合作机制、资金筹措渠道不畅、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了遏制住围湖造田、围湖养殖、填占湖泊、污染湖泊的势头,湖北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然而一纸条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片保护湖泊的声音中,由于地方和部门利益作祟,一些不法商人仍有空子可钻,利用各种法规漏洞继续侵占、毁坏湖泊。
湖泊管理中还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这更增加了护湖执法的难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水务局是荆门湖泊的主管部门,应该承担起保护湖泊生态的责任,但在实际中,有些地方却将管理权授予了其他部门。《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仅对违反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他均由其他部门管理。水务部门在湖泊保护方面事实上并没有实际的管理权和执法权。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水务局主要负责监督协调、规划和服务,农业局负责湖上的渔业执法和渔业资源保护,林业局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和保护,环保局负责湖区的环境监测和排污管理,城管局负责查处填湖和湖边违建行为,还有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园林、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参与各自领域的湖泊管理。看起来似乎分工明确,但是实际运作起来却很难协调,结果导致整个系统充满漏洞,责任、权限都无法界定。同时,条例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职能重叠。水务部门在水质监测与水污染防治方面与环保部门职责重叠,在开发利用规划上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渔业部门职责重叠,与林业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职责重叠,其结果只能是相互推诿。
另外,现行的条例对于破坏湖泊的行为处罚过轻,《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最少处罚500元,大部分在1万元左右,最大50万元,远远不及其所获得的利益,这也造成了各种破坏行为无法有效遏制。
3 关于湖泊保护与建设的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湖泊管理保护,维护湖泊健康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域及经济社会的发展。
3.1 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
虽然2012年湖北省已经出台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但荆门市至今为止没有出台一部针对湖泊管理的法规。污染和非法填占湖泊、围湖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法规并不完善,给违法者留下了太多的空间和漏洞。
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治水,强化湖泊水域岸线利用管理。抓紧制定湖泊管理办法,推动有关湖泊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对长湖、南湖等重要湖泊,要一湖一法、一湖一策,完善湖泊管理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将湖泊保护置于较高的高度,使湖泊保护有法可依。尽快编制和完善重要湖泊水域岸线利用规划,制定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方案,岸线区划要与现有的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分区、自然生态分区等区划相协调。
3.2 完善统一湖泊执法管理机构
要根据湖泊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条例要求,明确湖泊的管理机构,充实和调整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湖泊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水务执法队伍建设,必须切实解决当前一龙治水、多龙管水、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问题。统筹各个部门涉湖执法力量,相关部门要授权湖泊管理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对湖泊行政执法权,重点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湖泊水域、滩地等违法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在湖泊内非法取土、圈圩养殖、污染湖泊水质等违法行为,坚决进行依法查处,加强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3.3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荆门市目前已完成了湖泊勘测调查和资料的整编,根据调查,按照保护优先原则,以建设生态荆门的理念为指导,依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完成荆门市湖泊保护规划。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治湖理念,统筹保护与开发、协调生态与发展、平衡流域与区域、兼顾当前与长远,全面构建湖泊管理和保护规划体系,科学确定湖泊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安排、重点任务、投资规模、保障措施,为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指导。积极推动各县(市、区)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进一步落实湖泊保护和开发利用“三先三后”原则要求,科学进行湖泊分类,明确湖泊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根据湖泊开发利用的需要,统一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依法划定水域控制线、绿化控制线、建设控制线,明确湖泊整体保护的内容和开发利用的重点、湖泊保护的范围,作为湖泊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3.4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湖泊是大自然的璀璨明珠,是人类的亲密朋友。加强湖泊管理保护、促进湖泊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政府要加大湖泊生态修复治理、预防与长效保护机制的投入,把湖泊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保护管理投入机制,设立湖泊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引导、支持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攻关和项目试验;调整产业结构,开展农业面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料,从源头上遏制水体的污染;加强水生态关键技术方面的研究和推广;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湖泊保护投融资机制,发展环湖相关产业;加大政府领导的投入,湖泊治理要引入“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治人先治官”思路,实行“河(湖)长负责制”。
3.5 探索湖泊治理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湖泊保护要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包括实行市场运作,实行污染总量控制,权限市场交易;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政策。对因湖泊保护发展受到制约的地区、群众和企业,由受益方给予补偿。这种受益包括用水受益、环境受益、旅游资源受益等。由国家、地方财政和其他受益方出资,给予损益方补偿。充分发挥公众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作用,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广泛宣传湖泊管理保护的重大意义,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湖泊,形成湖泊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3.6 深入开展湖泊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
湖泊的污染容易积累,也有很强的自净能力。这是湖泊生命中的一条重要规律。不同湖泊由于地理特点、水系结构、河湖关系和水动力条件不一样,环境承载能力也不相同。我们要积极探讨不同湖泊自净能力的变化规律,力求遵循湖泊的生命规律,提高科学治水、科学治污的水平,更好地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不断提升湖泊的环境承载能力。同时严格控制入湖污染总量,维护湖泊的自我修复、良性循环,永葆湖泊的健康生命,实现经济社会与湖泊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 赵健.湖泊治理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武汉市的借鉴[J].中国水利,2009(8).
[2] 汪常青,吴永红,刘建彤.武汉城市湖泊水环境现状及综合治理途径[J].环境科学研究,2003(5).
[3] 王家骥,成文连.湖泊群的生态修复与开发利用研究初探[J].环境科学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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