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南亚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研究——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制度构建机遇
2015-03-29冯泽华
高 轩 冯泽华
(暨南大学法学院 广州510630)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被各群体、团体和个人共同尊重,并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而中国与东南亚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 (下文简称“共享非遗”)则指,被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共同文化遗产的,能被两地(本文的“两地”特指中国与东南亚各国)各群体、团体和个人共同尊重,并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研究尚属新兴话题,国内外学界对此鲜有研究。王云庆、向怡泓的《中国—东南亚共同文化遗产的现状及保护对策》应属中国与东南亚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研究的开端①详细内容可参见王云庆、向怡泓《中国—东南亚共同文化遗产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然而,该文研究的保护对象过于广泛,把中国与东南亚的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物遗)和非遗一同保护,只看到文化的无边界性,却忽略物遗的权属性②一国物遗可能具有其他国家共同的文化特征,但该物遗以物质性形式长久存在于一国领土之中,属于该国单独享有的,并不属于其他国家之物品,其他国家以具有共同文化特征为由进行保护,难免出现国际物质援助是否过度等问题,如中国与东南亚的其他国家从经济发展水平划分,大多仍处于寻求温饱的发展中国家,本国之经济实力一般仅能保护己国之物遗和非遗,插手保护其他国家之物遗,不仅本国居民可能产生厌恶情绪或各种反对运动,也极易引起物遗所在国居民质疑该保护是否是借保护为名进行文化侵略。,由其他具有该物遗文化特征的国家进行保护,涉嫌国际援助过度等问题。华语戏曲研究属于共享非遗的研究,周宁、康海玲等学者均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③诸如康海玲:《潮剧在马来西亚的流传和发展》、《艺苑》2005年第Z1 期;康海玲:《酬神、娱人与文化权的诉求——多种语境下的马来西亚华语戏曲》,康海玲:《马来西亚华语戏曲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周宁主编《东南亚华语戏剧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然而,并未从制度保护层面进行系统研究。谢念亲的《贝叶文化与中国—东南亚“和谐周边”构建》从傣—泰民族同根同源出发,对中国与东南亚共同文化——贝叶文化进行了深入探讨④详细论述可参见谢念亲《贝叶文化与中国—东南亚“和谐周边”构建》,《东南亚纵横》2011年第10 期。,但亦未从制度保护角度,研究如何构建两地文化交流和谐氛围。自古以来,华侨华人在移民过程中,为东南亚带去花色繁多的非遗,丰富了东南亚文化的内涵。华侨华人回国过程中,亦带回精妙绝伦的非遗,充实了中国文化形式。因非遗具有民族性、延续性等特征,因此,有些非遗随着时间流逝,亦可能被其他国家传承。许多共享非遗既属于中国人民亦属于东南亚人民的共同财富,在“一路一带”战略下,为切实传承和保护共享非遗,促进中国与东南亚的文化交流,有必要从制度保护层面系统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
一 共享非遗保护现状与瓶颈
(一)共享非遗概况与保护现状
中国与东南亚两千多年的文化交融产生了许多共享非遗,有的难以言清源于何地,有的起源于一地却生根于两地,有的起源于一地却植根于另一地。为此,从双边角度而言,共享非遗的现存概况有三种形态。
首先,相互交融的共享非遗难以追溯源于何地,这体现在具有共同文化形态的民间传说,例如“胞波”(意为“同胞兄弟”)的故事⑤老挝亦有类似传说。传说老挝的老龙族始祖库姆伦发现一株葫芦藤遮天蔽日,天地混沌,于是他向天神求助,天神便砍伐藤条和树木,天地便分开。天神又凿穿葫芦藤上的葫芦,里面走出佧、佧木等民族、各种家禽、农作物等。而这个“葫芦”跟中国的盘古、女娲等传说存在内在联系,反映了老挝与中国存在某种共同民族渊源。远古传说的存在是当今中老关系能够和谐发展的必要文化因素。参见杨保筠《中国文化在东南亚》,大象出版社,1997年,第6 页。。传说太阳神与龙公主相爱后龙公主生下三个蛋。一个龙蛋从河里漂到中国后孵成美女,成为中国皇后;一个触地而裂变成宝石,缅甸便盛产宝石;最后一个被缅甸骠族老人打水时取回,孵成一个男孩,后男孩成为缅甸古蒲甘王朝的始祖。蒲甘王朝的始祖特授中国皇后之子即其外甥为“乌底巴”(意为“同胞所生”)。自此,缅甸人民将中国人民当作自己亲戚。具有共同文化形态的民间传说等共享非遗的存在,是中国与东南亚地区长期进行友好交流的重要文化情感因素。这种共享非遗尽管没有得到正式的保护,但却在两地交流活动中潜移默化地传承着。
其次,东南亚文化传入我国后,对中华文化的多样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佛教音乐源于东南亚,传入我国云南后,逐步调整和适应了我国各地各民族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吸收与融合各地各民族的文化传统,逐步本土化、民族化,形成了我国南传佛教音乐的民族特色与地方特色。随着北京智化寺京音乐等佛教音乐逐渐列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南传佛教音乐亦会随势得到国家保护。另外,东南亚的其他艺术,如魔术、杂技等逐渐传入我国,亦丰富了我国杂技表演的文化形式。
最后,中华文化传入东南亚后,对共享非遗产生深厚影响。例如,祖籍为上海、安徽、宁波等华侨华人引入的上海菜、徽菜、宁波菜被统称为外江菜。由于大量华侨华人的聚居,东南亚菜系不可避免地受到中国饮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华语戏曲在东南亚已有300 多年发展历史,既是中华文化国际化进程的具体体现,亦是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根据。产生于我国秦汉时期的独弦琴,于明代传至越南及东南亚各国。独弦琴在越南民间十分流行,被越南人视为“国乐”,是中越两国共同的艺术。目前,独弦琴已被我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教育体系,但独弦琴在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仍未获得国家层面的保护。
共享非遗种类极为丰富,远非上述列举的种类,其他潜在的仍需经过深入挖掘才会发现。有些共享非遗或许在无意中被一国所保护,但多数共享非遗处境尴尬。两地政府极少对共享非遗进行研究,亦未将共享非遗列入国家共同保护层面,大量共享非遗因战争、政治运动、移民等因素面临失传。同时,由于两地对共享非遗的法治保护制度不健全、社会各界长期忽视等因素,或许部分共享非遗还未记载即已消亡。国家保护力度的强弱直接关系着共享非遗的命运。东南亚有相当一部分是少数民族、边缘族群的传统民俗文化,它们长期以来处于主体民族、主体社会和社会文化主流之外。他们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更是缺乏足够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甚至面临着被主体社会边缘化的窘迫处境[2]。在这些被遗忘的民族中,或许存在共享非遗,残酷的社会现实让这些共享非遗面临失传危机。令人可喜的是,尽管两地未将共享非遗保护问题上升到国家共同保护层面,但随着2010年4月《中国贝叶经全集》的正式出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西双版纳地区与中南半岛各国的文化交流,促使我国西双版纳地区与中南半岛形成东南亚傣—泰文化圈。近年来,我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等省份多次与东南亚一些国家进行了包括文化交流在内的各种交流活动。随着“一路一带”战略的提出,两地围绕“一带一路”战略为主题的交流活动愈趋频繁。假以时日,共享非遗保护问题亦会摆上两地交流活动的议程。
(二)制度保护瓶颈
1.领土纠纷
领土纠纷一直阻碍着中国与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和谐发展。现任东盟秘书长、越南人黎良明曾称,东盟下一步有必要让中国撤出越南领海,这是当务之急①有关报道可参见《东盟秘书长称“中国侵犯越领土”,中国外交部强烈反对》,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Neighbors/2014_ 05_ 20_ 230884.shtml。黎良明公然违背东盟中立立场,单方面宣扬所属国主张,此举不利于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和谐发展。政治与文化属不同范畴,但政治运行的好坏,会对国家间文化交流产生重要影响。若两国政治形势不乐观,那么双方文化交流亦变得缩手缩脚。文化的深入交流,亦对政治产生一定的反作用。要缩短中国与东盟之间存在的政治分歧,加强经济外交与文化外交是根本的途径[3]。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政治与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影响共享非遗的保护力度。
2.排华现象
东南亚华侨华人经过艰苦奋斗,许多人已成为各个行业的代表,譬如,“爪哇糖王”黄仲涵、“万金油大王”胡文虎、 “华侨旗帜”陈嘉庚、企业家兼教育家李光前等。然而,一些狭隘的当地居民以外来人口侵占当地就业机会、资源等为由,一再掀起大规模的排华运动,许多华侨华人遭受人身和财产伤害。从古代的红溪惨案,一直到近现代的马来西亚暴民排华事件、越南排华事件,说明东南亚华侨华人处境之严峻。不稳定的政治因素和不健全的法治制度难以对华侨华人提供坚实保障。如此社会氛围下,一些华侨华人开展共享非遗保护工作亦难以得到当地居民的有效支持和理解,甚至容易遭到当地居民的破坏。排华现象的存在,严重削弱共享非遗的保护力度。
3.普查较难
共享非遗的普查难度大亦成为制度保护的瓶颈。一方面,共享非遗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首先,共享非遗年限较长。两地文化交流史长达2400 多年,尽管漫长的交流史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但亦增加了普查确认的难度。其次,共享非遗分布地域极广。中国与东南亚共有12 个国家,人口约19 亿,民族约100 个左右,共享非遗普查和统计工作难度高;另一方面,殖民统治和战争使许多共享非遗流失。近代以来,中国与东南亚饱受西方海外殖民统治,二战时期的日本更对两地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侵略者不仅破坏了两地千百年来所拥有的珍贵物遗,而且直接或间接阻碍了共享非遗的传承工作,迫使一部分宝贵的共享非遗濒临消亡状态,有些甚至还没来得及传承就已经消亡。
二 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构建机遇与深远意义
(一)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构建机遇—— “一带一路”战略
“一带一路”战略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该战略对于促进两地文化交流,维系两地文化传承责任,促进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具有深远战略意义。东南亚各国是我国的近邻,它们有的与我国山水相连,有的与我国隔海相望,我国自古就与东南亚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在长期的交往中,两地的文化交流硕果累累,对双方的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带一路”战略下,两地的交流合作形式不应再局限于经济层面,还应包括共享非遗的保护工作。一方面,两地作为重要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必然含有大量的共享非遗。而这些共享非遗是两地交流最为直接的载体,是丝绸之路精神和民心相通的历史见证,是实现“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构建,能够顺利推动整个“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为增加其人文内涵提供重要支持。中国与东南亚2400 多年的交往历史证明,只要坚持丝绸之路精神,不同种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发展。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今天,更需要将丝绸之路承载的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薪火相传,在文明交流史上续写灿烂篇章[4]。“一带一路”并非中国一家之事,而是中国与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共同的事业。“一带一路”战略目标之一是要建立一个文化包容的利益、命运和责任的共同体。共享非遗是两地共同的文化财富,双方存在共同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当前,两地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和主轴,以人文交流为重要支撑,继承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共享非遗,可为世界文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使共享非遗绽放光彩。
(二)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深远意义
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意义十分深远。首先,有利于稳固“一带一路”战略。共享非遗作为两地的共同文化,其保护制度可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中文化层面的重要内容。以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为契机,加强两地文化层面上的合作,营造共同文化传承责任的氛围,有利于稳固“一带一路”战略。其次,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的稳定。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必然要开展各种传播活动,这有利于促进两地旅游、考古、学术交流等事业的发展,提高两地人民文化认同感,为两地领土纠纷的解决营造和谐氛围,最终有利于南海地区稳定。再次,能彰显国际法意义。当前,文化出现了全球一体化现象,但世界文化仍以多样性为主导。一国非遗与他国非遗或许存在共同特征,亦可能存在共同特征的非遗既未纳入一国的保护范围,亦未纳入他国的保护范围,而这个非遗或许存在消亡可能。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可为国际社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借鉴。复次,有利于维护华侨华人正当权益。发挥华侨华人在共享非遗保护中的积极作用,让东南亚人民在感受共享非遗的文化大餐中,增进彼此文化认同感,增强东南亚人民与华侨华人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最终可抑制东南亚排华现象,维护华侨华人正当权益。又次,有利于提升我国法治影响力。我国与东南亚各国存在不同法治制度,共享非遗保护规则的制定势必存在法治冲突问题。今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在制定保护共享非遗规则过程中理应有所作为。在法治制度的相互交融中,有利于焕发社会主义法治魅力,增强我国法治制度的国际影响力。最后,有利于增强海外华侨华人文化认同感。年轻华侨华人大多植根于东南亚,认同当地社会文化,对祖国文化认同感逐渐削弱。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有利于华侨华人领略绚烂多姿的祖国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对祖国文化的认同感。
三 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构建
就国际法律秩序而论,国际组织本身也是一种秩序,是现代国际生活中进行国际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5]。相比于单独加强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①许多学者在论述如何加强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的措施中,一般仅论述如何加强相互间的交流,而不分析交流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以及矛盾如何解决等问题,文化交流效果难以保障。参见王云庆、向怡泓《中国—东南亚共同文化遗产的现状及保护对策》,《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 期。以促进共享非遗保护而言,成立一个国际组织所发挥的保护作用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共享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为国际组织是一种有序的、制度化、稳定的国际交流形式。通过国际组织的形式,更能使“一带一路”战略稳固,更加能促进两地文化交流。共享非遗保护制度除构建一个共享组织外,还涉及多方面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一)组织运行机制
为减少共享非遗保护成本,借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平台,根据共同签订的“共享非遗保护条约”,成立一个政府间区域性国际组织——共享非遗保护组织(以下简称共享组织)①由于东帝汶属于东南亚一员,为维护潜在共同非遗的完整性,有必要引导东帝汶在未加入东盟前,先允许其加入共享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共享组织应设立首脑会议、理事会、财政委员会、普查确认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廉政委员会、纠纷解决委员会等内设机构。首脑会议为共享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可规定若干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为首脑会议的常设机关,对首脑会议负责,可规定若干月举行一次。理事会在首脑会议的宏观指导下,负责协调其他委员会工作,并指导共享非遗传承和传播工作。理事会成员由每一个成员国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理事会最高领导人为主席,并兼任共享组织的最高领导人,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主席国,并派出代表担任理事会主席,一定年限轮换一次。首脑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均由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和法治原则,共享组织的存在和运作,均须有法律依据,当“共享非遗保护条约”的有关内容不合时宜,可由首脑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修改条约的决议,紧急需要修改时,可由理事会成员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修改条约的决议,首脑会议亦可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共享组织对外具有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理事会主席可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共享组织进行交流,对内协调共享组织内设机构的各项工作。由于共享非遗涉及成员国公众的长远利益,共享组织应积极打造阳光组织,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坚守信息“公开为主、不公开为辅”的原则,除秘密调查共享组织内部人员涉嫌渎职行为②这里的渎职行为包括共享组织工作人员在共享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败,进行共享非遗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或破坏属于共享非遗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外,其他事项均需公开透明,时刻接受成员国公众的监督。成员国公众有权向共享组织申请公开除禁止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涉及共享非遗的信息。将涉及共享非遗有关的信息予以公开,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成员国公众对共享非遗保护的知情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享非遗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和避免共享组织在运作中出现的腐败问题。
(二)人事任免机制
除理事会主席由轮值主席国委托和廉政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会直接任命外,其他内设机构的首长均须理事会主席任命,其他领导人员则由各内设机构首长负责任命,普通工作人员由各内设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负责聘请。任命领导人员要注重各成员国国籍人员的均衡分布。除首脑会议和理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外,其他内设机构均实行首长负责制并坚持精简、效率原则,其他内设机构首长只对理事会负责,不对理事会主席负责。各内设机构均实行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廉政委员会查清属实后,将领导人员的罢免建议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可按法定程序表决是否对渎职领导人员予以罢免。对普通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廉政委员会查清属实后,将普通工作人员的解雇建议提交各内设机构首长,首长可按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渎职普通工作人员予以解雇。相关人员罢免或解雇后,有人事权的首长应尽快重新任命或者聘请相关人员。
(三)经费管理机制
共享组织相对于成员国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财政和预算问题上亦必然具有相对自主性。如果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不能自主地开支经费,共享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为有效管理组织经费,共享组织设立财政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财政预算、财政支出、会费收缴、其他财政收入等工作。共享组织应根据成员国的支付能力来规定应缴纳的会费。一些仍处于寻找温饱的发展中国家限于现有国情,可少缴或通过承担更多的传承和传播义务来予以免缴。合理划分不同经济实力成员国的缴纳会费义务,有利于共享组织长久运行。为促使成员国充分履行财政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对于有经济能力支付会费的成员国不缴纳会费的,可剥夺其一定年限内的首脑会议或者理事会议的投票权。再者,稳定、充足资金投入是共享非遗保护的关键。共享非遗保护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投入,仅依靠会费难以切实保护共享非遗。为此,财政委员会设立共享非遗保护基金,鼓励成员国内的民间力量捐资、献力。共享组织还可通过创办共享非遗旅游文化周、拍摄电影电视剧等形式获取收入,以消除共享组织的资金瓶颈。对于一些成员国由于国家财政收入低等缘故,无力进行本国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的,财政委员会可划出一定经费帮扶这些成员国,切实保障该国进行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
(四)普查确认机制
共享非遗的普查确认工作是保护共享非遗的首要工作。共享组织设立普查确认委员会,专门负责共享非遗的普查确认工作,派出调查小组进驻各成员国,将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非遗全面普查和确认,并将其列入共享非遗备选名录。然后,经过普查确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是否确认某一项非遗为共享非遗。确认共享非遗会议应由对非遗保护研究较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参与,并确保专家学者们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和享有投票权。已经明确的共享非遗,由共享组织代表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以组织名义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世界非遗,进行更高层次的保护。基于当前现实情况,共享非遗组织或许无法协调各成员国对于共享非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则可先放弃对现有著作权、商标权的共享非遗进行保护,但应督促有关国家尽力保护这些共享非遗。随着共享组织对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经过各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已有著作权、商标权保护的共享非遗,可转由共享组织授予其著作权、商标权。若干年后,著作权收归组织所有,而商标权,则按照友好的原则,由共享组织参与拥有商标权的共享非遗代传人所属企业管理或者由共享组织参股,以更好地保护共享非遗的传承工作。
(五)传承传播机制
1.共享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退出
传承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使具有可持续发展价值的非遗能够传承发展下去[6],故没有传承就没有非遗。当普查确认委员会确认一项共享非遗后,有必要再认定一名共享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简称代传人)作为传承和传播该项共享非遗的代表人物。对于代传人的人选,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均可向普查确认委员会提出各自的代传人。华侨华人长期与东南亚人民居住在一起,把中国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带到那里。同时,他们也利用回国定居、探亲等机会,把所在国的一些物产、文化等带回故国,从而成为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的桥梁。一些华侨华人经过数代姻亲结合后,逐渐演变为东南亚原籍居民。在这些土生土长的居民中,仍有可能传承到共享非遗,其他纯正的东南亚居民也在生活中因为共享非遗的魅力,或许已经传承了相关共享非遗。除了大力倡导熟悉掌握共享非遗技艺的华侨华人作为主要的代传人外,还可经普查确认委员会认可后,认定其他熟悉掌握共享非遗技艺的非华侨华人作为代传人,这有利于激发其他东南亚人民传承共享非遗的积极性,增强共同文化的国际竞争力。传承和传播非遗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需要耗费代传人大量时间,甚至是毕生精力。一些掌握非遗技艺的传承人因年纪较大而逝世后,该非遗或许没来得及保护即随之消亡。为顺利传承、传播共享非遗,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年轻一辈作为代传人,而年纪较大的,可委任其担任代传人的顾问工作。
代传人有认定标准,理应配套较为全面的退出标准。当代传人遇到如下情况之一,普查确认委员会可以取消代传人资格: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等事由而丧失传承能力的,死亡的,刑事犯罪的,不履行代传人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自动辞去代传人资格的。当代传人退出后,普查确认委员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尽快重新认定代传人。
2.代传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代传人,享受着普查确认委员会赋予的权利,必然要履行一定义务,方可肩负起传承共享非遗的重任。普查确认委员会应支持代传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代传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如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必要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代传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给予代传人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同时,代传人亦应履行共享非遗的传承活动,积极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共享非遗的资料或实物,配合普查确认委员会进行共享非遗调查,积极参与共享非遗公益性宣传(如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并定期向普查确认委员会提交共享非遗传承情况报告,随时接受普查确认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3.宣传研究工作
加强对共享非遗的宣传和研究工作,有利于更多人了解中华文化和东南亚文化。共享组织应设立宣传委员会,专门负责宣传和研究共享非遗。宣传委员会在宣传工作中,应在考量中国与东南亚具体国情的基础上,结合两地文化特色,紧紧围绕共享非遗的工作重点,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涵。首先,宣传委员会应联合有关著名高等院校和著名国际期刊,对共享非遗进行科学研究。目前,东盟已拥有众多定期或不定期发行的国际出版物,如《东盟年度报告》、《东盟商务通讯》等。宣传委员会可在这些出版物中设立单独栏目或独立创办国际期刊、新闻报纸专门对共享非遗进行研究和宣传,也鼓励成员国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对共享非遗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工作。其次,宣传委员会亦可创办各式各样的宣传活动,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的同时,着重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现代媒介传播共享非遗的影响力。宣传委员会应鼓励成员国间互办共享非遗文化年、艺术节、电影节、电视周和图书展等活动,合作开展广播影视剧精品创作及翻译。再次,宣传委员会应借鉴欧美国家正在推行的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①欧美国家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的现状介绍,可参见彭冬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研究——以剪纸艺术为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9 -52 页。经验,通过最新的数字图像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互联网等技术的综合运用,将共享非遗进行整理、归类,并通过数字化技术记录、编辑、管理和再现共享非遗,创造一个共享非遗数字化建设平台。复次,宣传委员会应鼓励成员国志愿者依法开展共享非遗的宣传、展示、推广和保护等活动,鼓励成员国设立展示和传播共享非遗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等文化场馆。最后,宣传委员会可定期创办共享非遗旅游文化周,支持两地联合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办好包含共享非遗内容的丝绸之路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和图书展,并倡议建立主题为“共享非遗保护”的“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同时,宣传委员会应不断探索新闻宣传工作的新亮点,积极推动新闻宣传由一般性动态报道向法律保护解读、保护现状分析、保护经验总结等纵深报道转变,让报道工作深入中国人民和东南亚人民的精神世界,引起广泛关注,加深各成员国公众对共享非遗的认知程度,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投身到传承工作中去。
(六)自我监督机制
以往的国际组织由于缺乏自我监督机制,容易滋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为建设法治组织和高效组织,共享组织须特设廉政委员会,负责预防和侦查其他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涉嫌渎职行为,负责接受知情者关于共享组织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行为的举报。廉政委员会的首长为廉政专员,廉政专员由理事会从与理事会主席不同国籍的人员当中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对于廉政专员涉嫌渎职行为的,可由理事会主席牵头,组织理事会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这样有利于避免理事会主席和廉政专员处于无监管状态,保持廉政委员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亦避免廉政专员与理事会主席因同一国籍而容易滋生的渎职问题。廉政委员会内部设立两个监管执法机构,一个是对外进行监管执法,另一个是对内进行监管执法,这样有利于防止廉政委员会滥用执法权,保持监管执法机构的公正性。当廉政委员会确认一个内设机构出现单位渎职行为②单位渎职行为,即内设机构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达到单位犯罪程度,按涉案国家的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为准。时,廉政专员可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该内设机构相关领导人员的建议。当廉政委员会确认某一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出现渎职行为时,如该人员为领导人员,廉政专员则向理事会提出罢免该领导人员职务的建议,如该人员为普通工作人员,廉政专员则向该内设机构首长提出解雇该工作人员职务的建议。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程度时,廉政委员会应将相关证据移交给对涉案犯罪人员有刑事管辖权的国家进行处理。
(七)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际组织的长久健康运行,需要配套系统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共享组织需要设立一个用于协调和解决共享组织内外纠纷的部门——纠纷解决委员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应聘请一些兼具法律知识和非遗知识的专业人士,并加强自身法治建设和非遗知识培训。从共享组织自身可以解决的纠纷类型来看,一般存在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③当共享组织作为民事法律主体时,并不享有特权,自身也不能单方面解决民事纠纷。当共享组织与成员国或者非成员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民事纠纷时,其已成为平等民事主体,理应接受相关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管辖。当前,由于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差异较大,共享组织难以以自身名义授予某些共享非遗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此类民事纠纷在共享组织建立初期,单凭共享组织力量难以协调。。而刑事纠纷基于各国刑事司法主权的独立性,无法将其统一到纠纷解决委员会之中,仅能对刑事管辖权进行协定。为此,纠纷解决委员会主要受理与共享非遗相关的行政纠纷。
1.行政纠纷解决
与共享非遗相关的行政纠纷有代传人认定与取消纠纷、内设机构人员任免纠纷、共享非遗确认纠纷、共享组织涉嫌非法夺取成员国公民拥有的具有共同非遗特征的知识产权的非遗等纠纷。成员国公民对行政纠纷有争议的,可向纠纷解决委员会申诉。纠纷解决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后,应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相关纠纷。为保证办案质量,节省人力财力物力,及时准确有效地解决纠纷,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每场纠纷可硬性规定仅有两次申诉机会。有关人员不服纠纷解决委员会第一次裁判结果,又不服纠纷解决委员会另行组成人员作出的裁判结果的,没有再次申诉的权利,纠纷以第二次纠纷解决委员会的裁判结果为准。以后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二次裁决过程或依据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相关规定的,可再次提起审理的申请。为了体现司法的终结性,防止纠纷无止境缠绕,可将再审时间限定为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超过两年的,即使有确凿证据,纠纷解决委员会亦不再受理同一案件的起诉申请。纠纷解决委员会内委员会的渎职、人员任免等纠纷则直接由理事会成立特别纠纷解决小组负责解决。
2.刑事纠纷解决
共享组织或代传人在宣传或传承共享非遗的过程中,就外部而言,或许存在一些民主激进分子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或者杀害共享组织工作人员或代传人,对共享非遗宣传活动进行破坏性活动等刑事犯罪;就内部而言,或许存在共享组织工作人员触犯渎职犯罪或代传人触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活动的出现,破坏了共享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侵犯了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基于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制度不同和司法主权独立原则,无法将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制度统一起来,但各成员国可就刑事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为使刑事犯罪得到有效处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要求对犯罪地加以确认,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与共享组织相关的涉嫌犯罪行为的结果在一成员国领土上发生的,则统一由该成员国进行管辖。共犯中的某一犯罪嫌疑人国籍国与该成员国存在引渡协议的,某一犯罪嫌疑人可按照引渡协议处理,其他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拥有成员国国籍,均由结果发生地成员国进行管辖;如涉案成员国对犯罪结果的标准有异议的,则由异议成员国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犯罪结果的标准由纠纷解决委员会认定。第二种,与共享组织相关的涉嫌犯罪行为的结果在非成员国领土上发生的,则由该非成员国按照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或与他国签订的引渡协议进行管辖。无论与共享组织相关的涉嫌犯罪行为由哪个国家进行管辖,纠纷解决委员会都应派出特别使团,与管辖国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保障涉案人员得到公平公正的刑事审判。
(八)协调规范机制
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绝非仅成立一个共享组织即可,各成员国现行法律规范与共享组织正常运作所依赖的法律规范之间或许存在一定鸿沟,系统考量各种存在的矛盾因素,协调好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真正实现共享非遗的保护。构建协调规范机制,用于调和各成员国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避免共享组织正常运作过程中冲突规范的产生。构建协调规范机制应尽可能避免意义不大的简单磋商,理事会等内设机构可以适当运用舆论压力等手段,促使一些成员国放弃损人利己的法治思维。理事会等内设机构应积极呼吁和引导,深化各成员国对共享非遗保护和传承重要性的认识,促使成员国在制定与共享非遗相关的法律规范时,务必考量各自法律规范与共享组织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将来共享组织内设机构在正常运作中触犯各成员国法律规范,从而增加外交斡旋的压力。各成员国在制定与共享非遗相关的法律规范时,应增加共享组织工作人员在成员国领土上进行正常工作的豁免权,尽可能扩大共享组织工作人员在普查确认、选定代传人、举办共享非遗文化活动等工作中的自由空间,以加强共享非遗的充分传承和保护。
结语
共享非遗绚丽多彩,有着巨大的魅力。保护好共享非遗,能够大力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各国人民的文化认同感。共享非遗的良性发展,关系着两地共同文化的长久发展与历史传承,关系着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面对共享非遗保护瓶颈,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非常必要。构建共享非遗保护制度,并非简单成立一个共享组织即可,而是通过共享组织,引导各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来对共享非遗予以保护,也激发各成员国对各自国家传统文化的重视和传播。在“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下,运用各种手段对共享非遗予以传承和保护,有利于促进两地人民的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注 释】
[1]参见高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35 页。
[2]参见史阳《保护东南亚的文化多样性:东南亚的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南洋问题研究》2008年第2 期。
[3]参见潘春见《文化促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繁荣——兼论壮侗语民族的重要地位》,《广西民族研究》2006年第1 期。
[4]冯宗宪:《“一带一路”构想的战略意义》,《光明日报》2014年10月20日第11 版。
[5]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30 页。
[6]高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5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