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提示使用“后悔权”时要注意
2015-03-30
大众标准化 2015年2期
新修订的《消法》实施以来,“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1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出消费提示——使用“后悔权”时要多加注意。
消费者关先生在一家网站购买手串,购买时商家未明确说明该手串不宜退货。在收到手串7日内,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关先生出于个人原因,要求退货,商家以无法辨别真假为由拒绝。据记者了解,类似关先生这样的消费纠纷,最近一段时间较为突出。
据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涉及“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纠纷高发,从相关投诉情况看,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退货时“商品完好”的标准、是否进行了一对一提示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
非现场购物,特别是进行网购时,首先要看清商品介绍,注意商家对该商品是否适用“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说明,也要注意“后悔权”的规定不是消费者一点儿责任都不承担,而是需要支付商品退货产生的运费。
其次,除法定排除情形外,在销售时,对于不适宜“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都要进行详细说明,并落实到每件具体商品上,在消费者购买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一对一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