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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出版行业稿酬扣缴个人所得税方法

2015-03-31王中丽

经济师 2015年3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稿酬

王中丽

摘 要:近年来,新闻出版行业发展迅速,尤其随着网络的日益壮大,电子出版物等新兴出版方式的出现,使得稿酬支付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随之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遇到的情况也千变万化,因此对稿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归纳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稿酬 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3-154-02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我国仅2013年就出版图书41.4万种,图书总印数79.3亿册;期刊总印数33.5亿册;报纸总印数482.3亿份。与全球新闻出版行业相比,我国出版规模已居世界第一。如此庞大的出版数量,使财务人员在计算稿酬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为了能准确地计算个人所得税,笔者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解读,就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归纳、梳理。

一、概念

稿酬是指新闻出版单位发表了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等)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它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重要经济权利。

二、稿酬支付的现状和依据

我国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2005年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了稿酬支付的方式;2013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替代我国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成为了我国稿酬支付的新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共同保护和约束了出版单位及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来说,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基本有三种形式:

1.出版单位向国外或境外出版机构购买作品版权,对方向出版单位提供境外发票,出版单位扣除代扣代缴的相关涉外税费(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所得税)后,向银行购汇支付版税。

2.出版单位向国内版权代理机构或国内文化公司购买作品版权,对方向出版单位出具正规发票,出版单位以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并所得税前列支。

3.出版单位向著作权个人支付稿酬,这是出版行业最主要的支付形式。由于著作权人是个人,在领取稿酬时一般不会给出版单位出具正式发票,通常是以單位自制的稿酬支付凭证为依据,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计入相关成本。这是由于国家对稿酬收入免征营业税,不需要以税票来管理控制营业税;如果出版单位要求作者个人必须到税务局代开正规发票,很可能会引起作者的不满,导致作者嫌麻烦而选择别的出版社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1)(2)中,出版单位支付稿酬的对象为公司,因此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中的稿酬支付对象是个人,因此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稿酬个人所得税税法依据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先后经历了6次修改。在最初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虽将稿酬列入了应纳税项目,但未具体说明其扣税标准和方法;直到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修订时,才正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条第五项中明确列示,并延续至今,未做任何修改。

四、稿酬个人所得税扣税方法

根据税法的规定,每次取得的稿酬收入小于等于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稿酬收入减去800元费用后的余额;每次取得的稿酬收入大于4000元的,稿酬收入定律减除20%的费用,即每次收入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因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扶持,给予了稿酬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优惠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1.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在上述计算过程中,“每次收入额”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多种多样,较为复杂。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具体规定:

1.同一个作者在同一家新闻出版单位出版或发表同一作品时,如果是预付的或按合同进度分次支付的稿酬,以及重印该作品后支付的加印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取得的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1:张某在2014年1月在A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论文集,根据出版合同,张某获得了50000元的稿酬,同年10月,出版单位加印了1000册论文集,并支付张某20000元稿酬。

2014年1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5600

2014年10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20%)×20%×(1-30%)-5600=1120

2.同一个作者在不同单位发表、出版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可分别而不需合并为一次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张某于2003年6月与A出版社签订了自己小说集的出版合同,期限10年,累计获得稿酬100000元。2013年6月合同到期后,张某未与A出版社续签,改与B出版社合作出版该小说集,并获得稿酬48500元。

2013年6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500×(1-20%)×20%×(1-30%)=5432

3.同一作者在报刊上连载作品取得的稿酬的应计税收入,与(1)相同,应合并为一次扣税。如果连载作品又出版成书,或者图书出版后又在报刊连载发表取得的稿酬,与(2)相同,不需合并,可分次征税。

4.著作权人作品未经允许而被使用,经诉讼或协商取得的侵权补偿款,使用单位要按照专利权使用费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稿酬相同,但注意适用税率为20%,没有减征额。

如:张某的两幅摄影作品未经他的许可被A出版社的一本图书使用,经协商,A出版社同意支付张某侵权补偿款3000元(1500元/幅)。

张某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5.著作权取得方式为继承的个人,如果继承作品继续出版或发表,则该著作权所有人取得的收入按稿酬所得征税。

四、不同人群,稿酬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

2001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请示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京地税个〔2001〕502号),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对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或在出版社出版图书取得的稿酬,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

(2)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

例如:A杂志社编辑小王和办公室职员小张,各自撰写了一篇散文,都发表在了A杂志上,并分别取得600元稿酬,同时小王和小张在杂志社的月工资都是3500元,依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意见,编辑小王的稿酬应纳入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行政人员小张非专业编辑,其稿酬收入單独计算扣税。

小王稿酬收入应纳税额=[(3500+600)-3500]×3%=18元

小张的稿费600元<稿酬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应纳税额为0

(3)出版社的专业作者在本社出版图书取得的稿酬收入,要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准确把握国家个税法规的同时,还要了解税务机关执行的细则,避免对政策的误读,造成现实工作中“没有偷税的意愿,却形成了逃税的事实”。

参考文献:

[1] 杨连刚,王树锋,李超宇.工资正税制下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界定标准研究[J].财会研究,2010(10):16-17

[2] 齐洪涛.浅析稿酬支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http://blog.sina.com2012

[3] 赵雯.记者稿费扣税1/4每4篇稿子中1篇是替国家写.检察日报,2011.7.20

[5] 王桂珍.支付稿酬:编辑出版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A].中国高校学出版(Ⅱ)——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第13次年会论文集[C],2009年

(作者单位:山西人民出版社 山西太原 030012)(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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