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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动物检疫的重要意义

2015-04-05

兽医导刊 2015年20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检疫兽医

郑 和

(四川富顺县互助镇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富顺 643205)

新时期加强动物检疫的重要意义

郑 和

(四川富顺县互助镇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四川富顺 643205)

文章以新时期加强动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为题,首先阐述动物检疫工作的特点——强制性特点;法定性特点;动态性特点,分析新时期加强动物检疫的重要意义——防治疫病进入流通环节,有效保障动物产品的消费安全;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目前疫情流行情况,为制定科学化的防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治人畜共患病的流行和蔓延;督促落实动物防治措施,形成以检促防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检疫;工作;措施

1 前言

落实好动物及产品的检疫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时发现受染动物及产品,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目前疫情流行情况,为制定科学化的防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可达到净化一方养殖环境的目的,有效维护地方公共安全性。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治人畜共患病的流行和蔓延;督促落实动物防治措施,形成以检促防的工作机制。分析动物检疫工作特点,了解动物检疫的现实意义,针对性提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措施,以供参考和借鉴。

2 动物检疫工作的特点

2.1 强制性特点

动物检疫工作的落实,目前有既成的法律依据做保障,《动物防疫法》是保障此项工作落实到位的重要法律。由此,动物检疫工作是政府性行为,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产品实施检疫的执法性行为。

2.2 法定性特点

有法定的检疫机构——《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对动物及产品的检疫,执行对象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负责。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法定的检疫机构。

有法定检疫人员——《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对动物及产品的检疫,执行任务由官方兽医来完成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有法定检疫对象——《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由法定的处理方式——《动物防疫法 》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2.3 动态性特点

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工作的对象,同时,疫病的发生流行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活体动物,一段时间内检疫合格后,今后的一段时间受环境、解除、传染源等变化而有所差异,这样就需要进行重新的认定。也正是鉴于此,法律明确规定,经相关 部门出具的检疫结果认定报告,仅表示一段时间、一定种类的疫情发生情况,而且出具后检疫证明后方可生效。

3 新时期加强动物检疫的意义

3.1 防治疫病进入流通环节,有效保障动物产品的消费安全

落实好动物及产品的检疫工作,能及时发现受染动物及产品,提前限制其进入市场流通,达到保障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目的,确保地方畜牧养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2 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目前疫情流行情况,为制定科学化的防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动物及产品检疫,发现疫情后,及时捕杀。经无公害化处理的被检动物,可达到净化一方养殖环境的目的,有效维护地方公共安全性。而且,检疫工作的有效落实,将更加及时、全面、准确地反应本地疾病流行情况,为制定科学化的防病规划和计划,提供更科学、准确的信息保障。

3.3 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治人畜共患病的流行和蔓延

加强动物检疫,做好疫病防治,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所有的动物传染病中,属人畜共患病的病例达60%以上。加强动物检疫工作,能有效阻断人畜并病患向人群传染,有效维护公共安全。

3.4 督促落实动物防治措施,形成以检促防的工作机制

通过例行到位的动物检疫,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督促动物疫病的防治,形成以检促防的工作机制。同时,经过对相关证件的索要和验收,能够及时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规的行为,及时给与惩戒和处罚,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有效保护动物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动物检疫的建议措施

近些年,经系统的整治,非法用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受利益驱使,于法律法规不顾,非法使用违禁药物,牟取高额利润。为此,建议各部门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一方面,生产环节,在经常性的生猪尿样抽检的同时强化产地检疫,对出县境生猪须经“瘦肉精”尿样检测合格和检疫合格才能开具检疫证明;二是强化屠宰检疫中的“四不准”:无检疫证明的生猪不准进屠宰场;无免疫耳标的生猪不准进屠宰场;未经尿样批检的不准屠宰;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宰杀或上市。通过这样的层层把关,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1] 吴文发.基层动物检疫的问题与对策[J].农民致富之友,2013,(6):199.

[2] 贺茂森.平利县动物检疫工作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畜禽种业,2013,(2):17.

[3] 陈颖杰.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农家科技,201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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