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和水稻的生产效率比较
2015-04-01董宏林
董宏林,王 微
(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银川750002)
针对我国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农业现代化的优势比较研究,已有学者从理论上以宏观视域进行了探讨。但是从微观调查入手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进行实证分析的相关研究还很少,而这是从本质上认识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和地位的重要方法。因此,笔者基于在宁夏典型地区的调研,以全员生产效率为指标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效率作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比较,并由此提出我国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 调研地点概况及调研方法
近年来,宁夏农村除传统小农户之外又涌现出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宁夏农村尚有小农户75万多户,农民专业大户约2.75 万户[1],家庭农场 959 家,工商企业 259 家[2]。该文的主要调查地点选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和石嘴山市平罗县。微观调查采用社会经济学一般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同类主体旁证、口述笔录、走访、查看财务账目、生产经营台账以及田间考察等。参与玉米生产效率分析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分别是:小农户4家、大户2家、家庭农场2家、工商企业2家;参与水稻生产效率分析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是:小农户3家、大户2家、家庭农场4家、工商企业2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地址和法人、玉米或水稻种植面积、各种成本、收入等(表1~2)。该研究采用全员生产效率指标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进行分析。全员生产效率[总产出/(劳动力成本+总投资)]是指总产出对包括劳动力和资本在内的总投入的比例。一般在计算全员生产效率时,必须计算土地、劳动力、生产资料、机械、燃料、畜力等多项投入。因此,全员生产效率较之于简单地计算劳动生产率(总产出/总劳动人数)、土地产出率(总产出/总土地面积)等指标,更能全面反映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效率。
2 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分析
2.1 种植玉米的全员生产效率分析 课题研究小组首先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随机调查收集了小农户、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工商企业种植玉米的全员生产效率相关数据和信息(表1)。表1显示,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村的小农户姜松和、吴明、杨生顺、孙营庆的玉米种植规模为0.40~0.53 hm2,大户孙军宁和任学奎的玉米种植规模是3.33~30.0 hm2,家庭农场1和家庭农场2玉米种植规模在53.33~74.67 hm2,工商企业A和工商企业B的玉米种植为80.0~253.33 hm2,前者租用耕地的总面积达286.6 hm2,后者为213.3 hm2。以货币量计算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位生产成本为小农户12 075~14 925元/hm2,大户24 375元/hm2,家庭农场24 525~25 725元/hm2,工商企业25 650~26 175元/hm2。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从玉米种植获得的单位毛收入分别是33 000~34 650元/hm2、30 525 ~ 31 350 元/hm2、28 350 ~ 29 700元/hm2、28 050元/hm2。因此,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种植玉米的全员生产效率依次是2.27~2.73、1.25~1.29、1.15 ~1.16、1.07 ~1.09。结果表明,随着玉米种植面积的扩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逐渐下降(表1);每类农业经营主体内部之间全员生产效率也存在差异。
由表1可知:①成本。小农户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大差别在于雇工和地租两个方面。②雇工。由于小农户的玉米种植面积有限,农业劳动力全部来自家庭;而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则需雇工,其中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要依赖自身劳动力而少量雇工;工商企业则需要全部雇工(除劳动力外还需要雇佣管理人员)[3]。因此,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的规模越大,雇工费用就越高,表1中小农户到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平均雇工费依次为0、900、1 500、3 000元/hm2的增长趋势即证实了这一规律。③地租。农户耕种的是自家承包地,所以地租为零;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则主要通过土地流转租地经营,2014年中卫市地区耕地租金大多为11 250元/hm2。④农资和农机投入。总体而言,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规模经营在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使用上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表1表明,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使用的种子、机耕和收割服务价格均较便宜,这是由于其以批量购买商品和服务获得的价格优惠。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部分或大部分机耕和收割由自己完成,这两项成本的构成仅包括燃油费和机械折旧费。⑤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投入方面。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没有明显差别。
依据表1的数据,研究小组分析了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玉米单产分布规律,发现小农户玉米单产最高,大户次之,家庭农场第三,工商企业最小。其中大户与家庭农场种植的玉米面积差异不大,单位面积产量差距也不明显;而工商企业的玉米单产较之于前两者均有大幅下降。可见,随着玉米种植面积的扩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位面积产量在逐渐降低。
表1 2014年宁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的全员生产效率(沙坡头区)
2.2 种植水稻的全员生产效率分析 为验证上述规律的可重复性,课题小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随机选择了样本调查点,研究了以种植水稻为主业的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其间第二次赴中卫市地区对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生产效率做了补充调查。两部分调查数据见表2。
表2显示,小农户狄学军、杨胜利、曹延庆种植水稻的面积为0.20~3.67 hm2;大户蒋立才和俞学新种植水稻面积为4.67 ~9.33 hm2;家庭农场 A、B、C、D 种植水稻面积为 21.33~70.0 hm2;工商企业甲和乙种植水稻面积分别是66.67和180.0 hm2,前者实际租赁耕地总面积达 300 hm2,后者226.66 hm2。课题研究小组同样以货币形式分别计算了被调查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生产成本,其中小农户9 795~12 825元/hm2,大户 16 590~18 375元/hm2,家庭农场 17 775~19 200元/hm2,工商企业18 075~21 150元/hm2;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毛收入分别是26 325~29 400、26 355~27 300、23 400~27 300、19 500 ~23 100 元/hm2。因此,小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种植水稻的全员生产效率分别是2.29 ~2.69、1.49 ~1.59、1.22 ~1.54、1.08 ~1.09。分析结果表明,随着种植水稻面积的扩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全员生产效率也逐渐下降,这一规律与该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的全员生产效率变化规律相一致。另外,每类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的水稻生产效率也存在明显差异。
具体来看:①种植水稻的成本。农户与其他经营主体的最大差别仍然是在雇工和地租两个方面。雇工方面,由于农户种植水稻的面积小,仅家庭成员就能够满足其耕作需要;种植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需少量雇工;工商企业则需全部雇工。因此,农业经营主体的水稻种植规模越大则雇工费用越高,这与种植玉米的劳动费用规律相同。表2表明,从水稻种植小农户到大户、家庭农场、工商企业的雇工费用依次为0、2 250、3 000、4 500元/hm2的增长趋势如实反映了该规律。这一规律同于该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但种植水稻的雇工费用显著高于种植玉米,这说明水稻生产的劳动密集程度明显高于玉米生产。在租地成本方面,中卫市沙坡头区农户的地租为零,大户、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地租均为11 250元/hm2;平罗县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地租为4 500~11 250元/hm2。②种植水稻的农资和农机投入。总体而言,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规模化种植水稻在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机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这与种植玉米的情况相同。
由表2可知,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水稻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化规律:传统小农户的水稻单产最高,大户次之,家庭农场第三,工商企业最小。其中小农户与大户种植的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差距不明显,而家庭农场和工商企业的水稻单产较之于小农户及大户则明显下降。结果表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变化规律与种植玉米相一致,即随着水稻种植规模的扩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位面积产量也逐渐降低。
表2 2014年宁夏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全员生产效率(平罗县)
3 结论和建议
研究表明,参与分析的四类农业经营主体随着种植玉米和水稻的面积扩大,其全员生产效率呈现逐渐下降趋势。这一规律与如下事实相一致:随着玉米和水稻种植规模的扩大,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单位面积粮食产量下降,农业生产总成本在增长。在同一类农业经营主体范围内,不同规模的经营个体之间种植玉米和水稻的全员生产效率也不尽相同。除工商企业外,其他三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全员生产效率明显高于种植玉米。参与分析的四类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水稻的单位面积雇工费用大于种植玉米,表明水稻生产的劳动密集程度高于玉米生产。
从全员生产效率角度从发,建议我国农业生产领域仍应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扶持和发展家庭农场,推动不同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小农户全员生产效率最高,加之我国人多地少和城镇就业机会的增长有限,建议在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都必须充分尊重小农主体地位,鼓励小农户继续发挥生产成本低廉、平衡农产品价格、吸纳农民就业从而起到维持农村社会安定的作用。同时重视专业大户的升级和规范化经营,激励其按照现代农业标准提高经营水平并向着家庭农场发展;限制工商企业进军农业,尤其是要限制其大面积集中耕地从事大田农作物种植。另外,种植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这两类经营主体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都有不惜牺牲农业生产效率和单位产出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冲动。因此,建议尽早研究和制定大户和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的上限,引导其生产经营尽量控制在不雇工或极少雇工的适度范围内,以确保我国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安全不受威胁。
[1]赵国华,张富想.宁夏两成家庭承包耕地流转 带动半数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EB/OL].(2014-02-16)[2015-09-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 -02/16/c_119355156.htm.
[2]胡俊.宁夏命名50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EB/OL].(2014-08-12)[2015 -09 -10].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12/12909276_0.shtml.
[3]董亚珍,鲍海军.家庭农场将成为中国农业微观组织的重要形式[J].社会科学战线,2009(10):95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