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婚姻制度新探
——以《诗经·卫风·氓》为中心
2015-04-02强星星何自荣
强星星,何自荣
(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引言
《诗经·卫风·氓》主要描写了一对青年男女由相识到相恋,再到最后相弃的整个过程,男子与女子自小相识,“总角之宴,言笑晏晏”,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但面对婚姻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下,女子还是抱以谨慎的态度,对氓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媒人的作用可见一斑,然而媒人在西周社会的婚姻缔结中究竟扮演何等重要的角色,又发挥怎样的作用?西周《周礼》有云“中春二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1](P327)在法律和礼义所不禁止“私奔”的二月,诗中女子并没有和氓选择“私奔”,而是坚持“秋以为期”,以期一个形式合法的婚姻,然而在宗法等级制度森严,礼制严苛的西周社会,统治者为何允许“奔者不禁”?本来西周关于婚姻缔结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即所谓的“六礼”,在男子与女子“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后,男方携带礼物向女方家提亲,然而“六礼”在西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婚后女子承担了氓家里的全部劳作,勤勤恳恳没有违背婚姻,但是氓却有了新欢,西周“一夫一妻制”的本质是什么?“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尽管女子勤俭持家,但最后还是被粗暴地抛弃,“三不去”原则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保护奴隶社会妇女的婚姻权利?文章将针对上述问题,对西周婚姻制度的实质进行分析。
一、媒人与西周婚姻关系的缔结
(一)媒人产生的原因 在群婚制时代男女的结合不需要中间人介绍,正如《列子·汤问篇》所言:“男女杂游,不媒不聘”,直到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后,由于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为了保证财产和地位由自己亲生的后代继承,群婚时代的自由结合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此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媒人登上了历史舞台。根据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中对“媒人”的定义,媒人具有中间人的性质,是买卖婚时代的产物,当买卖婚过渡到聘取婚时代,买妻卖女之居间人演变而为媒妁。[2]媒人一般都是由本氏族内部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他们为青年男女的婚姻奔走,充当成人之美的社会角色,备受人们的尊重和信赖。
(二)媒人的作用及存在的必要性 西周社会非常注重媒妁的作用和功能,“男女无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周礼·地官·媒氏》规定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婚姻。《诗经·鄘风·螮蝀》篇中说道:“女子有行,远父母兄弟,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也,不知命也”,[3]意思是说女子不通过媒妁之言,不禀报父母而同旁人私通,为社会所不齿。婚姻的缔结,缺不得“父母之命”,更少不了“媒妁之言”的撮合。在西周媒人的出现也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男女双方信息需要媒人进行匹配
“同姓不婚”是西周婚姻所遵循的原则之一,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因而形成“同姓不婚”的禁忌。然而在宗法制度森严的西周社会环境下,男女有别观念和礼制的束缚无处不在,尤其是在小农社会信息闭塞,家庭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的现实情况下,如何才能得知与婚嫁有关的信息?此时媒人的作用立竿见影,如果男方看中了某女子,则可以请媒人代替自己前去探访,询问并反馈女子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生辰八字是否相符,是否门当户对,在对双方家庭进行沟通的过程中,媒人扮演着信息传递的重要作用。在西周媒人做媒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职责的过程,如判断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否有违礼制,以及是否符合婚姻制度的相关原则,这些也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
2.两性关系也需要媒人进行指导
西周时期人们关于两性关系认识不清,存在普遍的淫乱现象。《左传》就有关于周人“淫乱”的记载,比如《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说的是卫宣公和父亲的姬妾私通,生急子。又如《左传》桓公十八年,“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讲的是齐襄公和文姜通奸的事情。无独有偶《诗经》里面也有描写或讽刺社会淫乱现象的篇章,如《诗经·齐风·南风》描写兄妹相奸,《诗经·邶风·新台》描写卫宣公强行霸占儿媳的事情。为进一步规范两性关系及婚姻关系,以防止社会淫乱的发生,媒人扮演了两性指导和宣传婚姻制度的重要角色。“凡男无家女无夫者,即为主婚,以王命会之,免其怨旷,一则保人廉耻,一则顺民所欲……俾鳏寡者各如其愿,无私合之名,免淫奔之俗,于社会风化所关甚大也。”[3](P289)
(三)媒人既促进婚姻缔结又妨害婚恋自由 媒人在我国源远流长,“从西周开始一直到现今媒人都以各种形式存在着,它的产生和发展推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走向了文明和进步。”[4]为男女双方实现符合“六礼”程序要求的婚姻目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媒人”也暴露出其在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局限性。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推进和发展的过程,西周的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对后朝后代产生影响,而过分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抹杀了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必将为造成很多爱情悲剧埋下了伏笔,这就严重地限制了男女的恋爱自由,以及婚姻双方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虽然媒妁行为符合当时的“礼法”要求,也维护了社会秩序,但后期实质上已成为封建包办婚姻的帮凶,成为社会的一大诟病。
二、西周“奔者不禁”新解
(一)“奔者不禁”的缘由和真正内涵《周礼·地官·媒氏》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关于西周男女相恋,仲春二月可以私奔的解释历来争议不断,有学者认为这是原始社会群婚制的历史遗留,并将“奔”解释为“淫奔”,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主要理由在于:《周礼》又称《周官》,主要讲述的是周代的官职和政治制度,《媒氏篇》也是出自于《周礼》中的一部分,试想“周公制礼”,以“礼”来规范社会行为,又为何会鼓动男女“淫奔”,故笔者认为《媒氏篇》中的“奔者不禁”一定是在满足一定社会条件下缔结婚姻的特殊现象,而条件应该包括“奔”的时间和“奔”的年龄两方面。
1.关于“ 奔”的时间
关于“奔着不禁”的时间,原文中引出的时间是“仲春之月”,也就是每年的春天二月份,依据古文记载,婚嫁一般集中于秋冬季节,姚际恒《诗经通论》说道:“古人行嫁娶必于秋冬农隙之际”。[5]故聘问嫁娶之事皆在秋末至春初的农闲时节举行。而仲春之月是西周社会嫁娶的尽期,也就是从事农桑之前的最后期限内,若此时适龄男女不具备缔结婚姻的某些条件,而无法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比如“六礼”程序繁冗复杂,男方没能按照“礼”制的规定行婚嫁之事,此时若再禁止结婚,势必会减少缔结婚姻的总数量,影响人口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因而统治者才不得不放松“礼”制限制,才“令会男女,奔者不禁”。
2.关于“奔”者的年龄
关于古代婚龄有“三时”之说,即正时、及时和失时,所谓的“正时”指男子20至30,女子15至20;“ 及时”是指男子 30, 女子 20;“ 失时”是指男逾30,女逾20。有学者认为,“令男30而娶,女20而嫁”中的年龄是“正时”的年龄,但在人均寿命只有40余岁的西周社会,男女婚嫁“正龄”不可能会那么晚,这不仅有违背人生理发育的规律,同时也违背统治者鼓励生育的政策,在农耕社会里,人口就意味着最大的生产力和财富,就意味着国力。《周礼·媒氏》中“令会男女”的“令”字就集中体现了统治者鼓励婚姻、鼓励生育的这一思想。[6]因而“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的年龄不是“正时”的年龄,而是“及时”的年龄,说明西周男女只有快到晚婚的年龄,才可以逾越“六礼”强制性规范而行婚嫁之事。
而《周礼·媒氏》所谓“司男女无夫家者而会之”中之“会”并非称男女约会,而是针对男女婚嫁而言的,其规定所“会”的对象,除超过婚嫁年龄者,因而男30、女20以上仍未能备礼而婚嫁者,在仲春二月可以不必以“礼”的规章来行婚嫁之事,男子可以直接和女子结为夫妻。“仲春之月,奔者不禁”的经文原义当在于此。
(二)“奔者不禁”鼓励婚恋,利于发展农耕生产“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并不是群婚制时代的遗俗,更不是没有条件的“私奔”,而是在特定时节特定条件下男女婚姻结合的特定形式。这种结合从社会角度来说,适时满足了青年男女的婚嫁需求,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积极促成婚姻又有利于人丁繁衍,而对于农耕文明的西周社会来说,增加人口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必备要件。同时,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人口的多寡与国家的强弱有着直接的关联性。因而适时的鼓励婚姻和促成婚姻,无论是对于统治者还是对于社会普通大众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可尽管统治者鼓励婚姻,却不能真正做到保护适龄男女婚姻的自由和权利,也无法改变阶级社会中男女婚姻不平等性的社会根源。
三、“六礼”是西周宗法制度下婚姻缔结的程序
(一)“六礼”与《诗经》“六礼”是西周婚姻缔结的重要程序,一个符合“礼法”的婚姻必然遵循“六礼”的程序要求。“六礼”见于《仪礼·士昏礼》,具体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部分内容。
“六礼”在《诗经》中多有体现,如《齐风·著》、《齐风·丰》、《召南·何彼矣》、《小雅·都人士》、《车》、《鸳鸯》和《大雅·韩奕》等, 给我们展示了那一时期婚姻礼俗的一个侧面,而贵族王侯的婚嫁场面则更加宏伟壮阔,比如《诗经·召南·鹊巢》篇说道:“…之子于归,百两御之;…之子于归,百两将之;…之子于归,百两成之”,[7](P117)贵族王侯的女子出嫁,备车百辆进行迎娶和护送。而关于“请期”《卫风·氓》有这样的描述:“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男子以交换蚕丝为名,行谈论婚嫁之实,这是逾越“六礼”的,所以女子婉言推翻了婚期,并解释“匪我愆期,子无良媒”。由此可见,西周社会婚姻缔结普遍遵循“六礼”程序的要求。
(二)“六礼”对包办婚姻的庇护“六礼”虽说只是婚姻缔结的程序性要求,但是“六礼”所代表的“重视占卜、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的社会价值理念根深蒂固。婚嫁之事任由父母做主,听从媒妁指导,这也正是宗法制度下,“周礼”干预婚姻的结果。周代如此重视婚姻礼制,决不是从婚姻本身的意义上考虑的,而是出于维护宗法等级制大家庭利益的目的。[8]如《礼记·昏义》所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种婚姻的全部意义就是传宗接代。“六礼”重卜、重媒和重父母之命,唯独不重当事人的意愿,忽视爱情本身,客观上剥夺了婚姻当事人自由婚恋的权利,不可避免地要造成《诗经》中描述的男女悲剧。
四、西周婚姻妻妾制与继承制度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与“嫡长子继承”“一夫一妻制”也是西周婚姻制度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无论天子还是平民百姓,一男子只能娶一个女子为正妻,由此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婚姻共同体,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而西周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同时,还允许“夫”纳妾,即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夫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妻妾居于从属和辅从地位,但同时妻和妾地位也有很大的差别,娶妻而纳妾,娶妻需按照“六礼”的程序迎娶,而妾的地位则相对要低的多,纳妾时的彩礼通常被称为“买妾之资”,妻妾身份地位不得僭越。对此,很多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主张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认为妻和妾地位尽管有差异,但无法改变妻妾的从属地位,但无论学界如何争议,这与现代婚姻法上所强调的“一夫一妻制”没有相同的源流,我国《婚姻法》所主张的是绝对的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符合法定婚龄和其他条件的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且只能和一位符合法定条件的女子缔结夫妻关系。
妻和妾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分明,与西周的继承制度密切相关。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正妻所生的长子,“立嫡以长不以贤”这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宗法家族内的权力和财产的顺利继承,而这也迎合了统治者稳定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缘于男女经济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首先,“群婚制”过渡到“聘娶婚制”后,夫权占据了家庭关系的主导地位。夫享有经济大权,妇女是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平等享有权利,因而无论是“一妻”还是“多妾”,“夫”永远只有一个且处于家庭关系的中心地位,“ 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妇女结婚后,终身依附于丈夫。丈夫生前不得离异,丈夫死后自己也要守节。
其次,上古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在劳动生产方面,男子比女子更具有天然优势。因男子比女子能够创造更多的劳动成果,所以男子往往处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中心。经济地位以及社会资源占有程度上的差别,就已经决定了西周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此外无论是“法”还是“礼”,都强调妇女对于丈夫绝对的服从和忠诚,这也就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婚姻价值观,妻妾百般讨好丈夫,以防止被丈夫抛弃而得不到良好的社会资源的保障,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能“妻妾成群”的人在社会中必定占有相当数量的资源可供消耗和分配,也就是说能娶妻纳妾的人经济水平还是相当可观的,而经济水平也决定了男子可以掌控婚姻离合的大权。
所以《卫风·氓》中尽管女子没有过错,“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但是氓这个男人却仍然可以“二三其德”、“至于暴矣”,而女子对此却没有丝毫的救济措施,经济上的独立才是制度和价值观独立的前提,在中国古代社会,妇女无论从经济上还是思想价值观上都难以做到独立的地步,自己的命运难以自己掌控也是可想而知的。
五、“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婚姻解除和限制解除的条件
(一)“七出三不去”内涵与外延西周婚姻解除条件和限制解除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是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而“三不去”则是对“七出”所做出的限制。[9]“七出”是指:一无子,二淫,三不顺父母,四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男尊女卑和嫡长子继承制的社会现实下,不能繁衍下一代而断绝家族香火对于家族来说是不能容忍的,因而此项为休妻理由之首。“口舌多言”指拨弄是非和离间亲属,破坏家庭和睦。“妒忌”一般是指对丈夫纳妾的愤恨和不满。“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二是与更三年丧不去,三是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女方家人已世,此时休妻违背道义故不得休妻。二是妻和丈夫一起为已故公婆守孝三年,妻子已尽孝道,故不得被休弃。三是男女结婚时贫穷,婚后经夫妻共同努力而富贵,此种情况若休妻则不符合道义。
(二)“三不去”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子婚姻权利是否所有的“七出三不去”都在实施的过程被严格遵守,答案是否定的。拿“无子”来说,虽然妻子没有生育子嗣可以被男子休妻,但此规定并非针对所有人,《易·同人》有记载“天子诸侯夫人不出”,《易·鼎卦》注云:“嫁于天子,虽失礼,无出道,远之而已。天子以天下为家,其后无所出故也。”从以上相关古代文献中可以得知,天子以及诸侯所取妻子即使“无后”,也不能“去”之。由此,我们猜想适用“无子而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只有一个妻子或妻妾均没有子嗣的庶人了。
(三)“七出”是男方单方面的权利西周时代的“七出”是法律赋予男子单方面出妻的权利。这一权利男子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一种选择性法律规范,它无强制性也无须经过官府判决。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置女子于卑幼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父母,有时并不完全出于“夫”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有权决定妻“出”的主体不仅包括“夫”,甚至还包括“夫”的父母。西周社会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地位,会最大限度的保障君权、父权和夫权,进而稳定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方面,尽管规定“三不去”作为保障婚姻的制度,但归根结底“七出”休妻的权利仍在于男方。
结语
在西周社会,男女婚姻关系缔结必然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媒人一方面可以促进婚姻缔结,另一方面也会妨害婚恋自由,抹杀男女自由意志。尽管统治者提倡“仲春二月,奔者不禁”,但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增加农业人口和维护社会稳定。婚姻缔结遵循“六礼”程序,而“六礼”实为宗法制度对父母包办婚姻的庇护。“一夫一妻多妾制”和“七出三不去”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封建夫权,巩固宗法统治,而女子往往处于被动从属和被支配地位。阶级社会中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从根本上决定了男女婚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所以《诗经·卫风·氓》中的女子,尽管从父母之命,尊媒妁之言,严格遵守宗法礼教和婚俗,婚后也勤勤恳恳和任劳任怨,无任何违背法律和礼教的过失行为,但是却惨遭被男子抛弃,经济上的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是西周女子婚姻和命运多舛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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