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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讲座(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5-03-29韩大元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15年5期
关键词:平等权监督权基本权利

韩大元/文

宪法讲座(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韩大元/文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行宪法的重要内容,反映了宪法的性质和基本特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和具体内容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性规范的特点。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进行了如下分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与请求权和特定主体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条件。平等权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也是实践过程中的权利。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从平等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特点:平等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两重性;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达对公共事务的看法;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而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现其不同意愿的不同形式。1989年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规定了具体的形式与程序,举行集会、游行与示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说明,公民既有权享受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等。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意义主要在于:人身自由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住宅是公民生活、学习的处所,其住宅是否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的安全权是对公民私生活的空间保护,其范围不仅仅限于公民生活用的住宅,实际上住宅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凡是不经宅主同意没有法定理由随意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构成对住宅安全的侵犯。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进行社会交流的必要手段。

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其基本特点是: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表现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社会经济权利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社会经济权利是宪法遵循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与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与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与自由。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自由等权利。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基本特点是:监督权是人民主权的具体体现;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监督权组成,公民根据监督权客体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除上述公民的基本权利外,我国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与外国人。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其意义在于:国家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与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国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对于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遵守宪法的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负有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54条规定了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并规定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基础。只有在祖国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有可能实现权利与自由,国家政权才能得到稳定。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能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权,公民权利与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

依法纳税的义务

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纳税者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疗、教育、社会安全与交通等。同时,纳税人有权了解和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宪法》第56条对此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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