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研究
2015-03-29吴海琴
吴海琴,刘 炯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宣城 2 42000)
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而言的。农村民间金融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法,长期受到政府的抑制,它虽然在满足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需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其缺陷颇多,限制了自身的成长,并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研究,对其进行引导,促使其规范发展。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定义、形式与特征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定义
关于民间金融,我国学术界对其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在我们的语境里,“民间”“官方”是两个相对的词,因此,一般认为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是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有时又叫正式金融抑或正规金融,是属于国家法定的正式金融体系内的,即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监管的金融活动。相反,民间金融则游离于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名不正,言不顺”,通常不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相应地,关于农村民间金融,国内学术界也没有一个一致的定义。参考国内外学者对民间金融以及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我国农村官方金融而言的,是那些没有被我国金融管理机关监管的农村金融活动,包括在农村地区存在的非官方金融组织(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方金融在农村的“供血”不足现象,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1.自由借贷。又叫民间借贷,是乡亲邻里、亲戚朋友之间的一种直接融资关系,通常是没有契约的口头借贷,也有简单契约的信用借贷。根据借贷利率的高低,可以分为友情借贷(利率为零或利率较低)、私人借贷(利率水平中等)和高利贷(利率高)。现行法律保护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
2.合会。也叫钱会,农村地区较为常见,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一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具体做法是:由一个急需资金的人作为会首发起,组织少数乡亲邻里、亲朋好友充当会员,约定时间分期集会,每个会员每期缴纳约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会钱,首期会钱一般归会首,以后每期有一个会员获得当期的所有会钱。合会不是一个永久性组织,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后,合会一般即告终结。[1]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亦不保护合会融资活动。
3.私人钱庄。也有地方称为钱铺、银号或钱背,是未经政府批准而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中介组织,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农村的私人钱庄主要为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以及发放农村个体户与中小企业贷款,它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31日发出《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后,私人钱庄逐渐转入地下,所以它又被称为地下钱庄。
4.民间集资。民间集资一般具有集资总额较大,利率较高,期限较长,人均集资金额较小的特点。农村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户有时会因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向乡亲邻里、亲戚朋友或企业内部职工直接募集资金,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民间集资风险较大,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全国也曾多次出现民间集资演变为非法集资的案件,因此民间集资一直受到政府抑制。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特征
要准确把握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含义,分析它的特征是题中应有之意。
1.规模巨大且缺乏法律基础。由于民间金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被纳入正式金融体制内,其交易活动又比较分散和隐蔽,因而对其资料的搜集和数据的获取十分困难。目前关于民间金融规模的数据,主要是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估算获得,实践中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就更加难以统计。2013年央行全国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约在3万亿元至4万亿元之间,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左右;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5)通过对全国20个省的抽样调查,估算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绝对规模在7 400亿元到8 300亿元之间;IFAD(2001)的研究报告反映,中国农民来自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融资大致为来自官方金融市场的四倍。揆情度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应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茁壮成长。
但是,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官方金融之外,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缺乏政策依据,没有法律基础,很难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至今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规,更谈不上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备的民间金融法律,仅仅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零散地分布着一些有关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一旦民间金融活动产生纠纷,很难依法解决。
2.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基于人缘、地缘或血缘基础上的民间金融活动,双方多为亲朋好友或乡亲邻里,彼此长期相处,信息对称性高。对于互助性的生活性借贷和农业生产借贷,金额小、期限短,一般只要中间人保证或采用简单的便条借据,甚至是口头协议即可,不需提供担保抵押,是一种隐形的道德合同。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借贷规模越来越大,期限越来越长,并要求签订合同,但在金额和期限的确定、利率制定、抵押担保要求和融资速度等方面,仍然具有官方金融机构贷款无与伦比的灵活性和简便性。
3.定价机制灵活,利率水平较高。民间金融利率水平主要取决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亲疏关系、资金的供求状况、资金用途、官方金融的利率水平以及借贷期限长短等因素,定价机制比较灵活,空间较大。除了部分发生在乡亲邻里或亲朋好友之间的友情借贷,利息不计或者利率较低,其他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官方金融市场的利率,有的地方甚至存在“高利贷”现象。
4.区域差异明显。民间金融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民间金融不活跃,规模较小,借贷形式不规范,多数采用直接融资方式,借贷活动比较隐蔽,主要用于农户生活性需要和农业生产投资。在经济发达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农村地区,个体工商业、民营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迅速,民间金融较为活跃,规模不断增大,利率不断增高,趋利性日益增强,资金逐渐投向“非农”领域,间接融资方式逐渐增多,借贷活动也日益趋于公开化。
二、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并蓬勃发展,对农民增收、农业成长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正式金融在农村资金供给不足。1998年以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幅撤离设在农村的机构和网点,同时削减涉农贷款额度,仅存的县级及以下机构的主要功能只是吸收存款,反而抽走农村资金;成立于1998年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营粮棉油收购、储运环节资金的借贷,支农范围狭窄,其政策性金融支农的初衷无法有效发挥;农村信用社规模小,资金运用“商业化”和“非农化”趋势明显,不足以担负正式金融支持“三农”的重任。“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2]正式金融在农村资金供给的不作为客观上为民间金融得以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2.民间金融利率弹性大,收益率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居民可自由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加。在当前投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与把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相比,民间金融的利率空间更大,收益率更高。“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人将手中的闲散资金投入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增强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供给能力。
3.民间金融借贷手续简便,融资效率高。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正式金融机构贷款审查严格,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订复杂的合同并提供抵押担保,整个借贷过程手续繁琐,时间较长,交易成本较高。农村民间金融活动融资双方信息对称性高,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通常不需要提供抵押品,交易过程时间短,交易费用低,适合调节农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余缺,适宜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需求。
4.民间金融能够缓解农户融资难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农业贷款季节性强、资金需求量小、业务量大、效率低,农户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抵押品,不易获得官方金融的资金支持。农户的生活性资金需求就更难从官方金融机构融资。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服务方便的民间金融的存在,能较好地解决急需借款但又不符合官方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农户的融资需求,可缓解农户燃眉之急,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农村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商业银行信息搜寻成本高昂,从利润最大化和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再加上所有制偏见,信贷向国有企业倾斜,对农村中小企业采取“惜贷”的政策,[3]农村中小企业难以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其发展受到了严重束缚。而农村民间金融土生士长,信息成本低,通常不需要提供抵押担保,能够更快更好地满足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农村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它缓解了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难的困境,弥补了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不足,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繁荣了农村经济社会。然而,由于其缺乏法律基础、借贷利率过高、无序发展和经营管理混乱,也给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1.缺乏法律保护,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如前文所述,农村民间金融通常建立在人缘、地缘或血缘之上,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邻里之间,彼此比较熟悉,互相信任,其借贷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约定型,无任何手续,完全依据感情和信誉口头约定借贷行为;二是简单履约型,这种借贷形式较为常见,手续也相当简单,借贷双方往往碍于情面,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人证明便可认定借贷行为,信用活动极不规范。当借款人不能如期履约时,由于借贷手续不全、借贷形式不规范、证据不详实又无法可依,债权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容易产生债权债务纠纷。现实中经常出现暴力讨债案例,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限制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
2.农村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扰乱农村金融秩序。国家明文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严令禁止高息借贷,但民间金融利率由融资双方自行协商决定,极少受其约束,通常比银行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有的甚至超出十倍。由于民间金融的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容易扰乱农村金融秩序,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危害颇大。同时,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在高位运行,增加了借款者的融资成本,压缩了借款者的利润空间,使得许多借款者不堪重负,很容易造成亏损,一旦资金链断裂,借贷双方将“双亏”,给当地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3.农村民间金融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存在一定的自发性、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而且分布广泛,政府管理起来难度大、成本高。因而,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与信贷结构的调整,难免会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效果,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对国家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些产业,当投资者无法从官方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时,一些不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其融通资金,影响了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农村民间金融收益率较高,吸引了相当一部分民间资金的流入,造成资金“体制外”循环,既挤占了银行的存款来源,影响了银行的信贷业务,又干扰了国家的信贷政策,更对国家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影响宏观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4.农村民间金融经营风险较大。一是农村民间金融参与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淡薄,受利益引诱资金往往高风险投放。二是农村民间金融资金实力弱,地域性较强,资金运用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分散风险的能力不强,亦不能形成规模效益。三是大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模小,筹资能力有限,资金实力较弱;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操作不规范,操作风险较大;经营缺乏长远规划,唯利是图,如高息揽存,盲目放款等;缺少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审查稽核制度,更没有风险管理制度;这种格局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经营风险过大,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和发展我国民间金融的对策
1.制定相关民间金融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我国民间金融至今无法可依,容易引发经济纠纷,不利于其规范发展。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权利义务、利率制定、交易方式、契约要件、资金用途、违约责任、合同纠纷、权益保障等诸多方面予以明确并加大宣传,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意识,减少民间金融活动纠纷;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机构组织形式、经营原则、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率、业务范围、利率水平、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资格作出规定,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规经营。由于我国各地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具体实践中,国家可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予以调整。通过立法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界定,从法律层面确定它的合法地位,保护它的合法行为,让其与正规金融展开合法竞争,依法处置金融风险和经济纠纷,促使农村民间金融持续稳定地发展。
2.加强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监管。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意味着其应当被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多样,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政府应对其进行分类监管。对具有互助性的农村自由借贷活动和合会不予干预,鼓励其向契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发生纠纷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生在农村中小企业内部的民间集资活动,不必进行过多的干预,以监控利率的合规性、资本投向为主,采用事前备案和审核制度,通过加强事前监督来降低风险;对洗钱、高利贷、以诈骗敛财为目的合会和非法集资等一律严格查处,予以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对私人钱庄的间接融资活动,要重点监控,因为其组织化程度高,有大量公众参与,资金规模较大,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后果将非常严重。政府要严格控制私人钱庄高息揽存、发放高利贷,更不容许其向赌博、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活动放款,引导其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查稽核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使私人钱庄合法规范运营,减少和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同时,加强监管能够较好的监测民间金融资金供求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支持的相关产业,有效促进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
3.放宽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建立退出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金融领域有序开放。对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为加快“三农”问题的解决,国家应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准入门槛,引导民间资本建立起一批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各种农村金融机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将大量的民间资本有规模地组织起来,既扩大了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又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农村金融需求。
为防止农村金融秩序混乱,保证农村民间金融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在放宽准入的同时,也要加强退出机制的建设。为此,对非法经营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依法关闭,对资不抵债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要依法破产,对风险积聚过大、经营不善的民间金融机构依法进行整顿和重组。
4.加快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经济与金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因此,推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还要注重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加快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有:完善中小企业法制建设,加大农村创业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扩大金融与财税支持,拓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农村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完善农村中小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4]提高农民收入的方法主要有: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为农户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加大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素质,鼓励大学生返乡带动农民致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商品化程度;加快农村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扩大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非农收入。
5.加强农村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之间的合作。民间金融合法化以后,首先,官方金融机构可以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提供批发贷款,提高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能力,改善农村贷款条件,降低农村借款成本,扩大农村贷款规模;其次,官方金融资金雄厚,业务操作程序规范,适于农村较大规模企业大额和长期借款,而农村民间金融资金薄弱,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在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和短期贷款时优势明显,二者可以服务不同的对象,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最后,官方金融机构还可以对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予以业务指导、员工培训和提供结算服务,提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官方金融机构也可利用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降低自身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贷款风险。因此,加强二者的合作,各自取长补短,将有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较好地解决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五、结语
相对于农村官方金融而言,农村民间金融利率空间大,交易双方信息对称性高,交易成本低,抵押担保灵活,融资效率高,在缓解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将会长期存在并将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农村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其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也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不过,对于农村民间金融,不能一味地压制,也不能简单地取缔,更不能放任自流。“玉不琢,不成器”,我们应该客观的认识它,尊重它的存在,界定它的范围,研究它的存在形式,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剖析它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应积极正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并采取恰当的措施,明确其法律地位,对其加强管理和合理引导,规范其发展,以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它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充分发挥有益的作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1]冯兴元.宁波民间合会解密[J].经济,2004,(5).
[2]李斌.温家宝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巩固经济发展好势头[N].人民日报,2011-10-06.
[3]刘炯.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效应分析[J].宿州学院学报,2012,(12).
[4]张秀娥,郭宇红.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3,(2).