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做大靠合规
2015-03-31王志乐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面发展,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国际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战争、革命和对抗的年代,跨国公司往往借助本国武力或者通过不公平交易在发展中国家掠夺资源。在当今和平发展与合作的新时代,跨国公司必须与时俱进,通过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整合全球资源才能赢得成功。
走向世界的中国跨国公司不仅要学习全球投资和经营的战略,而且要学习和了解全球经营的新规则,通过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与投资所在国实现互利共赢。
跨国投资呼唤企业合规经营
大约10年前,在一些MBA的课程中企业主要责任还被确定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强调企业经济责任的同时,也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企业责任是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责任体系,即企业的全面责任。最近几年,跨国公司更多的是在强化合规经营。因而强化公司责任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的潮流。
全球公司需要承担全球责任
这种新的企业责任理念形成的背景是经济全球化潮流以及全球公司的发展。冷战结束标志着世界从战争与革命时代向和平与发展时代转变,全球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三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冷战结束导致全球市场的形成。其二,以因特网和移动电话等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技术支撑。其三,WTO运行开始了经济全球化潮流发展的新阶段。这些变化集中出现并且相互作用,极大地推动着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全面形成和快速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下,全球企业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跨国公司向全球公司转型。按照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定义,简要地说跨国公司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建立分支机构、由母公司统筹决策和控制、从事跨国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全球公司则是跨国公司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与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跨国指数(海外资产、海外销售和海外雇员与总资产、总销售和总雇员的比例)超过50%。有的公司股权也高度全球化,例如:诺基亚股权中80%以上来自芬兰以外的国家。全球公司形成了全球性的发展战略、管理结构和理念文化。
从跨国经营向全球经营转变。面对迅速形成的全球市场,一批跨国公司从过去的多国经营转向全球经营。他们或者在全球最适宜的地点设置采购中心、制造组装中心、研究开发中心,或者把价值链若干环节外包,或者通过并购其他企业,打造全球产业链。全球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常态。
从中心辐射向全球管理网络转变。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从母国为中心辐射若干国家子公司的中心辐射式的结构转变为多中心多结点的网络管理模式。
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向全球责任转变。跨国公司承担的责任从过去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提升到强化包括股东、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全面的公司责任。他们不仅为总部所在母国的社会和环境负责,而且也为海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和环境负责。
经过战略、结构和理念三方面调整,一批跨国公司转型为全球公司。与一般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全球化程度大大增加。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统计,1994年到2010年,全球最大的100家跨国公司全球化程度大大提高。
全球最大100家跨国公司全球化程度的变化如下表:
注:根据历年《世界投资报告》整理,1994年资产栏数字是1995年的。
当一个公司超过一半的资产在海外、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海外、超过一半的雇员在海外就业时,这家公司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模式就与一般跨国公司发生了巨大的差异。海外利益成为企业主要来源,海外经营成为公司经营的重心。海外经营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母国经营的重要性则相对下降。这种情况在瑞士、荷兰等国的跨国公司中例如飞利浦、诺基亚、雀巢、ABB等公司中特别明显。
事实上,拥有全球战略、全球管理和全球责任并且跨国程度超过50%的公司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跨国公司而是新型的全球公司了。正如IBM公司总裁帕米萨诺所说:“跨国公司……正悄然地呈现新的形式。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新型企业将被人们透彻地理解成‘全球性的,而不再只是‘跨国性的了。”(引自帕米萨诺《全球整合的企业》,美国《外交》杂志2006年5—6月号)
全球公司是跨国公司发展的新阶段。全球公司通过在全球布局价值链,把发达国家的技术研发成果应用于全球市场而不仅仅用于发达市场,同时把新兴国家廉价劳动力开发出来为全球市场生产。通过全球范围的整合,全球生产要素的潜在价值被开发出来,从而使全球生产力被极大地释放出来。
与过去的跨国公司相比,全球公司的责任理念得到提升。全球公司承担的责任从过去的股东价值最大化提升到包括股东、社会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在全球范围经营的全球公司开始承担全球的责任。
国际组织推动企业强化责任
多年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积极推动建立跨国公司行为规范,1976年出台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近年来,该组织积极推进企业从事“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是一个更为宽泛的企业责任概念,它不仅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而且包括反对商业贿赂以及遵守企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在推进企业强化全面责任方面,联合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0年7月26日,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发起进入实施。全球契约提倡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贪污等四个方面的十项原则。
从强化企业责任到强化合规经营
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强化责任的趋势出现了新的动向,强化合规经营成为跨国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它通常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遵守法规,即公司总部所在国和经营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2)遵守规制,即企业内部规章包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准则;(3)遵守规范,即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等。合规是一个企业走向规范经营的系统化提升过程。广义的“合规”泛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包括全流程各个环节中合规。狭义的“合规”聚焦在反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英等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正在全球范围加大企业合规反腐力度。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设立了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每年两次开会推进全球企业合规反腐。
OECD理事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建议》;2010年2月18日,通过了《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2011年5月底,又推出新修订版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此次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
美国1977年就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以下简称FCPA),该法一直被视为全球反海外腐败的先驱和标杆。近两年来通过创新执法理论和执法手段,美国相关当局强化了查处力度。
除了美国之外,近年来其他发达国家也加大了打击跨国腐败的力度。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均制定了类似FCPA的法律法规,不仅管辖在这些国家注册的公司,也包括在这些国家“从事业务”的公司,不管贿赂行为发生在哪个国家。在许多欧洲国家,海外腐败罪的处罚一般是5年监禁及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罚金。法国和澳大利亚规定可以对个人处以10年监禁。日本规定对个人处以3年监禁和最高300万日元的罚金。
2010年4月,英国更是通过了反腐力度创全球新高的《反贿赂法》,该法案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法案将与贿赂有关的罪名分为三类:一般贿赂犯罪(包括受贿罪与行贿罪)、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罪。英国《反贿赂法》比美国FCPA的适用范围更宽。对于那些已经依据美国FCPA的合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控和保护制度的我国企业,也会面临新的合规性挑战。
跨国公司大幅提升合规内控治理规格
随着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合规治理环境大幅收紧,各行业跨国公司对反海外腐败法合规问题开始备加关注。西门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08年以来,西门子公司完善了商业行为准则,为整个合规体系提供了框架,超过20万员工完成了合规培训。其最高执行委员会内新设立负责法律与合规事务的委员;建立强大的合规团队,目前全球拥有650名全职合规专员,而过去仅有不到100名兼职人员。合规成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一项不可或缺的考核因素。西门子修订和增加了许多合规政策,涵盖了银行账户统一管理、现金控制、礼品和接待、并购交易中的反腐败、捐赠与赞助等方面;大幅加强了对供应商和客户的合规管理,颁布了商业伙伴行为准则以评估潜在商业伙伴的廉洁度。
据我们研究所调查,现在大部分跨国公司都建立了类似西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在公司治理方面,许多跨国公司与CEO和CFO平行地设立了CCO(首席合规官)一职,CCO通常具有很高的级别和独立性,进入董事会,直接从属于董事长,专门负责预防、监督和处理企业违规行为和事件。
积极应对强化企业责任的世界潮流
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以及跨国公司在强化企业社会环境责任的基础上正在加大合规反腐力度,强化合规经营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在我国企业正在加速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国际企业界这一动向,借鉴跨国公司合规反腐的经验和教训,遏制商业贿赂,净化我国的商业环境。
强化企业责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改革开放前,我国还没有产权清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现代企业。从1993年制定第一部公司法算起,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和集团公司管理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进入新世纪以来,许多中国公司在强化公司责任方面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研究中国企业全面的情况,我们就会感到,中国企业强化公司责任的工作任重道远。
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早期阶段。刚刚进入市场竞争的一些中国企业往往按照早期市场经济的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唯利是图、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早期的做法往往被一些企业管理者理解为市场竞争的规则。20世纪90年代是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在中国普及和更新的时期。当时,股东价值最大化等企业价值趋向为众多企业所接受。应当肯定的是,重视股东价值是中国企业一大进步。但是进入新世纪,当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进包括社会和环境在内的全面责任时,中国不少企业或者不了解什么是公司责任;或者不以为然,认为那是跨国公司在作秀;或者把公司责任理解为公益事业。
最近几年,跨国公司从强化企业社会环境责任上升到强化合规经营,对于这个最新的趋势不少中国企业还不甚了了。在一些行业,“潜规则”盛行。“潜规则”恰恰是合规经营的大敌。
2009年媒体披露力拓公司在华高管收受中国企业贿赂。这个案子固然暴露了国际著名跨国公司面临的严重腐败问题,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一些企业受制于“潜规则”而行贿的问题。有媒体根据力拓案的公开庭审资料,披露了一份多达20家、涉嫌向力拓员工行贿的中国企业名单。20家被指涉案的企业中,除了少数几家国企之外,大多为中小民营钢厂和民营贸易商。
力拓案显然不是孤案。从媒体披露的大量资料看,在高速公路建设、房地产建设和医药等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中国企业在强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外投资企业面临合规经营挑战
近年来少数中国企业在海外发生的问题恰恰反映了一些中国企业在走向世界过程中同样面临强化企业责任的问题。
据媒体报道,1997年开始在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出任总裁的陈久霖,涉嫌主导公司进行石油衍生性商品操作,结果导致公司蒙受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却未依法对外揭露这项信息,还把部分股权卖给淡马锡等。2006年3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对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作出判决:服刑4年零3个月,同时遭罚款33万新元。陈久霖所涉及的罪名包括:发布虚假业绩、违背上市公司董事职责、没有向交易所披露巨额亏损、欺骗德国银行和进行局内人交易。
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消息,2005年4月20日,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在赞比亚共同投资设立的BGRIMM炸药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46人死亡,另有3人在医院治疗。商务部以此案为例,要求境外中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随着全球反对商业腐败力度加强,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合规反腐方面的问题已经面临越来越多的批评。最近,世界银行发布因涉嫌欺诈和贿赂而在一定时期内被禁止承接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企业名单(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被列入这个黑名单的企业有4家。被列入这个名单的中国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显然处于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
随着对外投资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合规问题越来越突出,合规风险正在逼近。2014年4月以来,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几十家企业更是集体遭遇不断升级的诚信危机。据报道,已经有20多家在美上市企业被停牌或退市。
在高风险地区投资的中国企业面临新挑战
2012年1月27日,中水电29名员工被苏丹反政府武装劫持,31日又有25名中国员工被埃及部落武装劫持。在短短4天时间里,连续两起中国工人被劫持事件发生,给刚刚结束龙年春节假期的国人带来不小的冲击。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员工屡屡成为当地政治和武装冲突的人质,使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陡升。有的地区虽然没有发生人员被劫持事件,但是由于当地矛盾激化,中国企业投资项目被迫停止。例如:缅甸密松大坝项目在2011年9月底停建;有的地方发生政变,例如:利比亚政变导致3.5万中国人员大撤离;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中国商人或工程技术人员被杀害的恶性事件。
对于正在积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加以研究并积极应对。上述案例实际上都发生在“受冲突影响与高风险地区”。如何减少在受冲突影响与高风险地区的投资风险,是我国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投资的问题已经引起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重视。2010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牵头,组织专家根据跨国公司的实践编写了《在受冲突影响与高风险地区负责任商业实践指南》,其目的在于协助企业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采取负责任的商业实践,从而避免和减少风险并实现与当地互利共赢。
该指南认为,在高风险地区进行经营活动,任何规模的企业都会面临诸多难以解决的困境。虽然存在挑战,但许多困难可以通过早期的积极举措得以化解。
指南认为,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往往具备以下特征:侵犯人权行为;非法或不具备代表性的政府的存在;缺乏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机会;系统性的对某公民群体的歧视;缺乏政治参与;对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收入的非妥善管理;腐败盛行以及充斥高度风险的长期贫困。
企业在这样的地区推进经营必须特别强调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例如:在开展经营时,指南建议:1.企业要将社区参与与对话作为测评和监控企业运营影响的重要元素,与当地社区建立有意义的和建设性的关系;2.按照现行标准建立争端解决政策和机制;3.将企业现有的政策以及具体挑战的解决程序向有关利益相关方进行通告;4.确保社区的广泛参与。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社区成员提出申诉的自由和安全,并使其了解其担忧将被及时地处理。
我们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投资应该借鉴其他跨国公司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学习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的这个指南,调整自己的战略以应对新挑战。
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往往资源丰富,经济却不发达,亟待大规模开发。对于企业而言,这些地区充满了机遇;由于受冲突影响风险巨大,因此在当地投资的企业不多,竞争烈度不高,对于企业而言有极大的诱惑力;再者,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往往与中国有着传统的友谊,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也有着特殊的吸引力。
刚刚走出去的我国企业有不少在这些地区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企业在非洲的投资达到130亿美元,而非洲不少国家和地区处于冲突和动荡之中。缅甸是我国在亚洲投资重点,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企业在缅甸投资达到20亿美元。上述地区或者因统治者与民众矛盾而发生政权更迭,如:埃及和利比亚;或者因部族矛盾发生内战,如:苏丹;或者中央政府与地方少数民族矛盾导致战乱,如:缅甸。因此,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往往出现在这些地区。
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的挑战是,为获取这些地区投资的机遇如何规避这些地区的高风险。
顺应世界潮流强化我国企业合规经营
“走出去”企业的不负责任的违规行为往往影响我国的国家形象,而且直接影响企业在全球范围可持续发展。因此,“走出去”的企业应当特别加强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腐败。
在全球化时代,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从过去主要是硬件竞争上升到软件的竞争,从过去主要是技术、产品的竞争上升到公司责任理念以及公司道德水准的竞争。先进的公司责任理念成为企业制胜的不可或缺的软竞争力。我国企业应该适应全球企业竞争的新局面,通过强化责任增强软竞争力。我们应当借助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潮流强化我国企业的公司责任,提升我国企业的软竞争力。
强化合规经营
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走向世界。强化对外投资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合规经营,是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为此,我们需要总结和推广强化责任合规经营的成功经验,需要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的合规体系,还需要加强合规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高度重视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反贿赂法等打击海外腐败的法规素称“长臂”法律,中国在英美等国上市的公司、英美等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甚至通过英美银行转账的中国企业,如有腐败行为都会受到管辖。
我国有关政府机构应当制订中国海外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也可以制订中国企业反海外腐败的法规,引导企业在海外强化合规管理,遏制商业贿赂。
国外跨国公司早期对外投资往往不承担社会和环境责任,甚至前不久一些国家还允许跨国公司在国外承接项目时通过中介提供贿赂。我国企业刚刚对外投资就要求承担全面的责任,要求严格的合规经营,确实令人感觉不公平。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潮流推动下,国际组织以及各个国家都按照全球最高标准要求后来者。在这种情况下抱怨是没有用的,只能以强化企业责任和合规经营来应对新挑战。
金融危机之后,“走出去”的对外投资企业特别应当加强对合规风险的认识。国外跨国公司以及我国企业的经验表明,各个公司第一把手重视企业全面责任和合规体系建设对于企业强化合规是必要条件。
借鉴国内外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的经验
除了西门子等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强化责任合规反腐的经验,我国一批企业在对外投资中也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我们不仅要借鉴国际跨国公司的合规经验,也要借鉴中国企业自身的经验。
中交股份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被世界银行认定在海外项目中有商业腐败行为而被停止接受该行项目。该公司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了《海外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等9项制度以及配套操作流程指引,满足了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合规要求。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中国海油全系统全面开展合规运营、廉洁从业专项效能监察,重点检查所属单位在依法合规运营方面、管理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总公司领导亲自开展“依法合规运营、廉洁自律从业”专题教育,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动员。单位和领导个人按照单位合规运营对照检查提纲进行自查,并按规定填写领导人员2010年度廉洁从业报告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总公司、所属单位分别组织领导人员年度廉洁从业报告,开展廉洁从业承诺。总公司派出监事会人员开展巡视工作,检查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通过这次监察活动,在全体员工中树立了依法合规运营、廉洁从业的经营理念,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中交股份和中海油等公司的经验表明,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强化合规经营,其关键就在于领导的认识与重视。
建立和健全公司合规经营体系
2011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体系,被列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的八大重要措施之一。
中海油和中交股份等先进企业都把合规风险作为对外投资的重大风险加以防范。我国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经营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英、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商业腐败的司法实践,都强调企业要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旦企业某个部门或个人出现问题,只有在举证自身建立了“完善的合规管理企业制度”的企业才能免责。这个思路值得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借鉴。
特别关注在高风险地区投资的合规性
全球契约组织提供的指南是对其跨国公司经验教训的总结,主要探讨在这些地区投资如何通过负责任的商业行为规避风险和与当地实现互利共赢。其实,在采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之前,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地区投资作出正确决策。
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投资,首先需要对当地投资风险特别是潜在风险有足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不仅要从当地政府而且要从当地非政府组织和与政府对立的反对派或者地方势力了解情况。如果仅根据在台上的政府提供的信息做决策往往会陷入当地政治矛盾之中。非政府组织往往不为我国政府部门重视。但是在这些冲突地区,我们不仅要与政府打交道,而且必须与非政府组织打交道。只有如此,才可能得到全面的充分的信息。如果发现企业难以克服当地潜在的风险,就应当理性地决定不在这些地区投资。否则,盲目的非理性投资暂时可能获利,长远看则是风险巨大的失败的投资。
一旦决定和实施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投资,一定要按照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准则做事。与当地政府交往尽力防范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做到合规经营;要与反对派、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组织交往,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享;要进行社会责任投资,为当地民众带来利益。总之,要努力做到与当地社会互利共赢,而不仅仅与当地政府或某些社会组织互利共赢。
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地区投资对于各国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新问题,何况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还不大,时间还不长。通过总结经验,不断学习,我国企业一定能够成功地走向世界。
(责任编辑:李万全)
王志乐先生简介:
王志乐先生现任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教授)、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所长、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第十项原则专家组成员;兼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学术委员、国家产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外资委员会副会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证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自1993年以来,王志乐先生先后完成了对德国、日本、韩国、美国和新加坡企业在华投资研究。他以跨国公司作为研究重点,迄今共访问调查近百家跨国公司国外总部、100余家著名跨国公司在华代表机构以及他们的500余家在华投资企业,还访问调查了100余家中国著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此基础上,他撰写和发表了一系列关于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跨国公司战略管理及跨国公司合规文化等问题的论文和著作。
王志乐先生的主要研究成果为2007年以来建立了全球公司和全球产业理论框架,论证了全球市场出现以来全球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新形态,并且据此论证了如何在对外开放中发挥全球公司作用以及如何促进源于中国的全球公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