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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商业储备责权利一个都不能少

2015-03-31

能源 2015年3期
关键词:储备商业石油

原战略石油储备的创建意义现在还存在吗?商业石油储备对战略石油储备的填补作用又能有多少?诸如此类的待解之谜,其实我们也没搞的太明白。

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应该说,这是政府在能源安全管理方面向着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但是,《意见》看似很原则,可因没有石油储备相关立法依据而变得不够原则。看似细化到了最低库存天数,可又没就不同性质企业参与石油储备做出详细说明。因此,使《意见》的政策效力出现打折。

在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阿拉伯产油国对西方国家实施了石油禁运。进而,驱使西方国家开始陆续构建了战略石油储备和企业的商业石油储备等机制来应对未来可能的供给中断。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思考。

从储备的规模效率看,美国每年用于维护与经营战略石油储备的费用约2亿美元,成本约小于0.35美元/桶年,芬兰约为0.4美元/桶年,比利时约为0.911美元/桶年,挪威约为1.12美元/桶年。其中,储备规模越大,储备成本越低,其管理技术以及运行模式越复杂,绝对资金需求也越大,风险也越高。因此,各国政府非常重视储备风险的管理,并将如何有效转移这些风险作为重点研究的课题。

从过去40多年国际石油储备发展的规律看,凡石油对外依赖度在30%以上的发达或中等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建有国家级的战略石油储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财政负担、管理成本的攀升以及储备风险难以转移等问题,已使许多政府开始逐渐减少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取而代之的是,强制性地完成了“市场换储备”的战略安排,即通过市场准入换取石油企业的商业石油储备,来谋求进入石油市场的机会公平和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安全的双赢局面。也就是说,用石油中下游市场准入换取石油经营者构建商业储备,以达到藏油于民的战略转移。

其实,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政府自己做战略石油储备,必然会降低财政效率,挤压民生投资。藏油于民,又会出现规模不经济而使中小石油企业产生抵触情绪或懈怠。因此,经过大量的数模研究,特别是在欧洲,还是倾向于选择企业必须建立需要履行义务的商业石油储备,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强制性地进行“市场换储备”,将国家的战略风险分散到私营企业主的身上。即使未来有最坏的战争结果发生,私人财产也还有在战后进行追索的机会。

因此,在欧洲等发达国家,有近80%的国家对企业有法律约束的强制性的储备要求。对未完成法定商业石油储备的企业普遍采用高额罚款的方式给予处罚,最高可达未尽义务部分的50倍。除罚款外,还有22%的国家要吊销经营者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将其彻底驱逐出石油市场。如瑞士、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等国。另有19%的国家对未尽义务的违法者判刑监禁,如芬兰、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致使石油商业储备成为想进入石油中下游市场牟利者必须承担的责任。

从储备规模看,在欧洲,这种(强制性的)商业石油储备总量必须要占到国家战略储备总量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约60天左右。甚至,有些国家达到以100%的企业商业储备来构成国家战略石油储备。还有11%的国家建立有专门的储备机构,为没有储备能力的石油企业和储备规模不经济的中小石油企业提供商业石油储备服务,但这些石油企业必须向储备机构支付储备费用。在日本,因长期经济停滞,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政府放宽了对民间商业石油储备规模的要求,陆续可以从90天减少到70天。

与此同时,几乎各国政府都不会当奶妈为履行商业石油储备的企业提供任何财政补贴或贷款担保,更不会当红娘找金融机构牵线,直接介入企业应该履行责任过程中的商业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要收取储备税或附加税等,用于政府对油价的调控或应急状态下对储备企业的有限补偿。仅有两个国家对超过法定商业储备量的部分,提供少量的贷款利息补贴,如日本。但是,当紧急状况发生时,如局部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供给中断,政府可以(按当时市价)有偿强行征用企业的商业石油储备,这就是进入石油中下游市场牟利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之一。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更有义务按要求将储备信息通报政府(目前普遍采用了计算机智能实时监测与传输技术),以被确认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

而且,他们的石油企业只要能很好地履行构建和实施商业石油储备的责任与义务,就有权力自由进入这个市场经营。然而,在进入石油市场经营牟利时,只要不进行垄断,不提供劣质产品,不缺斤短两,定价权就归市场所有,企业就有权力参与定价;只要企业进出口石油时按章纳税,且油源来路合法,企业就有权力自主经营油品的进出口贸易,并从中获取公平合法的收益,而不需要再依照政府或什么组织给其设定的“资源配置”方案去“小心谨慎”地经营。

有鉴于此,在欧洲等发达经济体内不难看到石油企业责权利的统一与市场的和谐。但即使如此,还是有一些战略性问题让欧洲人没有考虑得很清楚,比如,原战略石油储备的创建意义现在还存在吗?其历史功效究竟能有多大?商业石油储备对战略石油储备的填补作用又能有多少?诸如此类的待解之谜,其实我们也没搞的太明白。

比如,从国际战略石油储备与商业石油储备运行历史看,对于化解油价大起大落的功能几乎已经全部殆尽,特别是在油价被金融化后,油价动不动就在半年内腰斩或是翻番,此时,即使动用了全球所有石油储备也无法熨平价格波动过程中的风险。如国际油价从2008年7月份每桶147美元下跌到12月份每桶31美元,随后再涨到2009年6月份每桶72美元;从2014年6月份每桶107美元跌到2015年1月份每桶44美元。别说欧洲人,就是美国人也没有那个胆量用石油储备去熨烫国际油价。

另外,自建立了全球性的战略石油储备机制后,产油国石油禁运的武功就已“全废”。即使随后由美国策动的几场围绕着产油国展开的局部战争,所造成的每日区区100至200万桶的供给中断也犹如泥牛入海,在不出半个月或在战前就可完全被庞大的供给市场给填补。即使动用战略石油储备也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宣誓,并顺便实现库存原油的轮换,减少轻质烃逃逸造成的原油品种下降。

因此,对比欧洲等发达经济体管理商业石油储备时的石油企业责权利以及石油储备待解之谜,我们的《意见》似乎太政府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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