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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基于相关利益主体的视角

2015-03-30郭纹廷王文峰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郭纹廷,王文峰

(1.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北京 100094;2.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
——基于相关利益主体的视角

郭纹廷1,王文峰2

(1.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北京 100094;2.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44)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大举扩张之势。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它的出现将使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并会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从相关利益主体的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健全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制度安排,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制度安排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在我国获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经济金融学界和业内的热门话题。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支付业务正向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渗透。目前,业内除了余额宝外,陆金所、铜板街、财经道、融360等知名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公司崭露头角,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但业务模式主要集中于支付、融资和理财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国互联网金融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数量达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额近1000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成交金额,预计全年成交将超过3000亿元。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犹如一列风驰电掣的火车,途中机会与风险并存,如何做好相关的制度安排,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综述

1.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界尚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梁利峥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清算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2]李海峰认为,互联网的金融是指原本与金融毫无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外部力量正不可逆转地开始通过互联网作用于金融业,并导致金融业的生态发生巨大的变化。[3]国内其他一些学者还明确提出,不能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混为一谈,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应该在于对金融的风险控制,或者是投资模型上有所创新、完全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产品,这才叫互联网金融。[4]国外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基于互联网思想的金融”。[5]罗明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电商等非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现代互联网技术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一种新业态,其主要运作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6]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学者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理解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2.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

刘越、徐超、于品显等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7]张玉喜则认为,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8]许荣、刘洋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了信息不对称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认为,对信息的管理、分析和使用不当,会带来信息不对称风险;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及平台机制设计的缺陷,会带来道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人为或者外部疏漏则会带来操作风险。[9]谢平讨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形态,认为其风险管理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市场风险管理;二是信用风险管理;三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刘永斌、李曼琪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10]邓建鹏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既包括了传统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同时也涉及了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导致风险累加,这一切最后都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风险。[11]

3.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刘越等认为,一方面,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尚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杨群华认为,我国需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12]刘永斌、李曼琪认为,网络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拓先者,其创新模式多样,但无论如何,创新都要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条底线,网络金融的先行者们可以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但莫要踩到红线。邓建鹏认为,作为新生业态,互联网金融缺乏直接针对性的法律,很多领域缺乏法律监管。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但是,鲜有从互联网金融相关利益主体角度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涉及投资者、经营者、监管部门等主要相关利益主体,他们认识风险的视角不同,感受也不同。从利益主体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大举扩张之势,也将产生划时代重大意义,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13]风险隐患与风险控制始终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身之本。

1.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上已经进行了大胆探索,若能成功地掌控风险,互联网金融必将形成良性发展的业态。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当一项金融产品的投资回报高于国债存款等无风险产品时,其中必然隐含着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风险不仅有传统金融企业面临的风险,而且具有互联网企业面临的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到期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的风险。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当前的收益率不高于5%,百度百发的预期收益率达8%,而一些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年化收益率高达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全球经济增长低迷、中国经济潜在增速下降、国内制造业存在普遍产能过剩、服务业开放不足、影子银行体系风险逐渐显现的背景下,这种高收益背后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用违约风险和信任危机。

(2)期限错配风险。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当然,金融机构的一大功能就是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因此,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关键是错配的程度。余额宝、百发基金等给出的承诺是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这无疑加剧了流动性风险。

(3)最后贷款人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商业银行最终能够获得央行提供的最后贷款人支持。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存在监管法规和监管主体缺失的问题,另一方面又缺乏最后贷款人的保护,虽然运营成本较低,但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构筑强大的自我风险防御体系,一旦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市场风险巨大。

(4)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互联网,相应地继承了互联网的一切优缺点。因此,互联网自身的缺陷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源头,如开放式的网络系统、安全性较低的TCP/IP协议、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各种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等,这些都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同时,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互联网金融设备也可能导致技术性风险的发生。技术选择的失误也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进而造成巨大损失。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处理功能,其在快速和便捷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也加快了风险的积聚速度,由此导致风险不断积累和传染。

(5)业务风险。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边界模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集资诈骗”的高压线。例如,一些P2P网贷公司开展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突出,行业内时常出现提现难、跑路、倒闭等风险。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显示,2014年全国出现提现困难或倒闭的P2P平台达275家,与2013年76家问题平台相比大幅增加。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业务主要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基金等,虽然收益相对比银行存款利息较高,但基金产品是不确定收益或损失的,因而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较银行账户要低,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

(6)信息安全风险。目前一些机构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实际上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数据分析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加大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构建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操作流程,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7)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已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需要。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立法仅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网络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一些电商机构因此而违规经营、开展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现象,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累积。

2.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

在成熟市场中,回报和风险不仅相依相随,数量上还具有正比关系。“高风险高回报”是投资界的金科玉律,根本不存在无风险的回报。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或者金融产品的购买者认为,风险越小越好,收益越高越好,这实际上误解了经济规律,扭曲了风险估值的定价规则,会严重损害金融市场合理分配资本的功能。从传统上讲,金融的本质在于经营风险、经营信用,高风险高收益,但中国金融市场一个长期的特殊性是“刚性兑付”,即收益与风险长期背离。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风险理解不够,不时出现“保证收益,无风险”等后来被监管层叫停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广告。因此,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投资前一定要咨询并仔细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投资收益,不能只看收益而忽略风险,一定要谨慎选择运营稳健、风控专业、管理完善和信息透明的平台进行投资。

(1)社会道德风险。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节要害,但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社会上一些企业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侵害投资者利益;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等等。

(2)信息泄露风险。目前网络金融的最突出问题是“三无”,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仅作为普通企业要求。而为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互联网平台需要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个人资料泄露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平台没有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做好保密措施,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将极容易导致泄露。由于网络传输速度极快,各种消息可快速被滥用到种种不法途径中。

(3)兑付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风险甄别以及风险对冲机制尚未有效的建立起来,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传统商业银行没有太大的区别,而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是基于刚性兑付意识,供需双方对风险评价的偏差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路充满荆棘。实际上,投资者刚性兑付思想延续到互联网金融领域,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为。以P2P网贷平台的担保为例。P2P的发源地在美国,P2P只做平台,对接贷款人和出资人,本身不提供担保,因此平台风险小且可控。然而在中国,由于刚性兑付根深蒂固,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大部分P2P平台为了迎合这种需求,自身或者寻找第三方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担保抬高了融资成本。由于担保方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的信用风险,就必然在贷款利率上体现出来。在P2P贷款中,利率高达20%左右。由于利率太高,钱贷不出去,而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虽然急需资金却无法承担远远高于平均回报的高额利息,从而使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极大的浪费。二是担保的实际效果差。目前很多P2P平台都是成立自己的担保机构,或者成立关联企业的第三方担保,这就容易在平台与担保公司之间产生关联性极强的风险。当借款人违约导致平台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投资者的担保人也同时受到牵连。

3.互联网金融监管者的风险

由于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监管和法规指引,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只能是有效防止风险蔓延,以不产生社会问题为底线,同时扶植一批运营规范、有竞争力的企业来主导行业发展。但这背后也存在让人担忧的一面,有些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存在固步自封、守旧的思想,以不作为、不担当的求稳心态面对创新。一遇到创新产品,首先想到的不是创新产品是否利于普惠大众,是否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否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而是想到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不要出乱子,出风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利用“加强风险管理”这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来实现金融维稳。这种利用行政手段叫停创新产品的行为,严重遏制了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就在于创新,创新必然有风险,只有创新才能保持持续的生命力和竞争优势。作为监管者,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遵循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创新,同时依法监管。法律规定之外,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己去管理,自主决定并且自担风险。只有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中,互联网金融才能健康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制度安排

风险管理是现代金融最核心的功能。[14]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将会使现行金融模式和运行结构发生巨大的变革,风险也会随之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这就需要健全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监管准则。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尤为重要。监管部门应设计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制定业务准入的监管政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将风险准备金与所投资协议存款的未支付利息挂钩,防止违约风险的出现;对开展小贷业务的网络公司设定贷款利率的最高限,同时要求其设立存贷比及风险拨备制度,以保证与银行的公平竞争;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审查制度等,以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2.明确监管主体、分工及合作机制。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对于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小贷、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对于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三无”的监管真空地带,以有效防范风险。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约束力量。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和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有效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定期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这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从监管者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

4.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实现监测与分析数据相融合。目前,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政府征集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构成的较为全面的征信系统,而互联网电商是通过社交网络获取企业或个人相关信息,以此计算民间征集的信用评级。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适当共享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将会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很好的手段,也将对行业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5.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6.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管理。监管部门需要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备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做好投资者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

总之,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者和监管者都应意识到,风险管理很重要,但是并不是风险越少越好。对风险的过度控制,会加大成本,会抑制创新。只有风险控制和创新相对平衡,才能保证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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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0.3

A

1005-2674(2015)02-092-05

2014-10-18

2014-12-20

郭纹廷(1973-),女,乌鲁木齐人,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博士,主要从事城镇化、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王文峰(1975-),男,山西临汾人,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产业金融、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郑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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