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015-03-30刘庆斌
刘庆斌
(中共青州市委党校,山东 青州 26255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党史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的谋篇布局,指明了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方向,描绘了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确定了建设法治中国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是中国进入现代化时期走向法治国家的指南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主动以法治思维看待问题,带头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依法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领导干部是党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直接贯彻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理应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组织者和实践者,成为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表率和模范。但在现实中,有些领导干部忽视法律,决策不依法、遇事不讲法、办事不懂法、自己不守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权力越大胆子也越大,对法律越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因而自觉不自觉地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二是习惯于人治,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干群关系恶化。三是把法律法规置于脑后,在行政过程中时常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任意在法外扩权,创设法外特权,将一些“霸王条款”和“土政策”披上法律的外衣,有失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有的领导干部虽然也知法懂法,也清楚违法犯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犯法之事无人知晓,因而恣意妄为,知法犯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他们因为不注意学法知法,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习惯把有限权力扩大化;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敬畏法律,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决策,习惯拍脑子。集中表现为在解决问题或者处理矛盾纠纷时,一些领导干部不是首先考虑法律规定,也不是首先考虑法治手段,而是一味考虑如何“搞定”和“摆平”,因而常常采用行政命令、强制手段,结果引起群众不满,而且给党和政府造成影响。而所有这些,不仅暴露出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利益观的严重错位,而且实质上是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方面缺失的集中体现。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法性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从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不断审视其所思所行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让守法观念成为每一名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二是权利义务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充分考虑尊重、维护和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并运用法治方式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决不可牺牲私权利以满足公权力的要求。当前一方面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应制定和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贯彻“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神,为私权利行使和保护提供更广阔空间,使利益诉求更为畅通。三是公平正义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充分反映和体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各方面意见,让法治效力真正惠及广大公民,让法治真正成为公民的保护伞,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四是履行程序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管是分析问题还是处理问题都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程序的行为。五是责任后果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充分考虑权力行使和职责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补偿违法所造成的损失。六是权力制衡思维。就是领导干部在决策或行政时,应具备严格规范权力行使的现代意识,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接受制约和监督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使权力行使限定在制度的笼子里,努力把自己置于监督约束之下。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树立和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在想问题、作决策、定政策、办事情时,牢固树立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守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和尊重人权,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矛盾的行为方式,是执政者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纠纷的措施、方法。法治思维强调尊重法律权威、遵循法治原则、体现法律理性,而法治方式则强调按照法律规则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矛盾纠纷,遵循法治规律行使权力、治理社会,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常识。当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依法处理。事实充分表明,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有利于增进社会谅解,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自身法治素养提高的重要标志,自觉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是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提升的重要体现。当前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做到知法懂法。法律是一种宝贵的软实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把法律法规学好了、装进脑子里了,才能转化为内心的行为规范,才能在法治知识基础上形成高度的法律信仰,才能发挥法律有效的约束作用,才能做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当前,少数领导干部法治观念还相对淡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方式,习惯于用个人职权和关系“打招呼”“写条子”“走路子”,还在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这显然不符合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作为肩负使命、手握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主动学法、知法、懂法,对于职责范围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稔熟于心,知道哪些是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奠定认知基础。要强化法治理念。只有平时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才可能自觉运用法治思维。要从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来认识法治的根本性作用,旗帜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真正把宪法和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则,真正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同时,还要树立法治观念,包括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法大于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的观念等。当前要深入学习宪法,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强调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是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还在于推动形成对法治本身的崇尚和信仰。因此,学法、知法、信法、懂法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只有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选择法治手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二,必须做到崇法守法。法律是人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也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的行为准则。只有时刻敬畏法律、崇尚法律,才能心存惮虑、警钟长鸣,不以权代法,自觉把言行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只有时刻敬畏法律、崇尚法律,才能做到在诱惑面前把握住自我,节制欲望,不穷奢极欲,不以身试法。《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公正性就在于法律的平等原则,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突破。作为领导干部,敬畏法律、崇尚法治是对权力的最好保护,更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好保护。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必须首先做到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法律意识,从内心深处把坚持依法办事作为政治责任、施政习惯、自觉追求。一是要克服特权思想,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牢记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要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带头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绝不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绝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增强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起点。三是要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授受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遵守法律。许多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最根本的就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他们心中权比法大,只要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决定法律是否执行,就可以徇私枉法甚至干涉司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执行,说到底要靠人来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党员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作用无可替代。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确保一切行政行为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才能避免权力出轨,才能带动全社会尊重法治,形成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三,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没有实施的法律,既没有实际效用,也没有尊严权威,更难以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依法和用法解决问题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良好的法治环境就难以形成,依法治国就难以推进。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发展正处在关键期,社会也进入风险期,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凸显,要妥善解决和处理好当前复杂的利益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领导干部作为党和政府执政的主体,无论面对多大困难和挑战,在想问题、作决策、定政策、办事情时都应尊重规律、尊重法律,既要依法决策,更要依法行政,一切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下进行,任何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行为都是坚决不允许的。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利益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真正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之内,尤其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更要坚持依法办理。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治意识,培养积极的法治情感、法治信仰,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自觉。二是要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高度一致性。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乱为、不妄为,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依法行政的底线不能突破。要严格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多为群众发展经济保驾护航;要多放权于民、让利于民,让群众在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受到法律保护;要依法保障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地规避公权力施政的风险;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另外,各级组织部门要注重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重视提拔使用那些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秀干部,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自觉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
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髓,是新时期指导我们一切工作的核心理论体系,是全党集体智慧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纳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条件。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就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当面临多种解决问题方式、手段时,首先要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研判解决问题的方式手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当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有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当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了自主选择,当把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依法履职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必将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动和形成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法治环境,以法治新思维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
[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J].求是,2014(21).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N].人民日报,2014-10-29.
[3]王立军.何为法治思维内涵 [N].人民日报,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