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5-04-05王西玲周
王西玲周 信
(1.新疆阿克苏地区牧业情报站,新疆阿克苏 843000; 2.新疆阿克苏地区草原工作站,新疆阿克苏 843000)
草原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王西玲1周 信2
(1.新疆阿克苏地区牧业情报站,新疆阿克苏 843000; 2.新疆阿克苏地区草原工作站,新疆阿克苏 843000)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我国生态安全和畜牧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草原法律法规,加强草原执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是我国草原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草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草原执法;出现问题;应对措施
1 草原生态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干扰草原执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某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在唯GDP的经济发展观和政绩观主导下,大肆在草原上做文章,在开发草原地区资源、发展草原旅游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草原资源盲目无序开发、随意征占用草原的现象。近年来,在草原执法实践中,许多工商企业征占用草原、盲目无序开发草原、开采矿藏等行为成为草原执法管理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其中许多是在地方政府直接授意和主导下完成的,给草原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干扰和阻力,草原执法实践中,“刀不快、腰不硬、气不壮”的现象较为突出。
1.2 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淡薄
有些地方违法甚至阻碍草原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草原地区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在自身生存就业能力较弱,创收渠道缺乏的情况下,很多群众奉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行动思维,屡屡出现偷挖乱采草原各种野生药材、野生动植物、随意开垦草原种粮地等情况,导致草原植被破环、草原生态环境恶化。而地理和历史的原因,导致不少群众信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对有关草原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理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存在不同程度的抵触心理,甚至出现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现象。
1.3 监督权力亟需加强,且监理经费不足
由于草原管理机构位势低,草原监理部门在执法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在处理草场纠纷、工业征占用等问题时,往往执法能力弱,缺乏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无法完成执法任务,或听而任之。同时,由于经费不足,草原治安派出所、草原经济民警队缺乏必要的执法设备,执法过程中取证困难,制约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2 草原执法应对的措施
2.1 完善草原法律体系
各级执法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与《草原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切实解决草原执法在面临某些实际问题时无法可依的问题。
(1)应加强立法可行性研究,确保出台的每条法律规范都适用于实际的执法活动中;
(2)要加强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性,及时清理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3)立法力求明确、具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配套的实施细则等要及时跟上;
(4)加大对草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畅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渠道;
(5)加强草原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和研究,尤其是要尽快出台有关行政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当前执法“执行难”的问题。
2.2 加强草原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强化草原执法人员素质 开展草原执法的关键在于要有一支政治素质硬、法律水平高、业务技能精的专业执法队伍,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和支持草原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鼓励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通过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来尽快提高执法技能和执法水平,从而建立一批靠得住、执行效率高的草原执法队伍。
2.3 加大《草原法》和草原生态知识的宣传
宣传内容上要强调实效性,着重强调草原的生态地位、功能与作用、草原法律法规、草原政策与方针以及草原的现状与存在的危机等方面,让全社会对草原的特殊地位和功能有较为全面的认知和重视。在宣传方式,借助标语、横幅、媒体、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和渠道,让草原使用者了解自身拥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使其在合法管理和使用草原的同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并能够积极发挥草原监督和保护工作。
2.4 强化各部门配合协作,提升草原执法效果
(1)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机构要各自协调好其内部关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2)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要更加紧密地配合,发挥相互协作的优势,贯彻落实法定责任,进一步提升草原监管水平和执法效果;
(3)要协调好草原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使草原执法活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处理的特殊草原犯罪活动能够有效及时地获得国家其他部门第一时间的援助和支持,增强草原执法的透明度和实效性,建立健全草原执法的公众参与机制。
2.5 丰富草原执法手段
草原监理的执法手段单一且相对落后,从而使草原执法工作陷于被动和难于应付的局面,所以,草原执法过程中在加强强制手段的同时也要灵活运用一些非强制手段。在实践中主要的非强制性草原执法手段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制度、可交易的环境许可制度等。草原执法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到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规划中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好国土部门、林业部门在征用草地或林草划分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等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草原开发工作和草原执法工作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下顺利实施。
2.6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
部分地区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和地方发展,导致草原违法案件和草原破坏程度大幅度上升,主要表现在开垦草原案件数量上升较快、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增势明显、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非法征用草原案件数量增幅最大查处难度较高、非法临时占用草原案件形式多样等方面,草原违法犯罪活动正向着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迅速发展。因此,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包括借助新闻媒体对其罪行进行曝光以形成社会舆论和群众基础,寻求纪检和监察部门的支持以严格追究责任和惩治腐败,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由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或直接查处。
[1] 宋丽弘.物权法视阈下的草原生态保护问题[J].中国草地学报,2013,35(2):3-7.
[2] 王关区,花蕊.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34(4):163-167.
[3] 马有祥,胡伟新.完善草原执法法律依据依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J].中国畜牧业,2012,(2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