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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下的乡村治理研究

2015-03-30孔剑寒

地方治理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镇政府

孔剑寒

(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下的乡村治理研究

孔剑寒

(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摘要]黑格尔曾第一次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做了现代意义上的区分,马克思在对黑格尔观点进行批判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国家与社会观。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古至今也经历了多次变化,由封建社会两者的高度统一到改革开放后的逐渐分离再到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出现,两者的关系不断变化和发展。自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乡村治理问题日益凸显,目前仍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如乡镇政府定位的不准确、村委会职权的不明确、村民综合素质的不高等等,使农村社会仍处于弱势状态。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下探讨乡村治理问题,必须坚持两者的二元化关系和统一趋势,坚定唯物史观的立场,从而不断地探寻乡村治理新模式。

[关键词]国家与社会;乡村治理;乡镇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问题逐渐被社会关注。然而,在现代化步伐的不断推进中,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冲击中,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乡村治理问题正是现代化过程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为我国研究乡村治理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导,我们要在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观的基础上不断探寻乡村治理新模式。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观念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一)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观念

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了现代意义上的区分的人,他认为伦理观念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家庭、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慢慢过渡到市民社会,国家是伦理观念的最终实现。他把市民社会看成是到达最高阶段国家的中介,即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分离的,且是对立的。黑格尔把国家和社会作为两个永久的对立面,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他还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以个人为基础的一种私人利益的体系,事实上认为社会还需依附于国家。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思想进行认真研究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批判和继承。他一方面在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彻底厘清了国家、社会的外延和内涵,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分离的观点,另一方面总结分析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原因。同时认为不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一种私人利益体系的构成,而应该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存在于市场经济中的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马克思还在《哲学的贫困》中首次提出了社会有机体这一概念,他曾说到“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1](P12)。马克思强调了国家和社会两者之间的联系,认为虽然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但其本质上是统一的,国家来源于社会,是处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中的。马克思还用唯物史观阐述了国家是由社会决定的,认为国家最终会回归到社会,国家与社会不是一直分离而是会最终达到一种融合状态,即国家和社会的统一。

(二)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完全控制和取代社会,垄断了一切社会的经济、政治、权力等。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使生产者必须通过国家这个中介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有的物质、资金、技术、劳动力等都由国家掌握、从国家获得。国家控制社会、个人,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不过与封建时期不同的是,个人不再是依附血缘、家族等,而是依附于整个国家。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推广,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入到了一个转型期。国家逐渐把权力下放到社会、地方、非政府组织等,实现权力的多元化。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市场资源日益丰富,国家与社会日渐分离。在政治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推进下,权力也不断由中央向地方转移、计划向市场转移、集体向个人转移。同时随着社会资源的不断流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盛行,社会也慢慢地获得相对的自主性。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传播,公民社会的雏形开始孕育。私人领域不断扩展,公共领域开始出现。同时民间组织也在逐步发展,个人主体意识、独立意识逐步增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进入了一种良性的发展状态,这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二、我国现阶段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乡镇政府角色定位不够准确

乡镇政府作为政府机构,拥有行政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乡镇政府对村务的管理应该是给予一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领导和被领导、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乡镇政府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了越权或权力滥用的现象,过度地干预村务管理,将那只“看得见的手”伸向了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村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体现出国家与社会分权的原则,使人民群众能够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村民自治的主体应该是本村的全体村民及由村民民主选举选出的村委会,村民在村委会的带领下对本村事务进行民主管理。但由于有些地区的乡镇政府的不作为、权威性较弱或受一些地方家族势力的影响,常常会出现自治过度或自治失范现象,使乡村在自治的过程中失去原本应当达到的效果和愿想,失去了规范,违背了初衷,最终使整个乡村治理过程陷入了恶性循环。

(二)乡村缺乏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的党政一体化,村委会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人们常常会把村委会看做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关,仅仅为上级政府服务,而不是为村民服务,使村委会实际上无法成为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组织。

另外,由于自古以来的君臣、臣民意识根深蒂固,有些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仍较缺乏,维权意识也较薄弱,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维权。当需要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不能积极正确地运用。有的乡村至今仍存在一些非制度性参与、非法参与、宗族性参与。这也都是滞缓乡村治理步伐的因素。

(三)乡村总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

国家近年来采取很多政策大力扶持乡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但总体来说,乡村的生产力水平仍不高,经济基础仍较薄弱,农民收入的来源和途径较单一,主要仍以耕作、种植等小农经济为主,很多乡村经济的发展常常缺乏政府的正确引导,缺乏相关技术的支持帮助,缺少有效经济运作的管理等问题,因此,整体的发展相对较局限、封闭。另外,乡村普遍存在重经济、轻文化的现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较滞后,文化工作队伍人才缺乏,村民缺乏参与热情。乡村的文化市场监管力度也不够,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和现象。同时还有乡村的医疗、教育改革问题,例如缺乏优秀的医务人员、教师资源和先进的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等等。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下治理乡村的对策

(一)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关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乡村自治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即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社会不再混同于国家,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出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应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关系为指导,将乡镇政府和乡村相对分离开来,转变乡镇政府的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村务公开,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同时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推进乡村自治。

1.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我们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转换权力关系和权力意识,不断为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而努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我国的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不能只是一味地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指标或工作绩效,追求政绩工程,强迫村民被动接受或直接隐瞒乡村的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而是要积极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想法和看法。必须确立这样一种意识,即没有村民,没有乡村,就没有乡镇政府,乡村并不是乡镇政府的控制物,也不是其权力下的附属物,而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存在的。乡镇政府既不能完全控制和干预乡村,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在把权力交给村民,让村民学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相关指导和引领。

2.推动村务公开,建立有效监督体系

要建设一个透明的、阳光的服务型政府,推动乡村的科学管理,首先就必须要推动村务公开,并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督体系。且要结合当地的村风村情、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使监督体系更加合理、科学,并具有真正的实践意义。同时建立相应激励和奖惩体制,以更好地推动村务发展。例如,在对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考评考核时,可以引入村民的评价结果,将村民们的评价和意见纳入到政府的考评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同时还可以建立信箱或电子邮箱,随时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和考核;开设绿色通道或绿色直通车,定时定点接受村民的上访,积极听取村民的意见或建议,解决村民的困难或问题。另外,我们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作用,他们是有知识、有文化、有素养的青年村官,是注入乡村治理中的一股鲜活力量。大学生“村官”到农村基层工作,利用他们的特长和优势,努力为农村建设发展作贡献,积极为村民进行有效服务,通过他们不断促进乡村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科学化,推动乡村发展进程。例如,可以由他们带领建立网上交流平台和监督体制,开设村务宣传栏或者网上专栏,定期公布相关事项、决策或财务等,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自身优势。

3.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推进乡村自治

首先,对于村委会干部的选举,必须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让村民真正选出自己心中的理想人选。在选举之前可以适当组织一系列的竞选活动、竞职演讲等。这种竞选方式不仅能让村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使自己的选择更加公正、有效,还能激励候选人更好地提升自己的形象,更努力地为人民服务,同时这些竞选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也能很好地带动整个村子的氛围,提升村民的凝聚力。选出真正符合村民意愿的村干部,村民也才能更好地配合村委会工作,村委会也才能真正地为村民服务。

其次,要让村委会真正成为代表村民利益的组织。村委会应成为为村民办实事、为村民谋利益的组织,而不是成为政府的附属品。村委会作为代表村民的利益组织,一方面,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引领,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保持与乡镇政府的交流沟通,维持良好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独立于乡镇政府,认清自己的服务对象,脚踏实地地服务于村民,带领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还要特别注意推动党政分开,区分政务和村务。政务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村务则是村里自我管理的内部事务,村民是村务的主体,政府不能过度干预。

(二)坚持国家与社会的统一趋势,加强合作与建设,培育乡村公共领域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只是相对的,也只是某一阶段的发展状态。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二者会逐渐走向统一,国家与社会的本质也是一致的。同样,我们也可以知道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的分离也只是相对的、暂时的,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两者最终也必然会相互融合走向统一。因此,在这种统一趋势下,我们要不断推动基层政府与村民的良性互动,深化合作理念,加强制度建设,发展民间组织,从而不断改善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

1.深化合作理念,培养互动意识

一方面,乡镇政府要树立服务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动意识,积极地服务于村民,增强与村民的合作,推动关系的良性互动。例如,政府领导干部可以走进乡村,走访村民,与村民一起过节,看望孤寡老人,慰问贫困家庭等。但不能只把它看做一种作秀活动或例行公事,而是要真正地用心、用情、用一种人民公仆的态度去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政府可以举办一些交流会或讨论会,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三方面共同参与,既促进自治,又增进感情。另一方面,乡村社会要自觉地遵守乡镇政府的管理,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政府培养良好的合作和互动意识。例如,当村民遇到难处或问题时,可主动与村干部或政府领导等进行电话、书信或网上的沟通交流。当政府布置相关工作或开展相关活动时,要积极地配合完成或开展,村民也要积极参与或提出相关改进意见等。保持良好的干群关系,树立积极的互动意识,这是推动乡村有效治理和健康发展的前提。

2.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和谐稳定

一是从乡镇政府的角度,要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加强相关制度和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政府公职人员首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可以建立民意调查制度,定期去乡村调查村民对政府的服务和工作的满意程度,征求相关改进意见。还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与本镇发展水平相符合的一系列奖惩制度,以更加有效地加强管理和监督。二是从村委会的角度,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建设符合本村村情的规章制度,以更好地管理和约束村民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也是推动良性互动的保障,可以建立一套详细的村内奖惩制度,既从制度上保障了村民利益,也能有效地提升村民素质。三是从村民的角度,村民要积极地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由大家共同制定的一些本村特有的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道德素质。

3.发展民间组织,开辟公共领域

虽然村委会是代表村民的利益组织,但由于村委会具有一定的地缘性、基层社会性和权力弱势性[2](P121),有时难以成为农民维护权益的依靠。在积极发挥村委会职能的同时,我们还可建立一些第三组织,即民间组织,让村民能够拥有更多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维持公平正义,保障村民权益。例如,可以让村中具有较高权威声望或文化水平较高的村民,建立一个非政府、非政治组织,为村民排忧解难维护村民权益。这既能有效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积极培育乡村公共活动空间,也可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起到监督作用,防止两者互相勾结损害村民利益,也防止政府的过度越权或村委会的过度自治,阻碍乡村发展。

(三)以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为指导,发展乡村生产力,健全保障制度

马克思曾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他们才是动力”[3](P25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然条件。”[3](P252)也就是说国家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产物,社会决定了国家。在此历史观的指导下,我们也更加明确了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两者的关系,乡镇政府实际上是由乡村社会决定的。所以要促进两者的统一发展,首先要促进乡村社会的发展,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综合地提升乡村实力,促进乡村治理。

1.转变乡村经济结构,改善基层法律制度环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改善乡村政治环境,首先要提升乡村经济水平,大力发展乡村生产力,积极转变乡村经济结构。乡镇政府要在宏观上把握方向,对乡村的经济发展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村民的引导和教育,帮助他们拓宽经济思维,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要不断探寻、拓展新的产业,发展乡村工业、服务业,全方位促进乡村经济提升。在具体措施上,政府可组织相关人员对乡村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进行考察、研究,引导发展因地制宜的产业;还可以开办相关讲座或培训班,给村民做相关就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开发经济理念;对于一些古村、古镇,可开发成旅游基地;对于有特色文化历史或有地理环境优势的乡村,可发展相关产业并形成一套产业链,例如农家乐、乡村渔港等,全方位、多元化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乡村的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效益。

在改善基层制度环境上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乡村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让村民做到有法可依并自觉遵守。从村干部层面上,要不断提升村干部的政治素养,只有村干部的觉悟意识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带领村民一起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组织村干部去一些示范性优秀乡镇进行考察,学习和借鉴相关组织和管理经验;定期召开座谈会,积极发现和填补相关规章制度的漏洞和不足,查漏补缺;组建政治学习小组,围绕时事政治热点问题开展演讲、辩论等活动。还可以组建政治宣讲团,提升领导干部自身政治素养的同时又能向村民传播政治理念,不断对普通村民进行政治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政治知识,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培养主人翁精神。从村民层面上,要积极地提高村民的政治素养,提高政治参与度。如通过村务宣传栏,拉横幅等加大政治参与的宣传;通过建立村民政治讨论小组,定期出村务小报,开办政治教育讲座和活动等提高政治素养;还可以组织村民学习运用网络等媒体手段,关心政治,扩大政治参与度。

2.培育乡村文化氛围,发展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事业

政府部门对于乡村文化活动的开展、文化基地的建设、文化人才队伍的培育要适当给予精神和物质上支持与鼓励,乡镇政府可带领组织开展一系列文化下乡活动,如开办乡村艺术节,乡村文化汇演等。同时还可以利用传统庙会、节日等宣扬传统文化,发展当地特色文化。村委会或第三组织,也需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积极组织村民定期在村中开展相关文化知识的培训活动或娱乐活动,如文化知识竞赛、文化电影观看等;还可以在村内建设一系列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如村中书屋、村内学校、文化中心等,让村民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地提升其内在文化修养。

文化氛围的培育、文化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文化教育,个人文化教育的发展和提高也离不开个人的身体素质,因此我们要不断改进乡村医疗设备和教育设施,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对农村学生进行学习和生活的补助,建立农村保险、医疗合作社,给农村学生发放免费书本等。还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不断推动教育公平,如推进城乡教师资源、医生资源的流动和互换等。同时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向村民宣传与医疗、教育相关的知识,开展免费体检、养生讲座、关心下一代讲座等等。

3.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

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和前提。要真正有效地推动乡村的发展,促进乡村的治理,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政府部门要发挥其引领作用,积极鼓励发展绿色农业经济,重视乡镇工厂的污染治理。对乡镇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乡村的农业垃圾、生活垃圾等指导其进行集中处理。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意识,制定相关规定或村内条例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惩罚,不断加强自我约束,通过一些具体化的措施约束村民的不环保行为,然后逐渐成为一种习惯并坚持下去。要大力发挥村委会或第三组织的作用,积极地对村民进行引导和教育,不断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如张贴环保标语、发放环保手册、播放环保宣传片、开办环保活动等;还可建立党员小分队、环保小分队定期去工厂、家庭进行环保监督和宣传教育,从而让村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树立一种环保意识。

四、结语

结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和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到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明显带着国家与社会关系调节的色彩。应该通过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观去理解乡村治理特点,通过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去探寻我国乡村治理的创新模式,通过在乡镇政府和乡村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去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并最终达到统一。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可以借鉴西方社会的经验和理论,将之与中国本土文化相结合,并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立足实际,去解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引领下,不断进行探索、创新,以促进我国乡村治理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王飞

[作者简介]孔剑寒(1992-),女,江苏镇江人,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思想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收稿日期]2015-02-01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63(2015)02-0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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