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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势力对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影响及对策

2015-03-31冯立刚,姜文静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势力家族

作者简介:冯立刚(1980-),男,河北宁晋人,硕士,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5.02.006

自农业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基层正式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承担的职能已经从执行基层政府指令,变成协助基层政府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公共事务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个体对公共事务的态度不仅受到自身经济理性的支配,还会受到家族势力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族势力在公共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族势力是农村社会中实然存在的一种社会力量,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都必须关注家族势力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及作用。家族势力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也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的印迹。尽管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各项社会运动中,家族势力在各个村落被逐步瓦解,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农民家庭的冲击,家族势力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复兴。这种复兴不是过去家族势力重新恢复,而是传统家族组织的一种自我更新、自我重组。家族势力作为农民维护个体利益的非正式组织,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建设、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社会公益组织的建立等方面都发挥着极为显著的影响力。

一、家族的内涵及嬗变

在学者研究中,宗族与家族这两个概念共同使用,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等同的,并将宗族这一概念界定为:“宗族,是同一父系的人们群居,有着共同的土地财产和宗庙,祭祀着同一祖宗,甚至还有共同墓地等的一个以血缘为基础的组织和社会团体”。 [1]笔者使用家族,而不用宗族概念,是因为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现在农村中家族势力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宗族有根本的区别。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家,漫长的封建制度把农民牢牢地绑定在土地上,使得人们一旦在某个地方定居下来,就在该地繁衍生息,世代相传,形成了家族聚居的村落社会生态。这种家族的物质性存在,衍生了中国人浓厚的宗族观念,形成各具特色的宗族文化。在辛亥革命以前,宗族势力是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组织,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从辛亥革命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宗族势力不断受到冲击,其经济基础已经被瓦解,组织结构被摧毁,内在联系被切断,宗族作为实体已经不存在,更多地变成同一宗族的一种观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各项社会管理制度、政策的变革,农村公共事务越来越丰富,农民参与公共问题处理的机会越来越多,而个体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能力问题,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下降,在处理公共事务中维护个体利益的需求在上升。个体农民对利益的追求使原有的宗族组织受到进一步冲击,为了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寻求新的安全感,为了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求得利益最大化,农民自觉地以传统宗族文化为核心,组成了新的家族势力组织。

如果给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下个定义,即“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按照最亲近血缘关系(不出五服)为纽带结合而成的非正式社会组织”。它与传统的宗族比,在人员构成上更为精炼,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更近,人们的团结信念由于血缘而更为强烈,在争取自身利益时更有效率。现代意义上的家族结构是以多个家庭组合而成,其中每一个家庭在处理家族内部关系的原则,仍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描述的差序格局一样,即每一个家庭仍然是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以共同组成的家族为中心;家族内部关系有亲疏之分,在处理家族共同事务,处理与家族内部其他家庭关系时都有特定的伦理规范和各自不同的相处之道。

二、家族势力与其他农村公共事务参与力量的关系

村党支部、村委会、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家族势力都是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的重要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某一个特定农村或许会存在多个家族势力,这些家族之间也会因为家族利益问题而发生矛盾、产生问题。因此家族势力之间关系的协调也是本部分的讨论内容之一。

1.家族势力与农村“两委会”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是农村承担组织农村公共事务的核心力量,任何有关本村的公共问题,都需要两委会的组织与协调。因此,家族势力若想实现自身利益,就必然对两委会的产生及运行施加影响。

家族势力对两委会的产生施加影响,主要是在两委会选举时,家族势力会动用集体力量帮助本族的代表性人物选举成功,这一点在学者们的实证研究中已经被证实。这种集体力量使用,不仅是动员本家族的核心成员,还通过各个家庭的姻亲来进行。对两委会的运行施加影响,主要是在维护村落公共利益、处理公共问题时,如果涉及到家族利益,或家族中某个家庭的利益时,家族势力也会动员全体成员力量来干涉两委会的决定、行为。这种干涉以集体力量出现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是一种潜在的危险。

家族势力尽管是一种非正式组织,但它潜在的号召力、凝聚力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两委会的角度说,引导家族势力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是其重要任务,正视家族势力的存在,将家族势力中有能力、有素质、有代表性的人物吸收、选进两委会,增强两委会的代表性是两委会控制、引导家族势力的手段之一。

2.家族势力与经济组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发展,改变的不仅是个体农民经济观念,还深刻塑造着农村范围内的经济组织形式。经济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的经济发展最初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经营模式,这种形式下的个体农民家庭抗击自然风险能力较弱,其经济造血能力也不强。农村的经济组织一方面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规模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即经济合作组织,如各种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部分有能力的农民开始从事非农产业生产,出现了各类个体户、各类合伙企业。

在当代,新兴家族势力本身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但家族内的任何一个家庭所发起的任何经济组织,会为整个家族带来经济方面的好处,这种好处因经济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以经济合作组织来说,其发展壮大固然有市场因素的作用,而就其发展轨迹看,家族因素也是十分明显的。在一个村落中,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往往遵循这样的路径,首先由某一个带头人(一般是有见识、懂经营的农民)发起,然后寻找自己最亲近的亲属、自己家族内的人员加入,以现代股份制观念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因此家族往往是合作社发展的最初基础,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才会逐渐吸引非家族成员加入。

农民的个体户式经营,与家族势力往往呈现隐性关系。这种隐性关系体现在家族势力对个体户经营的潜在资金支持上。个体户经营模式对资金周转要求比较高,而个体农民的积累是有限的,其发展的资金瓶颈靠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大、成本高,而家族势力能够通过集体力量、通过担保方式,为个体农民提供民间借贷的支持。个体户的发展壮大带给家族其他成员除了借贷方面的回馈外,更多是为家族社会活动提供经济援助。

农村范围的企业组织既有个体农民家庭创办的独资企业,也有合伙类的股份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为家族带来的最大好处是为其他家族成员提供就业机会,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着家族的“共同富裕”。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在解决周围农民就业问题时,都会考虑家族因素,都会按照“差序格局”的方式在企业中安排家族内成员担任职务。这种经济组织的核心决策权在于创办企业的个体农民,但企业发展却深受家族内其他成员的影响。众多学者的研究证实,企业内家族成员会因为和企业老板的关系而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容易使得企业工作效率降低。

3.家族势力与社会组织

市场化逻辑随着经济发展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之间关系也受到这种逻辑的影响。农民在处理与村落中其他农民的关系时,经济、理性的考虑在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之间原有的质朴关系,对农民之间的精神团结是一种损害。任何一个农民,同社会上其他职业人群一样,都有一种集体归属感的需要,这种精神需求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形式、个体户经营方式、企业组织所不能给予的。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基本载体就是一个个的农民家庭;个体户经营所提供的非农产业服务不仅面对本村农民,还面向周围村落的农民,它以营利为法则,对人情世故考虑较少;农村范围内的企业组织,由于经营者自身素质限制和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很难具有凝聚人心、巩固工人(也是农民)关系的企业文化,他们的精神需求也不能从企业生产中取得,只能从经济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获取。

农村社会组织指在农村社区中为完成特定社会目标,执行特定社会职能,依据一定原则、形式组成,并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契约和程序进行活动的人群共同体。家族势力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类社会组织是中国传统家族文化在新时期的新载体,是中国人的“人情”观念在经济发展后的新表现。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人情”观念,使得农民更加重视婚丧嫁娶、迎来送往等日常活动,来吸引本村落中其他成员,加强交往,是满足其精神归属需求的重要途径,进行这些活动,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农村实际社会生活中,也正是以家族势力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在运作农村的非经济事务,组织不谋求特定的经济利益,它以团结组织成员、处理组织成员的公共事务为己任。

4.各家族势力之间关系

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有270万个自然村 [2],这些自然村的家族性、户族性、氏族性等特点极为突出。家族印记给自然村社会生态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自然村中存在多个家族势力时。这些家族势力作为部分农民利益代表,在处理有关本村落中的公共事务时会形成角力竞争关系。竞争的结果与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党支部、村委会)有关系,与家族的经济实力有关系,与竞争所遵循的村落文明规则有关系。如果家族实力在农村基层政治组织中所占力量比较均衡时,公共事务处理就会按照公平原则去处理。当某一家族在基层政治组织中占据优势时,其为本家族谋利的动机和行为就会比较明显;一个家族的经济实力对农村的公共事务影响颇大,表现在对公共事务经济贡献上,经济实力强大在某种程度上会给予家族话语权;家族竞争规则是特定自然村文化传统的一种体现,竞争规则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影响着家族势力处理公共事务的结果。各个家族势力有竞争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自然村中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务,需要农民之间的团结。单个农民的组织力量比较薄弱,而家族的动员力量强大,为家族之间合作奠定了基础。此外,农村属于“熟人社会”,农民之间的关系囿于“人情”观念,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会淡化家族之间界限,共同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家族势力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参与方式及对策

1.家族势力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

农村公共事务是农村社会生活的重心,关涉农民的切身利益。公共事务治理有多方力量参与,在公共事务中及时有效地体现农民的利益诉求是治理好公共事务的基础。在当代农村社会中,由于农民群体自身的政治素质、经济能力、文化水平等因素限制,加上乡镇政府在处理农村公共事务时对农民参与考虑较少的限制,个体农民在公共事务中意见表达不够充分,也很难在公共事务中维护自身利益,借助家族势力与社会公共事务其他参与力量进行博弈,为个体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渠道。公共事务主要涉及三部分,一部分是对公共物品的管理;一部分是公共产品的提供;一部分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家族势力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主要是参与以上三方面的事情。

公共物品是某一村落所有农民的共有财产,在公共物品的管理中维持良好的秩序以维护公共物品的持续存在是关键所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对此有管理的主要责任,市场化的逻辑和人的理性计算,容易使家族势力在使用公共物品时过度考虑本家族利益,对公共物品使用因其人数的优势可能会损害公共物品的公共性,造成公共物品的独享性,从而会损害其他个体农民的利益。

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公共产品提供是为了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所以不考虑农民需要的公共产品是无效的。而家族势力基于自身优势,可以很快摸清本群体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将此意见反馈给政府。

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之一。公共服务具有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为所有农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一个平台,因为公共服务不仅仅只涉及政府职能,还涉及公共服务的内容、公共服务的提供形式、公共服务直接提供者等方面的因素。从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看,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当然提供者,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受到其自身经济实力和执政理念的限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政绩工程理念突出,对农民需要反映不足。因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家族势力参与公共服务的治理。家族势力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本族群的整体利益,当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时,家族往往会扮演一种权威角色,依靠本家族组织为本族群农民提供互帮互助式服务。

2.引导家族势力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正面作用的对策

随着现代村民自治的推行,过去在农村高度集中的控制模式逐渐弱化和转换,村民自由流动的空间和范围不断扩大,意识形态和组织形式更加开放与自由,在农村出现了多种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局面。这一局面迫切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把家族力量用政策纳入有效监督和管理范围,对家族的活动和运作加以规范和指导,对农村家族势力做好控制和引导,以塑造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良性秩序。

(1)调查辖区内家族势力情况,加强对家族势力的管理

我国自然村众多,各村落中家族组织情况各有不同,家族所发挥的作用也会因各村落党支部、村委会作用发挥而各有特点。制定全国统一性政策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家族势力行为,存在一定困难。面对纷繁复杂的家族活动情况,笔者以为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导对本辖区内各村落的家族势力进行定期调查的制度,对家族组织及其行为表现做到动态掌握是规范家族活动、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政府通过调查对家族势力的组织结构进行描述,对其在村落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评估,并可以参照民政部门有关社团管理方法,对家族进行依法登记,将其纳入到乡镇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工作规划中来,引导其健康发展,使家族力量不仅成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且能够在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咨询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制定公共事务治理基本规则,保证家族势力有序参与

政府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必须要扮演权威中心的角色,负责制定公共事务的治理基本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文化深受市场化逻辑影响,农民的经济理性被激发,他们在公共事务中的理性计算必然会影响到公共事务治理的有序性。家族作为农民的利益代表,由于其较高的组织性、较强的凝聚力,对公共事务的治理秩序影响更为突出。尤其是当家族势力渗透到党支部、村委会中去的时候,其对公共事务治理良性秩序的维持就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秩序的维持需要规则,但由于家族势力与公共事务其他参与力量相互交错,规则制定权利不能交给党支部、村委会,政府必须以中立者、裁判者的角色参与公共事务并制定规则,因为政府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事实上的农村公共事务的发起者。

(3)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农民主体意识

家族是农村社会生活的产物,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代表。个体农民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其依靠家族势力的倾向就会降低。政府要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利用各种活动、各项工作,潜移默化地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农民的民主观念和平等观念,帮助农民逐步克服依赖家族才能谋取利益的观念,从思想深处剔除家族观念的束缚,树立正确的政治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农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尤其在一些落后和偏远地区,相对封闭,农民易被一些家族利益所蛊惑,因此要借助公共事务中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对农民进行公民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文化生活中去,剔除其保守、落后甚至是愚昧的观念,淡化狭隘的小农意识和家族意识,激活农民群体的主体意识。

(4)以家族为基础,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

家族在农村有着天然的组织优势,其对家族成员利益的代表与维护是组建社会组织的动力之一。在农村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正式的社会组织会提高农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效率,是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力量。组建社会组织,是改造家族组织功利性、封闭性的重要措施。通过组建社会组织,扩展家族组织外延,可以影响其在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利益考量,促进公共事务的有序发展。以家族为基础组建社会组织要与农村生活具体事务相结合,突出社会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公益性,塑造社会组织鲜明的特性,通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指导,防止社会组织沦为家族势力谋取利益的工具。此外,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调控,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参与多个社会组织,实现农民维护自身利益方式的多样化,以实现农村公共事务多种治理力量的平衡。

(5)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塑造公共事务治理的权威中心

从家族发展的历史轨迹看,改革开放后,家族势力及其组织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层政权的机构设置、活动内容、工作方式滞后等导致的管理真空状态,对公共事务处理也起到了推动作用。但由于基层政权物质基础和社会资源的不足,也使得村两委在处理公共事务时,会有意识地依托家族势力,推动地方工作进行,同时也把村委会的权力部分让渡给家族势力,无形中提高和强化了家族势力在乡村社会中的威信和地位,削弱了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力和战斗力。因此要不断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物质基础,农村基层政权才能超越家族的影响,才能有效行使对农村公共事务的调控职能。尤其是在村委会的选举中,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鼓励和支持农民积极参与选举,运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摆脱村民选举的家族操纵,选出优秀的干部,留住村民中的精英人物,使农村基层政权成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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