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如何处理
2015-04-02张福坤蒋毅
文◎张福坤 蒋毅
无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如何处理
文◎张福坤 蒋毅
[案情]2013年6月,李某多次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盗窃摩托车,经鉴定,所盗车辆价值8500余元。但李某年龄无法确定。户口登记和注册的学生信息都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98年1月,即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他证人证言反映李某已满16周岁,即构成盗窃罪。
对李某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三种意见: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
[速解]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此案不符合存疑不起诉条件
所谓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虽然本案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存在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可以合理排除的,如果认为户口登记信息真实,就完全可以排除证人证言,反之亦然。
二、此案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首先,符合证据采信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各种证据的优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在证明标准、证据收集、举证责任等方面有诸多的不同,但证据的证明力是客观的,是证据的固有属性。户籍信息既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证据,也可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证据,就证明年龄而言,户籍无论是刑事证据还是民事证据,其证明内容都是相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采信的优先规定也应适用于刑事证据。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比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更强。
其次,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属于补强证据,证明效力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要低于其他证人证言。虽然从常理判断,利害关系人所作的不利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符合客观实际,但仅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而无其他旁证,显然不足以推翻国家机关出具的法定文书。同时,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这种不利证言随着诉讼环节的变化,完全可能转化成有利证言。
再次,符合有利犯罪嫌疑人的原则。有利犯罪嫌疑人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上的体现,户籍登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时不满16周岁,虽然其他证言都证实行为人盗窃时已满16周岁,但从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采信户籍登记,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更能体现无罪推定原则。
最后,符合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先行羁押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使先行羁押,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因此,绝对不起诉比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402160];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研究室主任[402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