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遗”认定及传承人保护之问题与对策
2015-04-02詹双晖
詹双晖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10)
我国“非遗”认定及传承人保护之问题与对策
詹双晖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10)
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两项保护举措。近年来,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方面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存在诸如评审主体错位、评审方法不严谨、不重视传承人的保护等问题。对此进行系统的梳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保护对策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作为汉语中的新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最早于2001年5月我国昆曲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人类口传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而进入大众的视野,不过当时人们对这一有点拗口的外来语大多不知所云,专家学者解释起来也颇费口舌。俟后,随着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我国的古琴艺术、新疆的木卡姆艺术与蒙古长调又分别入选第二、三批“人类口传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逐渐为国人所熟知。2005年以后,国务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先后公布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517项,各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更是不可胜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已成为媒体、政府与大众的热词。
随着国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熟谙,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也取得了不菲的成果。简单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理论认识上,通过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从根本上撕去了长期以来“革命意识形态”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传统草根文化打上的“封建、落后、愚昧、另类”的标签,也使得亿万老百姓一改以往的冷漠、鄙视态度,转而以自信的心态、以欣赏的眼光来看待身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大众基础。另一方面,在实践上,通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通过普查、评选代表作名录,对濒危项目、传承人以及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等措施,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
但是,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国,形式种类的多样性与差异性、项目分布地域的分散性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因素都决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与保护实践滞后于现实的发展,许多方面也与国务院、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距,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认识、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开发利用,在保护体制机制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法规保障、保护基金的保障以及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事项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讨论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与传承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两项保护举措。近年来,尽管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传承人保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有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七,其中前四个属于项目认定中的问题,后三个涉及传承人保护。
(一)项目普查等同于代表作名录申报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开始的。按照文化部的部署,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而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加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级名录的认定,建立五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不同级别的名录对应不同的保护规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很好地开展普查工作,许多地方把普查与申报代表作名录等同起来,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利用文化效应发展经济的考量,煞费苦心搜罗各种传统文化事项(不论其价值如何,也不管其是否是活态存在)予以申报,而各级认定机构并没有充分依靠专家的力量进行细致的田野调查与科学审慎的研究,仅凭笼统甚至于错漏的申报材料就予以认定。一旦申报成功,则大功告成,似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就系于是否入选代表作名录,接下来就是如何开发利用的事了,而对嗷嗷待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则任由其自生自灭。以国家级非遗项目为例,由于保护项目太多,地方政府并没有筹措足够的保护资金,靠国家钓鱼式的一点点启动经费,根本就是杯水车薪,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以上所述当然不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但也绝非个别现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与反思。
(二)评审主体错位,“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包办”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并“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1]所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等于在每一个具体环节都由政府主导,更不能把“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包办”、“政府垄断”。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组织调动相关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宣传传播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事项中去,并始终提供沟通协调、监督管理等各项服务。具体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事项上,政府的主导性一方面体现在组织一支由国内外一流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专家组,并由其提供从评审规则的制定到具体项目的遴选等一揽子的专业服务,只要专家组的设计方案与遴选服务不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文书,政府应充分尊重专家组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另一方面体现在组织动员下辖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传承人按相关评审规范与程序参与评审,一旦入选代表作名录,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包括资金资助、展示传播、授徒传习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等保护服务,而项目持有人、传承人也有责任在政府的帮助下开展各项传承保护活动。
反观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实际,国家和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不仅制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以至保护、监管的执行部门,政府主导俨然变成政府包办,特别是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国务院文件中的“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的工作原则在许多地方政府那里几乎成了摆设,一切都是政府说了算,而恰恰是地方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最缺少专家型的官员。[2]
(三)缺少专业严谨的研究论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的关键在于对其所蕴含的各种文化价值的认定,而这必须建立在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严谨的学术研究成果之上,一般来说,需要做大量的文献梳理考证以及细致详实的田野调查,只有通过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做足功夫以后,才可能对所申报项目的演变发展、传承特征及其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艺术价值等有比较科学全面的认识,才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笔者不否认个别文化官员具备这样的专业素养,也有这样的专业研究积淀,但不可否认,大部分充当裁判员的官员是不具备这些专业素养的,也没有做足这些功夫。著名作家与民俗学者冯骥才在一次演讲中说过:“和中国不同,日韩的非遗申报以专家为绝对主导,专家调研工作也做得非常细致。而我们则有个很大的问题:我们的专家数量远少于遗产的数量,很多遗产根本没有专门的专家去研究,所以往往只能任由地方政府和企业随意申报。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问题:非遗申报往往和政绩或商业利益联系在一起,政绩和利益成为驱动力。”
因此,在已公布的四批151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我们看到的评审材料,大都是一般情况反映,很少附有可作佐证的考察报告及其他研究成果,出现一些经不起学术审视的错误也就在所难免。如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戏项目之一的陕西富平县阿宫腔,在没有任何文献、文物资料可资证明的前提下,在其申遗文件和宣传资料中,把该剧描述成秦始皇阿房宫皇家歌舞团之遗存,系“由宫女带至民间繁衍而来”。[3]国家级的评审尚且如此不严谨,省市县级的评审中出现张冠李戴、有意无意错漏、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就更不足为奇了。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一位工作人员不久前对媒体说:“在我们这里,只要是有点历史的,只要是民间的,似乎都应该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4]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康保成教授认为:“由于评审的非遗项目过多过滥,进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现在看来很多只有地方影响,很多省级非遗项目也没有全省影响。”[4]不仅如此,非遗申报、评审中还存在严重的物质化、商品化倾向。更多的食品类、酒类等商品正假非遗之名大做广告。此前闹的沸沸扬扬的“王老吉凉茶”与“广式月饼”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非遗商品化的弊端。值得注意的是,本来纯属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评审后有许多项目竟然收归国有,各地的文化馆(局、站)等政府文化行政及事业机构成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单位)。广州市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14项,其中7项的保护单位为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另外7项则是企业或行业协会。以上种种做法,显然有违联合国相关条约与国务院相关文件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的基本精神,也难以起到保护与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四)以“有色眼镜”看待“非遗”项目
除了上述评审主体的错位、评审方法的不严谨以外,在涉及民间信仰、观念形态以及生活方式的项目上往往习惯于从政治角度来考虑其价值与影响,自觉不自觉地将其与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等标签联系起来,结果是许多最能代表传统文化、传统思想观念的诸如民间信仰、文化空间等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未能入选。著名民俗学者乌丙安教授在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时说:“很多项目都涉及到民间信仰以及历史评价的问题,这个问题最敏感。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一遇到这些问题,我们的决定就很难作出。”[5]在很多时候,提到笼统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大家态度都很好,但唯独要提到那些“我认为最好的,最能代表农业文明,最有震撼力的东西”,常常就是“不要做了”,“因为这些最能代表农业文明的文化往往被误认为是封建、迷信”,“而世界上2/3左右的项目都与巫术及民间信仰有关。”[6]乌丙安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副主任,他的话是够份量的,也是很无奈的。从业已公布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看,大量的是各种技艺性的项目,这显然不能反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民间信仰、文化空间等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
(五)重申报,轻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是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载体的传承人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审认定,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目的在于政府以及民众更有针对性地集中人力物力对其实施保护,入选代表作名录只是整个保护工程的第一步。国务院相关文件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团体)予以表彰奖励、资助扶持,帮助他们开展传习活动。然而,许多地方政府当政者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足够的认识,普遍存在文化短视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迟迟不见实质性的动作。自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迄今,9年过去了,1517项代表作名录的传承人(团体)中,有多少生活无助、传承乏人的传承人真正获得政府或者相关机构的资金扶持呢?又有多少人享受韩国“人间文化财”那样的待遇呢?笔者2007年在海陆丰对当地几个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剧种进行田野调查时发现,许多对剧种传承做过重要贡献的老艺人晚景凄凉。时年86岁的白字戏老艺人刘世珍,自孩童时卖身戏班起,把全部青春都献给了白字戏,笔者看到的许多经典白字曲牌唱腔是根据他的口传记录整理而成的。现在的海丰县白字戏剧团是他与叶本南、卓孝智等一帮老童伶白手起家做起来的。1964年剧团不准演传统戏,改演现代戏,他以及其他一批不合时宜的老童伶在剧团的转型中被精简回原籍。晚年上不了戏台,又没有一分钱退休金,只好靠在寺庙解签艰难度日。在笔者举办的白字戏老童伶座谈会上,他请求笔者帮忙呼吁,请上级以及社会关注他们这帮无助的老童伶。说着说着他竟然用白字戏的哭腔唱了起来,嘘吁流涕,老伙计们劝也劝不住。白字戏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并没有给这帮急需帮助的老艺人的生活带来任何变化。是我们的政府没钱?是我们的官员没权?关键是当政者的作为问题。
(六)重形而下的技艺,轻形而上的精神文化
在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个案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只是重视物质性、技艺性项目传承人(如各类艺人、匠人)的保护,而对具有更多精神文化价值的综合性项目的核心传承人,特别是扮演社区传统文化守护者的巫师(这里的巫师是对社区内负责民众灵魂宣导以及文化、习俗管理事务的人员的泛指,主要承担对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以及礼仪、节庆活动项目的传承),以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需求者的一般传承人,也即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的社区普通居民,或者讳莫如深,或者不以为然。在笔者看来,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既包括各类艺人、匠人、巫师等核心传承人,也包括社区普通民众,虽然他们扮演的角色不同,所对应的保护诉求也不一样,但他们都是传承人保护链条中的一环,无视其存在显然是片面的,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七)重技艺记录,轻人文生态环境保护
即使是对技艺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有值得检讨反思之处。比如,许多地方对艺人、匠人的保护并不着眼于帮助其改善传习条件,帮助其恢复传承所需的人文生态环境,而只是从其口中把各种传统技艺记录下来而已。更有甚者,有的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还把那些作为项目传承人的民间艺人组织起来进行培训,并以提高其技艺的文化艺术欣赏价值作为重要的保护举措。乌丙安先生说,“以淮河地区的花鼓戏为例吧,现在好多地方申报花鼓灯,请了许多舞蹈家作指导。淮河两岸的老百姓是最苦的,没事就跳花鼓灯?是撑的,还是饿的?”“实际上,人们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是希望不要再发大水了”,“我们需要了解的不是唱歌、跳舞本身,而是唱歌跳舞背后的老百姓的生活状态和他们的生活需求。”[5]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搞清楚,那么保护的只能是空壳。他把集中培训老艺人之类的事情叫作“集体改造”。还有许多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传承谱系、传承路线、传承方式、传承内容以及传承环境等基本状况都不甚了了,如何有效保护?
三、相关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四条对策建议,以供执事者参考。
一是建立专业严谨的项目评审工作机制,彻底改变政府包办的项目认定做法。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精力组建好、监管好项目评审专家组,具体业务放手交给专家组去做就可以了。市县级专家组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协助统一在国家级、省级专家库中组建。政府在规划社科研究项目时应将拟申报及其他相关项目纳入规划,并动员相关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积极参与研究,并开展田野作业,做到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特征及价值有疑惑不予认定,认定必有科学依据、必严谨。对此前入选各级代表作名录中没有很好履行保护职责,以及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除名。
二是正确认识民间信仰、文化空间等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对于民俗活动、民间信仰、文化空间等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别是对于某些直接脱胎于初民以鬼神崇拜、巫术迷信为主要内容的宗教信仰及其文化活动的项目,政府应正视其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历史存在与作为心灵的寄托与宣导的社会文化功能,对作为社区传统文化守护者与组织者的巫师、老人会总理、会首等核心传承人,政府一方面要肯定其在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引导使其修正某些明显不合现代文明以及人权的做法,并将其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轨道上来。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笔者呼吁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职责,多渠道筹措保护基金,不仅要在政府财政中拨出专项保护资金,而且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个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为其所在社区的项目募集保护资金,通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与传习所,鼓励、资助核心传承人开展授徒传习,并对优秀学员予以奖励,使每一个核心传承人都能得到与其代表作名录相对应的资助与保护。对于某些属于群体传承的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各地传统剧种中德高望重、技艺超群的老艺人,政府一方面应予以必要的资助,一方面也要鼓励其以传帮带的方式传承给年轻一代艺人。
四是政府还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弘扬,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博览会,特别是通过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等举措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民教育,并鼓励社区民众积极参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R].2005.
[2]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的理论与实践[J].江西社会科学,2008(9):18-19.
[3]郭红军.阿宫腔皮影戏保护过程中的若干问题[G]//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传统戏剧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508.
[4]非遗申报乱象[N].羊城晚报,2009-07-04(A3).
[5]戴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惑[J].瞭望新闻周刊,2005(30):59.
[6]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操作规程[G]//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论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11-12.
(责任编辑:佟群英)
G122
A
1001-4225(2015)06-0082-05
2015-04-10
詹双晖(1965-),男,广东饶平人,文学博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