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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腐败浅析

2015-03-31李雄平

经济师 2015年3期
关键词:科研经费

李雄平

摘 要:近些年来,科研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时有曝光,科研经费的使用五花八门,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使用混乱,官员、中介机构和科研人员利益勾结,科研产出效率与科研投入严重不匹配等问题。致使科研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大众媒体等三个主体来寻求具体的原因,最终通过加强科研人员道德建设、明确科研政府部门职责、完善科研法律体系、规范科研行为以及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加强媒体舆论监督等对策,从而达到有效治理科研腐败的目的。

关键词:科研腐败 学术道德意识 科研经费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3-049-02

一、引言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起步发展相对其它国家较晚,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推动国家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政府一直比较重视科研创新,长期以来不断加大科研事业的投资力度,“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2012年全社会的研发投入额为10240亿元,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7%。“十一五”期间的研发投入额为24111亿元,2012年用于研发投入的经费额为“十一五”五年总额的43%。然而,高投入并没有换来科研成果的高产,反之科研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各种科研丑闻层出不穷,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和向前发展,而且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科研腐败的治理迫在眉睫。

二、科研腐败现状

科学技术被全世界公认为第一生产力,科研人员在科技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强大的人才队伍作后盾,自主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充分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保障科研工作者研究工作的顺利深入开展,国家财政部划拨的科技经费基本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6年的年投入为2000多亿元,到2010年已经增长至7000多亿元,目前我国的科研工作已经摆脱了经费短缺的困境。然而,所谓的“科学老大”其实也是“权力老大”,正是他们凭权力拥有最大的资源,才使科研领域成为腐败频发之地,从而造成严重的学术腐败。科研腐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中介机构牵线搭桥,寻租现象普遍。部分科技高官、中介机构和项目申请者之间会形成一种利益同盟体,中介机构介入提高项目中标的概率,科研经费下拨后,中介机构和项目申请者按一定比例瓜分,最后,中介机构还要拿出部分来反哺科技高官,为以后长期稳定合作夯实基础。纪检部门的相关统计资料表明,和一般案件相比,科技系统的涉案人员多为“高官”“高知”,此外还有一些专门负责在企业和科技部门之间打点周旋的中介机构。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利用以往在科技部门积累的广阔人脉关系,用钱财或者女色贿赂参与项目审批和监督的科技官员,帮助企业或者个人在申报项目中顺利中标。科技系统有的干部退休后甚至亲自下海经商成立类似的中介公司。

2.经费分配使用严重失衡,大部分流入个人口袋。中国科协2003年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仅有40%的科研经费用于项目本身,我国每年科研经费流失的金额可能高达数千亿元,科研经费管理上的疏漏导致科技部门成为寻租、腐败的高发地,科研经费成了科研人员哄抢的香饽饽,科研经费成为变相的收入补贴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广州某部属高校一位教授,放弃年薪百万的工作回国任教,现在工资收入不过10万元,据他所说,回国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有科研经费补贴工资,这样算下来,实际收入不比国外工资低。经费下拨后,项目组成员总是能巧立名目“花经费”,科研经费的用途被无限扩大,挤占挪用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单位用科研经费给职工发工资奖金,或者用作人员办公经费,有的单位甚至发了上亿元。除去工资福利外,吃住行挤占经费的现象也比较严重。2009年至2012年10月,某部所属知识产权中心在课题经费中列支职工食堂餐卡充值費13.48万元。一些单位则通过利用虚假发票、虚报虚列支出等手段获取科研经费,还有一些单位用经费盖房、装修、买家具,有的甚至说不清楚钱花到哪里去了,如某省教育厅所属13所大学编报科研经费项目支出预算9.43亿元,全部列为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支出,并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

3.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科研效率偏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投入进入高增长的轨道,2012年国家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10240亿元,占GDP1.97%,占全球第三,如此大手笔的资金投入为我国的科研事业培养了大批科研人才队伍,储备了大量的科研资源。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的科技人力资源总量已达到420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研究开发人员总量190万人,居世界第二位。有如此庞大的科研队伍和优厚的资源,科研成果的质量却很难与之匹配,有数据显示,我国科技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一,但是这些科研论文的平均引用率排在世界100名开外,真正有价值的好的论文还是凤毛麟角。这与科研人员的本末倒置的思想有直接关系,他们倾向于花大量精力在项目申请的前期工作中,经费申请下来之后又千方百计将其尽可能多的转化为个人收入,真正分配在科研中的经费十分有限。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时间很短,产量看似很高,仔细挤挤全是水分,学术山寨化、科研泡沫化的丑闻层出不穷。

三、科研腐败的原因

从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关注并治理科研腐败现象。科技部从管理制度、评价体系、评价方法等多个角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执行效果不太明显,科研腐败的势头有增无减。科研腐败可以从科学研究人员、科研政府机构、大众媒体三个方面来寻找原因。

1.科研人员急功近利,学术道德意识淡薄。我国近代有过一段被压迫和侮辱的不堪回首的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后,整个国家民族强烈渴望能被国际社会认同。科学作为第一生产力,承担着振兴国家经济、振奋民族精神的重任,国家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充裕的物质帮助,期待着大跃进式的发展,能一振民族雄风,国家政府殷切盼望着科研人员能高产,拿出好的科研成果,在这种压力下,由于体制中的缺陷导致整个社会弥漫起浮躁的心态,科研人员的价值观也容易扭曲,急功近利的心理普遍存在。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让自己的科研成果得到认可不惜铤而走险,完全忽略了科研事业的内在规律,忘了科研是一项需要坚忍且最应该耐得住寂寞的事业,一而再、再而三的突破自己的学术道德意识底线,为达目的不折手段。

2.政府部门制法不严,对科研过多干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涵盖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系统的法律,“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屡见不鲜。与国外科研经费的监管不同,我国的监管较为封闭,一直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统收统支、实报实销,且不论后期成果如何,一律报销。经费下放后,项目组对经费具有绝对的自主支配权,都是自行管理,财务部门基本丧失监控功能。此外,政府立法部门对科研腐败的惩戒力度明显不足。刑法对科研腐败基本上没有约束作用,其他相关立法对科研腐败的惩治也较轻,一些人科研腐败曝光之后,对其职位和课题申报丝毫没有影响,只需要做个检讨就万事大吉,这些法律上的疏漏都是对科研腐败的变相的纵容。科学的本质是创新,科学自由又是科学创新的保证,我国官场与科研混淆不清的现状,使得科研工作者的生存状态被官场化,科研人员与官僚勾结为套取科研经费很容易组成利益共同体,学者、课题组、中间组织、项目主管官员及部门就是一条常见的利益食物链。

3.信息公开不充分,外部监管不到位。科技系统部门的权责不明确使得有些部门的权力过大,监管不分,甚至出现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作为内部监管主体的审批专家委员会目前也完全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最终决定作用的还是科技部门,“重立项、轻管理”的运作模式为行贿受贿创造了条件。一方面,科技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惯用专业欺骗手段,不愿意向公众公开太多信息,一般只公布中标的项目;另一方面,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性壁垒较高,内行与外行存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现象,对于那些隐晦的内幕消息,作为外行的大众和媒体也无从考究,外部监督作用也就难以发挥,对于那些被曝光的确定的科研腐败事件,媒体对其报导力度也明显不够,不敢指名道姓,更不敢发表自己的批评意见,不能有效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四、科研腐败的防治对策

科研腐败不同于一般的腐败,但其危害和不良影响也不容小觑。对于科研工作者本身而言,科研腐败的风气会对他造成一定的干扰,影响其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这种榜样力量的缺失对后辈人才的培养与发展也是相当不利的;对整个社会而言,科研腐败的不良风气有向社会其他领域蔓延的趋势,大众媒体会丧失对政府的信心,人民大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就如弃草芥、嗤之以鼻,整个社会会面临诚信危机;对于国家而言,从国际层面上说,科研腐败会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地位,在国内层面上,科研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低效率的科研成果,会影响国家对趋势的判断并且进行调控,干扰国家部署和实施新的科研计划。总而言之,科研腐败极具危害性,科研腐败的防治迫在眉睫。

1.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加强道德建设。科研人员本末倒置,在科研经费上大做文章的行为与我国严格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的体制有密切联系,这种严格在某种程度上趋于理想化。申请项目的科研人员理论上是没有任何报酬的,所有的经费都应该用在项目中,科研工作者相当于是在做义工。这种规定是缺乏人性的,要使科研工作者全心全意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就要设置激励机制,最基本的就是保障科研人员的利益,公开规定分配一部分科研经费作为科研人员的研究工资,这样既带来了利益也使得科研人员感受到被尊重,可以提升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效率。

规范科研事业,还必须加强科研人员的道德建设,对其进行科学精神教育,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以及自己所担负的责任和应该做出的贡献,树立学术荣辱观,自律自觉地进行科学研究。此外,突出榜样的示范作用,加强隔代科学工作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尤其注重言传身教,从青年抓起,帮助年轻科技人员树立严肃的科研态度和责任感,摒弃浮躁浮夸的科研作风。

2.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充分给予科研自由。政府科技部门的权责不明确使得有的部门机构权力过大,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所以急需对相关部门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对项目审批、经费监控、成果评审等重要但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进行分离,脱离以往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单独的机构进行管理,还应该设立单独的拨款委员会管理经费的发放,政府不参与决定资金流向。此外,在关键的评审阶段,打破专家专断的局面,给同行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鼓励他们参与评审,认同他们的作用。将权力分散化、各个部门相互制衡能从根本上斩断科技部门与科研工作者的利益链,还科研一片净土。

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不良社會风气与政府不尊重科研内部规律有紧密联系。政府在调整完善自己的机制结构后要顺应科研规律,静观结果,让市场配置资源,凡是企业和市场能做的都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可以设立制度鼓励高质量的技术研究,但是政府不能越位,更不能逼产,给科研工作充足的时间和空间。

3.完善科研法律体系,规范科研行为。首先,要打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政府应制定一套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法律,为地方部门提供一套科研活动准则,地方科研部门都按此规定办事。其次,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产权,严厉打击抄袭剽窃等恶劣行为,针对其他科研腐败现象也要制定相应法律,抽掉法律真空。最后,加强执法力度,打破以往根据非法经济收益数量酌情处罚的制度,不管有没有获得经济收益,对于知法犯法者一律予以严惩,杀一儆百。建立专门的科研反腐机构或者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除了彻底清查科研腐败案件外,还可以监督相关机构部门,防患于未然。

4.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督体制后,要让大众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就要尽量打破科研项目的专业壁垒,对于申请、立项、经费分配运转、审批等各个环节的详细动态信息都要向大众媒体公开,通过互联网或者其它媒体搭建的信息公开平台来传递,凡是不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信息都要公之于众并实时更新,鼓励公民和媒体承担监督责任,保障他们的利益,使他们不用因为考虑机会成本和利益成本而闭口不言,鼓励更多“打假战士”站出来,媒体机关对于科研腐败案件要公开指名道姓的批评,也可以积极参与到揭发行动中去。

参考文献:

[1] 浅泽.破解“科研腐败”还需多管齐下[J].中国人大,2003(10)

[2] 陈方.掀开科研腐败的“黑盖头”[N].济南日报,2011-12-16(F02)

[3] 肖思思,毛一竹.粤系列科研腐败:“高官高知”频频涉案[N].新华每日电讯,2014-4-22(001)

[4] 朱穗英.追赶型国家科研腐败治理研究——以韩国黄禹锡案件为例[D].广州:广州中医药大学出版社

[5] 邓海建.“科研亚腐败”同样不可小觑[EB/OL].http://zqb.cyol.com/html/2011-12/16/nw.D110000zgqnb_20111216_6-02.htm,2011-12-16/2014-6-21

[6] 科技部部长怒斥科研经费腐败现象.吃喝拉撒都能挤占科研经费[N].综合新华网、人民网

(作者单位: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昆明 650201)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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