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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学章程的理想目标是实现“一校一治”

2015-04-01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自主权章程办学

陈 廷 柱(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制定大学章程的理想目标是实现“一校一治”

陈 廷 柱
(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制定大学章程是落实依法治教和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明确制定大学章程的目标对有关方面来说均特别重要。简单地将建立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视为制定大学章程的目标,不利于调动各高校制定章程的积极性,也不能达到要求各高校制定章程的真正目的。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主张,制定大学章程就是要逐步实现“一校一治”。

一、制定大学章程存在着不同的目标水平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宵兵在一篇文章中谈道:“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制定一个章程模板,有的省也想制定一个章程模板。”[19]应该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各高校应如何制定章程的规定,已经比较具体而微了,却还有学校与省份提出“章程模板”的要求或想法。从各高校陆续公布的章程文本来看,文本内容较为雷同的问题尤为突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或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各高校制定章程的目标水平应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部分高校制定章程的目的可以说是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把国家、省市及学校现有的法律、法规、条例与管理办法等集中起来看看,按照各高校章程文本的基本架构,以不违背外部有关规定的条款和不至于在校内引起新的矛盾为指导思想,填充有关内容和履行有关程序,只求通过主管部门的核准即可。部分高校虽然不对突破国家及省市现有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积极态度,但也确实希望在学校既有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内,以制定章程为契机,重新审视学校的发展思路、办学特色、职能定位及各种制度安排,在确保章程可以核准通过的前提下,力求理顺各种内部关系和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更高目标水平的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则应依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确立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厘清外部力量干预学校事务的边界及方式,并明确学校处理各主要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通过制定章程力求形成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二、差别化授权的需要是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根本动力

各高校普遍制定章程的直接动力或压力无疑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高校制定章程又是何故呢?或许有人认为这是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使然,可能还有人认为这与2003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密切相关,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制定章程的核心价值并不在于解决高校办学的形式合法化问题,基于各高校的具体情况,逐步实现“一校一治”才是制定章程的最终目标,差别化授权的需要才是推进大学章程建设的根本动力。

国家及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只能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而高校的层次与类型较多,所需要的办学自主权以及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能力,差距与差别较大,笼统地讲下放办学自主权会受到太多限制,对部分高校而言也没有实际意义。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明确高校享有某几个方面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明确指出:“对不同的高等学校,国家还可以根据情况,赋予其他的权力。”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委属高校的实际,1992年我国又出台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关于高校八个方面的管理权限规定相比,委属高校被赋予更多、更大的自主管理权限。 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在招生、专业调整、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经费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分别不同情况,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要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应负的责任,建立起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部署,2014年7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当前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需要重点推进的事项,还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依据办学需要提出的本意见以外的办学自主权事项,应牵头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赋权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有能力用好、有机制规范的,以协议、试点等方式放权。选择若干自律机制健全、办学行为规范的高校,赋予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综上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普遍放权与差别化授权是我国政府对待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思路,也是基本事实。普遍放权是国家及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意见等需要解决的问题,而针对具体高校的差别化授权原则上应以各方面认可的章程为依据,不能依据学校特定身份或办学实力而灵活对待,更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通过章程实现对高校的差别化授权是依法治教、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与体现,高校可以通过制定章程来争取适合自身特点与发展需要的办学自主权,才能激发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三、不以“一校一治”为目标就没有制定大学章程的特殊价值

制定章程的特殊价值是要区分不同高校的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甚至是立法机构与高校进行协商谈判,对不同高校进行有差别的授权,并要求高校先行明确其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规则与监督机制,直至达到以章程为基础而形成“一校一治”的办学格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讲,章程建设才可以把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如前所述,制定大学章程存在三种目标水平。最低目标水平是一切都维持现状,仅仅解决学校“有章程”的问题。居中目标水平是不突破外部的条条框框,只对高校内部的各种关系与事项进行调整或予以确认,希望章程能够起到一定的实际作用。最高目标水平的章程是由内而外、内外结合制定出来的,从学校特点与发展需要出发,按照建立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既规定、规范内部各种事项与关系,也不完全受制于外部的各种条条框框,而是积极地争取各种自主办学权力与资源,努力促成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如果制定大学章程的目标只是停留在前两种水平上,则意义不大,也难以引起有关高校的足够重视。居中目标水平的章程虽有较大进步,但从办学自主权的角度而言,居中目标水平的章程反而有可能限制高校自主发展、自谋发展的空间与方式。

当然,通过制定大学章程而实现“一校一治”,确实需要条件和时间。从条件方面来说,一是高校要有这方面的意识并积极争取,二是有关部门在章程核准时不能用既定的条条框框搞一刀切,而应区分不同学校的情况,并参考各校章程的目标水平,有区别地对待高校的章程报批事项。从时间方面来看,这次批量地完成大学章程制定与核准任务,恐难真正达到“一校一治”的目的。好在各校的章程还有后续的修订与再核准方面的规定,只要各方共同努力,相信通过制定大学章程而逐步实现“一校一治”的理想目标一定可以达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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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雯瑶]

● 理论前沿:自我心理学专题研究

特约主持人:郭永玉

主持人话语:F. W. Nietzsche曾经说过:离每个人最远的,就是他自己。自我的难题也使诸多心理学家们面临窘境。William James将自我称作心理学中“最难解之谜”(most puzzling puzzle)。G. W. Allport甚至质疑“自我”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并认为它可能会成为“心理学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当然,即使质疑时刻存在,心理学家们对自我这一主题的研究兴趣却并未消退。从1977年到2007年的30年间,美国《人格和社会心理学杂志》(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有33%的文章含有“自我”(self)这一关键词。而且研究者们兴趣广泛,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几乎随处可见以“自我”开头并带着连接符的术语,如自我知识(self- knowledge)、自我展示(self- presentation)等。自我之所以能够成为当代心理学的重要概念,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对人的存在的重要意义,离开“我”,人的行为就无法解释。自我是人格的统合功能,是人格的核心,人的认知、情感、动机和行为都要在自我的统合下发挥作用。不仅如此,自我对人格的连续性和背景变异性还有重要的决定意义,而且极大程度上影响着心理健康状况和幸福感。鉴于此,本次“自我心理学”专题分别从自我的描述层面——自我概念,自我的评价层面——自尊,自我的社会层面——关系自我,来介绍国内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目的在于激起国内更多研究者的兴趣,促进本土化自我研究的开展,以期能更准确地把握中国人自我的本质,进而提高人们的幸福水平。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Gong Fang Hu Jiang-hua Hong Cheng-wen Shi Xiao-guang Gu Jian-min
Ma Lu-ting Yi Lian-yun Lu Gen-shu Wang Hong-cai Chen Ting-zhu

Abstract:The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and modern 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necessitate new development patterns, comprehensive institutional reforms, capacity and intension building and governance effectiveness. The intension of higher education governance includ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on-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of a culture of community by promoting harmony. Such a pattern is expressed by (1) the shift from governance control to governmental supervision; (2) the shift form external command to selective self- discipline; (3) the shift from academic autonomy to governance autonomy, and (4) the shift from “hard administration” to “soft governance”. The government is required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capacity, to provide physical conditions and services and to hand over university to educators; the shift from executive documents dependence to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realized; management philosophy and patterns should be improved,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tractual objective management patter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university’s autonomy should be balanced within university; and the governance by the community of professors and other shareholders should be promoted. In terms of the authorization for the university’s constitutionconstruction, the differentiation principle should be adopted in order to realize “customized governance for each university”.

Key words:university system building; university governance; university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university constitu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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