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03高迪,刘丽伟
高迪,刘丽伟
摘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为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自建立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态势,但是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中仍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职责缺位、经办机构内部监控不健全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就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保证社会保障的有效运行。本文主要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现实意义以及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健全与完善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3-0087-02
社会保障基金是支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效运转是建立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有力支撑基础之上。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是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一、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现实性意义
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即指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通过各种渠道建立起来的、法定的、专款专用的经费。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和中心内容,同时又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1](P.152)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通常所说的社保,主要是指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三个部分。由2000年开始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其运营与监管,在较大程度上使监管制度更加完善,提高了透明度。中国社保制度在1986年进入重构至今,我国社保已具备基本框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福利逐步提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不断增长,要求也不断的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走势都很好直到2006年底,各项基金已经超过1.8万亿元,占全国一年GDP的一成。养老金的参保人数由1.12亿增长到1.86亿从1998到2000年间,年均递增6.5%,基金的收入也从1500亿增加到6100亿,年均递增19.2%。从1998- 2006年,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从800亿攀升到8000亿,年均增长高达33.3 %。[2]社会保障基金的走势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强大的信心。
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起步较晚,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基础还较薄弱,强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间还存一定的差异。目前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仍不够完善与全面。总体来看,加强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势在必行。首先,能够减小和规避风险。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基金是以金融资产的形态存在的,那就必然面临着其内部的财务风险。基金管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有欺骗和不履行职责等存在道德风险的行为出现,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能够大大降低资金运行中的风险。其次,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也是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缓冲器与稳定器,在一定的层面上反应了社会的现状,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物质保障与支持,对于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最后,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协调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保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信息的不对称就会对基金的产权人造成利益威胁,因此就需要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使三大主体管理人、投资人及保管人三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牵制,这样就能够降低社会保障基金运转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自从上海社会保障基金2006年案发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但各地区仍有社会保障基金案件的发生。在当下的社会保障监管体系下,为什么各地社会保障基金的案件还会屡屡发生,证明了我们的社会保障基金在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与弊端。
(一)监管的法律不健全
社会保障对法律要求很高,要求具有法制性。从1986年至今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改革的渐进过程,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新旧的社会制度并存,大部分的社会保障法案都需要长期的试运行,进行试点,对于我国来说符合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但不符合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惯例。可以说,改革并不是单独进行的,在受制于经济制度的同时也会对其他改革造成影响。[3](P.64)因此,相关部门制定了法律法规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例如《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但是一直缺少一部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法》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行,法律上的缺失就为许多不法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监管部门责权不清
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中,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既是监督管理者,同时又是委托人、投资人和资产的管理者,责权不清。虽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来保证与行政部门的职能相分离,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分离,极其容易产生操作上的风险。[4](P.47)我国各省市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部门都设在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机关之下,同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过来又负责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这就造成了执法者和经营者于一身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必然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流失。
(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不透明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落后,信息的透明度不高。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不公开和不透明,参保人只知道自己的账户里有自己的社会保障基金,并由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却不知道自己的基金如何运行管理,参保人并没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民不断对社会保障基金质疑,对政府越来越不信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封闭运作,加之缺少社会监督,不法现象层出不穷,也就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带来了风险。
(四)信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缺乏监督
纵观国际发达的社会保障国家,监管者与信托公司,信托人与资产管理公司,其间各种角色都清晰明了,职责划分明确,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局面。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体系中缺少信托责任的承担者,由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并未做实,只是空账,因此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以及投资运营情况并不知情,也不会过分关心,未到领取社会保障金的时候,参保人也不会对此予以更多的关注。
(五)经办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建设不够完善,没有形成一套严密的、有据可循、科学系统的一套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内部监控体系,因此也就给部分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趁机挪用、挥霍、侵占社会保障基金。因此,在经办机构内部,一定要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加大对经办机构内部的监管,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
三、 社会保障基金的健全与完善
社会保障基金的健全与完善应该从具体实际出发,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结合国际的前沿理论,创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一)强化与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基础
法律是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的基础,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对社会保障基金上缴的份额做出计算及发放,还包括基金的委托管理、基金监管、社会保障相关纠纷的裁定和诉讼等诸多方面。人保部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只有在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行。
(二)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走在社会保障前沿的北欧国家与其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监管密不可分,因此就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强有力的机构来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工作,来避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尴尬局面。我国未来要走的道路应该是社会保障基金采用基金收入、支出、发放、运营等职能相分离制衡式的是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5](P.79-82)我们虽然无法断言未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走势以及各部门的职能划分,但至少为我们指明了一个方向,那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执行者与监管者必须相分离。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势必要加强信息的披露制度,使参保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等各方都能获得充足的信息,避免信息的不对称,管理机构要及时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成本、收益等相关问题像公众披露。同时监管机构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社会保障机构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公平、公正应当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资金的运营等具体情况,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四)加强信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监督
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必然无论是监管者还是信托人、投资人之间的角色都是清晰分明的,并且相互的制约、相互牵制。各方权责清晰了之后必然避免了矛盾的产生。信托公司收取基金并承担保管和资金的清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则负责设立投资计划、决定投资、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行基金,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收取相应地管理费用。社会保障机构只是负责监管者工作,不再集众多职能于一身,这样就强化了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管职能,更好的维护了缴费者和收益人之间的权益。
(五)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的监管制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加强案件的查处和执行能力。在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监控十分重要,很多社会保障案件的发生都是发生在经办机构内部,内部制度的松动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挪用等不良的社会现象,也丧失了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因此,要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的的关键部门、关键环节明确标准、明确职责、全程监控。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作为起支撑作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地位日益凸显,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要求也不断地提高,因此就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防微杜渐,从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彦,陈红霞.社会保障概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马辉.学界建议成立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保障基金安全[N].21世纪经济报,2007-01-11.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4]何忠洲.社保基金监察机构形同虚设 公共基金成为提款机[J].中国新闻周刊,2006,(47).
[5]王博.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中的问题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6).
[6]姚春辉.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监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3).
[7]Richard B. Freeman, Birgitta Swedenborg, Robert Topel. Reforming theWelfare State[M].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0.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