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误用无证器械受处罚
2015-04-03文楠
◆文 文楠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义齿是医疗机构里比较常见的医疗器械,患者普遍信任医疗机构,很少关注义齿是否有注册证,而有些医疗机构却将索证制度流于形式。一起企业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机构误用无证器械案件,敲响了加强医疗器械管理的警钟,对食品药品稽查工作也具有借鉴意义。
伪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是从A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进的。该医疗机构提供这两种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分别是注册号:京药监械(准)字2010 第2630785 号的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注册号:京药监械(准)字2010 第2630786 号的医疗器械“活动义齿”。经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医疗器械数据库查询,这两个注册号项下均无批准内容。
西城区食药监管局当日在检查现场未发现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但检查该医疗机构电脑购进记录,发现其于2012 年1 月6 日至2014 年7月24 日期间,从A 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30 笔,购进金额共计201933.80 元,均已结算,有结算发票。该医疗机构在购进这两种医疗器械时,向A 企业索要了供货单位资质证照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为进一步核实这两种医疗器械的批准情况,西城区食药监管局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示。根据批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向A 企业核发过注册号为:京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785 号的医疗器械“固定义齿”及京药监械(准)字2010 第2630786 号的医疗器械“活动义齿”两个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经进一步核实,A企业曾于2006 年11 月1 日取得注册号:京药监械(准)字2006 第2630648 号的医疗器械“活动义齿(隐形义齿、支架、胶连义齿);注册号:京药监械(准)字2006 第2630649 号的医疗器械“固定义齿(烤瓷冠、金铂烤瓷冠)”。这两份注册证均已于2010 年10 月31 日到期。
医疗机构受到处罚
该医疗机构在从A 企业购进涉案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时,仔细审核了A 企业的资质和产品资质,发现两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批准日期为2010 年11 月1 日,批准期限为四年,应在2014 年10 月之前都有效,因此才从供货单位进货,对A 企业私自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不知情。该医疗机构在使用这两种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时,依据《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7]195 号)的规定向患者收费,收费标准是“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1+加价率)”,医用耗材实际购进价格在500 元以下(含500 元)加价率为10%,500 元以上的加价率为5%。该医疗机构使用的500 元以下的这两种医疗器械总货值金额为121173.80 元,500元以上的总货值金额为80760.00 元,在使用这两种医疗器械时,该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用为16155.38 元(121173.80元×10%+80760.00×5%=16155.38元)。
本案中,该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存在,但在购进涉案医疗器械“固定义齿”、“活动义齿”时,索要并留存了A 企业的资质证照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进行了进货验收,保存了购进发票,对A 企业私自伪造《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不知情。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3 号)的规定,西城区食药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6 号)第四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医疗机构立即停止购进、使用涉案两种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155.38 元;并处违法所得3 倍罚款48466.14 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4621.52 元。
涉案企业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本案证据确凿,对该医疗机构予以立案处罚,同时进一步对A 企业立案,A 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查处。
此案的违法行为呈连续性,该医疗机构自2012 年1 月至2014 年7 月一直在持续购进、使用A 企业生产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疑问,但整个违法行为发生时期跨越新旧两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时期,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6 号)的实施时间为2000 年1 月4 日至2014 年5 月31 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0号)的实施时间为2014 年6 月1 日至今。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在确定依据处罚的条款时,使用了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